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

2020-10-15 服务合同

  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服务合同6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服务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第一条、总则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双方共同利益,现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共同签订本合同。双方同意以下条款:

  第二条、服务条件与服务模式

  1.甲方对乙方送餐服务的卫生、质量、标准负责实施管理。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标准、负责日常送餐服务的实施工作。

  3.甲方保证充足的用水、用电。

  4.现场散打式分餐或盒装式分餐。

  第三条、服务标准和供餐标准

  1.乙方必须具备完备的资质、资格证书及合法手续,并具备固定、合格的操作场地隔阂设备。

  2.乙方送餐人员必须定期体检,持有北京市卫生部门签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身体健康证方能上岗。

  3.所提供的食品、餐具应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卫生法相关规定。

  第四条、供餐标准

  1.配餐标准

  中餐为 元/人/份。包括三菜(主荤、半荤、素菜)一汤及水果和小菜;

  晚餐为 元/人/份。包括三菜(主荤、半荤、素菜)一汤;

  夜餐为 元/人/份。包括三菜(主荤、半荤、素菜)一汤及水果和小菜;

  另提供一次性筷子与餐巾纸,为1套/人,如需其他另议。

  2.杜绝浪费、提倡解约、适量添加、随时加量。

  第五条、合同期限及订餐时间

  1.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 ,试用期内不合格,将提前 天通知乙方,即可解除此合同。)

  2.每天订餐时间为商务9:00前,若甲方用餐人员变动较大在第一次订餐后1小时内通知,如未在次时间内及时通知乙方,造成的损失和责任有甲方承担;若遇节假日及休息日需供餐,甲方必须提前一天通知乙方。

  第六条、餐费结算方式

  1.餐费以月结为准,每月 日至次月 日为一个供餐结算段。

  2.餐费结算数量,以双方签字核对的用餐数量为准。

  3.经双方核对确认总餐费金额,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正式发票后,在次月 日之前一电汇或支票的形式将餐费支付给乙方。

  4.若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未向乙方支付餐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每天按餐费的1%收取滞纳金。

  第七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就餐人数、发餐场地、餐桌椅等基本配套设施。

  2.甲方为乙方提供配餐服务时的用水、用电能源供应。

  3.甲方有权利对乙方的资质及合法手续进行核查确认。

  4.甲方管理人员有权考核乙方在餐厅的服务质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合格的工作人员,乙方有义务及时更换。

  5.甲方有权利对乙方的送餐标准、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并对乙方配餐操作场地及设备进行定期检查。

  6.甲方有权利对乙方提出合理的整改建议,并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嫌弃整改,乙方拒不整改或两次以上整改后甲方仍不满意的,甲方有权利对乙方提出辞退或更换。

  7.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有关工作会议,并要求乙方相关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出席。

  8.甲方设专人对送餐工作进行协调、管理工作。

  9.甲方按相关规定按时协调餐费交付工作。

  10.甲方有维持就餐秩序,并教育员工遵守食堂规章制度的义务,甲方员工应尊重乙方工作人员,不可对乙方工作人员提出无理要求。

  11.由于甲方员工在用餐过程中将餐具损坏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12.在合同执行期间,甲方有义务对从乙方获得的所有资料对第三方保密,此项义务到本合同终止之日。

  第八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将本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卫生许可证及个人在有效期内的身体健康证等资料提供给甲方备案。

  2.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及相关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且乙方在甲方的管理范围内享有专业服务工作的权利。

  3.共餐期间乙方若需要调换送餐人员,必须先通知甲方,并出示新换工作人员的有效健康证,甲方认可后新员工方可上岗。

  4.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准时提供每天的餐饮服务。

  5.乙方在整个服务期内,有义务对配餐服务的质量标准做出书面承诺及保证。

  6.供餐过程中若发生投诉,乙方有义务听取甲方的意见,接受投诉。对于甲方的合理建议乙方应在24小时内做出整改,有使甲方满意的反应。

  7.乙方设专人做好订餐联系工作,确保送餐准时、饭菜及服务质量达到双方约定的标准。

  8.乙方必须有完善的卫生及操作规范(包括人员、餐具等),并在甲方备案,乙方必须按照此规范运作并有相关检查记录。

  9.甲方责成乙方负责每天对食品进行监控,并对每餐的样品保存48小时,以便甲方在必要时候可以对卫生质量进行检验,检验费用双方协商解决。

  10.乙方在配餐过程中要注意饮食卫生,防止食品霉变,若出现食物中毒等重大事件,对造成的人身病亡负责,并赔偿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11.由于乙方的管理不善或工作失误等责任原因,造成甲方财产损失、损坏,或造成甲方人员的意外伤害,由乙方承担经济责任(刑事案件除外)。

  第九条、保险

  为确保甲、乙双方合作能顺利进行,乙方自资购买《公众责任保险》,以对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人员及财产损失具有赔付能力。(具体内容见合同附件一:公众责任保险单复印件)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均应有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2.甲、乙双方如有弄虚作假、私下交易涉及贿赂,一经查实,按违约处理,对方可立即终止合同。

  3.出现违约,甲、乙双方应协调解决或按经济合同法有关条款解决。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将由双方协商进行修改或补充,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以书面文件为准。

  4.被合同正常履行期满前一个月互相通知对方是否续签事宜,否则合同将自动顺延,直至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不再续签为止。

服务合同 篇2

  甲方(聘请方):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乙方(受聘方):______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由甲方董事会决议、且经甲方股东会批准,聘请乙方担任甲方CEO一职,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由乙方行使甲方公司经营权。特此约定,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经董事会决议,聘请乙方担任甲方的CEO。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聘用期限:

  1、聘用期限为一年,自20xx年6月18日起至20xx年6月17日止。

  2、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本协议期限届满后,任何一方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经营管理模式

  1、乙方在甲方公司担任CEO职务期间内,全面负责公司管理、经营、市场开拓工及财务管理工作;

  2、乙方按照甲方公司章程及本合同约定行使职权,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三条甲方运营资金注入及使用

  1、甲方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公司账户注入资金人民币10万元,作为乙方从事公司经营活动的运营资金;

  2、乙方需在公司章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范围内使用上述运营资金,该资金只能用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乙方工资福利待遇

  1、乙方月工资标准为元;

  2、甲方额外每月(最好修改成每个季度,使用季度核算制)向乙方支付补贴2,000元,此补贴包括但不限于车补、通讯费补贴等。

  3、甲方将公司每月毛利润的20%作为绩效奖金发放给乙方,此项奖金支付需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方可支付。

  4、乙方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对公司资产拥有所有权;

  2、对乙方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财产的使用、保护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3、甲方有权指派一人担任公司监事,直接负责监督乙方在职期间的工作,监督乙方对启动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4、甲方指派一人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人全面管理公司的财务工作,保管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鉴,负责公司费用报销及资金收支审核,管理公司日常经营账目,制作财务报表,对乙方负责并报告工作;

  5、甲有权对乙方超出日常公司运用范围内的其它XXX行为予以制止。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各项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自主安排并组织指挥公司日常采购、和销售等工作,制定公司年度发展投资计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并提交甲方董事会审批。

  2、组织实施经董事会决议批准的上述公司年度发展投资计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3、遵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根据实际需要,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组织编制公司的各项具体规章和基本管理制度。

  4、受董事会委托代表公司签署各类经济合同,代表公司参加各项社会活动。

  5、对于超越本人职权范围需由董事会讨论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6、乙方对下列事务享有审批权:

  6、1人民币元以下的公司业务管理支出;

  6、2人民币元以下的单项财务费用;

  6、3人民币元以下所属员工一次性借支;

  6、4经董事会审核后的员工工资审批;

  6、5低于元以下的产品销售合同及零星设备进购合同;

  6、6凡超出上述1至5项权限范围者,均报董事会书面批准;

  6、7董事会书面授权的其他审批权限。

  7、由乙方指派人员负责保管公司财务章、公章、合同章等印鉴(建议对公章、合同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等印鉴由甲方指派专人管理,制定印章管理制度,使用时按照制度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8、乙方必须在甲方公司的法定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以甲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准)。

  9、乙方向公司做出以下承诺:

  9、1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决策和领导下开展工作;

  9、2将会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会越权;

  9、3严格履行董事会授予的职责和权利;

  9、4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规定,维护公司利益;

  9、5充分发挥个人领导和管理能力,推动公司业务的迅速增长,为公司谋取最大利益;

  9、6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并检查执行情况;

  9、7当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冲突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和诚信的原则,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履行下列义务:

  9、7、1忠实义务:

  (一)不利用职权收XX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为己有;

  (八)不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一)对甲方的财产无处分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转移、抵押、质押、出租、赠与等;

  (十二)聘用经营期间,若以甲方的名义贷款,须经甲方董事会书面同意;

  (十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CEO细则》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乙方违反9、7、1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7、2勤勉义务:

  (一)对公司的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如实向董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妨碍董事会行使职权;

  (三)接受董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CEO细则》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乙方违反9、7、2条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乙方应于每月30日前据实向甲方董事会报送乙方的财务报表。

  11、乙方应依法纳税,按时清偿银行借款和其他债务,及时收回应收款。

  第七条合同解除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经甲方指出后30日内不纠正的,或者甲方董事会认为乙方不能胜任CEO工作而决议不再聘用乙方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乙方离职审计

  因合同到期或者提前解除的,甲方有权对于乙方经营管理期间的甲方资产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由甲方聘请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

  第九条乙方离职工作交接

  因合同到期或者提前解除,乙方需在甲方限定期限内向甲方指定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如因乙方怠于履行离职工作交接手续的,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给甲方造成额外损失的,需给予经济赔偿。

  第十条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终止本合同。如一方未到合同履行期限终止合同,应向对方偿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乙方不全面履行本合同致使本合同被甲方解除的,乙方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乙方违反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其它约定

  1、乙方与甲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内容为准。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由甲乙双方各执两份为凭。

  甲方:(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服务合同 篇3

  甲方: 某某个人/企业/单位/团体

  乙方: 某某旅行社/会议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组织安排有关会议(活动),乙方接受委托。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协议:

  一、基本情况

  1、会议(活动)时间:年 月 日——年 月 日。

  2、活动安排:由双方另行商定并由授权代表盖章,作为本协议附件。

  3、活动人数: 人(具体人数按照实际人数计算)。

  4、活动地点:

  二、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组织和安排本次 活动(会议),包括活动的日程安排、与会人员的交通、食宿、接送及甲方要求的其他服务项目,具体内容可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方案,经双方授权代表盖章后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双方应严格执行。

  三、费用

  此次会议单人活动费为人民币 元/人,甲方为本次服务须向乙方支付会议(活动)费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费用明细见行程表。本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首付款人民币 元, 年 月 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笔款项 元人民币;本委托事项履行完毕后,乙方提交实际费用明细表,甲方在收到费用明细表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剩余款项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在收到每笔款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发票。会议(活动)期间,应甲方要求或客观情况变化,在不增加乙方损失的情况下,上述费用因会议(活动)有增加或减少时,应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认可,甲乙双方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结算。如果该项变化要求给乙方造成损失,或者乙方提出该项变化给甲方造成损失,并且该项损失无法挽回时,提出方应当对此损失予以赔偿。

  四、乙方的义务

  1.按照甲方的要求事先提交本次商务(会议)活动安排方案,并取得甲方授权代表的同意;如甲方在上述方案确定后提出取消或增加等更改服务项目的要求,乙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积极配合妥善解决。若该等取消或变更产生实际损失时,则该损失由甲方承担。

  2.完成甲方要求及前款方案确定的事项、任务和标准;如乙方提供的服务未达到前款方案要求,乙方应向甲方退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

  3.为保障参加人员在会议(活动)期间的安全,为参加活动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宜。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五、甲方的义务

  1.事先明确对活动安排的要求,及时审核乙方提交的安排方案,并为乙方组织安排本次商务会议(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

  2.对参加会议(活动)人员应尽到管理职责。因非乙方原因,参加会议(活动)人员的行为造成乙方或第三方损失时,应当先行履行赔付义务。

  3.按照约定支付活动费用。否则,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迟延支付费用 的违约金,同时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六、协议的变更

  1.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协议条款或转让协议项下权利义务,但乙方为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需要将部分工作委托第三方完成的不在此限。

  2. 一方在取得另一方书面同意后变更协议内容的,应当确保另一方的权利不会受到损害;因该变更行为而增加的费用由提出一方承担,造成另一方损害的,应当给予充分补偿。

  七、第三方责任

  对由于航班延误或取消、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及其参加会议(活动)人员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解决甲方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前款所述的乙方委托的第三方,不包含负责运输甲方及其参加会议(活动)人员从居住地(或出发地)到会议(活动)地,以及从会议(活动)地返回居住地(或出发地)的航空、铁路、轮船及其长途汽车的承运人,乙方只是代购此项运输的.相关运输服务,不产生委托的法律后果。若因提供此项服务的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甲方及其参加会议(活动)人员人身、财产损失时,甲方及其参加会议(活动)人员应当依据相关运输票据向责任人及相关保险机构行使赔偿主张,乙方不负任何赔偿义务。

  八、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守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赔偿。

  九、免责条款

  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

  十、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十一、其他约定

  1、成团人数为参考人数,具体旅游者人数按照甲方提供的名单人数计算,但甲方最迟不能晚于 20xx年 月 日向乙方提供人员名单。

  2、活动费用单价为固定价格,即 元人民币/人;暂估总费用为 元(具体金额按照实 际人数*固定单价的方法进行核算)。

  3、如遇到住宿需要住单人房间,每个住单间者需要补 元/人的住宿差价;

  甲乙双方可以就本协议的执行签订补充协议或其他形式的文件,该补充协议或其他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应当履行。补充协议可以由双方授权代表或会议(活动)负责人签署。

  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之前甲乙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或其他形式的文件内容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服务合同 篇4

  甲方:

  营业执照号: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营业执照号: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本运输合同是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甲方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

  一、本合同期限为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提供运输、仓储和其他物流增值服务。具体服务时间和内容以甲方发出的传真和邮件为准。

  三、运输费用

  参照附件一:《运输服务价格》

  四、结算方式

  (1)乙方每月日前与甲方对上月业务进行结算,双方确认以 为结算依据。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供结算清单及相关文件后的 个工作日内(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与乙方进行核对、确认。 个工作日内不反馈信息,视同确认。乙方应在甲方核对无误并书面确认上月运输物流和后开具等额正规合法发票并呈交甲方,甲方应每月 日前,以现金、支票或油卡方式支付给乙方上月的运输费用(油卡金额补超过总运费的30%)

  (2)如遇不可抗力或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延迟付款,甲方不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3)如由于国家政策原因发生服务价格变化,乙方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参照新价格履行;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解除协议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协议的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本协议解除。

  五、货物包装、运输及装卸:

  (1)甲方委托货物运输,应当向乙方准确写明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数量、收货人名称、联系方式、收货地点、起运时间或到达时间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如运输的货物对包装、码放、运输、保存等有特殊要求,甲方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2)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甲方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提交乙方,否则乙方有权拒绝运输。

  (3)甲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承运。

  (4)甲方不得委托乙方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及国家禁运、违禁物品等。

  (5)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若因乙方人员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该批货物的原价及对甲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六、货物到达:

  (1)在乙方将货物交付甲方指定的收货人之前,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2)货物运输到达后,乙方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或收货。

  (3)收货人收货验货时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异议的,视为乙方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了甲方托运的货物。

  (4)货物抵达目的地,乙方应及时将货物信息反馈甲方,以便于甲方跟踪货物。

  (5)乙方应对货物运输全过程监控,如出现问题,货物不能如约到达,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出解决问题办法。

  (6)货物到达后,乙方通知收货方提货,货物存放超过7天未提货,乙方则按0.01/kg收取仓储费。

  七、货损:

  (1)乙方可代甲方办理货物保险,费用由甲方支付,具体保险费率详见附件《运输服务价格》;

  A、如甲方足额投保,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提供索赔证明文件;

  B、如甲方未对委托运输的货物投保,乙方可以根据货物的情况为甲方代办货物保险,费用由甲方支付,甲方应配合乙方提供相关货物成本数据资料,以供乙方衡量是否将进行投

  保,如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毁损、灭失,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甲方拒绝乙方办理货物保险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的毁损、灭失,乙方最高20元/kg的标准进行赔偿。

  C、如因甲方未对委托运输的货物足额投保,货物运输过程中出险,保险赔偿金额与实际损失之间的差额,有甲方承担。

  (上述ABC保险方式需甲方确认一种,如未在合同中明确视同默认B条款)

  (2)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燃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甲方、收货人的过错造成,乙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乙方将甲方委托的业务交于其他公司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乙方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乙方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4)由于甲方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的,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运输服务费。甲方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乙方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经乙方通知后,甲方在两个月内未支付上述费用的,乙方可以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成先受偿。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乙方可以提存货物,由此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予以赔偿;若乙方承运的货物不适合保存或提存的(包括但不限于生鲜物品等),乙方有权自行处理,所得款项在扣除乙方因此说发生的费用、损失后,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九、保密/不泄密

  乙方及其指定人应保证其员工在贸易交往中保守本协议中,甲方的销售、业务、客户、市场、技术等相关所有信息的机密。

  在双方合同中及合同期满后,乙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甲方说交付的相关资料以及操作系统中的各类数据和信息。如出现乙方雇员有使用、披露上述保密信息的情况,乙方应就此向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赔偿金 元,若造成甲方重大损失,甲方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权利。

  十、不可抗力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延迟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规定的义务时,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及时提供有关公证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双方互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未通知或延迟通知给其他方造成额外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如不可抗力情况消除后,

  能够继续履行协议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迟本协议的继续履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条所称“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恶劣天气条件、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包括罢工、政变、骚乱等)或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十一、合同生效后,双方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十二、合同生效后,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能擅自变更或解除,如果一方需要变更或解除必须提前一个月与双方协商,在双方达成一致后方可变更。否则,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另一方违约金,违约金为人民币 元。双方的赔偿责任仅限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除非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合同中任何一方对另外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间接、惩罚性的损失(如营业额或利润等,但不限于此)不予承担责任。如发生灾难或其他不可抗力等情况,甲方或乙方可不经预先通知而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协议。

  十三、因本合同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相同效力。

  十五、本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服务合同 篇5

  甲方: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证广大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xx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及有关政策规定,甲方依法定职权并受市医疗保险局委托,确定乙方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双方签订约定书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当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医疗服务合同。

  第二条 乙方应认真执行本市医保的有关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乙方应当有专门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部门,并至少配备一名医务管理人员和一名财务管理人员(二级专科医疗机构视实际情况定),与甲方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乙方未按上述规定配备相关部门及其人员,甲方可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责令其整改。

  第三条 乙方应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铜牌;以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等形式,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约定书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四条 乙方的各项收费标准必须遵守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将相关收费标准公布在醒目的地方。同时,乙方必须向参保人员及时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用清单,各种清单要清晰、准确、真实。

  第五条 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服务,包括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及特需服务等,需由参保人员承担自费费用时,应当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执行。否则,参保人员有权拒付相关自费费用。

  第六条 甲方应保证医保信息系统整体安全性和可靠性,提出科学合理的技术和接口标准及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乙方应保证其信息系统符合甲方的技术和接口标准,保证与其系统连接的准确性;乙方应满足甲方的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保证乙方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乙方应接受甲方或受其委托的机构对乙方信息系统准确性和安全性的检查。

  第七条 乙方在为参保人员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手续时应当认真核验医保就医凭证(包括《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在参保人员门诊大病就诊时还应当认真核验登记项目。发现就医者身份与所持医保就医凭证不符时应当拒绝记账,扣留医保就医凭证,并及时通知甲方。对乙方明知他人冒名顶替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对乙方认真核验医保就医凭证,并向甲方举报违规情况的,经查实,甲方应对乙方予以奖励。

  第八条 乙方对参保人员在本院或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的各类检查结果,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保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互相认可,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否则,甲方将追回相关的违规费用。

  第九条 乙方应当按照《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的若干规定》(沪医保〔20xx〕92号)为参保人员配药。急诊处方限1至3天用量,门诊西药、中成药的处方限1至5天用量,中药汤剂处方限1至7天用量,门诊慢性病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的处方限2周内用量。对部分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因治疗需要长期连续服用同一类药物的,门诊处方可酌情限1个月内用量。

  第十条 参保人员要求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品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应当按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外配处方。

  第十一条 乙方经甲方准予开展的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应严格执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所发生的诊疗项目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乙方在机构新建、扩建,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使用新的一次性贵重医用器械等时应事先与甲方协商,未经协商事项所发生的医保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执行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甲方可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xx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对乙方的预付费用实行暂缓支付。

  第十五条 甲方在年终时对乙方实行考核扣减和分担清算,对超预算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分担,合同范本《医疗服务合同》。

  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并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乙方应当按甲方规定的程序与时限,在日对帐通过并正确上传数据后,申报参保人员上月的医疗费用,由甲方进行审核;对未能通过日对帐或明细上传数据与实际不符的定点医疗机构,甲方可暂缓受理或不予受理其医保费用的申报结算。甲方在接到乙方医保费用申报后,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乙方拨付;对违反规定的医保费用,甲方有权作出暂缓支付、不予支付或扣减处理的审核决定。

  第十七条 乙方应当接受甲方或受其委托的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审核和检查。乙方应按规定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当予以合作。甲方应当将检查结果及时向乙方反馈,并在10日之内接受乙方的陈诉和申辩。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加强医保支付费用的预算管理,若乙方当月及年内累计费用超过预算指标比例较高的,甲方将对乙方的医保费用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甲方在对乙方监督检查时,可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门诊处方、住院病史或原始凭证,对违规费用加倍予以追回。

  第二十条 乙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甲方可责令其限期整改、追回费用、根据情节轻重处予通报批评或3万元以下的行政罚款:

  1.在诊疗过程中检查、治疗、用药等与病情、诊断不相符合或提供过度医疗服务,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

  2.违反市物价局、市卫生局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

  3.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进行结算的;

  4.其他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甲方除按第二十条处理外,还可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对其医保约定服务项目或相关科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结算;对情节严重的,可中止其医保结算关系,或解除本约定书:

  1.私自联网并申请结算有关医保费用的;

  2.为未取得医保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提供医保结算服务的;

  3.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准许范围或执业地址提供医疗服务项目,并发生医保费用结算的;

  4.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的人员或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且发生医保费用结算的;

  5.未经许可或不按医保规定开展约定的服务项目,并结算医保费用的;

  6.通过制作虚假医疗文书或凭证等,骗取医保基金的;

  7.无故拒绝、推诿病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

  8.其他严重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甲方若发现乙方的执业医师或工作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违反医保规定的,可处以警告;对情节严重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除处以警告处理外,还可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对其提供医疗服务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结算:

  1.滥用药物、无指征或重复检查、滥作辅助性治疗等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

  2.协助非参保人员冒充参保人员就医,并结算医保费用的;

  3.串通参保人员伪造或篡改处方或医疗费用收据等,骗取医保基金的;

  4.其他严重违反医保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约定书执行期间,乙方机构合并或机构性质、执业地址、执业范围、核定床位、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xx〕10号)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或进行变更登记。否则,甲方可停止其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

  第二十四条 本约定书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采取协商方式予以解决。在甲乙双方的纠纷不能协商解决时,乙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约定书有效期自20xx年8月1日起至20xx年7月31日止。约定期满前1个月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约定书。若乙方在当期约定书有效期内未受到甲方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本约定书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乙方在次年仍未受上述处理的,本约定书有效期再自动延长一年。本约定书有效期(包括延长期)总共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六条 在本约定书延长期内,甲乙双方对需修改的约定内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一方提出终止约定的,自终止约定的书面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本约定书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书面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约定书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约定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区县医保办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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