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章刻制需出示以下证件:
1、上级单位介绍信(留存)。
2、经办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留存)。
(二)企业单位刻制行政公章、经济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及企业变更名称的,需出示以下证件:
1、营业执照正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留存)。
2、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留存)。
4、外地企业单位刻制上述公章除上述手续外,应有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委托函或介绍信。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公章所需证件:
1、持登记机关开具的`公章刻制介绍信(留存)。
2、登记证书。
3、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留存)。
(四)、报关专用章刻制需凭海关的报关证、单位介绍信(留存)和经办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留存)。
(五)印章遗失需要重新刻制的,除需出示相应类型公章刻制证件外,还必须有正式报刊上刊登的声明(报刊留存)。
【精选刻章介绍信】相关文章:
公司刻章申请书汇总5篇12-20
开心一刻搞笑祝福语精选06-27
丹楹刻桷09-29
章台夜思03-11
送陈章甫03-12
送陈章甫03-22
欢乐一刻05-29
那一刻,我醒悟了作文精选12-18
最美的一刻06-07
禽虫十二章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