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

2017-05-12 婚姻家庭合同

遗赠扶养协议1

  遗赠人:_______,男,___岁,___ 省___县人,住___县___乡___ 生产队,农民。

  扶养人:_______,男,___岁,___省___县人,住___县___乡、___生产队,农民。

  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家中无人照料,长期以来依靠_________照顾。经双方邀约,愿意遗赠扶养协议,并请________代书,双方承诺履行以下协议:

  一、_______愿将自己的房___间,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以及房屋中的一切家具杂物(计有_________________件)全部赠给_______。_______在_______去世后即受领上述全部财产。

  二、_________保证继续悉心照顾_______,让老人安度晚年,至_______去世之前供给生活水平保持全村平均水平以上。_______的饮食起居一切照顾由_______承担。_______去世后由________负责送终安葬。

  三、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三份,________,_______各执一份,_________保存一份。

立遗嘱扶养协议人:_______(签名盖章)
_______(签名盖章)
证明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
___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遗赠扶养协议2

  遗赠人(下称甲方):

  扶养人(下称乙方):

  乙方因年老在家无人照料,长期以来靠乙方XXX夫妻的照顾。现双方协商同意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并承诺按以下协议履行:

  一、甲方愿将位于XXX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X房地证字第CC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X东国用(20xx)第0XX4号]赠与乙方。乙方在甲方死亡后取得上述房地产。

  二、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同意与甲方共同生活,保证继续悉心照顾乙方,让老人安度晚年。至甲方死亡之前供给其衣、食、住、行、医疗等全部费用,并保证甲方的生活水平保持所在社区老人一般水平以上。甲方的饮食起居的一切照顾由乙方承担。甲方死亡后由乙方送终安葬。

  三、甲方应负对上述房屋的维护责任,不得随意处理遗赠的财产。如果甲方故意将房地产损坏或者转让他人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理或者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或者收回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四、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协议,致协议解除的,乙方有权请求甲方偿还已支付的供养费用,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劳动报酬。

  五、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协议,致协议解除的,甲方不补偿乙方已支付的供养费用,拒绝乙方受遗赠的要求。

  六、双方应友好相处,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遗赠扶养协议3


  一、遗赠扶养协议抚养适用于什么法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是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就被继承人的生养死葬,和被继承人身故后遗产由扶养人受遗赠而签订的协议。现实生活中,常发生于养老院与接受养老服务的老人,或农村集体组织的人员与村委会(如已进行城中村改造,就是与经济联社、经济联合社等)之间。该行为以协议的形式作出约定,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但不适用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而适用《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意见的规定。因为遗赠抚养协议具有一定的人身性,如果由合同法来调整明显不合适。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1、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2、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被扶养人对协议中指明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处分。如果遗赠的财产因此而灭失,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抚养义务。如果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的财产,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如果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困难、缺乏照料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对遗赠财产的数额给予限制。

  3、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期限一般较长,在此期间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协议解除时,便发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二是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4、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遗赠人的子女对遗赠人的赡养扶助义务,不因遗赠扶养协议而免除。同时,遗赠人的子女对其遗赠以外的财产也仍享有继承权。扶养人在与遗赠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由于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因而对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享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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