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言
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不仅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损害政府公信力.也打击了消费者的信心。抑制了正常消费.这非常不利于食品行业的健康成长。如何防范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研究课题 本文以此为出发点.以国内外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分析为基础.提出基于tem 原则的对策建议
2 国外主要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国外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完善.大多建立了涵盖所有食品类别和食物链各环节的法律法规体系 但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设置存在显着差异.具体可分为多部门监管模式和单部门监管模式
2.1 多部门监管模式
美国是多部门监管模式的代表 以美国为例.美国联邦及各州政府具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能的机构有20个之多.但其中最主要的`.具备制定食品安全法规和进行执法监管的联邦行政部门有5个:卫生部(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dhhs)的食品药品管理局(food anddrag administration,fda)、农业部(u.s.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usda)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ood safety and inspecti0nservice。fsis)和动植物健康检验局(animaland plan t health inspection service.aphis)、环境保护局(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epa)、海关与边境保护局(bureau of customs and border pmtee.tion,cbp)。
美国选择多部门监管模式的根本原因在于美国建国之初就制定了执法、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的国家治理原则.食品监管也不例外 但必须注意的是,美国主要是按照食物的种类来划分部门职能。这样在对特定食品进行监管时实现了功能上的集中监管。
2.2 单部门监管模式
单部门监管模式是欧美国家选择的主流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1)加拿大。加拿大1997年3月通过《食品监督署法》,在农业部之下设立一个专门的食品安全执法监督机构— — 加拿大食品监督署(canada food inspection a.gencv。cfia),统一负责加拿大食品安全、动物健康和植物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加拿大食品监督署负责农业投入品监管、产地检查、动植物和食品及其包装检疫、药残监控、加工设施检查和标签检查,真正实现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性管理。
(2)德国。德国于XX年初将原由卫生部负责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能交由新成立的消费者保护、食品和农业部负责。其他有关部门(主要是卫生部门)依法应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农业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3)英国。英国政府1998年发表了白皮书“食品标准局— — 变革的动力” 白皮书指出政府有必要设立标准局. 以结束食品安全和标准发布管理方面混乱不明的状况。其后颁布(1999年食品标准法》,于2oo0年4月成立了一个独立的食品安全监督机构— — 食品标准局(food standardsagency。fsa)。fsa的宗旨是保护与食品有关的公众健康和消费者的利益.其遵循三个指导性原则:消费者至上:开放性和参与性:独立性。它的使命是与地方当局合作.借助肉食品卫生局(meat health ser.vice.mhs)的工作对食品安全和标准有效地进行实施和监督:采用准确和明示的标识支持消费者选择:就食品安全、营养及食用向公众和政府提供咨询。
(4)丹麦。改革前,丹麦的食品安全由农业部、渔业部、食品部三大部委共管,每个部门都拥有自己的领导和职员。另外.三大部委下设一些代理机构.还有多个服务单位.形成庞大的管理系统。监管机构的复杂性.导致当时的食品安全监管出现一系列问题.主要表现在各个部门的职责发生重叠或者出现分割区.各个部门的检测出现冲突,资源利用效率低下。通过合并.丹麦政府成功地将由三个部门共管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转变为一个独立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 食品与农业渔业部.统筹对全国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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