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社会保险监督工作的思考

2017-04-16 调查报告

加强社会监督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社会保险监督是社会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工会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
职工期盼的《社会保险法》已在我国正式实施。《社会保险法》第九条规定:工会有权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这一规定为工会组织参与社会保险监督提供了直接、明确的法律保障,也赋予工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新的法律资源。加强社会监督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社会保险监督是社会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工会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工会人在参与社会管理的过程中,能否增强资源意识,运用好这一新的'法律资源,是一个考验。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条规定: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笔者曾参与过《社会保险法》立法的有关工作,深知这一规定来之不易,在法律上保障了社会监督的独立性地位。对解决现有各级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存在的组织不健全、职责不明确、制度不完善、活动不正常的现实问题,很有针对性、指导性。
上海社保大案发生之后,中央虽三令五申,但是社保资金不纳入专户管理、挤占挪用等问题仍频频见之于各地审计公告中,且违纪违规问题资金数额巨大。到,全国范围内社保基金滚存结余已从的1224亿元迅速扩大到近2万亿元。如此庞大的资金是职工的养命钱、救命钱,最近,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全国调查报告显示,各地社保基金仍然存在“管理不到位、运作不透明”等风险。
这些风险就是职工的风险,就是社会管理的风险。工会能否有效参与社会管理,帮助职工及时规避这一风险,关键要运用好《社会保险法》这一新的法律资源。工会组织特别是地方工会的当务之急要做两件事:一是深刻认识、积极宣传工会参与完善社会保险监督体系的职责。《社会保险法》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三个方面,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险监督体系,工会在社会监督方面居于不可或缺的实体地位,肩负前所未有的法定职责。二是积极推动、全力参与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工作开展。要按照社会监督的独立性、广泛性的要求,推动各级政府及时调整原来社会保险(保障)监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结构,重新制定委员会章程,争取在同级地方工会设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同时慎重怜选、认真培养委员会的工会代表,积极推荐职工代表,保障工会和职工代表切实履职,有效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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