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宽社区矫正的新口径

2017-04-16 调研报告

    加强社区矫正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适应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强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推进社区矫正规范化,努力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是贯彻落实《法制江苏建设纲要》,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效率,引进现代“教育刑”先进理念,实现法律服务机构与社区矫正无缝隙衔接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社区矫正的“瓶颈”     社区矫正是社会文明进步、刑事政策日趋理性化的重要标志,它隶属于刑事司法体系,是非监禁或暂缓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将那些罪行轻微或者经过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于再危害社会的罪犯置于社区,在国家机关的指导下,充分利用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等社会资源以及社会力量,在判决、载定或确定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是社区矫正的本质目的。     1.社区矫正的问题症结     社区矫正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开展产生了一定的束缚和影响:从社区矫正的实践情况看,民众对社区矫正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差,司法部门在对执法主体的责权利的研究定位点、适应性上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从完善法律制度的践行上看,社区矫正的法制化程度还不高;从维护司法~的作用上看,对犯罪人的法定权利意识仍有不足或缺漏;从管理模式的形式上看,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运用欠缺,科技含量还较低。因此,为了顺利组织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社区矫正的有序进行,提高社区矫正的高质有效,国家司法部门应制定一部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项法律,设置专项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提供经费保障,配套相关条例和措施,明确社区矫正的性质、形式、内容和流程,规定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等。同时,修改刑法、刑诉法、监狱法等现行法律,为社区矫正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为实现社区矫正各个工作环节的规范化、法制化提供技术支撑。      2.社区矫正的矛盾焦点    “纲要”中指出“司法机关应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可条文粗疏、笼统;虽然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也有社区矫正的若十规定,但在实际工作流程中缺乏可操作性、针对性。同时,在市场经济特殊的转型期阶段,社会经济成份、组织形式、就业模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的日益多元化,社区对罪犯监督管理的“瓶颈”日趋凸显。一是随着市场经济形式发展的不断变化,社会综治形势总体趋于稳定的同时,大案、要案、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刑事案发总量居高不下,公安武警严打防控任务日益繁重,现有警力超负荷运转,从而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上难以投入更多的精力、警力,使得监控的威慑力与督导的领导上产生矛盾;二是随着城市现代化的日益发展,卫星城镇的不断崛起和旧城改造,人户分离现象愈演愈重;无当地城市常驻户籍而滞留在城市进行务工、经商、探访、旅游观光、中转和路过等活动人员的不断增加,社区的监控压力日益增大;某些社区居住人群混杂,地处城乡接合部真空地带,使部分非监禁或暂缓监禁的服刑人员,脱离户藉所在地,另辟居所,逃脱监控,群众监督与社区防控基本流于形式,使得因缺乏矫正条件而被判自由刑的犯罪分子与社区正在矫正的对象相比,在矫正尺度与法律的公平、公正处理方式上产生矛盾。三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下岗职工、社会失业人数的增多,社区服刑人员自身在就业、生活、医疗、子女入学等保障方面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在需要社会相应的组织给予协调、指导和帮助时,而恰恰现行的法律没有这个方面的职责要求,使得社区矫正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与法律的支撑上产生质量效率的矛盾。因此,只有行之有效地解决社区矫正的“瓶颈”问题,才能促使矫正对象成功地回归社会。     二、社区矫正的着力点     社区矫正的本质属性是对部分非监禁或暂缓监禁的服刑人员在社区进行“修理、剪枝”和重新“修复”,为犯罪人建立再社会化的桥梁。因而,矫正是否高质有效,事关公共社会安全和司法改革的成果。     1.重视“小社区、大社会”的矫正理念    社区矫正的关键在于使犯罪人回归社会,形成社会再生资源,其核心是矫正质量,形成可资资源。为此,“小社区、大社会”的矫正理念,是指在省或市司法机关的宏观领导下,以区(县)司法局、街道司法所为基本矫正组织,统一领导或指挥辖区中的派出所、矫正工作者、矫正志愿者、各种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厂矿企业、学校、社会服务保障组织融为一体,并以社区为单位划分矫正执法区域。各社区矫正执法区域,应编组多支功能不同的区域矫正执行小组,实行既有重点,又有较大覆盖面的多层、多道监督防控部署,采取积极有效的矫正措施,对在社区服刑的犯罪分子在现行法律制度的框架内,依法矫正。通过矫正领导管理机构积极组织社会力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的同时,司法机关协调社会的相关部门,指导和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就业、生活保障以及其它社会等问题,保证社区服刑人员从思想上得到彻底改造,顺利完成人格的重新社会化,回归社会和融入社会。     2.重视矫正的监控能力     社区矫正并不是一把万能钥匙,防止因社会和人为因素的.变化而导致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思想出现反复而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依法打击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性质的刑事犯罪等各种犯罪活动,层层落实治安防范责任制,构建预防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工作机制,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是构建和谐社区的重要保障。一是精心构筑群防群治网络,全面推行定点哨、流动哨、义务哨的“三哨联动”机制,形成交叉、立体、全方位的治安防控网络;二是各类群防群治队伍纳入派出所管制,由管段民警管理、指导、考核和组织沿街巡逻、干道卡口、定点设伏、区域警戒的监控机制,形成相互配合、相互督导的协防矫正态势,提高社区矫正的监控能力和水

平。     3.重视矫正的方法手段     社区矫正应依法组织“矫正”,加强责任意识、使命意识、服务意识、危机意识和安全意识,对矫正对重塑改造意识、回归社会意识。着重在提升破解难题上下功夫,在提高矫正工作本领上下功夫,在实施矫正的方法手段上下功夫。一是重视教育矫正。通过“听法制讲座、看法制园地、办法制知识竞赛、读法制报刊、唱文明歌曲、做文明事、干文明活”等多种教育形式,引导矫正对象熟悉法律法规、掌握政策形势、知晓道德规范、掌握行为准则,使其在思想上真真切切反思悔过,行动上老老实实地服刑认罪,顺利地完成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地改造任务。二是重视心理矫正。根据矫正对象的心理需求,结合其犯罪历史、犯罪原因、心理类型、心理特点、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个体档案,研究心理矫正执行预案,进行心理分析,适时心理咨询,实施心理矫正,帮助其树立正常的心态,增大其心理的承受能力、排除其犯罪的诱惑力、加强其外界的抗干扰力,增强其适应社会、服务社会的信心,促使其开始重新生活、重新做人的能力。三是社会公益劳动矫正。根据矫正对象的年龄和身体状况,灵活采取多种公益劳动形式;根据矫正对象的职业状况,具体确定公益劳动的时间、程度和方式;根据矫正对象的技能状况,合理安排公益劳动的性质、类型和强度。通过组织其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既增强了其公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也使社会和受害人在心理和精神上得到了一定的补偿,同时也较好地维护了其矫正对象的自尊。四是制度矫正。建立和完善与矫正践行相适应的工作制度,是现行法律的有效补充,更是矫正质量的重要保证。社区矫正组织应根据“五种服刑人员”的服刑情况,建立和完善登记、走访制度,每日见面考勤制度、问责制度、考核评议制度、联系会议制度,思想教育制度、公益劳动制度,根据犯罪人服刑、认罪和改造的现状,适时制定或下发矫正工作的系列规定、措施和通知等,使社区的矫正对象在制度的约束和束缚下,朝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流程有序、规范地进行。     三、社区矫正的“节点” 因子     社区矫正工作头绪繁琐,组织复杂,复归活动任重道远,社区矫正的工作环节很多,抓住主要的关键节点,能促使矫正工作事半功效。     1.核查社区矫正对象数量     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工程。矫正对象数量核查的准确与否直接涉及到社会各个行业部门、法律服务、刑罚制度、社区管理、劳动就业、医疗保险、社会保障等各个层面的相互配合问题。核查内容主要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载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正在社会服刑的“五种人”的数量;被暂予监外执行的但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处于哺乳期、生活不能自理对社会构不成危害的人数;职务犯罪、技术犯罪、参加团体犯罪、个人因素主体犯罪以及故意伤害、放火、xx等暴力刑犯罪的人数;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罪的人数。核查矫正对象的数量是社区矫正的一项基础工作。为此,区(县)司法局、街道司法所应下发 “矫正对象核查”的通知,内容主要包括:核查重点、核查方法与要求、统计与上报等。      2.合理确定矫正比例     矫正比例特指实际矫正对象的人数与社区人口总数之比。确定矫正比例是社区矫正的一项关键工作,比例的确定应根据社区在区域中的战略地位,以及社区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及人口数量等有关资源条件。具体确定多少,应根据社区的矫正承受能力或者帮教能力而定。矫正能力是指在3至5年内或可以矫正对象的人数。它是确定向社区输送矫正对象的数量以及选择帮教社区的基本依据。矫正能力的指标为矫正比。一般经济发达的地区,矫正比较高,相反要低一些。矫正比的适宜度可根据本社区的经济状况、社区的各项建设程度,以及社区的人文文化和通往社区交通状况。矫正比原则上可确定为1:100或者1:50,但这是一个不确定的比值,具体比例,应根据本各社区的矫正能力确定。      3.灵活选择矫正形式      目前对矫正对象在矫正的形式上,美国的社区矫正,主要根据不同的犯罪类型采用家中软禁、电子监控、中途训练所、连续的报告中心、罚款、赔偿、社区服务等不同的社区矫正形式。根据我国司法改革的实践,以及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需要,依据核查矫正对象的数据和犯罪类型统计,有针对性地设置社区服务、公益劳动、电子监控和中途训练所等一些轻重不同的惩罚矫正形式,从而使社区的矫正功能发挥至极效。     4.及时组织科技矫正     经验表明,社区矫正的质量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科技的进步和高新技术的应用。因此,组织科技矫正主要包括建立“一个平台、一个数据库、一个无线集结群网络、一套管理维护机制”的矫正基础工程。 “一个平台”,即在本社区地理信息系统上,叠加矫正行动需求的信息而建立的基于gps的覆盖全地区的矫正应急指挥的网络平台。“一个数据库”,即建立社区矫正应急处置预案数据库。数据库主要用来储备总预案、分预案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性犯罪的应急指挥处置方案,还有各种有关需求的矫正信息,并根据情况进行等级划分。“一个无线集结群网络”,即各块、条、行业或企事业部门、省、市、区(县)、街道四级矫正组织及相关的业务部门或服务单位、社会保障组织等,应建立大功率电台以上的应急联动系统。“一套管理维护机制”,即建立一整套章程和管理办法,包括信息的维护、动态更新等,为了检验其系统在应急时刻能否起到关键作用,可结合治安防控演习,完善其功能。      5.适时进行队伍培训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要求必须建立一支与矫正工作相适应的高素质矫正队伍。为此,适时进行队伍培训是保证矫正质量的首要前提。组织队伍培训主要采取的方式:一是实施专题式教学。将国家政策、法规教育,治安形势、矫正发展趋势等分若干个专题供学员进行研究和学习,通过让学员解决真实性问

题,来掌握隐含于其中的知识,形成解决当前矫正工作存在的难点、热点和重点问题的能力。二是按矫正基本知识、运用规律、参观见学、总结提高的步骤实施全过程培训。矫正基本知识,主要侧重于讲清解决矫正工作的基本问题;运用规律,主要是给出背景材料,实施案例、实例教学;参观考察,组织学员到具有典型的矫正社区参观考察,把专题研究引向深入;总结提高,主要组织学员运用所学理论,结合社区矫正的现实问题,撰写研究报告,并组织交流,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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