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X字第XX号
兹证明出让方(或转让方)XXXX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XXX与受让方XXXX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XXX于XXXX年X月X日,在XX(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XXXX合同》。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及《XXXX》(相应的法规、规章)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县)公证处公证员 (签名)
XXXX年X月X日
注: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
2.如合同并非在公证员面前签订,证词中“在我的面前”一句不写。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布日期: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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