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认证方式实务调查分析及对策

2017-04-16 调研报告

  法官认证是审判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法官认证建立在举证、质证的基础上,且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裁断依赖于认证结果。而且,证据材料即使在法庭上经过举证、质证程序,如果不经过法官认证,也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具体说来,认证是指法官对庭审中双方当事人提供并经过质证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和综合分析,确定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效力的诉讼活动。认证是法官的职权活动,通过法官主观上的判断推理活动来完成,因此,认证活动和结果就不可避免带有法官主观上的处事痕迹,且这种主观性特征也必然会影响认证质量和结果。由于目前没有成文的认证规则指导法官认证,实践中法官的认证方式多种多样,由此产生的认证效果也各不相同。在证据理论研究突飞猛进的今天,从实务考察的角度对法官认证方式进行分析,并结合审判实践探索科学、合理的认证方式体系,从而用一种比较统一的形式客观反映抽象认证活动的过程。这样做不仅对当前证据立法和审判方式改革均大有裨益,同时还可以最大限度地抵销法官认证的主观性带来的弊端,进而保证案件审理的质量。   基于这种考虑,笔者于XX年11月就法官的认证方式问题在我院进行调研。本次调研以问卷的方式,针对一步认证与两步认证、当庭认证与庭后认证、单一认证与综合认证问题,从不同角度对法官认证方式进行实务考察,获得了探索切实有效认证方式的第一手资料。在此基础上,通过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归纳认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规范法官认证方式提出一些建议和对策,希冀增强法院认证的客观性,以提高认证质量。   一、本次调查的内容   调查问卷分为两部分。为使调查活动收到预期效果,第一部分介绍了关于认证的一些知识,其中包括目前理论界将认证方式分为一步认证与两步认证的介绍。而且,将认证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证据的采纳,即确认某个证据能否获准进入审判活动的“大门”;二是证据的采信,即确认某个或某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前者主要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后者主要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对于认证的方式,主要介绍一步认证和两步认证、当庭认证和庭后认证、单一认证和综合认证的相关知识。第二部分是以设立选项的方式提出需调查的问题,由法官根据自己在审判实践中认证情况确定应选项。其中,对实践中的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认证方式,认证方式与举证、质证方式的关系,我国今后认证制度的改革方向等问题进行较全面的调查。   二、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分发问卷230份,收到有效答卷209份。其中,来自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的问卷35份;民事一审法官的问卷30份;民事二审法官的问卷45份;经济一审法官的问卷19份;经济二审法官的问卷18份;涉及审判业务的其他庭室法官的问卷62份。此次接受调查的209名法官,均是在审判一线工作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大多具有较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较丰富的审判经验,对证据法律和理论比较熟悉,并直接从事所承办案件的认证工作。而且,他们是首都法院的法官,审理过许多疑难、复杂、重大及新类型案件,在认证方式上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这些优势对我们考察与探索法官认证方式有极大帮助。因此,这种具有普遍性的调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抽样调查的片面性,能够充分、全面地反映认证方式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法官对三组认证方式的感性和理性认识。   三、调查结果分析   笔者拟对有关调查结果分别进行归纳和分析,指出当前认证方式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一)关于“一步认证”和“两步认证”   “一步认证”和“两步认证”是当前学者根据认证规律提出的分类。即根据法官对证据的认定过程是否划分为采纳和采信两个阶段,将认证方式划分为“一步认证”和“两步认证”。“一步认证”,是指法官对证据的认定过程不分为采纳和采信两个阶段,而是一次性完成对证据能力和证据效力的认定。“两步认证”,则是指法官对证据的认证过程分为采纳和采信两个阶段,分别完成对证据能力和证据效力的认定。   1.关于两种认证方式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问题。对于“一步认证”和“两步认证”在实践中的采用问题,调查结果表明,主要采用“一步认证”的占32%;主要采用“两步认证”的占48%;回答为“不好说”的占20%。这一调查结果符合当前法官认证现状。尤其是近乎一半的法官主要采用“两步认证”,从审判实践角度充分证明这种认证方式新分类的合理性、科学性。这种情况在刑事审判庭体现得更为明显,71%的刑事法官主要使用“两步认证”的方式。因为,刑事案件有其自身特点,且认定案件事实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其判决的严厉性高于民事判决。这不仅对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要求很高,而且在认证方式上也是相当谨慎的,因此两步认证便成为刑事法官的最佳选择。与此相反,民事证明要求为高度盖然性和优势证据,对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要求就相应降低,法官采用“一步认证”的可能性就大。因此,调查结果显示,民事审判庭的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多采用“一步认证”,尤其是一半以上的审理二审民事案件的法官采用这一认证方式。而且,从审判实践看,越是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认证活动就越困难、复杂,使用“两步认证”能够首先保证了证据的合法性和相关性,确保进入裁判活动的证据的证明能力,在此基础上再对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进行审查判断,就能保证审查判断证据的连贯性和逻辑性。   而且,回答“不好说”的法官人数要多于采用“一步认证”的法官。这从一个侧面可以看出,尽管在具体分类上无法区分采用的认证方式,但在审判实践中仍然会采用一定的认证方式进行认证的。在这种分类情况下,42位法官不是采用“一步认证”,就是采用的“两步认证”,只不过这种分类不那么明显罢了。也就是说,这种分步认证的过程虽然没有在诉讼过程中显现出阶段性,但法官在潜意识里还是对认证方式自觉地进行了逻辑层次的划分。   另外,一些法官提出对“两步认证”的概念不是很清楚,并提出此种分类中“两步认证”是否是审判实践中当庭认证与庭后认证两个步骤。因为,目前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一种“两步认证”:庭审中,法官对每一个经过质证的证据都会形成一定程度的认识,且对一部分经过举证、质证程序的证据作出是否采信的决定;在庭后

还要对没能当庭认定的部分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和分析,尤其是对一些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在法官看来,这一认证过程也被分成两步。因此,从认证形式上看,这也是“两步认证”。笔者认为,从本质上看,这种“两步认证”不同于学术分类的“两步认证”。因为,这种形式上的“两步认证”的每一步均涉及对证据能力和证据效力的认定,是以认定的证据数量为标准划分的,当庭认证与庭后认证仅是认定的证据的“量”有差异,与“两步认证”中以采纳和采信作为划分标准有着本质区别。   2.关于两种认证方式中谁更符合认证的规律和要求   在就这一问题进行调查时发现,17%的法官认为“一步认证”符合认证的规律和要求,大部分(占69%)法官则选择了“两步认证”,14%的法官认为“不好说”。   认证规律是由认识规律决定的。人类对任何事物的认识均是从不知、知之甚少到认识深入的过程。同样,法官首先采纳一种证据乃至各类证据,在进行综合分析、审查判断后,经过推理来认定案件事实。认证实际上是对案件事实或部分事实、情节的认识,可以称作为一种特殊的认识,即通过认证过程在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有一定认识后,必须要对案件事实作出决断。从这一点看,大多数的法官认为“两步认证”更符合认证规律和要求,不仅符合认识规律,而且也与现实情况极为相符。因为,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对证据进行采纳时,需要判断其与待证案件事实的联系及该证据的形式、收集手段、程序等是否合法,才能决定是否允许其进入证据的采信阶段。在这一过程中,法官对证据的相关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就可能对证据的内容及其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哪些方面或情节有一定的了解,一旦证据进入采信阶段,就要对该证据进行证明定位,将其与其他证据对比印证,藉此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和处理。30名法官认为“不好说”哪一种认证方式更符合认证规律和要求,可能认为认证本身就是比较复杂的工作,是为最后确定案件事实服务的,只要能正确审理案件,采用哪一种认证方式均可,也不好确定谁更符合认证规律和要求。另外,由于案件情况的复杂性,法官业务素质也有所不同,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少部分法官认为“一步认证”更符合认证规律和要求的问题。因为,“一步认证”对法官素质和审判技能要求很高,而当前的法官各方面条件还不能完全达到这一要求,自然会制约法官采用“一步认证”。   3.关于哪种认证方式更有助于提高法官审判技能   在这一问题上,21%的法官选择了“一步认证”;61%的法官则认为是“两步认证”,还有18%的法官回答“不好说”。从这一数据可以看出,大多数的法官认为“两步认证”更有助于提高审判技能。这充分说明“两步认证”的优点更是得到审判实务界的肯定。人民法院的审判方式改革日益深入,对法官的庭审技能要求越来越高,不仅要求其有较高驾驭庭审的能力,因时因势引导诉辩双方举证、质证,围绕争议焦点深入地调查和辩论,而且要求法官认证的理性化。同时,当前法官素质不能象法律规定得那样整齐划一。为保证审判质量和效率,法官采用“两步认证”进行审查判断证据,其条理化和逻辑化可使主观的认证活动有章可循,避免了同时考虑过多因素、“眉毛胡子一把抓”可能造成的失误。这样,不仅能稳妥地、正确地判断案件事实,而且也能在分步认证的过程中积累经验,提高审判技能。另一方面,“一步认证”虽然效率高,但一般是适用于案情清楚、简单,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且对法官的个人能力和审判经验要求很高,并不是每名法官所能达到的,故选择“一步认证”的法官就少得多。   4.关于在审判中对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宜采用哪种认证方式   在直接证据宜采用的认证方式问题的答案中,41.6%的法官认为宜采用“一步认证”;22%的法官则选择了“两步认证”;36.4%的法官认为对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审判实践中存在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直接证据虽然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但对其进行审查判断更应当谨慎。否则,一旦发生认证错误,将会直接影响到对整个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处理,其后果将比对间接证据认定错误要严重得多。可能出于这种考虑,仍有一半以上的法官没有选择“一步认证”,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选择“两步认证”或“不能一概而论”。但是,40%以上的法官选择“一步认证”,不仅表明法官认证的心理素质较强,认证经验丰富,也说明了法官对直接证据的确信度高,认证行为越来越独立和理性化。而且,对于一些事实比较清楚的案件,一次性地完成对证据能力和证据效力的认定,不仅实践上具有操作性,也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   对于间接证据,只有9名法官选择“一步认证”;大多数法官(131名,占62.7%)认为应当采用“两步认证”,还有33%的法官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这一调查结果比较符合间接证据的特点和认证规律。大多数法官选择了“两步认证”的方式,甚至有的审判庭法官全部选择了“两步认证”。这是因为间接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并能够组成证据链条,且据此所得出的结论具有唯一性、排他性,才能作为定案依据。法官在运用间接证据时,由于证据数量较多,相互间的联系不明显,必须首先进行相关性和合法性筛选,理清头绪后才能对其进行分析、判断,决定是否采信。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不得不采取“两步认证”。   (二)关于当庭认证和庭后认证   根据认证活动的时间和地点,认证方式可以划分为当庭认证和庭后认证。当庭认证,是指主持审判的法官对于一方诉讼当事人提交并经过对方当庭质证的证据,在法庭上当即作出采信与否的认证。庭后认证,是指主持审判的法官对于诉讼当事人提交并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不在法庭上当即进行认证,而是在庭审后进行的认证。当庭认证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而是随着近年来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要求审判公正与效率兼顾,特别是在刑诉法修正、实施后,我国法学界和实务界提出的认证概念,在实践中被作为实现审判公正、公开和效率的有效途径。有关调查情况及分析如下:   1.关于在审判中法官使用哪种认证方式   所有的有效问卷中,选择“使用当庭认证”的只占2%;选择“通常使用当庭认证,少数情况下使用庭后认证”的占29%;选择“通常使用庭后认证,少数情况下使用当庭认证”的50%;选择“使用庭后认证”的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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