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买卖合同书

2020-12-14 合同书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山林买卖合同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山林买卖合同书1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有二处山林,座落在黄沙累村三组。(小地名枫木山、过水冲水沟上)。经甲乙双方查阅资料、实地考察,共同协商,自愿买卖二处山林,为保证买卖后乙方、土地权属方的`管理、处置、收益等权利事宜,防止日后发生争执,特订立本合同如下:

  一、 买卖山林四界权属份额。第一处山林。小地名:枫木山。山界为:东至岚江河,南至岌下河,西至金字顶,北至岌下河(蒋汉阳屋南边岌)。此山面积为三十一亩。甲方土地权占十五点五亩,权属内所有杉松全部卖给乙方;尚仁里乡卿家巷村五组所占十五点五亩,被甲方租赁所造林杉林权属为二八分成,甲方所占八成全部卖给乙方(有造林分成合同,林权证复印附后为证)。第二处山林。小地名:过水冲水沟上(邓家屋后右边进家冲)。山界为:东至大岌龙玉青山,南至岌邓姓门口村公青山,西至邓姓家挑水吃水沟,北至漕卢宗豆山,此山面积为四十一亩,土地权属为尚仁里村八组。甲方占八成全部卖给乙方(有造林分成合同,林权证复印件附后为证)。

  二、 买卖管理年限。上述二处山林的权属、管理、采伐期限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xx年底终止,为期拾陆年。买卖期内四至界限内所有杉松均归乙方所有,采伐时乙方如有越界采伐现象和合同期内山林所发生的天灾人祸,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三、 采伐时分成约定。按甲方与土地权属方的造林分成合同规定分成。本合同期内有关采伐修山抚育、间伐所需要的费用乙方必须与土地权方协商按分成比例分担,甲方不负任何经费。

  四、 土地、分成纠纷责任。若甲方租凭土地造林时,与山林权属方没有搞清楚的事情,在乙方管理、采伐、出售时,土地权属方提出与本合同这外的其它要求(如土地权属另有其人)等,买卖期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甲方与土地权属方负全部责任,乙方不负但任何责任。

  五、 上述二处山林买卖价值。(甲方:刘吉生所占土地权属山林、租凭土地造林所占份额)总价值壹拾陆万贰千圆整(1620xx.00元)人民币卖给乙方。不含土地权属方所占的山林分成份额。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卿家巷村五组代表、尚仁里村八组代表各执一份,自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按合同要求金额一付清给甲。

  甲 方 代 表签章:

  乙 方 代 表签章:

  在 场 人签字:

  年 月 日

山林买卖合同书2

  出租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湖南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林地承包合同书。

  一、 林地基本情况及承包期限:

  1、甲方将合法拥有有权处置的座落在 依法承包给乙方经营管理。该林地四至是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2、承包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标的物转让后,其林地的所有权不变,乙方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甲方确认上述承包给乙方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不是甲方债务的抵押物。

  2、乙方对承包林地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租赁权,有权依法自主生产经营和处置林地用途、林木及其产品,依法享有国家政策范围内的相应补助。并可以在承包地上建设相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3、该林地被国家依法征用、占用的、乙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4、乙方因需水电,应享受村民同等待遇,甲方有义务制定村规民约,协助乙方管理林地。乙方可免费使用村组道路进行运输。

  四、承包方式:

  本合同林地承包方式:乙方每年支付给甲方租金( )元。

  五、其他条款:

  1、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 五万 元。

  2、本林地承包合同书范本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效力不受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影响,也不因集体经济组织分立和合并更变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

  4、本林地承包合同书范本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依法订立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林地承包合同书范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镇政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签章) 鉴证人:

  年 月 日

山林买卖合同书3

  甲方:(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买方共三人,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现阳新能及儿子阳开江将自家位于九内组(小地名:摆磅高坡又名杨梅树)的一片约有3000棵幼杉木林地卖给乙方,双方经实地勘查,自愿买卖此处山林。为保证买卖双方土地,收益、处置等权利事宜,防止日后发生争执,特定立本合同。

  一、 双方协议此处山林总价为人民币大写肆万贰仟圆整。(420xx.00元)。双方签字之日一次付清。

  二、 山林四抵界线:(坐山向)左抵沟(与阳志品的山相临),右抵两组坟山梁(以大岩石为界)直下转阳新恩独田上坎,(独田右上角湾距离田16米,中间距离田14米,左田角平过湾7米处向上斜向田中距离14米处靠拢。注:左田角平过湾新恩只有三棵杉木。)之后直下湾至三岔湾处向左出坳再下湾直至抵排内组山界,上抵大路,下抵排内组山界。

  三、 购买期限从20xx年元月1日至20xx年元月1日止,共20xx年;如果到期由于各种原因无法砍伐,乙方可自行延长砍伐期限,直至采伐条件成熟为止,甲方不能拒绝;延长砍伐期限后,乙方每年须付给甲方贰仟圆(20xx.00元)人民币作为借土养木费进行补偿。

  四、 在乙方拥有林权期间,国家、企事业单位、个人如征用此处山林,清苗补偿归乙方所有。地皮补偿总额甲乙双方平均分配。

  五、 乙方在购买此处林地之后,乙方独有对此山林所有林木的支配权、受益权(注:此林乙方三人平均出资购买,受益平均分配)。与甲方无任何瓜葛。

  六、 此处林地如有土地纠纷,贷款抵押等事务全由甲方负责处理。如果纠纷给乙方带来损失的,甲方要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乙方。

  七、 如合同期未满,乙方已经主伐此山林木材完毕之后,甲方可提前收回该土地使用。

  八、 为维护法律尊严,双方约定违约金为壹佰伍拾万圆人民币。

  九、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持一份,乙方三人各持一份。

  十、 本合同至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高尧村九内组组长签字:

  证明人签字:

  巫不社区高尧村委签字:

  双方签定合同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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