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

2021-10-30 担保合同

  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担保合同10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担保合同 篇1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合同所设定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形式不发生担保效力,担保人还可能承担担保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责任。

  1.无效担保合同的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些法律的规定,确认了无效担保合同的归责原则是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属缔约过失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也正是以民法上以过错为原则而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2.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时,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无效担保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范围的确定取决于债权人因担保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担保人和债权人对无效合同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和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规定,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应按如下情形处理:

  (1)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归责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双方都有过错,也无论无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损失的,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种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以及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而缔结担保合同的情形。

担保合同 篇2

  总承包商付款(供货)委托保证合同(试行)

  编号:(工字)第号

  委托保证人(总承包商,以下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保证人(以下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鉴于甲方与(以下简称供货商)于年月日签订编号为《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向供货商提供付款保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1.1本合同所称总承包商付款保证是指,乙方向供货商保证,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时,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代为支付的行为。

  1.2本合同所称货款是指。

  第二条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2.1乙方保证的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向供货商支付的货款。

  2.2乙方保证的金额是甲方应支付货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___元(大写:)。

  第三条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3.1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履行付款义务期限届满之日后日。

  3.3如甲方与供货商协议变更主合同的付款时间,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变更后的时间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向供货商支付货款时,由乙方向供货商支付。

  第五条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5.1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5.2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 。

  5.3本合同生效后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第六条反担保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借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8.1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日内,向供货商出具《总承包商付款(供货)保函》。

  8.2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 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8.3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与供货商修改、变更主合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其主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8.4甲方应全面履行主合同,及时向乙方通报主合同的履行情况,并积极配合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9.1向法院起诉;

  9.2向提起仲裁。(写明仲裁机构名称)

  第十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1.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担保合同 篇3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丙方(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甲乙丙三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借款用途:

  二、借款金额:

  三、借款期限:______,自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年__月__日止。

  四、借款利息:自支用借款之日起,以转入结算户数额按月利率 ‰计算。

  五、还款方式:

  1.甲方可在借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利息按月清偿。

  2.甲方可提前还款,但要全额支付利息。

  六、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不还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加收50%的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2.甲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偿还全部款项及全额利息。

  七、担保条款:

  1.丙方同意为乙方向甲方提供担保。丙方担保的主债权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元。

  2.担保方式:连带保证责任。

  3.担保期限: 年。

  八、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借款本息全部消偿后自动失效。

  九、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合同签订地:

  年 月 日

担保合同 篇4

  论文摘要

  一、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四、我国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缺陷

  五、我国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完善的建议

  六、结语

  摘 要

  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依合同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此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责任,即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所谓权利瑕疵担保,即保证买受人不致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而丧失其标的物;所谓物的瑕疵担保,即担保标的物应具有通常的品质或特别保证的品质。买卖的瑕疵担保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的一项重要义务,也即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担保其品质及其移转的标的物权利上不存在未告知的瑕疵。我国合同法理论肯定出卖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即出卖人应保证标的物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标的物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质量标准,即为有瑕疵,买受人用通常方法检查即可发现的瑕疵,属于表面瑕疵,需要经过技术鉴定或者在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瑕疵,属于隐蔽瑕疵。出卖人对于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都应承担责任。

  本文重点阐述了两项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表现情况以及存在的缺陷。本文还叙述了对我国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一些完善建议。

  关键词:买卖合同 瑕疵担保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一、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有偿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买卖合同最基本的法律特征。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交付财产取得价款的一方称为出卖人,接受财产交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依合同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此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责任,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责任。只要权利或物有瑕疵,出卖人必须负责,因此属于无过错责任。正好与其违约责任的过错归责相对应。其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平衡出卖人与买受人的利益和风险。那么我国《合同法》对于瑕疵担保责任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它在买卖实践中又存在哪些缺陷呢?下文将分别进行讨论。

  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一)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种类: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担保标的物应具有通常的品质或者特别约定的品质。它包括价值瑕疵担保责任、效用瑕疵担保责任和所保证的品质担保责任三种。物的价值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担保标的物无灭失或者减少其价值的瑕疵。这里的价值是指物的交换价值,而不包括物的使用价值,使用价值的担保属物的效用担保。效用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应担保标的物具备应有的使用价值,标的物无灭失或减少效用的瑕疵。这种效用包括通常的效用和合同中约定的特殊效用。例如,自行车作为代步工具,冰箱为了保存和冷冻食品等即属于物的通常效用。但假设合同中约定的自行车为助动车,这就是特殊效用。所保证的品质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应担保标的物具有其所保证的品质。出卖人对标的物所具有的品质保证,应

  以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理由:

  第一,通过对出卖人施加该项义务,使买受人的利益得到满足,保障其利益的实现无任何阻碍,以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这是由买卖合同的有偿性所决定的。一切有偿合同均存在着等价关系,即一方取得权利或物品,是他支付了相应价款所应得到的结果。第二、由于科技迅速发展,各种各样的新产品层出不穷,产品的制造与销售越来越现代化,同时也越来越重视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这就需要出卖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对标的物的质量作出明确说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第三、现代经济社会中,当事人达成买卖交易,往往是通过先进的通讯﹑电子手段,双方并不见面。这样,由于买受人在收货之前没有机会看货,就只能通过买卖合同来确定标的'物的质量,也就要求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对标的物质量有完善的保障措施。总之,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律基于买卖合同有偿性的特殊要求和对消费者的特别保护而规定的。这种责任的存在,对于买卖交易的安全和消费者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一)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成立的条件

  根据一般通论,出卖人将标的物出卖于买受人就应对买受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但要出卖人真正承担担保责任,必须符合下例条件:(一)权利瑕疵必须于买卖合同成立时存在,即瑕疵的先在性。如果在合同成立时未有权利瑕疵的存在,只是在嗣后发生权利瑕疵,则发生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或风险承担问题而不发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二)权利瑕疵须于合同履行时依然存在。如果在合同成立前或合同成立后存在过权利瑕疵,但于合同履行时出卖人已将该瑕疵除去,则买受人得到的仍是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三)须合同成立时买受人须为善意,即买受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该权利瑕疵的存在。如果买受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可能对该标的物存有权利,则出卖人对

  该瑕疵不负担保责任。(四)须没有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如《合同法》第290条规定:“当所有人将出租给他人的房屋出卖时,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人仍然有效,承租人仍然享有房屋的租赁权。”此时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因为买受人虽然承受了义务,但他也获得了租赁合同中的权利,没有利益的损失。(五)须买受人受有损失或损害,即由于第三人向买受人主张权利使买受人的所有权丧失或受到限制。如果买受人没有受损自无法律救济的必要,也无须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以上五点作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成立要件是缺一不可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则担保责任不成立,买受人无权向出卖人提出赔偿请求。除此之外,我认为还有两个基本的前提条件:一是所有权已移转于买受人。所有权移转于买受人后,则说明买受人已成为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在此之前买受人不享有所有权,第三人没有向其主张权利的理由,即使提出也是没有用的。在我国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有两种(交付和登记),只有履行了相应的移转所有权的手续才能发生所有权的变更。只有当第三人向买受人主张权利时,才会妨碍标的物所有权的完整性,买受人所得到的非为合同缔结时所期望的权利。此时,出卖人才应向买受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二)权利瑕疵的类型及其担保责任成立的可能性

  权利瑕疵担保中,权利瑕疵的类型是不同的。在善意取得制度完善的情况下,各种权利瑕疵引发的担保责任的可能性是不同的。

  1、出卖人无所有权或仅有部分所有权。出卖人无所有权或仅有部分所有权是指标的物为他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此种情况下出卖人实为无权处分,无权处分在我国《合同法》上规定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原权利人享有追认权。2、买卖标的物上存有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3、标的物上存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

  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担保物权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4、标的物上存有第三人的知识产权。这主要是指该标的物本身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的产物。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在标的物上存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权利瑕疵时,不管买受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出卖人都不会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也就是说,在整个买卖合同领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生存空间是相当狭小的,仅存在于标的物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且买受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购买该物而该物尚未全部售出或使用寿命尚未届满还须继续使用的情形。

  四、我国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缺陷

  (一) 《合同法》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缺陷

  《合同法》第154条是有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出卖人违反此规定买受人可以要求修理,重做,更换,减少价款、解除合同及请求损害赔偿。依据法条规定买受人享有选择的权利,买受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一种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要求出卖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立法者却忽视这样一种情况:例如在标的物可以修理的情况下,买受人选择了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出卖方赔偿自己的损失,买受方根本不需要考虑标的物是否可以修理的情况直接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出卖举证证明买受方的恶意是很难的。依据法律出卖人没有任何抗辩的理由,使得此条规定有过度的保护买受人一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不能受到平等的保护,有违民法的公平理念。

  整个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规定应当与违约责任的规定联系起来,同时两种瑕疵担保的责任应当做出具体的规定,不能象权利瑕疵担保中一样缺少具体的责任后果的法律条文。在对两种瑕疵担保中的买受人的权利规定不能太过于偏向一方当事人而不顾另一方的利益,因此需要具体的制度对买受人的权利进行限制,平衡双方的利益。

  (二)《合同法》中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缺陷

担保合同 篇5

  抵押担保合同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被担保方: (以下简称丙方)

  为确保乙丙双方 年 月 日签订的 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为丙方提供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接收甲方的财产抵押。甲方丙三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以其名下拥有的位于( )的 (房屋或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乙方,赋予乙方以第一优先抵押权,作为丙方履行主合同义务的担保。

  二、如果丙方末能按主合同规定期限内返还乙方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则乙方可以将甲方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抵偿乙方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包括丙方末付而应付的货款及其超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引致的一切有关费用)。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主合同债务的,乙方有权采取合法手段向丙方另行追索。

  三、 抵押登记

  1、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抵押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丙方应提供协助;

  2、 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将有关该抵押财产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资料正本交予乙方收执和保管;

  3、 所有因抵押登记、保管所需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四、 抵押保险

  1、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抵押财产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正本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的期限。若主合同期限延长,甲方须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丙方的欠款。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保险第一受益身份和支配保险金的权利不受人的侵犯废止。

  2、 甲方负责缴付保险费;

  3、 抵押财产的损毁不影响甲方的担保责任减低。如因末获保险赔偿或保险偿数额不足时,乙方有权向丙方追偿;

  4、 乙方可以不需先行索保险赔偿金,即可直接向丙方索赔。

  五、 抵押解除

  1、 当主合同终止或被解除以及丙方已经完全履行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甲、乙双方即可向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关系至此终止。乙方应在丙方付清所有款项30日内将抵押财产的证件正本退还甲方;

  2、 所有有关解除抵押关系的费用由甲方支付。

  六、 抵押财产的处分

  (一) 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即可对抵押财产进行处分:

  1、 丙方违反主合同或甲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条款;

  2、 丙方发生解散、破产或被依法撤销而又无人代其承担债务的。

  (二) 处分方式:乙方可以选择如下之一的方式处分:

  1、 与甲方协议折价转让;

  2、 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授权乙方变卖或者拍卖该抵押财产,并以所得的价款受偿;

  3、 以乙方认为合适的市值租金出租部分或全部的抵押财产,并收取租金和其它受益受偿;

  4、 乙方向乙方营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 处分抵押财产的受偿顺序和分配原则:

  1、 支付因处分抵押财产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支付代管人或代理人的费用及报酬);

  2、 偿还丙方所欠乙方全部本金和投资收益(包括丙方末付而应付的货款及其超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引致的一切有关费用)等;

  3、 在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乙方须将余款交还甲方。

  (四) 甲方同意,乙方依据上述规定处分抵押财产时,有权签署有关抵押财产的买卖、出租之文件和合约,有权出具收据或文件。

  (五)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处分抵押财产,甲方不得为此提出损失赔偿。

  七、 特别约定事项

  在下列情况下:

  1、 丙方违反主合同或甲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条款规定;

  2、 甲方的财产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扣押或没收;

  3、 丙方无偿还能力或可能破产;

  4、 甲方放弃该抵押财产;

  5、 丙方发生其它重大变化而影响其履约能力,乙方认为有必要时。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 要求甲方和丙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 要求甲方采取补救措施;

  3、 依本合同第六条第(二)款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八、 甲方声明及保证

  1、 保证履行本合同及丙方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

  2、 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假造和隐瞒之处,所提供的抵押财产在本合同签订前,末转让、抵押予以任何单位或个人;

  3、 保证在占管抵押财产期间维护抵押财产的整齐及完好状况(正常损耗除外),不改变其使用性质;

  4、 如部分或全部的抵押财产发生毁损,无论任何原因所致,亦无论任何人的过失,均由甲方负全部责任,并须向乙方赔偿由此面引起的一切损失。同时,甲方须迅速将情况通知乙方,并应尽最大努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5、 因抵押财产贬值或不能、不足以履行其担保义务时,甲方有责任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

  6、 末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可将本合约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抵押财产再抵押、出售、出租、赠与、转让、抵销债务、托管、转借或以任何方式处置。

  7、 当甲方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将抵押财产出租时,甲方必须与承租人认立租约,租约内必须订明甲方有违反本合同规定时,由乙方发函通告承租人迁出抵押财产日起计算30日内,承租人即须无条件迁出;

  8、 准许乙方及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抵押物,以便查验;

  9、 在更改地址时应立即通知乙方;

  10、 按时缴交有关抵押财产的任何税费;

  11、 如有任何诉讼、仲裁或传讯,可能对甲方或其任何财产不利影响时,保证及时以书面通知乙方;

  12、 按照乙方合法要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

  13、 甲方如发生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如甲方发生分立,由变更后的机构共同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并承担连带责任。若甲方违反上述声明及保证,甲方同意乙方可按第七条所述处理方式进行违约处理。

  九、 涉及本合同有关税费,均由甲方负责承担。

  十、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对甲方或丙方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给予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乙方依主合同和本合同中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能作为乙方对甲方或丙方任何违反主合同及本合同之行为的许可,亦不能视作是乙方对甲方或丙方任何违反主合同及本合同之行为采取法律措施的弃权。

担保合同 篇6

  合同编号:xx

  抵押人 :xx

  住所:xx

  法定代表人 :xx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xx

  抵押权人 :xx

  住所:xx

  法定代表人 :xx

  为确保号借款合同 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情趣吧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抵押物清单” 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第二条 甲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 ,贷款期限自至。

  第三条 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四条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五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 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 。

  第六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九条 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情趣吧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第十一条 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三十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二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第十四条 抵押期间,甲方经乙方书面同意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约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改变贷款用途、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 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七条 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乙方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扣付。

  第十八条 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的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的贷款本金、违约金 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按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均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 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xx 乙方:xx

  法定代表人:xx法定代表人:xx

担保合同 篇7

  担 保 书

  甲方(债权人):******

  乙方(债务人):******

  丙方(担保人):******

  本担保于 20xx年 12月 29日由以上三方在***************签订。 为了确保甲方与乙方于 20xx年 12月 29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合同编号:NJ20121229001,借款合同本金为人民币 圆整)的全面履行,丙方应乙方的要求,自愿为乙方因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无法履行上述签定的主合同,导致乙方对甲方产生的债务,提供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经三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担保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担保书。

  一、担保内容

  1、本担保书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无法履行上述甲方、乙方于 20xx年 12月 29日签订的主合同的约定,产生的甲方对乙方享有之债权。

  2、丙方以其拥有的全部资产作为抵押担保,且丙方向甲方提供的担保的范围包括甲方为履行上述借款合同所支付全部款项,甲方追索逾期借款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违约金、借款利息、借款本金等。

  3、丙方根据本担保以保证方式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销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4、本担保书约定的担保期限为二年,自本担保书订立之日起计算。

  5、保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6、本担保书自丙方盖章,甲方、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主合同无效或失效

  并不影响本担保书的效力,本担保书项下的担保延及丙方在主合同无效或失效后的法律责任。

  7、丙方特别承诺:丙方在签署本担保书前,已经充分理解、明确认识到签

  署本担保书的法律后果,因此确认本担保书不因上述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即使主合同因某种原因无法履行或无效,均不影响本担保书的效力,不影响丙方对甲方的担保责任。

  8、本担保书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

  照主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予以解决。在诉讼期间,本担保书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二、其他事项

  1、本担保书未尽事宜,由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另行协商解决。

  2、本担保书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盖章)

  日期: 日期: 日期:

担保合同 篇8

  合同编号:

  甲方(出借人):xx,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人):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丙方(出质人):xx , 身份证号码:

  丁方(保证人):xx ,身份证号码:

  乙方因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现向甲方申请借款,甲方同意发放借款。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甲方、乙方、丙方及丁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等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额及期限

  1.1 甲方同意借款¥ 万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给乙方用于正常生产经营。

  1.2 借款期限为壹个月,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借款期限届满时,由乙方无条件地将本金一次性归还给甲方。

  二、借款利息及支付方式

  2.1 乙方同意借款利息按月利率______%计算。

  2.2 借款利息由乙方在 年 月 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三、 担保条款

  3.1 股权质押担保条款:

  3.1.1 丙方自愿为乙方的借款行为以其在乙方公司的全部股权(占乙方公司总股权的比例为19.5%)及其派生收益提供质押担保,并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办理好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本付息的,甲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质押股权优先受偿。

  3.1.2 丙方提供的股权质押担保的责任范围为:本合同中约定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质保证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律师取证费)。

  3.1.3 丙方保证其为乙方债务提供股权质押担保行为不违反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2 连带保证担保

  3.2.1 丁方自愿为乙方的借款行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本付息的的,丙方愿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保证担保为不可撤销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2.2 丁方的连带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为本合同中约定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保证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律师取证费)。

  3.2.3 本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两年,甲方在主债权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未向丁方主张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丁方的保证责任消灭。

  四、声明与保证

  4.1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

  (1)乙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合同。

  (2)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已得到其董事会或相应的最高权力机构的授权,且不违反适应于乙方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3)除了向甲方提供的资料已说明的外,乙方不存在未完结的诉讼、仲裁和企业破产审理程序。

  (4)乙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使甲方不同意发放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下列事实:

  a 、与乙方或乙方主要领导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b、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

  c、乙方承担的债务、或有债务(向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抵押、质押担保等);

  d、其他可能影响乙方偿债能力的情况。

  4.2 乙方在此向甲方保证:

  (1)按甲方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文件、报表、凭证等资料,上述资料没有重大遗漏。

  (2)未经甲方同意,不将本合同项下债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

  五、合同的解除及违约责任

  5.1 丙方违反本合同第3.1.1项之规定,没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办理好股权质押登记手续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并解除本合同。

  5.2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中所作的声明与保证中的任何一项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

  5.3 甲方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乙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5.4 借款期限届满或本合同因法定抑或约定事由被终止的,乙方应当自借款期限届满时或本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应违约金一次性支付给甲方,逾期支付的,甲方有权以借款总额为基数,按0.5%的标准按日收取违约金。

  六、争议解决条款及其它

  6.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涉及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以法律规定为准)。

  6.2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丙、丁各执一份,均具有等同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四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丙方: 丁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担保合同 篇9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方经过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贷款方提供借款方_________贷款_________元。借款、还款计划如下:

  分 期 借 款 计 划分期还款计划日 期金 额利 率用 途日期借款本金

  第二条 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

  第三条 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利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

  第四条 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 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50%计算。

  第六条 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第七条 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用_________作担保。

  第八条 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本息时,由担保单位(或担保人)负责为借款方偿还本息和逾期罚息。

  第九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借贷款双方各持正本_________份,担保方_________份,_________公证处一份。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担保合同 篇10

  借款人:

  担保人:

  贷款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个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年月 日止。

  第四条借款利率:

  借款期限内的年利率为。

  第五条还款方式:

  借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清全部本金及利息。

  第六条如出现下列情形,贷款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担保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第七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第八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按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贷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担保权。

  第二部分担保条款

  第九条担保人: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权并有权处分权的全部财产担保给贷款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

  担保人保证:所担保的自有财产满足担保条件,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但保人所承担的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条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当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部分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人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担保产品其它机械的担保权。

  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20%的违约金,并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3、贷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视为严重违约,应承担其他方所付出的直接费用,并向借款人另行支付全部贷款本金20%的违约金。

  4、担保人因隐瞒担保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已担保或者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贷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3、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

  借款人(签字或盖章) 贷款人(签字或盖章)

  担保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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