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区分打架和正当防卫法制主题国旗下讲话稿

2019-04-10 讲话稿

  典型案例:犯罪嫌疑人李某和被害人刘某均为同一运输公司的司机。20xx年11月21日,李某受公司老板安排,要将车上的客人转到刘某的车上,但刘某不同意,两人产生纠纷。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李某想追上刘某,将客人转到他车上。刘某则故意挡住李某路线路线,不让李某超车。于是,李某很生气,在超过刘某车后,也故意挡住刘某路线,致使刘某车辆差点发生交通事故。两人到达目的地后,刘某气愤的来到李某的驾驶室边,质问李某为什么挡他路线,并用拳头打了李某头部一拳。李某也顺手拿起旁边的车牌,想要打刘某,但被卖票员拉住,刘某就窜上李某的车厢,想要继续质问李某。李某从车内拿了根铁棍,握在手里,刘某冲上前想与李某打架,结果被李某用铁棍敲中右眼及腿部,致使其轻伤甲级。在此案的处理过程中,对李某的腥味,是故意伤害行为还是正当防卫行为曾有争论。因为被害人刘某在整个过程中,均有伤害犯罪嫌疑人李某的故意,而且系先动手一方。而犯罪嫌疑人李某在被刘某打了一拳以后,才拿起铁棍在手进行防卫,因为对于李某的行为,有人认为是正当防卫行为。

  对于李某行为的认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互殴与正当防卫的区别。两者的区别主要是主观意图不同。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即正当防卫是侵害者明显的实施不法侵害,而防卫人则明显的处于被迫防卫的地位,他所进行的防卫是正当的,合法的。互殴是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双方的行为都是不法侵害行为。本案中,李某和刘某两人因纠纷而动手打架,虽然刘某先动手,但犯罪嫌疑人李某用车牌打砸刘某及拿铁棍在手并敲打刘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两人均有侵害对方的故意,而不存在哪一方是不法侵害者,哪一方是被迫防卫者。因此,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互殴中正当防卫问题。所谓互殴中存在的正当防卫,其前提是互殴一方在互殴过程中转化为“不法侵害”。

  根据我国刑法学理论,互殴向“不法侵害”转化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一方已经停止斗殴,向另一方求饶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紧追不舍,继续实施侵害,此时斗殴的性质已经转化为单方不法侵害,被侵害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在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性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此时相互斗殴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后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在该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不存在停止斗殴的行为,也不存在求饶或逃跑行为,因此被害人刘某的行为未转化为“不法侵害”,李某无理由进行正当防卫。相反,在斗殴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拿出铁棍作为工具。相对于被害人刘某赤手空拳而言已属杀伤力更强的凶器。如果刘某未先动手侵害李某而李某用铁棍对刘某进行敲打,则刘某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第三,互殴中的“先动手”问题。司法实践中,在互殴的情况下,如果无法查证谁先动手,则认定同时动手。如果能明确一方先动手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这一方有过失,在民事赔偿上可以要求多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不会因为谁先动的手就对另一方认定为正当防卫,因为另一方还有一个放弃斗殴进行逃跑的避险方法,如果当事人没有使用,而是直接动手,那么就认定为这是互殴。但在实际案例中,如果发生纠纷,那么很少有一方会选择软弱的逃跑方法,所以发生互殴的情况比比皆是。

  事实上,不认定“先动手”作为正当防卫条件,这是法律的灰色地带,对此,很多辩护人在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的时间都强调这个先动手的过错责任。但法院只以附带民事诉讼时会考虑一下,对于刑事部分,根本不予理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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