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

2021-02-26 加工合同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加工合同6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加工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乙方委托甲方加工16S、21S棉纱,甲乙双方为保证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经共同协商签订以下合同,以便共同执行。

  一、项目名称:乙方委托甲方加工16S、21S棉纱。

  二、原料原棉由乙方提供,由甲方验收,乙方保证提供的原棉在5.0级以上、含杂3.5%、含水不超过10以内,在合作期内乙方交给甲方的原棉库存最少不低于50吨。

  三、原料提供时间:在协议签订之日起,原棉须在十天内运到甲方场地,在加工期间,乙方保证原棉的供应,甲方妥善保管的义务,验收后,发生的损失和意外事故由甲方承担经济责任。

  四、甲方组织生产期间有义务接受乙方的监督检验。

  五、质量要求:产品质量要求符合国标一等品以上,尽可能地减少三丝,织成率公定结算1.15约1.25吨。

  六、费用结算:按成品棉纱每吨加工费2200元,到甲方场地后,装卸费和盘纱费均由乙方承担。

  七、落棉由乙方回收,甲方自行处理。

  八、交提货时间:乙方可随时提货,甲方不得延误提货时间,提货数量不超过双方商定每日生产量,如延误时间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非甲方自身因素造成延误除外。

  九、违约责任:本合同自愿签订,任何乙方违约承担对方的经济损失,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加工合同 篇2

  定作方

  承揽方

  年月日·威海

  定作方:有限公司

  承揽方:

  定作与承揽双方经协商,就定作方委托承揽方加工制作零部件之事宜达成一致,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定作物及其价款

  1.1 承揽方接受定作方委托,以其自身的设备、技术制作完成定作方要求的定作物,定作物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款、交付等见

  附件一。

  1.2 定作方就承揽方完成全部约定的定作物应向承揽方支付价款共计 。

  第二条 技术标准和技术资料

  2.1 承揽方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定作物的加工制作(在选项框内加“√”)。具体技术标准详见附件。

  □ 承揽方按照 年月 日与定作方签订的技术文件备忘录的要求进行定作物的加工制作。

  □ 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供的图纸、技术资料进行定作物的加工制作。

  □ 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供的样品进行定作物的加工制作。

  2.2 定作方应当在年 月日前提供附件所列技术资料、图纸。

  2.3 承揽方若发现定作方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在收到定作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或图纸后 日内向定作方提出书

  面异议,定作方应在收到承揽方异议后 日内予以回复,提出修改意见。 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应继续按原技术资料进行加工制作,但因设计不合理而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承担。

  第三条 定作物的材料

  3.1 加工定作物所需的材料全部由承揽方负责,承揽方必须选用符合本合同附件所列技术标准和规范的且优质、合格的材料,并有

  义务接受定作方检验;若定作方指定材料的供应商或品牌的,承揽方应当遵照执行。

  3.2 承揽方隐瞒材料的缺陷或者用不合格材料而影响定作质量时,定作方有权根据情况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第四条 验收标准和质量保证

  4.1 承揽方应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必要时定作方可以对此进行检查考核。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承揽方应当进行必要的改

  进;承揽方拒绝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定作方有权解除与承揽方的合同。

  4.2 未经事先协商并经定作方书面同意,承揽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部分或全部加工承揽义务交由第三方完成。

  4.3 承揽方交货前应对所加工的定作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方面进行详细全面的检验,并向定作方出具一份证明产品符合

  合同规定的检验合格证(该合格证不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的最终检验证明)。同时,承揽方还应对其装箱单上注明的定作物规格、数量进行核实。

  4.4 定作方按照本合同附件中技术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或封存的样品对定作物进行验收。

  4.5 定作方应在收到承揽方交付的定作物后 日内进行初步验收。对在上述期限内难以发现的缺陷的,定作方应在定作物正式

  投入使用后60天完成初步验收。

  4.6定作方应在定作物正式投入使用后天进行最终验收。定作方使用承揽方交付的定作物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质量标准,

  视为定作物通过了最终验收。定作物通过最终验收后 月为质量保证期。承揽方承诺在质保期内保证定作物能够正常使用,不存在质量问题,并承担以下责任:

  A)因定作物质量而导致的定作方产品缺陷,在不影响定作方生产的情况下,承揽方应负责在__天内免费提供修理、更换等售后

  服务,修理或更换的部件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从修理或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B)因定作物质量原因造成定作方停产,承揽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负责解决并使定作方能够恢复生产,所有费用由承揽方承担。

  同时,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停产所受到的损失。

  4.7 如因定作物品质原因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等重大事故,承揽方应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 包装与发运

  5.1 承揽方应按定作物的实际需要采用合适的坚固包装,其包装应适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应保证能防潮、防震、防尘、防挤

  压变形、防锈、防盐和防野蛮装卸,并在包装上显著标识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由于包装不妥或不合理而引起运输、装卸、保管货物中的锈蚀、损坏和丢失,承揽方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

  5.2 承揽方有义务保证包装箱和包装物完好无损,定作方有权拒收已损坏包装箱和包装物的定作物。

  5.3 定作物的包装物归定作方所有。如有特别约定需退回的,因退回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揽方承担。

  5.4 定作物发运后12小时内承揽方应书面通知定作方发货情况,并提供详细发货清单。

  第六条 交付与检验

  6.1 承揽方应保证完全按本合同附件一加工订单所载明的定作物名称、规格、数量及交货日期向定作方交货。

  6.2 定作物由承揽方负责交付至定作方生产现场或者定作方指定的其他收货场所,货物的运杂费由承揽方承担。承揽方送达定作

  方的定作物,应持有送货通知单及承揽方对该批定作物的检验合格报告,定作方签收承揽方的送货通知单视为承揽方向定作方交付货物,但不作为定作物检验合格的证明。

  6.3 如果可能发生延期交货,承揽方应提前15天以上通知定作方,但这并不免除其应当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

  6.4 定作方对定作物的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

  A) 初步验收包括定作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和外包装等。定作物外观验收合格(按定作方在送货单上确认的为准)后,方可进入

  定作方指定仓库存放。

  B) 最终验收应根据定作方与承揽方确认的质量技术标准,由定作方的设备或技术管理部门负责进行检验,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书(单)。

  6.5 经外观检验、质量检验或经过实际使用,若发现承揽方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定作方应及时通知承揽方,承揽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并采取解决措施。逾期不予答复或解决,视为承揽方认可定作方的检验结果,定作方有权要求承揽方接受更换、返修、退货,或者要求承揽方赔偿定作方因此所受的损失,且承揽方还要承担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

  6.6 承揽方对定作方关于定作物的检验或认定结果如有异议,可要求复验。复验样本的抽取由双方共同进行,复验以定作方所在

  地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进行,其检验结果是最终并有效的。复验结果将维护质检判定正确的一方利益,另一方将应承担为进行复验而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第七条 支付价款

  7.1 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定作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即元作为定金,承揽方向定作方交付定作物后,该定金作为

  本合同价款;定作物经定作方验收合格且承揽方开具的全额发票后,定作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即 元;其余 % 元为质量保证金,承揽方无任何违约行为的,设备正常使用满 年,定作方付给承揽方质保金的 。注:如三年质保则为三年付清,每年元。

  7.2 承揽方应向定作方提供其税号、开户银行及帐号等资料。这些资料如有变更,承揽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定作方。未经本合同双方

  书面同意,承揽方不得委托任何第三方代收合同价款,亦不得由第三方向定作方开具发票。

  7.3 定作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承揽方行使索赔权时,承揽方应在接到定作方索赔通知后30日内答复;逾期未答复的,则视其为认

  可。经承揽方认可(含视其认可)的索赔款,承揽方应当在10日内给付定作方,否则,定作方可直接从质保金中抵扣,质保金不足抵扣的,承揽方仍需另行支付。

  7.4 在定作物完工后,承揽方不得以定作方未及时付款为由而留置该定作物。

加工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甲方生产过程中因部分工件需要喷漆处理,经考察,确定乙方为加工合作单位。经双方充分协商,就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乙方必须具备喷漆加工的所有资质。

  二、 加工合作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 合作期限内,甲方对乙方承揽加工件的质量、供给能力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下达的生产订单进行生产,未经甲方允许,不得转由其他单位生产。

  五、 乙方为甲方加工工件,原则上实行包工包料的方式。

  六、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产品的价格,按照甲方订单核实的价格或双方协商的价格表执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

  七、 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每一批次完工结账。

  八、 本协议双方盖章或签字生效,一式二份,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加工合同 篇4

  甲方合作人:身份证号:

  乙方合作人:身份证号:

  第一章 合作宗旨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作印花染色车间的行为,保护合作人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作协议。

  第二条 合作印花公司性质为合作,乙方出印花设备:一台圆网、两台平网;甲方提供厂房,同时提供两台韩国产2.8米定型机、前处理、后处理等配套设施,具体细节见甲乙双方设备清单。

  第三条 合作印花染色公司合作期限为8年,合作协议签字之日算起,协议期满6个月前,合作人商议续约与否。

  第二章 合作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第四条 合作公司名称为:嘉善顺天印染车间

  第五条 合作公司经营生产场所:嘉善杨庙顺天毛绒有限公司内。

  第三章 合作目的和合作经营范围

  第六条 合作目的:甲方有印染厂厂房,乙方有印花染色设备,甲方有合法的企业营业执照和排污许可证,甲方保证每天排污量不少于1000吨。

  第七条 合作公司经营加工范围:染色、印花。

  第四章 合作人合作方式、金额和分利方式

  第八条 合作人甲方将自己名下顺天印染厂房作为合作场地,提供两台韩国定型机、前处理、后处理等配套设备,同时提供生产所需流动资金,占股70%;乙方负责购买印花设备(一台全新圆网、两台进口旧平网),占股30%。购买价格需经双方认可,并且新设备有厂家发票、设备资料齐全,同时确保旧设备正常使用。

  第九条 合作人甲方须在清理出合作的厂房,乙方需 天内设备到位。

  第十条 合作期间各自资产归各自所有,不得随意请求转让、分割、担保、抵债,合作终止后,合作方各自行处理。

  第十一条 运行成本费用按顺天公司运行成本计算,并提供给乙方真实成本数据。国家规定的费用按国家规定费用缴纳给甲方,如排污费、电费、管理费。

  第十二条 合作印染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十三条 双方各委派一名执行人和会计,负责工厂生产管理和监督,工资报酬由合作公司按月支付。

  第十四条 污水处理费用按实际费用上缴。

  第五章 合作人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合作方甲方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清理厂房内的杂物,并保证电力、蒸汽管道接进合作公司内,甲方负责锅炉、电力、蒸汽,但要变更厂房内的布局乙方需经甲方同意。甲方负责协调当地政府与百姓关系,乙方不承担各债权债务。

  第十六条 在合作期间甲乙方安全工伤问题由双方处理或赔偿,保险由甲乙方共同解决。

  第六章 财务管理与盈亏分担办法

  第十七条 账目必须由甲乙双方审核,甲方负责开具发票,但是开票额度不能超过进账发票。甲乙双方派统计一名、出货两名、监理一名,每天发货由甲乙双方确认方可发货。如发现做伪账,双方有权追查各方责任和后果。每月对账由甲乙双方指定人选。

  第七章 合作公司的事务的执行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各派一名执行合作事务,并具备如下条件:

  1. 有印染厂管理经验。

  2. 对印花染色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成本分析非常熟悉、精通。

  3.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 合作双方执行人对合作人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1. 对外开拓业务,培养生产技术人员。

  2. 主持合作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

  3. 关注合作公司的经营状况。

  4. 制定合作公司内市场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5. 指定合作公司的.具体的管理和规章制度。

  6. 提出经营和管理技术中的问题。

  7. 制定合作双方发展方案。

  8. 每月向合作双方报告合作公司执行情况和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并确认原材料价格。

  第二十条 对合作公司执行人行为约束

  1. 不准合作公司执行人亲属在公司内担任管理、统计、技术员、仓管员、发货员,一旦发现免职并查是否有工作中的漏洞,并扣两个月的工资。

  2. 对市场加工价格虚报的,或低于合作人品种价格的,上报合作人方可执行。

  3. 如发现合作公司执行人有损害合作人利益的,以权谋私,开除并追究经济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部分责任。

  4. 合作公司执行人工资由甲乙合作人确定。

  第二十一条 合作公司有关重大事项做出决定时,经合作人双方表决通过,在合作公司能达到预期利润、提成时,合作执行人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合作人的权利

  1. 有权监督执行人在合作公司事务执行情况、

  2. 合作双方有权了解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随时查阅合作公司账簿。

  3. 被委托执行合作公司的执行人不按照本合作协议执行事务的,有权撤销该委托。

  4. 合作人分别有权对合作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时,应该停止事务上的执行,协商后再决定。

  第二十三条 合作人在合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 合作人在同地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与本合作公司相竞争的业务,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 禁止合作人以合作公司购买私有物品,一旦发现,以现金方式退回合作公司。

  3. 禁止合作人再加入同地区相同合作行业。

  4. 禁止合作人从事损害本合作公司利益的活动,一旦发现全额退回合作公司,并承担损失。

  第二十四条 合作公司下列事务必须经合作人同意:

  1. 改变合作公司的合作人。

  2. 改变合作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与地点。

  3. 处理合作公司的不动产。

  4. 转让或处理合作公司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 以合作公司名义为他人担保。

  6. 聘用合作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作公司的执行人。

  第八章 新合作人加入、合作人退出和更换合作人

  第二十五条 新合作人加入,按下列进行:

  1. 需经一方合作人同意。

  2. 合作人需承认本合作协议。

  3. 原合作人必须告知新合作人原合作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4. 依法订立合作协议。

  5. 合作新合作人对合作前公司的债务承担合作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合作人退出按下列顺序进行:

  1. 需要有正当理由方可退出,但需另一方合作人同意。

  2. 不允许在合作公司亏损时退出。

  3. 退出前需提前30天告知另一方合作人。

  4. 合作人退出,对合作期间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合作人合作份额。

  合作人退出,对退出前已发生的合作亏损或债务按规定承担。

  5. 退出人有未了结合作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6. 合作方退出,不论何种方式合作,均按合作公司的实际情况,由另一

  方合作人决定结算货币还是设备实物、

  7. 退出前必须负责把合作公司欠款要回方可退出。

  第二十七条 合作人转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并提前30天通知另一方合作人:

  1.

  2.

  3.

  4. 合作方转让需经另一方合作人同意。 合作人依法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另一方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利。 转让给本合作人以外的第三方时,按合作公司规定对待。 合作人依法转让、出售,另一方合作人同意受让人经修改合作协议,

  即成为合作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作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和义务。

  第九章 合作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八条 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方可解散:

  1.合作期届满,合作人不愿意继续合作的。

  2.合作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3.双方合作人决定解散。

  4.合作公司没有达到合作目的的。

  5.合作不具备各项责任规定的。

  6.政府责令关闭或被撤销、搬迁的。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公司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九条 合作公司解散后,按下列程序清算:

  1.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在出现清算事由15日内由合作双方同意提定一名或两名清算负责人,不能确定的由会计事务所或人民法院指定。

  2.合作公司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理合作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和清算有关合作公司未了结的事务。

  5.清算后盈余,按合作协议规定分配。

  6.清算合作人各确认无误后,合作人对合作公司存续期间的债务按规定承担。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由单方合作人造成本合作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合作协议及法律规定在合作期间未满擅自推出的,向合作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元,造成合作公司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三十二条 合作事务执行人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以权谋私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经济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合作人违反本合作协议及法律规定,造成另外一合作人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四条 本合作协议生效后,合作人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章 附加条款

  第三十五条 合作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及发现确定变更之处,按合作协议有关规定,合作人共同协商,补充或修改,补充或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合作人各一份,公正一份,存档一份。

  合作人甲方: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合作人乙方: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公 证 方: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加工合同 篇5

  甲方:河南XX食品有限公司

  乙方:

  1.合同产品

  甲方自行采购外箱及内包装材料,乙方同意为甲方生产——————————(以下简称合同产品),并贴牌甲方标识。(具体产品标准参考国家质量标准)

  2.产品的设计研发及技术保障

  甲方负责合同产品的设计研发,并向乙方提供技术图纸,确保乙方按照技术标准完成生产订单。

  3.生产、订单

  在乙方小批量试生产且产品质量经甲方书面确认合格后,甲方应在每车货出厂前3日内,向乙方提交下个月的书面订单。订单中应标明所订购的合同产品的数量、规格、要求交付的日期,以及按时准确完成订单所需要的任何有关信息。

  乙方应当在收到上述订单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对订单加以确认,同时提供书面的生产计划。如果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对甲方提交的订单以书面方式进行确认或提出异议,则应视为乙方已经书面确认甲方提交的订单。

  经乙方书面确认的订单,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乙方应当按照订单及生产计划安排生产,并根据甲方的要求,报告生产计划的执行情况。 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书面订单后的3日内,开始供货。具体分批次供货数量及交付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4.包装、运输、收货、验货

  4.1包装

  甲方向乙方提供包装样式,负责包装标识的设计,并出具包装物品,包装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应当就合同产品采用与运输方式相适应的包装,包装应当清晰、准确地标明合同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编码、产地等信息。甲方的包装物品入乙方仓库后,如发生破损,损坏,丢失等产生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4.2 运输

  合同产品由甲方自行选择承运方,乙方须承担在其厂区内将合同产品装载至甲方委托的承运人的交通工具上的费用。

  4.3收货、验货

  甲方应在合同产品交付地及时收货。乙方应为此提供出厂检验报告及标明合同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编码的三联送货单。甲方应在收货后及时验货。如果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合同产品种类、包装、数量、规格、型号等有任何异议,应当在收货后 ____________ 内以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向乙方提出异议。乙方应在收到上述书面异议后的72小时日内,采取甲方书面异议中要求的补救措施。

  5、质量要求: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技术员、技术培训等必要的技术支持,以确保产品质量,并可以采取灵活的方式对乙方生产产品进行抽检。乙方应按照技术标准进行生产,生产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如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经济和法律问题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其它约定

  6.1 产品改型

  如果甲方要求,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对该类产品进行改型处理,具体费用承担由甲方承担。

  6.2 保密义务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获知的有关甲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其母公司、子公司、关系企业及客户间)的一切信息及乙方利用上述信息所产生的智力成果,均应视为保密信息。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乙方产品、价格、供货商、客户、经营策略、管理、财务等相关的信息。 保密信息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当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使用保密信息。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为任何目的、以任何方式披露、使用、或允许第三人披露、使用该等信息。

  本合同有效期内,除非因业务需要、并经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允许或引诱对方人员到自己或自己控制的关联企业任职。

  一旦发现有保密信息泄露的情况,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扩大影响。 保密义务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后5年内保持有效。

  6.3 知识产权保护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产品生产、销售所必须的知识产权保护,因知识产权发生的纠纷和诉讼有甲方承担责任。

  乙方有权为履行本合同,在合同产品及其包装物料上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商号、企业标识、编码、说明文字等。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就与甲方的商标、商号等相同或近似的任何标识、字号等申请注册,或许可他人注册。

  乙方不得为任何第三方生产,或向任何第三方销售任何侵犯甲方著作权、商标、专利、商号等知识产权或类似权益的产品。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应积极维护甲方享有的各项知识产权及类似权益。一旦发现存在侵犯、或潜在侵犯甲方各项知识产权或类似权益的行为,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维护其自身权益。

  7.价格

  7.1合同价格

  甲方同意按双方约定的价格从乙方处采购合同产品。该价格为含税价格。

  7.2合同价格调整

  甲乙双方同意在原材料变化的基础上调整销售价格,乙方在原定销售价格偏离相关市场公允价格超过________%达_______天,甲乙双方均有权要求调整合同价格。双方就合同价格调整协商一致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双方就合同价格调整无法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前________天提前终止本合同。

  如果甲方认为,在市场上能够以更低的价格采购到附件一中所列明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在达到合同产品质量、技术、环保及性能要求的基础上),则甲方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调整合同产品价格,乙方不得拒绝。如果乙方无法自行采购到价格更为优惠的原材料及零部件,则甲方有权选择(a)自行采购相关原材料及零部件,提供给乙方;或(b)协助乙方与相关料及零部件供货商签订合同。

  任何关于合同价格的调整,均应在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后的次月第一日开始生效。 如果乙方已经书面确认的订单在价格调整生效之日尚未履行完毕,则对未履行完毕的部分仍应按调整前的价格执行。但是,乙方迟延交付的,则甲方有权选择价格调整之前或之后对其更有利的价格。

  8.付款

  8.1付款时间

  甲乙双方约定采取款到发货的方式进行付款,乙方保证甲方款到后________日内将货物发出,如

  未发出所产生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2付款方式

  甲方应当按以下任一方式支付货款:

  a. 现金支付;

  b.电汇至乙方以书面形式指定的银行账户;

  9.销售保证

  甲方每次下货单不得低于1000件,且发货每次不得低于500件。

  在甲乙双方约定扩大生产、且乙方产量增加后,甲方每月向乙方购买产品最低数量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在甲方因市场变化无法保障每月购买计划的情况下,甲方因在下月生产计划到期日 日内通知乙方,并重新签订每月购买产品最低数量的补充协议;

  任何关于购买数量的调整,均应在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后的次月第一日开始生效。

  10. 违约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的约定,应当就对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在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违约方应当就违约金与对方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进行赔偿。

  1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可预见或不可控制的,或者即使可预见,也不可避免的、发生在本合同签署日后,妨碍任一方部分或全部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罢工、火灾、水灾、地震、台风或其他自然灾害、流行病或战争。

  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在其受该不可抗力影响的期间和范围内,有权中止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且无需就此承担违约责任。其履行义务期限将自动延展,相当于中断履行义务的期限。

  受到该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其获悉不可抗力事件后3天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供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和不利影响持续时间的合理实质证据。宣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须做出一切合理努力,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对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影响。

  一旦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须立即互相商讨,以寻找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并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来减小此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2. 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13.提前终止

  一旦发生下述情况,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终止合同,合同将随即终止:

  a. 另一方发生清算、停业、解散、注销;

  b. 另一方无力偿还期到期债务、进入破产程序、或发生任何可能严重影响其资信状况的事项; c.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超过1个月,双方无法通过协商以公平的方法解决。

  本合同期限届满或因任何原因提前终止,任何一方均应在到期日或终止日后30天内,将另一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给其使用的物品和材料,归还给对方。

  14. 其它

  14.1

  14.2 修改、补充 争议解决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签字并盖章。

  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包括任何对本合同的存在性、有效性以及是否已经终止的争议,都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进行解决。如果从一方就争议问题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15 天内,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

  14.3 通知

  一旦发生可能引起争议或影响任何一方履行本合同的事项,获知该等事项的一方都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将该等事项通知另一方。

  14.4

  14.5 转让 完整合同 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本合同取代了双方此前以口头或书面就本合同主旨所达成的任何约定。本合同、附件、甲方订单、乙方确认函等构成完整的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4.6 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14.7 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2)份,甲方持一(1)份原件,乙方持一(1)份原件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日期: 日期:

加工合同 篇6

  委托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合同编号: 加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日 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自 年月日起委托乙方为甲方生产加工产品。

  第二条:加工方式

  (1)(乙方自备材料),乙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甲方检验。乙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质量的,甲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并由乙方承担相关全部损失。如甲方有指定材料供应商的,乙方必须按指定采购,否则甲方将拒收货品,并有权利向乙方索取一切相关损失的赔偿。

  (2)(甲方提供材料,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甲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返修的产品不得偷工换料。否则甲方将拒收货品,并有权利向乙方索取一切相关损失的赔偿。

  第三条:乙方受甲方委托为甲方生产加工鞋类产品,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确认样品和甲方

  质检人员的合理要求来组织生产。如品质达不到要求,甲方将拒收货品,并有权利向乙方索取一切相关损失的赔偿。

  第四条:甲方需要乙方生产之产品的品名、型号、规格、数量、包装、交货期等要求由

  甲方另行提供,双方确认后乙方必须按期出货,如延期出货,乙方需承担所有损失。

  第五条:甲方提供给乙方用于生产的所有资料(包括楦头、款式、材料、包装、商标等)

  乙方必须妥善保管和使用,以免给其他个人或公司所利用,更不能用甲方提供的资料修改或直接生产给甲方以外的个人或公司,否则乙方必须赔偿给甲方每组鞋人民币十万元的损失。

  第六条:付款:每月的货款甲、乙双方在次月6日前对账,甲方在对账当月15日前付清。

  第七条: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战争或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经双方协商确认一致后,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未能协商解

  决,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广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具有本合同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单位(甲方): (盖章) 加工单位(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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