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随着一次性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开展,一次性住房补贴引发的争议不断地产生,诉至法院的日益增多。由于一次性住房补贴政策性强、操作时间跨度长,期间享受人的婚姻、死亡等情况经常发生变化,使得人民法院对该类争议的受理、审判原则把握不一,审理难度增大。本文试从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财产性质及取得的时间界定两方面予以探讨。
(一)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财产性质
一次性住房补贴是国家取消福利分房和实物分房而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为住房补贴,一次性地发给职工,由职工通过购买或租赁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当事人一般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财产性质存有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对一次性住房补贴是夫妻一方的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未作具体规定,但该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将“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界定为归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利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由于一次性住房补贴是住房补贴的一种形式,依据上述规定,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对一次性住房补贴作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一次性住房补贴应当取得的时间界定。
实践中,对于实际取得的时间一般不会产生歧义,一次性住房补贴多数情况下只存在应当取得的.时间,而且应当取得的时间界定涉及到离婚案件、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继承案件的住房补贴如何分割问题,如何认定出入很大。有人认为,国家的政策法规对住房补贴体现的是补发,补偿期间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离退休之日止,补偿的是工作期间应享有的待遇,应当取得的时间为工作期间。因此,无论何时取得一次性住房补贴,只要在工作期间结婚,都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享受人在离退休后结婚或再婚,即使婚后取得住房补贴,也应当属于享受人的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并不可取,财政部门拨款至各房改单位的时间应当是一次性住房补贴应当取得的时间,原因有二:
一、住房补贴的申请、审核及发放程序中明确规定:职工申请,单位初审,按轮候制度排序,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核后,公示一周,没有异议,由财政部门拨款至各单位,财政部门拨款前享受人根本无法享受到住房补贴。因此,一次性住房补贴应当取得的时间以财政部门拨款至各单位的时间为准。至于一次性住房补贴系列政策的制定时间及政策中规定的时间是制定政策部门行文时间和享受人资格审核的时间,这些时间只解决政策效力及对人效力问题,即什么时间开始、对什么人享有、如何享有问题,与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联系,均不能作为一次性住房补贴应当取得的依据。
二、国家及各地方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系列政策的制定时间、住房补贴的确定和发放时间均处于九十年代末,是以实现“居者有其屋”和住房商品化为目的而制定的系列政策,是应运而生的产物,在此之前享受人不可能享受到该待遇,住房补贴及其应当取得的时间更是无从谈起。工作期间就是住房补贴应当取得的时间的观点有失偏颇。
综合以上两方面的分析,应当取得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内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应当认定为享受人的个人财产。在分清界限的情况下,再结合享受人的婚姻、死亡等具体情况依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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