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看守所对在押人员在人权保护方面,主要存在以下不足:1、对在押人员的诉讼权利保护不够,隐形、变相超期羁押现象仍然存在。高检院、高法院、公安部多次联合下文严禁超期羁押,将杜绝超期羁押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目张胆的超期羁押是很少有了,不少地方甚至连续多年保持了无超期羁押的辉煌记录,但表面合乎法定期限,实质超期羁押的'隐形、变相超期羁押现象仍然存在,这无疑是对在押人员人权的严重侵犯。2、一些看守所还存在牢头狱霸殴打、体罚在押人员等监管不到位、管理混乱的问题。如躲猫猫事件等。3、一些看守所监管场所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被监管对象的“居住权”得不到有效保障。4、在押人员其他权利未能得到充分的保护。如在押人员的消费义务,在一些看守所,在押人员只要一进看守所,不管条件如何,就要购买由看守所统一提供的生活必需品。还有的以较高的价格向在押人员出售商品,在押人员的伙食标准也未能随着社会上物价的上涨而有所提高等。
看守所等监管场所人权保护不足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看守所执法人员在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一)认为被监管对象在监管场所只有接受教育和改造的权利,没有必要过多地强调其他权利;(二)认为被监管对象是坏人,有些甚至是社会渣子,监管条件差一点对他们也是一种惩罚;(三)认为被监管对象虽然是公民,但他们是违法和涉嫌犯罪的公民,不可能和其他公民享受同等待遇;(四)认为被监管对象的合法权益是应该保障,但当地条件有限,无法保障;(五)认为保障被监管对象合法权益不仅需要物质准备,而且需要思想准备,而思想准备需要一个过程。因而在权益保障方面,主观上持观望态度,行动上表现为“不作为”。另外就是立法滞后,我国现行的看守所条例是1990年制定的,其中一些内容已明显落后于形势的发展,造成了对在押人员人权保护的法律依据不足。
在崇尚“法治”、保障人权呼声高涨的今天,严防“躲猫猫”事件再次发生,人民检察院应充分发挥驻所检察监督职能,强化看守所被羁押人员的人权保障机制,树立维权意识,转变执法观念,突出人权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提高依法监督的水平,使驻所检察工作更具人性化,实施全方位、多角度的人权保障。
一、加强收押、出所活动检察监督,保护公民不受非法羁押
1、把好“收押出所检察关”。在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时,现场检察《拘留证》、《逮捕证》、寄押凭证、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收监执行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手续是否齐全,检查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对收押、出监凭证进行审查,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纠正非法收押现象。
2、把好“羁押期限检察关”。超期羁押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基层检察院应力争使所有驻所检察室与其看守所信息联网,以便驻所检察室对羁押期限实行动态监督,检察人员认真执行羁押期限预警机制,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包括在押人员入监权利和义务告知制度、在押人员控告申诉材料递转制度、约见检察官制度、羁押期限届满前预警、催办制度,跟踪监督制度以及信息通报等制度,促进驻所检察室在督促、监督方面的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杜绝超期羁押,有效保障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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