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担保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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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事项注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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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 月 │ 日 │ 简要注记事项 │注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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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日期及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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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证 │ 字 号 共有执照 字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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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日期│ 年 月 日│产权人│ │发证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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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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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注地名卡 填表 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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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登记书归档时共计附件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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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 │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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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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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商品(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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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 │ │ 附担保财产证明份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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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财产名称 │ 规格 │ 数量 │ 单位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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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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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财产的价值 │(人民币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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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期限及担保责任│ 限于 年 月 日前缴清应纳税款,否则┃
┃ │将以担保的财产变价抵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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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担保人: │税务机关经办人签字: ┃
┃ │ ┃
┃ (章) │ 税务机关(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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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担保书2
纳税担保人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责任的证明文书。纳税担保书是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纳税担保人明确担保责任及其用于担保的财产,以保证履行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出具的纳税担保证明文件。
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纳税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和税务机关三方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纳税担保人必须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
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但最长期限为15日。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纳税担保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
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开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纳税担保书有利于保证纳税担保责任的落实,保障应纳税款的及时人库,避免国家税款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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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人有责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