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合同:自动化商业联营

2017-05-13 经营合同

_________与_________,为共同开发_________经济建设,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成立_________自动化商业有限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合营双方

甲方全称:_________

法人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全称:_________

法人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第二条 甲乙双方共同投资,兴建的联营企业名为_________。

第三条 联营公司地址位于:_________。

第四条 联营公司是紧密型的有限责任经济实体,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

联营公司在_________省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第五条 联营公司主要经营_________业务。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六条 联营公司经营范围为:烟、酒、食品、饮料、日用百货,自动售货机经销。

第三章 投 资

第七条 联营公司投资总额为_________。

第八条 各方出资额比例及出资方式。

甲方以_________投资,具体投资总额视当地情况而定,折价_________元,投入_________元人民币,占总投资额的_________%。

乙方以办理政府各项批件、批复、自动售货机自动售货机选址、定点前期挖道、铺设电缆、等投入,作价_________,占总投资额的_________%。

第九条 联营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由它负责统一核算盈亏,并向联营各方分配利润。

第十条 联营各方在联营期限内不得擅自将投资转让第三人,如确需转让时,须经董事会批准,另一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一条 各方在联营期限内不得擅自退出联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退出,需经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二条 联营各方董事会成员由各方委派,共_________人组成,其中甲方_________人,乙方_________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协商推选组成,董事会每届任期_________年,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是联营公司最高权力机关,其职权在公司章程中具体规定。

第五章 利润分配与风险承担

第十四条 联营公司按各方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联营公司运营后,各方如自愿增加投资,经董事会同意后,重新计算投资比例。

第十五条 在分配利润前,联营公司提取各项基金的.项目和数额,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六条 联营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的后两个月内,由董事会决定分配方案后,向各方分配利润款项。

第十七条 联营公司以自己的注册资金承担民事责任,联营各方对联营公司的债务、亏损不承担责任,发生亏损时,各方以投入的投资额为限,按投资比例承担有限责任。

第六章 联营各方分工、责任

第十八条 双方责任

甲方负责:

1.按时投入机器设备。

2.委派联营公司人员。

乙方负责:

1.负责办理用地、用电等审批手续。

2.负责办理各方联营公司人员在筹建期间食宿,工作条件。

3.负责办理各项报批、领取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申请减免税及各方联营人员长住、暂住证。

4.负责为本公司的业务洽谈_________。

5.负责办理政府各项批件、批复、自动售货机选址、定点、前期挖道、铺设电缆。

第七章 组织机构与劳动管理

第十九条 联营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对外代表联营公司,对内统一领导本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联营公司设经理1人,副经理_________人。经理、副经理根据联营各方推荐,由董事会审定任命。

第二十一条 联营公司下设_________个职能科室和_________,其负责人由经理任命。

第二十二条 联营公司设定员_________人,其中干部_________人,工人_________人。

第二十三条 联营公司执行公司所在地企业劳动工资制度。

第八章 税务保险

第二十四条 联营公司遵守国家税法和地方税收政策的规定并依照规定享有减免税等优惠待遇,申请有关税务机关办理。

第二十五条 联营公司的财产(指自动售货机),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_________分公司投保。

第九章 财务、会计、审计

第二十六条 联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_________会计制度,并执行地方有关具体规定。

第二十七条 联营公司会计记帐方法采取:

1.权责发生制度。

2.借贷记帐法。

第二十八条 联营公司按月、季、年定期向联营各方,及董事会报送会计报表。

第二十九条 联营公司接受当地政府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同时接受经营各方内部审计。

第十章 联营期限

第三十条 自_________起计算,合作期限为_________年。期限届满,需继续合作,需在期满半年前提出书面要求,经董事会协商一致,可延长联营合作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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