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顾问服务合同

2019-05-07 服务合同

  管理顾问服务合同篇一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相关规定,就甲方委任乙方为企业顾问一事达成协议内容如下,并订立本合同,以兹双方共同信守。

  一、委任事项。甲方委任乙方担任本公司的顾问,负责协助公司及董事长处理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及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服务等。

  二、时间:为期1年,自2015年 月 日开始起算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每年一签,每年期满双方重新签订,另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合同期满双方未能重新签订合同、协议的,本合同自期满之日自行失效,任何一方不得经任何理由或借口要求另一方就本顾问合同的聘用关系支付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

  三、顾问费。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顾问费(人民币: 万元)。支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或由双方另行商定。

  四、顾问服务内容:

  1、根据公司工程项目的管理模式,建立科学规范化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

  2、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对涉及工和项目的相关事项进行组织培训,为公司培养一支业务能力强、凝聚力强、学习氛围浓厚的高素质工和项目团队;

  3、协助公司及董事长处理涉及BT项目或其他工程项目的相关事项;

  4、协助公司及董事长处理涉及BT项目或其他工程项目投标前的考察工作;

  5、协助公司及董事长处理涉及BT项目或其他工程项目信息收集等工作;

  6、协助公司及董事长处理涉及BT项目或其他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结算、回购等事项;

  7、协助公司及董事长处理涉及核定BT项目或其他工程项目施工成本及实施工程的总费用;

  8、协助公司及董事长处理涉及BT项目或其他工程项目实施进行管理;

  9、协助公司及董事长处理涉及对施工单位或实际施工人对工程成本执行的监督,控制施工的成本;

  10、协助公司及董事长处理涉及工程结算的各项事项;

  11、协助公司及董事长处理涉及联接监理公司对BT项目或其他工程项目相关事宜的'沟通及其他工作。

  12、处理公司或董事长交付的其他事项。

  五、保密责任。

  1、乙方任职期间的保密义务

  乙方除了履行顾问服务的需要之外,承诺承担下列保密义务:

  (1)乙方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顾问服务相应的保密职责;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刺探与顾问服务无关得商业秘密;

  (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成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2、本合同解除之后的保密义务

  乙方同意,本合同解除之后仍对其在甲方提供顾问服务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提供顾问服务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因何种原因解除本合同。

  六、其他约定:

  1、乙方确认,乙方与甲方之间的关系仅属于提供顾问服务,甲方与乙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及聘用关系。

  2、甲方除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顾问费外,无需额外向乙方支付任何报酬或费用,甲方无需为乙方购买社会劳动保险。

  3、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因意外事故、乙方自身身体原因等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交通费用、误工费、伤残赔偿等均与甲方无关。

  4、因本合同的特殊性,不论任何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或本合同期满终止,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形式的赔偿款或补偿款。

  七、本合同解除、终止

  1、因如下事项之一,任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顾问服务事项;

  (2)因乙方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相关的顾问服务;

  (3)因甲方工程项目的调整或因甲方内部的调整;

  (4)因其他事项的发生,导致不需要继续执行本合同。

  2、因任一方的原因需解除本合同的,一方有权提前30天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不再执行。

  3、本合同解除的,双方办理相关的资料移交手续,且对相关的顾问费进行结算。

  八、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该按照损失的大小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经双方签盖公章后生效。因履行本合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顺德区人民法院裁决。

  十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 (签名)

  年月日:

  管理顾问服务合同篇二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就甲方委托乙方为立基大厦项目物业管理顾问服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1、 甲 方:

  2、 乙 方:

  公司地址:

  公司地址:

  第二章

  1、 除合约内容或文义需要另外解释外,下列用语将具有如下之意义:

  1.1“业主”指甲方所开发的立基大厦项目之全体业主。

  1.2 “工作日”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正常工作之日 子。

  1.3 “本合约” 指本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合同。

  1.4 “管理处”指乙方为管理甲方开发的物业而设立在物业内的日常管理、办公机构。

  2、 本合约内之标题乃是为方便阅读而写,并不影响本合约的结构和含义。

  注 释

  第三章 物 业

  由甲方开发的 项目物业,包括:物业所属之停车场、出入口处等所有公共场地和所有公共设施、设备以及附属设施。

  第四章 提供顾问服务之目的

  为使甲方物业管理达到一个高的水平,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物业顾问服务,务求使物业公司的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确立日后物业的管理高水准。

  第五章 服务期限

  1、 服务期限

  本顾问服务合同服务期暂定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期一年(具体日期视甲方开发进度而行:大致为:开盘前后1个月,交房前3个月,交房后8各月)。

  第六章 管理顾问服务范围

  1、乙方在甲方的授权下,为甲方提供前期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对甲方提供前期物业介入咨询指导服务。

  2、物业销售推广配合

  为了更好地促进物业之推广、销售,乙方应在物业销售过程中全面配合市场销售的宣传与推广。

  乙方向甲方提供与商标有关的相关标识。

  乙方应参加产品说明会、对销售人员进行有关物业管理基础知识的培训。以全面提升销售人员对物业的理解,对后期物业服务有全面、充分的认识,以便向客户更好地推介本项目。

  3、员工上岗培训

  乙方作为甲方物业顾问为配合物业交付使用前设备调试、验收及物业接收情况,乙方将负责安排在物业交付使用前三个月为管理处员工进行上岗前系统培训。

  上岗前对员工进行企业理念、职业精神和有关知识、技能、服务态度的培训,使员工在入职时能全面掌握应具备的理念、职业素养、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为了使全体人员在接管物业后能迅速适应环境和进入工作状态,接管前将组织甲方物业人员集中组织强化培训,具体如下:

  第七章 管理监督及支援服务

  在服务期内,乙方将协助甲方监管整个物业之前期物业介入工作,以保证后期物业管理的品质。

  第八章 管理顾问形式

  合同签署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前期物业顾问咨询服务。

  第九章 管理顾问服务报酬

  1、 顾问费用

  乙方提供物业顾问服务,向甲方收取顾问酬金,标准为每月按贰万元整。顾问差旅费另计。

  2、 顾问费用支付

  ①首期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定金 ;以后具体顾问服务期间内按季度支付顾问服务费。以上费用须乙方开具国家正规发票给甲方。

  ②顾问差旅费标准:

  乙方顾问人员赴现场提供顾问服务,则顾问之差旅费标准为:杭州往返合肥的车费、合肥市区的出租车费,或自备车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按实向甲方报销。住宿费、餐饮费按合肥本地水平按实向甲方报销。

  第十章 物业推销

  于合同签约日起至合同终止日止甲方的管理的物业在发售或出租时,可公布本顾问公司为甲方之物业管理顾问以协助宣传。

  第十一章 终止合约

  1、 本合约可在下列情况下由任何一方可给对方一个月的书面通知终止:

  1.1 甲方或乙方严重失职及未能履行本合约所列明的任何责任,蓄意或故意违约,而在对方给予一个月通知后仍无改进或采取适当之补救措施;

  1.2甲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支付报酬予乙方;

  2、在合约期内,有实证并经查实因甲乙双方严重违反本合约、履行合约职责不当、或引致重大的有责投诉,而对双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双方有权及时通知他方终止本合约,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第十二章 其 他

  1、赔偿与保障

  甲方如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支付乙方酬金,乙方可于通知甲方一个月后停止顾问服务,并可要求甲方按所合同酬金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如无正当理由终止履行合同,也按同一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转让

  本合约应约束合约双方当事人,其分别的承继人及承让人及确保他们的利益。任何一方合约当事人都不可在未得到其他合约当事人书面同意前转让本合约之一切或部份权益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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