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

2021-03-16 技术合同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技术合同6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技术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双方本着诚信为本,互惠互利,公平交易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

  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

  内容、规格、要求:_________;

  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总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元),由甲方付给乙方。依照企业或产品品牌¥_________元,_________提供版权转移_________电子文件。 二、甲乙双方责任

  甲方需提供明确的工作要求,同时及时向乙方提供相关的资料及咨询等;甲方需及时对乙方提出的设计方案进行反馈;甲方须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乙方需通过电子文件向甲方提供详细设计方案,供甲方指定人员审定;乙方需严格按甲方要求,以专业水准进行合同规定之工作;乙方需遵守甲方商业(资料)机密。

  乙方需向甲方提供至少五款的不同设计方案,供甲方确认,并在双方沟通基础上进行修改至完善;若因乙方水准或设计思路偏差所致,乙方提交设计稿无法为甲方所认可,乙方需再次向甲方提供设计方案。当前三次向甲方所提供的设计方案,在经乙方与甲方决策人积极沟通都不被甲方认可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甲,乙双方诚信为本,协作完成上述工作内容时间要求为: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 三、付款方式

  自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之日,甲方向乙方预付合同总金额的50%作为订金。

  本合同完成之时,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合同余款计_________元。 四、其它事项

  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终止协议,否则违约方需承担对方的经济损失。

  甲方向乙方付清合同全款后,乙方向甲方提供作品的电子文件和版权转移。甲方采用乙方作品的前提条件是甲方已向乙方付清该作品全部费用,或经乙方同意。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合同书自签订之日起即告生效。

  本合同传真件有效,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技术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共同开发_________市场,由乙方向甲方提供_________专用蓄电池一事,经协商达成一致共识,特签定以下协议:

  1.技术要求

  1.1 外观

  蓄电池应有正负极、商标、型号、规格、制造厂名、编号、出厂日期等标志,且标志应清晰、牢固、不易脱落;电池外观整洁。

  1.2 型号

  _________

  _________

  1.3 外型尺寸及重量

  _________(型号):长(_________±2㎜) 宽(_________±2㎜) 高(_________±2㎜) 参考重量(_________±005㎏)

  _________(型号):长(_________±2㎜) 宽(_________±2㎜) 高(_________±2㎜) 参考重量(_________±005㎏)

  1.4 使用环境温度

  胶体蓄电池在-20℃~50℃范围内能正常工作;普通铅酸蓄电池在-10℃~50℃范围内能正常工作。

  1.5 放电容量

  单体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25±5℃环境中静置1~4h,以jb/t10262-XX标准放电至蓄电池电压1050v终止,其放电时间不小于130min(允许3次循环)。

  1.6 大电流性能

  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25±5℃环境中静置1~4h,以30i2(a)放电5min,蓄电池端电压不低于84v(以12v系列为例),且导电部分不得熔断,外观无异常现象。

  1.7 安全性能

  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25±10℃环境中以04i2(a)连续充电5h,然后检查外观应无漏液及其它异常现象。

  1.8 耐震性能

  蓄电池经完全充电后,在温度为25±10℃环境中,以正立状态紧固在振动台上,经受振幅2㎜;频率167hz的垂直振动,1h后目视确认无漏液等异常现象且端电压必须在正常范围内。

  1.9 电池寿命

  按21方法充电,以jb/t10262-XX标准中611的放电要求,循环次数“胶体环保型”不低于450次,“普通铅酸型”不低于350次。

  1.10 端电压及组合一致性

  配对单只电压130v以上,2节电压差不大于002v;3节电压差不大于004v;4节电压差不大于005v

  1.11 过放电容量恢复性能

  “胶体环保型”电池开始以jb/t10262-XX标准放电至接近0v之后,短接该电池两极24h,再重新充满电。重复上述5次放电、充电、短接后,该电池(组)以 jb/t10262-XX标准放电至单节105v时,放出的容量应大于标称容量的90%(“普通铅酸型”大于标称容量的85%)。

  2.蓄电池的使用

  2.1 蓄电池的充电

  “胶体环保型”“普通铅酸型”电池充电(以4节6-dzm-10电池组为例):把蓄电池串联形成一个额定电压为48v的电池组,第一阶段:恒流15~18a,电压逐渐上升;第二阶段:电压逐渐上升到588±02v后保持恒定,电流逐渐下降到400±30ma;第三阶段:涓流浮充充电,电压555±05v,电流逐渐趋近于0ma。

  2.2 电池搁置一段时间后应及时补足电,严禁长期在亏电状态下使用。

  3.蓄电池的验收

  3.1 验收内容

  3.1.1 外观

  (1)外观无变形及裂纹,外形尺寸及重量应符合13条的规定。

  (2)有正负极性、商标、型号、制造厂名、出厂日期、电池编码等标志,且标志清晰,牢固。

  (3)整箱包装的蓄电池应附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保证书,包装外侧应有提醒正确运输的标志。

  3.1.2 性能

  (1)测量电池的极性,应与正负极性标志相符。

  (2)开箱后,电池组单节电池的开路电压应不小于130v

  (3)蓄电池组经完全充电后,静置1~4h,在25±5℃环境温度以jb/t10262-XX标准放电至蓄电池组终压420v止,其放电时间不小于130min(允许3次循环)。

  3.2 检验方法

  3.2.1311 条采用目测、钢卷尺和秤。

  3.2.2312 条采用数字万用表和放电仪。

  3.2.3 首批供货时及正常供货后,每隔半年由乙方对15、17、和19条进行试验,并向甲方提供国家或行业认可的书面报告。

  3.2.4 每个批次抽同一包装箱中的1组3只电池,按15;110条款检验(15条允许三个循环),若达不到上述条款要求则按检验规则加倍抽样检测,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退货。

  4.双方约定

  4.1 甲方职责

  4.1.1 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每批产品按上述规则检验,若有不合格项或质量异议,须在收货之日起10日内书面或传真提出。

  4.1.2 对使用过程中因制造原因而需退还给乙方的电池,甲方应通知乙方服务人员到现场逐一检测,凡不符合退货要求的,乙方有权拒绝退货或将已退电池返还给甲方。

  4.1.3 甲方应要求客户(经销商)认真填写好乙方所提供的售后服务保证书上的有关内容,以便乙方掌握电池的有效使用期和建立好客户档案。

  4.2 乙方责任

  4.2.1 乙方所提供给甲方的产品之质量必须符合上述技术要求。

  4.2.2 以4×6-dzm-10电池组为例,甲方电动车最大电流不超过150a,正常工作电流在环境温度25±2℃、风力1~2级的平坦路面上,以70~75公斤的负载不大于7a;乙方产品使用天数与续行里程的关系

  ┌─────────┬─────┬──────┬──────┬──────┐

  │使用天数(12月计)│90天 │180天 │270天 │360天 │

  ├─────────┼─────┼──────┼──────┼──────┤

  │放 电 时 间 │110min │105 min │95 min │72 min │

  ├─────────┼─────┼──────┼──────┼──────┤

  │参考续行里程 │35~ 55 km│30 ~ 50 km │20 ~ 40 km │15 ~ 35 km │

  └─────────┴─────┴──────┴──────┴──────┘

  ┌─────────┬─────┬──────┬──────┬──────┬──────┐

  │使用天数(15月计)│90天 │180天 │270天 │360天 │450天 │

  ├─────────┼─────┼──────┼──────┼──────┬──────┤

  │放 电 时 间 │120 min │110 min │105 min │95 min │72 min │

  ├─────────┼─────┼──────┼──────┼──────┬──────┤

  │参考续行里程 │40 ~60 km│35 ~55 km │30~50km │20 ~ 40 km │15 ~ 35 km │

  └─────────┴─────┴──────┴──────┴──────┴──────┘

  注:参考里程是在环境温度25±5℃,车、路况正常,最高车速20km/h,载重负荷不大于75kg的条件下进行的;且和电机效率、控制器控制参数等整车配制有关。

  4.2.3 乙方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质保期

  (1)“普通铅酸型”和“ⅰ代胶体环保型”出厂_________个月;使用_________个月。

  (2)“ⅱ代胶体环保型”出厂_________个月;使用_________个月。质保期二个条件只要达到一条都视为超过质保期,在质保期内若发生下列问题:①短路②断路③反极④大面积脱粉,经甲、乙双方检查确认后电池容量末达到标称容量的60%,由乙方负责修理或调换,否则不予承保。(其它规格型号的电池质保期双方另行订立)

  4.2.4 乙方每月根据甲方上月退回的经双方确认确属乙方责任的电池数量,如数向甲方返还相同规格型号的电池:

  (1)电池出_________个月以内如出现容量明显下降至额定容量80%以下(或漏酸、短路等故障),乙方负责调换全新电池,并重新计算质保期;

  (2)电池出厂_________个月以外且在质保期内如出现容量明显下降至额定容量60%以下(或漏酸、短路等故障),乙方负责调换标称容量在80%以上的维护电池, 三包期从原使用电池的出厂日期起累计续保。

  4.2.5 乙方负责回收甲方过质保期的“华富”废旧电池,回收方法和价格另订。

  4.2.6 乙方负责生产的电动车专用蓄电池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担产品信誉和产品责任保险。

  4.3 本协议为双方供货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效力,履行地为_________,解释权为乙方所有。

  5.其它约定

  _________

  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月__日 日期:_________年__月__日

技术合同 篇3

  甲方:乙方:

  第一条 加工劳务费:

  第二条 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按甲方图纸技术及技术协议标准执行

  第三条 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乙方依照甲方提供的图纸向甲方申请原材料,并明确原材料的规格、数量、质量及消耗定额。甲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原材料。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要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甲方调换或补齐。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加工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 第四条 交货时间、验收标准和方法

  1.交货时间为 ,交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客户规定交货时间内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2.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3.甲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乙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

  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客户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乙方负责修复或整改。

  4.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五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1.签订合同后个工作日内预付劳务费;

  2.定作物完工,经甲方指定人员初步检验,符合本合同所规定的验收标准后个工作日内支付劳务费;

  3.交付客户使用 个工作日内,无质量问题,支付合同规定的剩余款项。

  本合同自 年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日 日期:年月 日

技术合同 篇4

  零部件名称:(零部件开发资料表)

  零部件代码:(零部件开发资料表)

  甲方:

  乙方: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

  产品技术协议

  甲方法定中文名称:

  乙方法定中文名称: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下表中所列零部件开发事宜达成产品技术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甲方向乙方(或乙方向甲方)已提供资料具体如下:

  零部件开发资料表

  1、双方权利和义务

  1.1 甲方权利和义务

  1.1.1甲方有权对乙方生产经营的资质的质保体系进行咨询和考察,对已确定的乙方每年有权进行评价,乙方有义务进行相应的配合。 1.1.2 年 月 日前应向乙方提供产品零部件接口定义尺寸及技术要求。

  1.1.3 甲方如要变更产品设计,需提供书面通知。

  1.2.4甲方有权对自己的技术零部件实现技术进步、改进和换型,乙方应积极支持和配合,提供相应的新的配套件供甲方选择,并且乙方有义务及时退回滞留在甲方仓库里的样件。

  1.2 乙方权利和义务

  1.2.1除接口尺寸外,乙方应对所供产品的内部设计负责,由于产品内部的结构设计、尺寸、强度、制造缺陷等的原因造成甲方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2.2 乙方应在签署技术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零部件开发计划。计划中的各个时间节点如因故不能按时完成,应提前、及时告知甲方,在甲方书面同

  意后,方能变更进度计划。迟延履行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延迟行为索赔。

  1.2.3产品图纸和技术标准由乙方提供,乙方应对其先进性和正确性负责,在签约时向甲方提供《零部件清单》,其内容包括零部件型号、名称等。乙方提供零部件同时应向甲方提供该零部件所执行最新标准、零部件技术条件、技术参数、零部件配臵状态、零部件图样、产品性能指标要求、产品外观要求、产品表面处理要求等。如有新标准出台,执行最新标准,必要时乙方还应向甲方提供零部件的定型试验报告、鉴定合格证明等文件。

  1.2.4 严格执行双方确定的技术标准,按图施工,如乙方要变更产品设计或技术标准,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修改后由甲方确认。如没有书面许可,乙方私自更改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1.2.5 若本协议委托开发的产品属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认证产品,乙方须在批量生产前向甲方提供该产品的认证证书,同时按甲方要求提供甲方整车认证所需数据。

  1.2.6 对尺寸和形状不宜用通用量具测量的零部件,乙方必须制备专用检具,并必须向甲方提供一套 。

  1.2.7 乙方免费向甲方提供 套样件供甲方试装。

  1.2.8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样件应附带《样品检查报告》、《全尺寸检验报告》,小批量供货时应附带所供零部件的《检验标准》。正式批量供货后,每供一个批次的零部件,乙方同时提供该批次的质量检查报告。所供产品按甲方要求的周期作产品性能试验,并将试验报告提供给甲方。

  1.2.9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零部件实物(零件、总成)上均应有零件代码、供应商代码、材料类型、生产日期等永久性标识。不能作标识的零件除外(如:小件、标件、非标件、钣金件),但在零件包装上应有标识。

  1.2.10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零部件用于甲方出口零部件的,其包装上应有“出口零部件”标识。

  1.2.11如此产品为乙方设计,乙方在签定本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需向甲方提供产品的外形安装尺寸的三维数模、品质基准书、图纸、产品设计技术要求等文件,甲方以此作为产品试制开发的依据(见附件二:技术资料清单,已提供的文件用“√”表示)。

  1.2.12服务

  售前: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详尽的技术资料、图样、使用条件,以及乙方技术人员在甲方的技术指导等技术支持。

  售中: 乙方每批次供货均应随货同行该批货的文件包括:零部件检验合格证、零部件使用说明书、图样文件,散发件清单、易损件清单、装箱单、承运单位、发货人、收货人等详尽信息。

  售后: 乙方应提供售后服务在国内的网络情况、通讯地址、负责人、电话等有关信息,特别是发动机、电机、差速器等乙方直接负责售后服务维修的零部件,乙方售后服务的联系方式、负责人等有关信息,接报修电话后原则上中心城市24小时,非中心城市48小时完成服务。

  2、知识产权

  2.1 乙方为甲方开发(或提供)产品,乙方应充分审查,避免对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侵权事宜,如有涉及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的,应及时同甲方沟通更改设计方案。除非另有约定,凡因涉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而产生的纠纷问题(包括法律诉讼、经济赔偿等),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赔偿。

  2.2 乙方根据甲方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私自销售、许诺销售、进出口或许可他人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出口,也不得以转让、合作或其它方式使该发明创造为第三方所知悉,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2.3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中如果使用了乙方在国内或国外已经申请专利或者拥有其他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的,甲方不得再就完全相同的技术或产品申请专利,但应免费许可甲方使用。

  如果甲方运用前述技术或产品制造的产品出口到乙方前述技术或产品申请专利或者拥有其他知识产权的国家或地区,不构成对乙方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侵犯,乙方应免费许可甲方使用。

  2.4乙方根据甲方委托所完成的该产品,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配套、提供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本合同所规定的配套产品或类似产品;

  也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出售、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含有本合同所规定的配套产品技术信息的模具、专门生产工具、设备等物体。乙方违反上述约定,应对甲方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不低于乙方因违反上述约定所获得的全部收入的百分之二百。

  2.5甲方的各种标识只准用于为供应甲方生产或售后服务需要使用的产品。

  3、保密

  3.1保密资料范围:在甲乙双方合作期间,甲方以各种形式一次或多次向乙方披露的所有纸质或电子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数模、技术文件、商务文件等相关资料。

  3.2自甲方向乙方披露保密资料之日起开始,乙方负有保密的义务,保密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15年。

  3.3保密期限内乙方应承担对甲方所披露的资料的保密责任,乙方的所有员工不论是否直接参与项目,均有保密义务。

  3.4乙方保证未经甲方的书面授权,不得将甲方向乙方所披露的所有保密资料、本协议及其附件的相关内容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任何第三方,不得将甲方向乙方披露的所有保密资料、本协议及相关附件的相关内容应用于本合同目的之外的其他任何目的。

  3.5在乙方完成甲方所委托的制作事项之日起10日内,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删除甲方所提供的所有保密资料或者归还甲方,同时向甲方提交一份由乙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乙方企业公章的,表明甲方所披露给乙方的所有保密资料已经全部归还或删除的证明文件。

  3.6凡乙方违反本协议所约定的保密条款(包括本协议未约定的乙方其他行为泄露本协议约定的保密资料)的,乙方应立即停止其行为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同时乙方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并且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其他法律责任。

  3.7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的保密条款而导致另一方蒙受损失,受损方有权向对方追讨经济损失,以致追究法律责任。

  4、标准

  无约定标准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

技术合同 篇5

  甲方(让与人):________研究所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人):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并依据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就乙方受让甲方研制的__________________的技术成果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望双方共同遵守。

  一、转让标的及状况

  本合同项下的标的是甲方研制的__________________取得的技术成果;

  该标的的状况,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甲方取得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物临床研究批件(批件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让与该技术成果后,乙方不受到任何使用权限、使用期限、使用地区及使用方式的限制。

  三、甲方得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有效且能达到约定的目标。

  四、乙方受让后,有权以乙方的名义(如有需要则以甲、乙双方共同)向国家药监局申请新药证书等相关批文,甲方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五、甲方不得在国家有关部门公布与__________________有关的技术信息之前擅自披露或泄露给第三人,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同时,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可靠性。

  六、甲方如在让与后对__________________有后续改进的,则甲方承诺该技术成果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归乙方所有,乙方将给甲方一定的补偿。

  七、乙方在受让该技术成果后,即取得了专利申请权。

  八、技术转让费为____________元,于本合同签订________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九、在本合同签订____________日内,甲方应将所有与__________________有关的资料全部交给乙方,并协助甲方共同向国家药监局申报新药证书。

  十、如必须由甲、乙双方共同向国家药监局或其他部门申报的,甲方对于申报审批后取得的结果(包括但并不限于新药证书)无任何权利,包括但并不限于委托加工、转让、生产经营及专利申请等。

  十一、乙方在受让该技术后非因自身原因而未能取得国家药监局批文的,则本合同解除,甲方已收取的转让费应立即退还给乙方。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十三、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技术合同 篇6

  技术合同的概念: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密切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技术合同履行环节多,履行期限长。技术合同的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当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应当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技能的技术人员。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技术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二条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三百二十三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三百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收益的分成办法;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第三百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办法。

  第三百二十六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第三百二十八条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九条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百三十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

  第三百三十一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第三百三十二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第三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四条 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五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第三百三十六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七条 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百三十八条 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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