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借款合同6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借款合同 篇1
借款合同印花税的问题
按照规定,借款合同应当缴纳印花税。有网友咨询了以下几个问题:
1、银行给予企业以信用额度的合同,是否应缴纳印花税?如何缴纳?
2、银行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商业贴现协议是否应缴纳印花税?如何缴纳?
3、企业与企业之间签署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协议是否应缴纳印花税?如何缴纳?
4、银行与企业之间签署的银行汇票承兑协议是否应缴纳印花税?如何缴纳?
5、信贷额度协议展期,及借款展期,是否应缴纳印花税?如何缴纳?
答:
(1)根据《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1988]30号)的规定,“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订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征税。”银行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商业汇票贴现协议、商业汇票背书转让协议、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必缴纳印花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的规定,“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的借款展期合同或其它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
借款合同印花税常用知识
问:公司给公司借款,借款印花税怎么算,是根据借款合同还是根据具体的发生额,借款合同是一年期的,但发生的时候可能借了还,还了又借,每次发生的金额也不一定相同,这样一年根据发生额累加的金额就超出借款合同上的金额,请问一下公司应怎么算印花税?
答:关键是合同怎么签订的,如果是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是企业与银行,企业与企业之间较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1988]30号)的规定,借款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订新合同的,就不另贴花。
如果不是周转性合同,那么按合同上面记载的借款金额贴花。
印花税同其他税种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⑴征收面广,税源广泛。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人们之间的经济交往频繁,书立、领受和使用凭证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因而对书立、领受的凭证征税,其税源广泛。
⑵征收简便,费用低廉。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自行计税、自行纳花、贴花、销花的办法,税务机关只负责检查等工作。因此,征收比较简便而且征收费用少。
⑶不退税、不抵用。对企业溢贴或多缴的税款,不予退税,而且也不许抵用。
⑷轻税重罚。印花税税负轻,最高税率为1‰,最低税率为0.5‰,但对于未贴、少贴或揭下重用印花税票者,可处以重罚。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不同纳税对象,分别称为立合同人,立帐簿人,立据人,领受人。
(一)各类合同的纳税义务人是立合同人。
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所谓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义务。如果一份合同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签订的,签订的合同的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
(二)营业帐簿的纳税义务人是立帐簿人。立帐簿人是指开立并使用营业帐簿的单位和个人。
(三)产权转移书据的纳税义务人是立据人。所谓立据人,是指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如果该项凭证是由两方或 两方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书立的,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
(四)权利许可证照的纳税义务人是领受人。领受人是指领取并持有该项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借款合同 篇2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借款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合同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合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甲方为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所需外币资金,向乙方申请__________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提供_________贷款。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币种、项目、种类、金额、用途、期限、利率如下
币种
项目
种类金额(大写)用途期限利率
第二条 开立账户
甲方应到乙方的营业部门开立外币贷款账户和存款账户,用于办理用款、还款、付息及付费等。
第三条 借款使用
甲、乙双方按下列程序支用和发放借、贷款: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_天内,甲方应提出订货卡片并自提出订货卡片之日起_______天内对外签订定货合同,定货合同副本送乙方。定货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用款计划。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定货的,甲方应将延期原因及所延期限在规定日期前通知乙方,经乙方审查同意后,调整用款计划。乙方经审查同意甲方提供的定货合同和用款计划,应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和贷款金额内按用款计划提供外币资金。
2.甲方使用借款,应按用款计划提前__________个营业日提交“用款单”。乙方应在收到“用款单”后_________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按额放出,转入甲方账户。
第四条 还款资金来源
甲方用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费用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还款方式
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按还款计划偿还借款本息及费用。偿还借款本息及费用所用货币应与所借币种相同。自第一笔用款后第_______个月开始还款,共分_______次还清,每次归还金额__________万元(或每次归还金额不少于借款总额的_______%)。具体还款计划如下:
日 期
本金利息其他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
第六条 计息方式
按现行外币贷款利率计息,根据实际发生天数和发生额计算,按_________结息。如因国家调整外币贷款利率水平,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也有变化时,自新利率执行之日起,乙方按新利率计收利息。
第七条 费用支付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一切费用的支付方式,甲、乙双方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还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由取得乙方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或(和)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和)“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 贷款的监督检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监督和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甲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甲方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本合同。
2.甲方需要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前_________个营业日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双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但只能延期一次,且所延期限不能超过原定期限。
3.甲方需要提前归还借款,应经乙方同意,乙方按规定减收甲方利息。
4.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或解除本合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合同解除后,甲方已占用的乙方贷款和应付利息,应偿付给乙方。
5.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承包、租赁及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或关、停、并、转、分时,应最迟于一个月前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等合同(协议)的研究、签订。甲方如要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接受单位、新设单位或任何第三者,应经乙方书面同意,并由受让单位与乙方重新签订借贷合同。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第1项的约定如期向乙方提交订货卡片和定货合同(副本)的,乙方有权撤销贷款。
2.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第2项的约定根据用款计划按时向乙方提交“用款单”,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在收到“用款单”后未按期按额向甲方提供贷款,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上述违约金数额,应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以万分之_________计算。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所受的损失。
3.甲方如不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的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收取_________%的罚息。乙方收回贷款可直接从甲方账户中扣收。需要其他金融机构协助扣收的,可商请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扣收。
4.甲方擅自提前归还借款,乙方可以拒收,并可以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向甲方收取万分之________的违约金;乙方擅自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应根据违约金额向甲方支付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时,应赔偿甲方所受损失。但出现本条第3项、第7项、第8项、第9项的情况时除外。
5.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期按额偿付到期借款本息和费用,也未按本合同第十条第2项的约定与乙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书的,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和费用时,乙方有权限期或主动追收逾期贷款本息和费用。对逾期贷款,乙方按规定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_________%的罚息,并可从甲方账户中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和罚息及费用。需要其他金融机构协助扣收的,可商请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扣收。
6.甲、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或擅自解除本合同,其行为无效,并应给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按贷款总额的万分之_________计付。因一方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时,还应赔偿对方所受损失。
7.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及其他资料不真实,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收回已发放的全部或部分贷款。乙方收回贷款可直接从甲方贷款账户中扣收。
8.甲方在使用借款中如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乙方可按规定收取_________%的罚息,并可直接从甲方账户中提前扣收贷款本息和罚息。
9.甲方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或与第三者发生债务纠纷,无力向乙方偿还借款本息时,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乙方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甲方存款账户中扣收。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商订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方式解决:
1.向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申请书、用款单、用款计划表和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材料,均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
主要负责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
主要负责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注:1.如甲方为乙方开户单位,删去第二条。
2.如甲方为法人单位,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章。
借款合同 篇3
许昌魏都支行
许昌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人:
名称: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贷款人:
名称: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人:
名称: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敬 请 注 意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
1.您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知悉其含义;
2.您已确保提交给银行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3.您已确认自己有权在本合同上签字, 并知悉签署本合同后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6.请您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如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您可在签署之前向签约银行及您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
借款人: 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抵押权人、质权人): 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 抵押人: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 保证人: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 出质人: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本合同包括借贷条款、担保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其他约定条款和特别签订条款等内容。
借 贷 条 款
第一条 借款用途
见本合同第二十七条。
第二条 借款金额
见本合同第二十八条。
第三条 借款期限
见本合同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所载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所载日期不一致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以首次划款时的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所载日期为准,借款到期日根据借款期限相应调整。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贷款利率、罚息利率
见本合同第三十条。
第五条 借款的发放与支用
一、除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前提条件,贷款人才有义务发放贷款。
(一)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方式已生效; (二)借款人未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三)借款人已向售房人支付首付款,首付款具体金额见本合同第三十一条; (四)发放贷款的其他前提条件,见本合同第三十一条。
二、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按照本合同第三十二条约定的用款计划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款项直接划入该条约定的账户内,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
第六条 计息、结息
贷款利息自划款之日(即起息日)起计算,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三条。 贷款结息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三条。
第七条 还款
一、还款原则 见本合同第三十四条。
二、借款人可以采用委托扣款或柜面还款方式还款,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四条。
(一)委托扣款方式:借款人授权贷款人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开
立的经确认为个人结算账户的储蓄账户或银行卡中扣收应还款项,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如该委托扣款账户为借款人之外的第三人名下账户,则该第三人应签发授权书,授权贷款人从该账户中扣收借款人应还款项。
委托扣款方式下,委托扣款日应为每月的固定日期。借款人应在每月的委托扣款日之前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内。委托扣款日的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在委托扣款日未能按时偿还应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在委托扣款日后的任意时间直接扣划借款人应还款项。
储蓄存折、储蓄卡扣款结果通过借款人到贷款人营业柜台补登存折方式或打印对账单方式反映,每月不再另行寄发对账凭证。
(二)柜面还款方式:借款人直接到贷款人指定的营业柜台以现金、支票、银行卡等办理还款。柜面还款方式下,借款人须在每月结息日之前的任何一个工作日还款。
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还款的,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日到贷款人指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三、借款人可选择以下还款方法之一偿还借款: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
(三)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仅限借款期限为1年(含)以内的); (四)其他(仅限已推出的还款方法)。
还款方法及还款金额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四条。
第八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还本时,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申请。 借款人提前还款,须到贷款人指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借款合同 篇4
甲方(借受人)公司名称:
甲方(借受人)公司地址:
电话:
甲方(借受人)法人代表姓名:
甲方(借受人)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
乙方(出借人)姓名:
电话:
乙方(出借人)身份证号码:
本协议当事人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借款金额和用途
经过甲方、乙方双方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由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金额(大写): 的借款,作为甲方在 公司中的合法经营资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乙方向甲方以现金方式支付借款之后,甲方应该向乙方出具借条。
第二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 月,即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双方协议签订后三日内乙方需将借出借款支付给甲方,逾期为违约。违约金甲乙双方同等。
第三条 利息支付和本金收回
3.1 甲方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3.2甲方承诺在借款期限之内总共支付乙方借款额________%的年利息金额。利息总金额为(大写): 。这些利息总金额可以分四次支付,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约定分别在以下日期: 进行支付,每次支付利息为人民币金额(大写): 。甲方提前归还本金的,利息按日计算并向乙方支付尚未支付部分。
3.3甲方承诺在借款期限到期日当日偿还乙方借给甲方的所有本金。本金具体金额见本协议第一条。
3.4甲方承诺甲方公司不论盈利亏损,不论倒闭注销,均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支付约定的利息金额并偿还本金。否则,按照本协议规定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理。
3.5乙方若需要在借款期限内收回全部本金或者部分本金,需要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法人代表在接到通知之后必须在四十天之内偿还乙方提出的收回本金的金额和相应的利息。收回的本金金额的利息结算至上三个月,甲方不再支付本三个月及以后的利息,只支付剩余的本金利息。
开户银行:
银行卡号:
户名:
第四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4.1 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4.2 不得利用借款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4.3 在本协议项下借款全部清偿前,甲方有改变住址、经营方式等行为时,应最迟于改变前三十天通知乙方,并保证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清偿。
4.4 甲方公司如果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时,甲方保证在五日之内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4.5 当客观上有危及借款安全情况时(包括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财务状况恶化等),甲方应当在事件发生后七日之内书面通知乙方,并保证借款本金和利息的偿还。
4.6 甲方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资料,如实告知乙方生产、经营、公司财产等情况。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有权对甲方生产经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若发现甲方有危及乙方债权情形,乙方有权通知甲方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提前收回本金和相应利息。
5.2 若甲方有偿债能力减弱可能之情形,乙方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息。
5.3 若发生借款或利息逾期,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乙方有权在借款期限到期之前立即收回所有借款本金以及借款期限之内的利息总金额。
6.2甲方未按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归还借款及利息的,乙方有权在借款期限到期之前立即收回所有借款本金以及借款期限之内的利息总金额。同时,乙方有权对其未偿还的本金和利息按日加收 %计收罚息,直至清偿完毕为止。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
7.1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协议可以变更相关内容。
7.2订立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协议相关内容。
7.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解除。
第八条 纠纷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有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有下列第 (大写)种方式解决(二者选其一):
(一)向借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
(二)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 合同生效
9.1本协议一式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借受人)、乙方(出借人)各执一份。涂改无效。
9.2本协议经甲方签字人签字、盖章、捺印,并且乙方签字人签字、捺印之日起生效。
甲方(借受人)(签字/盖章/捺印)
右手食指手印:
乙方(出借人)(签字/捺印)
右手食指手印: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借款合同 篇5
甲方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复[XX]90号文件精神,促进双方经营顺利开展,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签订如下约期存款合同:
一、本合同书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乙方通过转帐方式向甲方存入单笔不低于人民币______万元的约期存款;
二、甲方在存款到帐当日,按照乙方存入款项的金额开具约期存款定单交付乙方。
三、约期款项存入期限为______个月,自存单记载日当日开始计息。
四、双方约定存款利率为月利率______‰,合同履行期间,在无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该利率不得变更。
五、甲方按季向乙方支付存款利息,特殊情况征得乙方同意也可到期支付存款利息,存款利息由甲方直接转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结算帐户。
六、约期存款乙方在到期时一次性支取,特殊情况经提前通知甲方也可提前支取,提前支取的,按照同业往来利率支付存款利息。
七、乙方利用约期存款定单为本单位及乙方客户进行质押、提供担保时,甲方应当积极协助办理核押等相关手续。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九、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履行而发出通知、征得同意、达成补充协议等,均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者业务专用章。
十、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存款支取后自动终止。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人民银行备案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款合同 篇6
答辩人:A
被答辩人:B
答辩人就B诉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C借款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债务应由D承担
C与答辩人为D名下“新村园”项目筹集资金向被答辩人借款(被答辩人在诉状中已阐明),双方形成借款关系的原因、合同目的是为了“新村园”项目筹集建设款,其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二、本案存在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主体、标的额、支付方式、履行时间等约定的变更情形,因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借款合同约定,由被答辩人B5月3日向C交付300万元现金,用于C与A名下的“新村园”项目建设。但实际履行情况为:20xx年5月24日,B向郭国杰转款270万元,郭国杰扣留此笔借款,未向C及答辩人转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郭国杰由保证人实质变更为债务人。
三、因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变更,债务转让,未经连带保证人胡香兰书面同意,答辩人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
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债务转让于郭国杰,未经答辩人书面同意,答辩人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答辩人诉求存在高利借贷情形,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不应予以保护
被答辩人诉求三被告支付借款利息99万元,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月利为5%,计算利息期限为20xx年5月8日至20xx年6月30日,共计418天。但借款合同实际完全履行于20xx年5月24日,截止原告起诉日期20xx年6月20日共计402天,本金为270万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6.15%的4倍计算为731529.86元,远远少于99万元,超出部分法院不应予以保护。
五、借款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又约定了延迟履行利息条款,被答辩人不可同时主张
迟延履行违约金属于当事人预定的对违约产生损失的赔偿额,在性质上属于补偿性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属于违约方违约所产生的法定孳息损失,是违约造成损失的一部分。两者均具备惩罚性质,不可同时主张。
综上,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根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X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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