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合作意向协议书

2017-05-10 合作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遵纪守法、诚信平等、互惠互利、双方共赢的原则,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合作项目:

1、工程名称

国家高速公路网包(头)至茂(名)线陕西境小河至安康高速公路 标段路面工程所需的沥青材料供货。

2、工程的具体位置: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旬阳县境内,路段起自旬阳小河(k138+593),接在建的柞水至小河段高速公路,经桐木、茨沟、松坝、止于安康尹家营(k197+150)。

3、供应沥青材料要求

用量以乙方与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按工程实际计划编制的沥青用量和正式使用通知书为准。品牌与质量以乙方与招标单位确定的材料品质为准。

二、合作方式

(一)甲方

1.提供完成合作工程项目所需要的资金(具体款项待乙方中标后以甲乙双方签订的详细资金运作流程协议为准)

2.甲方负责将乙方购买的沥青从交货地铁路站运送到客户指定场地的公路地点。

(二)乙方

1、负责标书的编制、投标;

2、负责中标后外贸业务及报关、质检、铁路运输等相关事宜,以确保资源,为客户提供保质、保量、及时合格的服务。

(三)相关说明

乙方负责国际购销合同的实际操作,甲方对于国际购销合同所引起的一切后果不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如出现不能按时按期交货或者是由于沥青的质量问题引起的违约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合作期限

1、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本合作项目材料供应期结束止。根据路面进度需要供应的具体供货期确定实际的供货期。

2、合作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以上方式可以选择确定合作期限)

四、合作项目管理机构

(一)部门名称、设置及人员

经双方协商同意,在乙方公司的`办公地内设立小康工程项目组,场地由乙方提供,对双方合作的项目进行监督和财务管理。小康工程项目组由甲乙双方各指派 人共同组成,部门负责人由 甲 方 担任。

甲方的联系人及电话:

 

乙方的联系人及电话:

 

(二)部门职责

1、在乙方设立一个专门共管的银行账户,用于本项目合作的财务往来。凡是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资金往来必须经过本账户并接受本共管部门的监督。

2、对本项目的财务往来进行严格审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经甲乙双方签章认可才能作为财务往来凭证。

3、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本项目的专项资金用于合作项目无关的任何用途。

4、监督乙方在运营过程当中,严格按照标书合同中约定的时间结算款项并将款项在结算日后的 3日内 转入共管账户。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

1、甲方在乙方投标时提供三百万元的保证金,于 年 月 日以现金/其他方式支付给乙方。

2、保证将沥青从交货地铁路站运送到客户指定场地的公路地点的运输。

(二)乙方

1、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安排招标活动。中标后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

2、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购买货物,并办理外贸业务及其所有的相关事宜;

3、为甲方提供的资金投入提供有效的担保,确保甲方的资金安全。乙方的担保包括:

 

4、乙方中标后,使用每一笔资金以前,必须提前45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的资金使用计划书,以便甲方准备;

5、关于投标的报价和物资的采购价格,乙方均应向甲方通报,双方协商;

6、中标后,乙方在运营过程当中,应严格按照标书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及时结算款项并将款型转入共管账户;

7、保障资金的正常回收,如由于客户的原因导致资金无法及时回款,引起的资金周转问题及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经济责任。

六、合作利润的分配

1、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项目工程完成以后,对项目毛利润的分配,甲方占80%,以方那个占20%。甲方向乙方提供劳务发票。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质量保证金的分担,甲方占2%,乙方占0.5%。

七、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需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万元;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第三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第三方损失的,乙方无需承担责任;

3、因甲方资金不到位造成乙方对外无法开立信用证、缴纳关税及增值税时,全部损失由甲方承担;

4、因乙方原因造成无法对外开立信用证及其他情况发生时,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八、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首先应当友好协商解决、互谅互让。协商不成的,提交 法院解决。

 

九、合同解除及终止

1、因政府政策调整、战争、动乱、重大事故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可解除协议,后续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2、因客观情况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双方可协商变更原合作方式。协商期间,合同可中止执行。

3、乙方负责工程项目结算款的回收,在合同约定的回收期间以内,共管帐户内如果没有该笔款项入账,甲方有权中止该合同的履行,并由乙方承担中止期间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其它问题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约定补充条款,补充条款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本协议共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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