技术合同

2021-03-16 技术合同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技术合同6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技术合同 篇1

  甲方:重庆市科思达电梯有限公司 乙方: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于20xx年6月就江润北城天地项目签署了电梯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编号:R2NR1101/80,以下简称“原合同”),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合同部分技术规格进行了变更。具体约定如下:

  一、 变更内容

  变更后的技术规格以附件一《技术规格表》(即COD)为准。 二、 对合同价格及付款方式的影响

  经双方协商,由于上述规格变更,原合同价格变化按下述第1项规定执行。具体价格变更详见附件二《价格变更明细表》

  1、由原合同共增加RMB 17600.00元,增加的款项在甲方支付相应设备的第3期款时一并支付给乙方。

  2、原合同共减少减少的款项在甲方支付相应设备的第期款时扣除。

  3、原合同价格不变,付款方式按原合同执行。 三、 交货期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本协议未涉及事宜,仍按原合同执行。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_肆份,双方各执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盖章:盖章:

技术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共同开发_________市场,由乙方向甲方提供_________专用蓄电池一事,经协商达成一致共识,特签定以下协议:

  1.技术要求

  1.1 外观

  蓄电池应有正负极、商标、型号、规格、制造厂名、编号、出厂日期等标志,且标志应清晰、牢固、不易脱落;电池外观整洁。

  1.2 型号

  _________

  _________

  1.3 外型尺寸及重量

  _________(型号):长(_________±2㎜) 宽(_________±2㎜) 高(_________±2㎜) 参考重量(_________±005㎏)

  _________(型号):长(_________±2㎜) 宽(_________±2㎜) 高(_________±2㎜) 参考重量(_________±005㎏)

  1.4 使用环境温度

  胶体蓄电池在-20℃~50℃范围内能正常工作;普通铅酸蓄电池在-10℃~50℃范围内能正常工作。

  1.5 放电容量

  单体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25±5℃环境中静置1~4h,以jb/t10262-XX标准放电至蓄电池电压1050v终止,其放电时间不小于130min(允许3次循环)。

  1.6 大电流性能

  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25±5℃环境中静置1~4h,以30i2(a)放电5min,蓄电池端电压不低于84v(以12v系列为例),且导电部分不得熔断,外观无异常现象。

  1.7 安全性能

  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25±10℃环境中以04i2(a)连续充电5h,然后检查外观应无漏液及其它异常现象。

  1.8 耐震性能

  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25±10℃环境中,以正立状态紧固在振动台上,经受振幅2㎜;频率167hz的垂直振动,1h后目视确认无漏液等异常现象且端电压必须在正常范围内。

  1.9 电池寿命

  按21方法充电,以jb/t10262-XX标准中611的放电要求,循环次数“胶体环保型”不低于450次,“普通铅酸型”不低于350次。

  1.10 端电压及组合一致性

  配对单只电压130v以上,2节电压差不大于002v;3节电压差不大于004v;4节电压差不大于005v

  1.11 过放电容量恢复性能

  “胶体环保型”电池开始以jb/t10262-XX标准放电至接近0v之后,短接该电池两极24h,再重新充满电。重复上述5次放电、充电、短接后,该电池(组)以 jb/t10262-XX标准放电至单节105v时,放出的容量应大于标称容量的90%(“普通铅酸型”大于标称容量的85%)。

  2.蓄电池的使用

  2.1 蓄电池的充电

  “胶体环保型”“普通铅酸型”电池充电(以4节6-dzm-10电池组为例):把蓄电池串联形成一个额定电压为48v的电池组,第一阶段:恒流15~18a,电压逐渐上升;第二阶段:电压逐渐上升到588±02v后保持恒定,电流逐渐下降到400±30ma;第三阶段:涓流浮充充电,电压555±05v,电流逐渐趋近于0ma。

  2.2 电池搁置一段时间后应及时补足电,严禁长期在亏电状态下使用。

  3.蓄电池的验收

  3.1 验收内容

  3.1.1 外观

  (1)外观无变形及裂纹,外形尺寸及重量应符合13条的规定。

  (2)有正负极性、商标、型号、制造厂名、出厂日期、电池编码等标志,且标志清晰,牢固。

  (3)整箱包装的蓄电池应附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保证书,包装外侧应有提醒正确运输的标志。

  3.1.2 性能

  (1)测量电池的极性,应与正负极性标志相符。

  (2)开箱后,电池组单节电池的开路电压应不小于130v

  (3)蓄电池组经完全充电后,静置1~4h,在25±5℃环境温度以jb/t10262-XX标准放电至蓄电池组终压420v止,其放电时间不小于130min(允许3次循环)。

  3.2 检验方法

  3.2.1311 条采用目测、钢卷尺和秤。

  3.2.2312 条采用数字万用表和放电仪。

  3.2.3 首批供货时及正常供货后,每隔半年由乙方对15、17、和19条进行试验,并向甲方提供国家或行业认可的书面报告。

  3.2.4 每个批次抽同一包装箱中的1组3只电池,按15;110条款检验(15条允许三个循环),若达不到上述条款要求则按检验规则加倍抽样检测,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退货。

  4.双方约定

  4.1 甲方职责

  4.1.1 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每批产品按上述规则检验,若有不合格项或质量异议,须在收货之日起10日内书面或传真提出。

  4.1.2 对使用过程中因制造原因而需退还给乙方的电池,甲方应通知乙方服务人员到现场逐一检测,凡不符合退货要求的,乙方有权拒绝退货或将已退电池返还给甲方。

  4.1.3 甲方应要求客户(经销商)认真填写好乙方所提供的售后服务保证书上的有关内容,以便乙方掌握电池的有效使用期和建立好客户档案。

  4.2 乙方责任

  4.2.1 乙方所提供给甲方的产品之质量必须符合上述技术要求。

  4.2.2 以4×6-dzm-10电池组为例,甲方电动车最大电流不超过150a,正常工作电流在环境温度25±2℃、风力1~2级的平坦路面上,以70~75公斤的负载不大于7a;乙方产品使用天数与续行里程的关系

  ┌─────────┬─────┬──────┬──────┬──────┐

  │使用天数(12月计)│90天 │180天 │270天 │360天 │

  ├─────────┼─────┼──────┼──────┼──────┤

  │放 电 时 间 │110min │105 min │95 min │72 min │

  ├─────────┼─────┼──────┼──────┼──────┤

  │参考续行里程 │35~ 55 km│30 ~ 50 km │20 ~ 40 km │15 ~ 35 km │

  └─────────┴─────┴──────┴──────┴──────┘

  ┌─────────┬─────┬──────┬──────┬──────┬──────┐

  │使用天数(15月计)│90天 │180天 │270天 │360天 │450天 │

  ├─────────┼─────┼──────┼──────┼──────┬──────┤

  │放 电 时 间 │120 min │110 min │105 min │95 min │72 min │

  ├─────────┼─────┼──────┼──────┼──────┬──────┤

  │参考续行里程 │40 ~60 km│35 ~55 km │30~50km │20 ~ 40 km │15 ~ 35 km │

  └─────────┴─────┴──────┴──────┴──────┴──────┘

  注:参考里程是在环境温度25±5℃,车、路况正常,最高车速20km/h,载重负荷不大于75kg的条件下进行的;且和电机效率、控制器控制参数等整车配制有关。

  4.2.3 乙方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质保期

  (1)“普通铅酸型”和“ⅰ代胶体环保型”出厂_________个月;使用_________个月。

  (2)“ⅱ代胶体环保型”出厂_________个月;使用_________个月。质保期二个条件只要达到一条都视为超过质保期,在质保期内若发生下列问题:①短路②断路③反极④大面积脱粉,经甲、乙双方检查确认后电池容量末达到标称容量的60%,由乙方负责修理或调换,否则不予承保。(其它规格型号的电池质保期双方另行订立)

  4.2.4 乙方每月根据甲方上月退回的经双方确认确属乙方责任的电池数量,如数向甲方返还相同规格型号的电池:

  (1)电池出_________个月以内如出现容量明显下降至额定容量80%以下(或漏酸、短路等故障),乙方负责调换全新电池,并重新计算质保期;

  (2)电池出厂_________个月以外且在质保期内如出现容量明显下降至额定容量60%以下(或漏酸、短路等故障),乙方负责调换标称容量在80%以上的维护电池, 三包期从原使用电池的出厂日期起累计续保。

  4.2.5 乙方负责回收甲方过质保期的“华富”废旧电池,回收方法和价格另订。

  4.2.6 乙方负责生产的电动车专用蓄电池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担产品信誉和产品责任保险。

  4.3 本协议为双方供货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效力,履行地为_________,解释权为乙方所有。

  5.其它约定

  _________

  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月__日 日期:_________年__月__日

技术合同 篇3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根据《合同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合作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物联网相关技术支持事宜达成以下共识:

  一、工作内容

  乙方对甲方所经营的业务提供物联网方面的技术支撑和业务方面的规划。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为保证问题能快速、及时、准确得到解决,甲方需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文件、人员,配合乙方。

  三、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到期后自动失效,任何一方如需延长时间,双方在期满后另议。

  四、责任条款

  甲乙双方有义务完成此合同所规定的各项内容,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平等、互谅的精神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五、未尽事宜

  双方未尽事宜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XXX

  XXXX年XX月XX日 XXXX年XX月XX日

技术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湖南省XXXX电厂(以下简称甲方)#1机组励磁调节系统为WKKL-1型微机励磁调节装置自动控制的三机励磁调节系统,自97年投运以来一直没有进行过大修,现委托北京瑞奥特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对#1机组励磁调节系统进行大修。根据#1机励磁调节系统现有的具体情况,就本次大修工作的范围、质量及要求等达成以下协议。

  一、大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1、微机励磁调节器(A,B柜)试验检查

  1电源检查,包括整流电源、+5V、+15V、-15V、24VI、24VII;

  2绝缘检查,强电回路用1000V摇表,弱电回路用500V摇表;

  3继电器校验,A.、B柜1K-8K继电器根据定检标准进行定检;

  4A、B柜单板检查,包括主机板、A/D板、SPBDCB板、I/O板、PGC板、继电器板各两块,依据WKKL微机双自动励磁调节器调试方法进行;

  5开关量输入输出检查,应用windows测试软件进行;

  6可控硅测试;

  7回路传动试验;

  8带假负载检查可控硅波形及移相触发脉冲波形;

  9双柜均流及手自动切换试验;

  10柜体外观检查及螺丝紧固;

  11自动及手动电压调节范围测量;

  2、备励柜试验检查

  1继电器校验;

  2绝缘检查,方法同上;

  3感应调压器检查,包括调压器调压范围及侍服电机检查;

  4回路传动及A、B柜切除联动手动柜;

  5整流桥检查;

  6带假负载检查整流波形;

  3、开机试验检查

  1发电机空载A、B柜零起升压及阶跃响应试验;

  2发电机空载A、B柜手/自动切换及均流检查;

  3自动柜至手动柜切换试验;

  4发电机并网A、B柜手/自动切换及均流检查;

  5A、B柜并柜试验;

  6控制装置传递函数模型参数测定(包括低励、过励、V/F限制等传递函数模型的参数);

  7发电机电压/频率特性测试;

  8自动励磁调节器各单元静态特性试验;

  9操作、保护、限制及信号回路动作试验;

  10灭磁试验及转子过电压试验;

  11整流柜的均流试验;

  二、双方的义务和职责:

  1、甲方的义务和职责:

  (1)负责介绍励磁系统大修施工现场的停电、安全措施及交待安全注意事项;

  (2)负责提供励磁系统的运行状况及原始试验数据和检修记录;

  (3)提供励磁系统大修用的检修电源;

  (4)对现场施工进行跟踪分步验收认可;

  (5)负责励磁系统大修时与其它部门的配合、协调;

  2、乙方的义务和职责:

  (1)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制定技术措施,并与甲方商讨后实施;

  (2)配合甲方大修中的试验工作;

  (3)对检修中发现的缺陷和异常及时通报于甲方;

  (4)若因乙方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由乙方自负责任,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协议之外的设备问题和缺陷应及时与甲方联系,以便采取对策;

  (5)提供大修所需所有工器具及试验设备;

  (6)根据试验提供详细的试验报告;

  三、 工程质量及要求:

  (1)工程验收根据国家经贸委最新《大型汽轮发电机交流励磁机励磁系统技术条件》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励磁系统技术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章节进行;

  (2)励磁系统大修的保质期为一年(以竣工验收日期算起),在一年内,由于大修的原因而发生的缺陷由乙方无偿解决。

  (3)工期:大修合同签订后,5日内编制检修作业指导书报送甲方,大修开工后,检修工期控制在20个有效工作日之内竣工,竣工3日内提供详细的试验报告。

  (4)入场后进行安全教育,认真学习安规。

  (5)甲乙双方订立《安全协议》,严格遵守甲方安全制度和本公司《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6)每天进行安全情况总结,发现事故苗头立即进行教育并纠正,把事故差错消灭在萌芽状态。

  (7)由乙方负责试验方案的制定,并由甲方负责审定。

  未尽之处,甲乙双方随时协商解决。

技术合同 篇5

  甲方: (中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约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约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前 言

  鉴于乙方拥有××技术,并有能力制造合同设备,乙方有权利并愿意许可给甲方;

  鉴于甲方愿意从乙方获得制造合同设备的技术及合同设备,技术进口合同。

  为此,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定 义

  1.1. 合同产品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全部产品。

  1.2. 技术资料:包括专利申请文件及实施与该专利有关的(产品设计图纸、工艺图纸、工艺配方、工 艺流程以 及制造合同产品所需的工装、设备清单等)技术资料。

  1.3. 蓝图指乙方制造合同产品目前所使用的总图、制造图钎、材料规范及零件目录等的复制件。

  1.4. 标准指为制造合同产品向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中,由乙方采用和制定的标难。

  1.5. “净销售额”是指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扣除包装费、保险费、仓储费、运输费、商业折扣、各种税 收等费用及扣除供方提供的零部件价格。

  1.6. 合同有效期指本合同开始生效的时间到本合同14.3条规定的本合同终止时间的期间。

  第二章 合同内容

  2.1. 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制造———合同产品的书面及非书面专有技术。用该项技术所生产的合同产品的品种、规格、技术性能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一(略)。

  2.2.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制造、使用和销售合同产品的专有技术和其他所有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资料的内容及有关事项详见本合同附件二(略)。

  2.3. 乙方负责安排甲方技术人员在乙方工厂进行培训,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使甲方人员掌握制造合同产品的技术。具体内容见本合同附件三(略)。

  2.4. 乙方派称职的技术人员赴甲方合同工厂进行技术服务。具体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四(略)。

  2.5. 乙方同意在甲方需要时,以最优惠的价格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的备件。届时双方另签协议。

  2.6. 乙方有责任对本合同项目甲方需要的关键设备提供有关咨询。

  2.7.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的样机、铸件和备件,具体内存详见本合同附件五(略)。

  2.8. 甲方销售合同产品和使用乙方商标的规定,见本合同第八章。

  第三章 价 格

  3.1. 按本合同第一章规定的内容,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合同费用规定如下:

  3.1.1. 入门费为_________(币种)(大写)这是指合同产品有关的资料转让费和技术培训费,包括技术 资料在交付时的一切费用,入门费为固定价格。

  3.1.2. 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后,甲方每销售一台合同产品的提成费为净销售额的——%。

  第四章 支付和支付条件

  4.1. 本合同项下的一切费用,甲方和乙方均以________(币种)支付。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款项应通过中 国____银行和______国银行办理。如果乙方向甲方偿还金额,则此款项应通过_______银行印中国_______银行办理。 所有发生在中国银行的费用,由甲方负担,发生在中国以外的银行费用由乙方负担,合同范本《技术进口合同》。

  4.2. 本合同第三章规定的合同费用,甲方按下列办法和时间向乙方支付:

  4.2.1. 甲方收到下列单据,并审查无误后______天内向乙方支付入门费______(币种)(大写)。

  (a)由乙方出具的保证函。在乙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交付技术资料时,保证偿还______(币种)。

  (b)即期汇票正、副本各一份。

  (c)应支付金额为入门费总价的形式发票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d)乙方出具的第一阶段产品的技术资料、样机、铸件和备件交付完毕的证明信正、副本各一份。

  4.2.2. 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第二阶段产品的下列单据,并审查无误后_________天内向乙方支付________美 元(大写)。

  (a)即期汇票正、副本各一份。

  (b)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c)空运提单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d)乙方出具的第二阶段产品技术资料、样机、附件五规定的________己交付完毕的证明信正、副本各一份。

  4.2.3. 合同产品第一批样机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到乙方下列数据,并审查无误后______天内,向乙方支付________美元(大写)。

  (a)即期汇票正、副本各一份。

  (b)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c)双方签署的“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证书”影印本一份。 注:如果验收试验延迟并是甲方的责任,将不迟于合同生效后(时间)支付。

  4.3. 本合同第三章规定的`提成费,甲方将在抽样产品考核验收合格后按下述办法和条件向乙方支付。

  4.3.1. 甲方在每日历年度结束后________天内,向乙方提交一份甲方在上一日历年度的每种型号的产品 实际销售量的报告。

  4.3.2. 乙方每年可派代表到合同工厂检查和核实甲方合同产品实际销售量的报告,甲方将给予协助。 乙方来华费用由乙方负担。如果汇总和或报告中所列的合同产品数量在检查时发现出入很大,则甲乙双方应 讨论此差距并洽商采取的正确的措施。

  4.3.3. 甲方收到乙方下列单据,并审查无误后_______天内向乙方支付提成费:

  (a)即期汇票正、副本各一份。

  (b)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c)该年提成费计算书一式四份。

  4.3.4. 在合同期满年度内,甲方在合同终止后______天内将提交一份最后销售合同产品数量的报告,以便乙方计算提成费。

  4.4. 按本合同规定,如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罚款或赔偿时,甲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次支付中扣除。

  第五章 技术资料的交付

  5.1. 乙方应按本合同附件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技术资料。

  5.2. 乙方应在________机场或车站交付技术资料。________机场或车站的印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有效交付日期。甲方应在收到资料两周内,确认资料收悉。

  5.3. 第一阶段产品的技术资料、样机、铸件和备件。

  5.3.1. 在合同生效后的________周内,乙方必须发出一套蓝图、一套二底图和一套标准。可以分批交货。

  5.3.2. 在合同生效后的________周内,乙方必须发出与第一阶段合同产品有关的全部技术资料、样机、铸件和备件。

  5.4. 第二阶段产品的技术资料和样机。

  5.4.1. 第二阶段开始日期后的________周内,乙方必须发出与第二阶段产品有关的一套蓝图、一套二底图和一套标准。可以分期交货。

  5.4.2. 第二阶段开始后的________周内,乙方必须尽快发出与第二阶段合同产品有关的全部技术资料和样机、铸件和备件。

  5.5. 在每批技术资料或样机、铸件和备件发运后的小时内,乙方应将空运提单号、空运提单日期、资料编号、合同号、件数和重量电告甲方,同时乙方应以航空信将下列单据寄给甲方:

  (a)空运提单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b)所发运技术资料、样机、铸件和备件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

  5.6. 若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或样机、铸件和备件在运输途中遗失或损坏,乙方在收到甲方关于遗失或损坏的书面通知书后,应尽快不迟于__________个月内免费补寄或重寄给甲方。

  5.7. 交付技术资料应具有适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防潮的坚固包装。在每件包装箱的内部与外表,都应以英文标明下列内容:

  (a)合同号

  (b)运输标记

  (c)收货人

  (d)技术资料目的地

  (e)重量(千克)

  (f)样机、铸件和备件目的地

  5.8. 每箱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一式四份。

  第六章 技术资料的改进和修改

  6.1. 为了适应中国的设计标准、材料、工艺装备和其他生产条件,在不改变乙方基本设计的条件下,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技术资料进行修改和变动。甲方必须将这些修改和变动通知乙方。乙方有责任在培训或技术指导时协助甲方修改技术资料(详见附件六和附件七)(略)。

  6.2. 甲方必须在型号后加注尾标,以示区别那些影响形状、配合或功能的修改,并通知乙方。

  6.3. 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的任何改进和发展,都应相互免费将改进发展的技术资料提交给对方。

  6.4. 改进和发展的技术,所有权属改进、发展的一方。

  第七章 质量验收试验

  7.1。 为了验证按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制造的合同产品可靠性,由甲、乙双方共同在合同工厂对考核的 合同产品的技术性能和要求进行考核验收。如果需要,也可以在乙方工厂进行试验或重做。甲方可派指定的人员 验证重复试验,乙方负责重复试验和乙方人员的费用,甲方负责甲方参加重复试验的人员和翻译的费用,具体办法见本合同附件八。(附件中附考核的标准和几次考核的期限(略))

  7.2. 考核试验产品的技术性能应符合乙方提供的本合同中的标准规定,即通过鉴定。甲、乙双方签署“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证明”一式两份,每方各执一份。

  7.3. 如考核试验产品的技术性能达不到附件规定的技术参数,双方应友好协商、共同研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后进行第二次考核验收。

  7.4. 如考核试验产品不合格是乙方的责任,则乙方派人参加第二次考核验收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如系甲方责任,该费用则由甲方负担。

  7.5. 若考核试验产品第二次试验仍不合格时,如系乙方的责任,乙方应赔偿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并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参加第三次考核,费用由乙负担;如系甲方责任,该费用由甲方负担。

  7.6. 若考核试验产品第三次考核试验不合格

技术合同 篇6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贯彻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认定登记。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加强对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市场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五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给予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应当申请对相关的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奖金和报酬。

  第六条 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第十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查,认为合同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关附件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使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规范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使用其他名称或者所表述内容在认定合同性质上引起混乱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退回当事人补正。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以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虚假表示,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应当对其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其主要事项是:

  (一)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二)分类登记;

  (三)核定技术性收入。

  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分类登记和存档,向当事人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载明经核定的技术性收入额。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不予登记,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记”字样,退还当事人。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守国家秘密。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义务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保守有关技术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 财政、税务等机关在审核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申请时,认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有误的,可以要求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重新认定。财政、税务等机关对重新认定的技术合同仍认为认定有误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审批。

  第十八条 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转让或者解除,以及被有关机关撤销、宣布无效时,应当向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变更登记的,应当重新核定技术性收入;注销登记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财政、税务机关。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技术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保证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

  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于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涉及偷税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在认定登记工作中,发现当事人有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发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管理混乱、统计失实、违规登记的,应当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顿,并可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泄露技术合同约定的技术秘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6日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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