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后遗症鉴定

2017-05-08 个人自我鉴定

日前,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计生行政纠纷案,判决辉县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原告周某的手术不适症状组织鉴定并作出处理意见,并驳回了周某要求计生委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

周某于1973年3月份根据乡政府有关计划生育要求,在赵固卫生院作了女扎手术。术后发现腹痛,在二次手术后症状仍没有好转。经新乡市中心医院、新乡市人民医院、辉县市人民医院、赵固卫生院等多家医院诊断为:术后肠粘连。按当时的政策规定,计生手术后遗症者凭县医院证明可接受治疗。1xx-x年以后由于卫生机构改革及计划生育政策的变化,手术后遗症者必须有相关的鉴定结论,其治疗及费用才能由有关部门予以解决。周某由于没有取得鉴定证明,多年的费用没有解决。 2xx-x年5月份周某到该市计生委领取了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一份,后田庄村委会和赵固乡计生办按要求在表上签章确认“情况属实,同意鉴定”。但周某此后找该市计生委交涉未果。为此,周某于XX年6月18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该市计生委对手术后遗症作出鉴定并赔偿其医疗费8561.8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辉县市计生委是该辖区内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享有对节育手术后引起的并发症,后遗症组织鉴定的'法定职责。周某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响应国家号召,到指定医院作了节育手术,术后引起肠粘连,已经多家医院证实,二次手术也未能缓解其症状,卫生行政部门在1990年以前已妥善解决了周士荣的治疗及费用。此后由于计划生育制度的变化,周某的治疗费用一度没有着落,有关部门虽对其生活采取了一定的扶助,但没能从根本上解决周某因看病而引起的窘迫和困境,辉县市计生委XX年5月向周某发放鉴定申请表的行为表示其已接受了周士荣的鉴定申请,在有关基层组织陆续签署意见后,计生委应及时组织力量对周某的病情进行鉴定,以体现行政机关执法为民的时代要求,计生委怠于组织鉴定的行为违反了其行政义务。周某要求计生委进行鉴定并作出处理意见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周某应积极配合进行鉴定。至于医疗费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应以鉴定结论为基础和前提,且计生委并无支付医疗费的义务,周某要求同案处理不妥,可待鉴定后另行主张,故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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