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抵押借款合同

2017-05-15 借款合同

  贷款人
  借款人
  抵押人
  经贷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充分协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如下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
  第一条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如下内容的借款:
  1、借款种类:
  2、借款用途:
  3、借款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借款最高余额:人民币 元(大写 )。
  5、利率为月息 ‰。
  6、还款方式:按月偿还利息;单笔借款到期,清息还本。
  第二条 借款人的义务:
  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借款申请资料;
  2、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4、接受贷款人对其借款使用情况的了解、调查和监督;
  5、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时,必须及时通知贷款人;
  6、身份证件、住所地、家庭关系等个人情况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贷款人;
  7、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 抵押人的义务:
  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抵押资料;
  2、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4、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时,必须及时通知贷款人;
  5、身份证件、住所地、家庭关系等个人情况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贷款人;
  6、在抵押有效期内,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以转让、出租等形式处置抵押物;
  7、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时,必须在事故发生3日内向贷款人报告,并提供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重新设定抵押;
  8、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应当优先偿还借款本息;
  9、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贷款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2、对得知的借款人、抵押人家庭、债务、财产、经营等情况保密;
  3、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法律规定以外的费用;
  4、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借款实行“一次核定、周转使用、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和最高余额内,不再逐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和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等内容以借款借据为准。
  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及借款人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六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七条 贷款人及借款人协商对合同条款履行进行变更的,除借款期间和最高余额外,不需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对变更后的合同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八条 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的,应在借款到期前 天内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可以展期。
  展期后,借款利率按照借款期限累计档次重新确定。
  第九条 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的,从逾期之日按照本合同第一条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
  2、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照按照本合同第一条利率加收100%计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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