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

2021-03-08 担保合同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担保合同8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担保合同 篇1

  担保协议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甲 方(担保方):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基本账户开户行: 账 号:

  乙 方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为保障乙方与债务方(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方”)所签订的编号为 的 (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甲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和期限

  1.1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乙方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

  的债权,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范围为 ,期限自 20xx 年 12 月 4 日始至 20xx 年 12 月 31 日止。

  第二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2.1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

  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讯费、律师费等)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第三条、保证方式

  3.1甲方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主合同债务人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履

  行还款义务时,如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主债权。

  3.2若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

  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向乙方提供物的担保)的,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

  权利,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对乙方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

  保的影响,其保证责任的承担也不以乙方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

  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为前提。若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变更主合同债务人向其提

  供物的担保、变更担保的顺位,造成其在上述物的担保项下的优先受偿权益丧失

  或减少,甲方同意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3.3若甲方为主合同项下部分债权提供担保,主债权获得任何部分清偿并不

  相应减轻或免除甲方的担保责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诺担保的数额范围内对主合同

  项下未偿还得余额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保证期间

  4.1甲方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4.2前款所述“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债务方分期清偿债务的

  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方宣布提前到期之日。

  第五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5.1甲方保证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单位,具有法律规定保证人

  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自愿承担并履行保证责任。

  5.2甲方保证签订本合同已依照法律规定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得到甲方上

  级主管部门或甲方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

  有必要的授权。

  5.3甲方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甲方及其资产有约束力的

  规定或约定,不违反任何甲方与他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其他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

  甲方有约束力的文件、约定和承诺的内容。

  5.4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5.5甲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保证,并

  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5.6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不再向第三方提供超越自身担保能力的其

  他任何方式的担保。

  5.7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应按乙方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检查、监督。

  5.8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应在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托管、资产重组、

  债务重组、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或兼并)、分立、产权有偿转让、合资(或

  合作)、减少注册资本,或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撤销)、申请重整、和解

  和破产等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的三十日以前,书面通知乙方,

  并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5.9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应在包括但不限于被宣布停业整顿、被宣布关闭、

  被宣布解散(撤销)、被申请重整、破产等自身体制和法律地位发生变化或其他

  任何足以危及自身正常经营、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

  方。

  5.10若甲方变更住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在变更后七日内通知乙方。

  第六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6.1乙方有权随时要求甲方提供反映其经营情况及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财

  务报表及其他资料。

  6.2主合同债务方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主债权分次到期或

  债权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为依约还款的,乙方均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

  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

  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

  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合同的生效

  8.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8.2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

  同被确认无效,则甲方对主合同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业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九条、合同转让、变更与解除

  9.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9.2在本同有效期内,乙方将主债权转移给第三方的,无须征得甲方同意,

  甲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10.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双方选择按下列方式解决:

  □ 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0.2如双方选择的上述争议解决方式与主合同选择不一致的,以主合同选

  择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准。

  第十一条 附则

  11.1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

  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11.2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1.3本合同项下采用□方式进行选项时,在□内打√表示该条款适用,打

  ×表示该条款不适用。

  11.4本合同甲方 份、乙方 份及 方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11.5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6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乙方责任的

  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

  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甲方(印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印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担保合同 篇2

  担保合同从其涵义上来说,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由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设立的合同。

  从担保合同的法律关系构成看

  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

  从担保合同的性质看

  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担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担保主债合同的实现,由此可见,若没有主债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设立担保合同。因此,担保合同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而且与之共始终。

  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信方面予以考察

  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为不得撤销的担保),则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

  其次,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国家禁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订立保证合同,做为保证人都应认定为无效。

  第三是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例如,不能以人身为标的设立担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如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标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的内容如违背法律或有害社会公共秩序应为无效,如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砍下债务人的一支胳膊,这样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依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序予以确定,如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都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合同 篇3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

  地 址:________ 邮码:____ 电话:________贷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

  地 址:________ 邮码:____ 电话:________保证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

  地 址:________ 邮码:____ 电话: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方为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向贷款方申请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各方权责,特签订本企业借款合同范本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企业借款合同范本规定____ 年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 万元,用于____ .

  第二条 借款方和贷款方必须共同遵守贷款办法,有关贷款事项按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 贷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收利息,利率为月息____ ‰,超计划贷款的超过部分利率为月息____ ‰,逾期贷款加计利息20%,挪用贷款挪用部分加罚利息50%.

  第四条 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贷款方如因工作差错贻误用款,以致借款方遭受损失时,应按直接经济损失,由贷款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检查时,借款方对调阅有关文件、帐册、凭证和报表,查核物资库存和施工生产情况等,必须给予方便。

  第六条 借款方如违反合同和贷款办法的规定,贷款方有权停止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七条 担保方对借款方归还贷款本息承担责任,如果借款方未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担保方应在接到贷款方还款通知后一个月内负责归还。

  第八条 本企业借款合同范本有效期: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为止。

  本企业借款合同范本正本一式三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

  借款方: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贷款方: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担保方: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以上为企业借款合同范本具体条款。

担保合同 篇4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方经过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贷款方提供借款方_________贷款_________元。借款、还款计划如下:

  分 期 借 款 计 划分期还款计划日 期金 额利 率用 途日期借款本金

  第二条 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

  第三条 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利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

  第四条 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 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50%计算。

  第六条 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第七条 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用_________作担保。

  第八条 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本息时,由担保单位(或担保人)负责为借款方偿还本息和逾期罚息。

  第九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借贷款双方各持正本_________份,担保方_________份,_________公证处一份。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担保合同 篇5

  甲方(出借方):

  乙方(借款方):

  丙方(担保方):

  乙方因业务需要,向甲方申请借款,丙方同意为乙方向甲方借款进行担保,经三方共同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额:甲方同意给予乙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元整)。

  二、借款用途:双方约定,乙方应将该笔借款用于合法的经营使用。

  三、借款期限:本协议所述借款期限定为______个月,从放款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必须向甲方出具有效的收据。

  四、利息约定

  在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内,乙方同意给予甲方月借款利率为______,并承诺每月______日前将该笔利息足额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五、承诺与保证

  1、借款期满后,若乙方逾期不归还的,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在逾期期限内,每逾期一日,乙方对所欠款项以每日千分之五的利率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此外,乙方另应承担甲方为追偿该笔欠款及违约金所支付的合理、合法的所有费用。

  2、乙方自愿以自有、所有的财产对乙方所欠甲方的款项、违约金及甲方为追偿乙方欠款所支付的各类合理费用等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用);

  3、丙方自愿以自有、所有的财产对乙方所欠甲方的款项、违约金及甲方为追偿乙方欠款所支付的各类合理费用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限至全部偿还上述借款为止。担保范围为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用)。

  六、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各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请诉讼。

  七、本协议系甲、乙、丙三方经准确核对和充分协商后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订立后各方应严格遵守和全面履行。

  八、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担保合同 篇6

  担保合同能否独立于主合同效力之外?这是法律界人士所普遍关注的问题。根据《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尤其是独立担保,即使担保人声明:担保合同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影响。按照现行的担保法理通说,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见,国内贸易中还未承认独立担保的有效性,担保合同应当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只有在对外贸易中,以及政府在世界银行等提供的长期、低息贷款业务中的担保,才能承认其独立性,其他类型的担保,均不能够独立存在。所以,如当事人约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然有效的约定,是无效的。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

  一、相关法律法规

  1、《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担保法》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担保法解释》 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二、对上述法律规定的理解

  1、担保合同是否可以约定类似“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继续有效”的条款

  2、“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继续有效”的条款如果可以成立生效,是否违反物权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3、依然担保法对担保合同另有约定是否属于物权法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三、从一则案例看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

  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借款合同,丙企业为乙企业的债务向甲企业提供担保,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后甲、乙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由于涉及到对独立担保条款法律效力的认识不同,对丙企业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担保责任,存在不同观点:

  观点一认为,丙企业不再依据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是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理由如下:一、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为存在的前提,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即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法律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本案中主合同因甲乙企业之间非法借贷,应被认定无效,因而作为其从合同的丙企业与甲企业之间的担保合同当然应被认定无效,故丙企业不应依照该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二、虽然担保合同中有独立担保条款,但此类独立的、非从属性的担保合同只能适用于涉外经济、贸易、金融等国际经济活动中,而不能适用于国内经济活动。在国内担保活动中,对其适用范围应当予以限制,否则将给国内担保法律制度带来重大影响;三、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视担保人有无过错,分别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即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观点二认为,丙企业应当依据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理由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基于这一规定,担保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对担保合同的效力与主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另行约定。本案中甲企业与丙企业正是基于此,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担保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这一约定既未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亦未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其效力应当予以肯定。因此,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丙企业仍应依约承担担保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一条款确认了合同自由原则,赋予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选择合同内容的自由,因此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及意志自由。具体到本案中,丙企业自愿与甲企业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故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丙企业仍应依约承担担保责任。

  之所以会产生上述分歧,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不同理解密切相关。欲辨清上述两种意见孰是孰非,先理清《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的真实意思才是根本。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出发,该款前半句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已经明确了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从属关系。后半句以“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起句,句中“另有约定”究竟是对什么另有约定有学者认为,该约定是否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从属关系的约定,即确认主合同的效力与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具有从属关系,两合同的效力互不受影响,只要担保合同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若仅作此理解,则“另有约定”的概念过于宽广,似乎主合同与担保合同是互不影响的两个合同,两合同之间存在的内在关联性得不到体现。因此,又有学者从限制性解释的角度出发,主张此处“另有约定”应理解为当事人约定担保人对无效合同的后果负担保责任,即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的约定。这一理解,弥补了文义解释说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内在关联性的忽略。

  综合考虑以上两种解释,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另有约定”的真实意思应是,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否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单纯的从属关系,并且同时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的担保与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的担保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前者是对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后者是对主合同无效时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担保。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前者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后者由于明确了是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担保,故担保合同仍然有效,担保人仍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换言之,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转变为围绕对主合同无效应负的责任展开,此时若存在债务人应履行的债务,则应为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因此,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效力关系“另有约定”,只能是担保人与债权人就是否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进行约定。也只有在这种约定的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才具有独立性,可以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因为,此时的担保合同所针对的恰恰是主合同无效后的担保责任,对其法律效力的认定自然不受主合同无效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讲,简单地规定担保合同具有独立性,但未明确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则在我国现有担保法律下,应当认定为无效。因为在通常情况下(除非上述提到的明确约定才使得担保合同具有独立性),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

  合同的无效而无效,至于丙企业的责任,则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视丙企业有否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反之,如果本案中担保合同规定了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则不论丙企业有否过错,均应依照此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换言之,此时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不再适用。

  借款期限届满后,甲公司向乙公司主张债权,乙公司以无力偿还为由要求续订借款合同,甲公司未同意。后甲公司依保证合同向丙公司主张债权,丙公司以甲公司与乙公司间系非法借贷、保证合同无效为由,拒不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经法院查明其注册资金为80万元,现有财产及到期债权50万元)和丙公司连带归还200万元借款,并按约支付利息。[分歧] 在本案中,作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依法被确认为无效后,保证合同因丧失了存在基础而归于无效。但在此种情况下,保证人是否要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存有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从法理上讲,主合同的有效性作为从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先决条件。主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从合同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也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如果乙公司的财产不足以归还本金,则损失由甲公司自行负担。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1条规定,“被担保的经济合同确认无效后,如果被保证人应当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除有特殊约定外,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依借款合同之主债务,丙公司依保证合同之从债务,应对甲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乙公司不能归还的部分,应认定为甲公司的损失,而对该损失的产生,三方应负同等责任,故作为“保证人”的丙公司只应承担该损失的三分之一。[评析] 保证作为我国《担保法》规定的债权担保制度的一种主要形式,在保障债的有效履行和债权人利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现代社会各种交易和经济往来的频繁和复杂使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利益经常发生激烈冲突。本案中,从表面上看,甲、乙两公司的借款法律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但依据我国《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由于甲公司并非金融机构,无权向乙公司出借资金,故其与乙公司之间的拆借资金行为违反了金融法规,属企业间非法借贷关系,该借款合同应当归于无效。我国《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借款合同是主合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具有依附性和从属性,一般情况下,主合同无效,从合同自然也自始无效;但在特殊的情形之下,保证合同具有相对于主合同的独立性,当事人可以对主从合同的关系作出特殊约定,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约定主合同无效,而保证合同依然有效则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具体到本案而言,双方在保证合同中并没有另行约定这种使保证合同具有独立性的条款。因此,借款合同以及保证合同均属无效。 当保证所担保的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自不应受保证合同的约束,即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保证人对其行为不承担任何法律效果。相反,保证合同无效,只是不能依当事人意思表示发生依据保证合同而产生的法律效力,此时如果保证人有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却可能产生其他法律后果。我国《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在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各自对于甲公司不具有向其他企业出借资金的资格应当是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甲、乙两公司仍签订借款合同,并由丙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在此情况下,三者在主观上或出于故意或出于过失,对主合同或从合同的无效均存在过错,因此各方应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此,保证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并非侵权责任。尽管二者在赔偿这种责任承担方式上有相似性,但仍相差甚远。前者以赔偿作为唯一责任方式,而后者则包括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方式。更重要的是,侵权责任系对人身、财产等绝对权的侵害,侵权行为发生时,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存在,即使存在合同关系也不是损害赔偿发生的基础。而在无效保证合同的民事责任中,保证人与主合同的债权人之间存在着保证合同关系,尽管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但二者之间确因保证合同的签订而发生法律上的联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给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违反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所谓先契约义务,是指在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负的通知、协力、保护及保密等义务。我国民法学理论界普遍认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合同法》第42条所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的规定,第43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等规定,确立了我国现行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其理论依据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的先契约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之时,已由一般民事主体间的关系转变为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此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如果在缔约之际,因一方当事人之过失而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或者违反先契约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保证合同则是保证人接受债务人的委托(要求)向主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信用(信誉和资产)对债权人作出承诺而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这时就产生了当事人之间的先契约义务。这就要求保证人:(一)要具备保证合同主体所应具备的条件,有能力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能够真正地承担起保证责任;(二)保证人应对被保证人的资状况,签约情况以及实际履行能力等有关情况透彻了解;(三)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应遵循诚实原则,尽到相应的通知、照顾、保护等附随义务。如果保证人违反了这些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就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虽然,保证合同的主体只有主债权人与保证人,但保证合同的产生、内容与债务人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由此而产生了主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三者之间各不相同却又密切关联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当保证合同无效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已不仅仅局限于主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而且延伸至保证合同与主债权债务关系,承担主债权人因为保证合同无效而对主债权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外汇局的批准是否为对外担保合同生效的条件

  一、对外担保与跨境担保

  1、对外担保

  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外担保,是境内机构向境外机构、境内外资机构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偿付义务时,由其履行偿付义务的担保。债务人可是境内机构,也可为境外机构。

  且境内企业只能为其在境内外设立的上述关联企业提供担保,不能为一个没有任何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对外担保。

  2、跨境担保

  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规定,其将对外担保更名为“跨境担保”,并列明了具体分类,即内保外贷、外保内贷以及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

  内保外贷,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同时规定境内个人可以作为担保人办理此项业务。

  外保内贷,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

  其他形式跨境担保,除上述以外的其他跨境担保形式。

  也就是说只要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担保物权登记地的任意一方,分数境内外,就构成跨境担保。

  且对于境内企业提供为境内外机构提供担保无上述关联关系的限制。

  二、不同类型的跨境担保的登记制度

  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应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不需办理登记或者备案。

  三、登记的效力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27条的规定,外汇局对跨境担保合同的核准、登记和备案情况以及本规定明确的其他管理事项与管理要求,不构成跨境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

  与《担保法解释》第六条关于对外担保合同未经登记则无效的规定有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19条也规定,提供对外担保的,需要到外

  汇管理局申请登记。

  但《担保法解释》、《外汇管理条例》的位阶大于部门规章。

  若到诉讼阶段,双方可据此辩驳:

  支持担保合同无效的当事人:从法律渊源与位阶入手,法院判案只能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制度。

  支持担保合同有效的当事人,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不违反国家利益、外汇管理秩序。担保法解释规定的初衷也是源于此。

  二、从实际操作上来讲,虽然担保法解释及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对外担保合同必须经过登记后才生效。但现实中,外汇局出台了相关规章,已经取消了登记生效制度,并不再为当事人办理登记手续。

担保合同 篇7

  甲方(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电话:

  乙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丙方(担保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厂房、宿舍楼、员工生活区租赁给乙方使用及丙方对此提供担保等事宜,三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厂房、宿舍楼及员工生活区等情况

  1.1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宿舍楼及员工生活区座落在 市 镇。甲方出租上述厂房及宿舍楼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一栋四层厂房面

  积 平方米,住宿楼一栋(除办公楼上方二层部分为甲方自用外)面积平方米,员工生活区(操场、绿地)面积 平方米,其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1.2 甲方作为上述厂房、宿舍楼及员工生活区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合同前,甲方保证对出租的上述厂房、宿舍楼及员工生活区享有出租权及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性质,上述厂房、宿舍楼及员工生活区土地使用证编号: ,(房地产权利证书: 、 )。

  1.3 上述厂房、宿舍楼及员工生活区原规划设计的使用性质为 ;其现有装修、生产设备状况(由甲方无偿提供乙方使用)等,以及甲方书面同意乙方

  自行装修和改变技术工艺或生产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其它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加以列明。

  1.4 甲、乙双方同意附件(一)及附件(二)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和合同终止时乙方返还上述厂房、宿舍楼、员工生活区、生产设备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 租赁使用性质和用途

  2.1 甲方已查验乙方的营业执照、相应生产经营资质证书或者拟从事的生产经营范围。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厂房及其设施设备严格按照经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和原规划设计的使用性质,用于从事 的产品生产,不得利用上述租赁物及其场所、设施进行非法生产、经营等活动;租赁的宿舍楼及员工生活区符合原有的用途。

  2.2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未按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管、消防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不擅自改变上述厂房、宿舍楼、员工生活区及其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的有关设施设备、生产设备的原有规划、设计及约定的使用性质,不擅自从事约定之外的其它活动。

  第三条 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3.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 20xx 年 1 月 22 日前向乙方交付上述厂房、宿舍楼及员工生活区及本合同附件(二)中约定的有关设施设备(以下简称:有关设施设备)。租赁日期自 20xx 年 2 月 8 日起至 20xx 年 2 月 5 日止。

  3.2 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完整返还上述厂房、宿舍楼、员工生活区及其附属设施和生产设备。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_ 叁 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甲方如继续出租该厂房,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如甲方不再出租该厂房,乙方应如期搬迁。租赁期间上述厂房、宿舍楼及员工生活区、设备等不计提任何折旧费用;但归还甲方时,若有损坏不能正常使用,乙方负有修复的义务。

  第四条 担保金、租金、支付方式和限期

  4.1 为保障乙方的生产经营不受甲方的债权债务干扰,甲乙双方共同委托 (丙方)对双方的租赁活动进行担保, 叁 年担保金共计人民币元整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 20xx 年 1 月 25 日前一次性支付给丙方;

  乙方采用银行转账方式转入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4.2 甲、乙双方约定上述厂房、宿舍楼及员工生活区年租金总计为人民币 ,月租金为人民币 。租金支付方式均采用 银行转账方式转入甲、乙、丙三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内(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

  4.2 。1 租金由乙方支付给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叁日内乙方向丙方支付租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剩余人民币肆拾万元整 ,乙方

  在 20xx 年 2 月 8日前支付。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另行按平均日租金的30 %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乙方采用银行转账方式转入丙方指定的个人账户(详见本合同附件三)_。

  4.2 。2 自上述租赁物交付乙方之日起,丙方将四个月租金按月支付给甲方,当丙方支付到第四个月时,丙方不再支付租金给甲方,以后乙方按月将租金转入丙方,再由丙方转付甲方。丙方采用银行转账方式转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内(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乙方支付给丙方柒拾万元租金中剩余的肆拾陆万柒仟元整人民币自动转为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 丙方责任与义务

  5.1 丙方保证甲方能按时足额收到乙方支付的租金。

  5.2 丙方保证在甲方违约的情况下乙方可获得相应的赔付(第十条10。3项下的赔偿不在丙方责任之内,该赔偿款没有上限),赔付上限不超过柒拾万元整;

  5.3 丙方保证乙方可以获得本合同第十条10。2项下的赔偿,丙方对乙方的赔付上限不超过柒拾万元整,同时将乙方交纳于丙方处的肆拾陆万柒仟元整人民币一同于乙方(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无法正常承租使用之日起7日内退还给乙方。丙方采用银行转账方式转入乙方指定的个人账户(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5.4 丙方有义务在甲、乙双方的租赁活动中担任中间人、证明人,并承担由于乙方无法正常承租使用而需要另觅其它合适厂房的义务。

  第六条 其他费用

  6.1 租赁期间,乙方使用上述厂房、宿舍楼、员工生活区及其设施设备所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因本合同租赁而产生的税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租赁税)。乙方在收到缴款通知或缴款凭证后七天内缴付清楚。

  第七条 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7.1 租赁期间,生产、消防、特种设备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甲方有监督的权利;乙方应制定明确的生产、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

  7.2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上述厂房、宿舍楼、员工生活区、附属设施。租赁期间,上述厂房、宿舍楼及员工生活区及其附属设施若有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维修后应及时将维修内容和费用凭证提交给乙方,其维修人工费、材料费由乙方承担。

  7.3 租赁期间,甲方提供部分生产设备(详见附件二),乙方不再支付任何租金,但甲方提供的生产设备维修及其费用由乙方承担;租赁到期后,乙方保证上述生产设备能正常使用且负有连同其余租赁物一同返还甲方的业务。

  7.4 租赁期间,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乙方保证上述厂房、宿舍楼、员工生活区、方式设施及甲方提供的生产设备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有权予检查。甲方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3 日通知乙方,乙方应予以配合,凡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甲方有权书面告知乙方,责令乙方进行整改,乙方应在3天内予整改。否则,甲方有权请人整改,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7.5 乙方增设特种设备,或者另需装修、改变技术工艺或改造建筑主体结构和有关设施设备(包括电力设施)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其中按规定必须报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则还应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可进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到期后归甲方所有,甲方不负补偿的义务。

  7.6 因乙方生产经营需要,甲方同意乙方在厂区不影响消防、安全、通行的情况下进行临时搭盖,费用由乙方承担,但所占用的地面空间乙方应予每平米人民币2元补偿甲方,租期届满或乙方违约退租,上述搭盖物归甲方所有且不予补偿,租金与房屋租金同时支付;甲方同意乙方将靠马路的墙体打掉改造为店面使用,乙方必须采取相关的安全的防盗措施,所需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租期届满或乙方违约退租,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予补偿。

  第八条 租赁物归还和转租

  8.1 除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 七 日内完整地返还上述厂房、宿舍楼、员工生活区及其附属设施和甲方提供的生产设备,甲方不收租金;超越上述期限返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原日平均租金

  的二倍向甲方支付逾期期间的占用费。

  8.2 乙方返还上述厂房、宿舍楼、员工生活区、其附属设施和甲方提供的生产设备,应能正常使用;否则,乙方应予修复,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返还时,甲方根据合同附件(一)、(二)的约定进行验收,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8.3 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乙方转租外,乙方在租赁期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征求获得丙方同意后,方可将上述厂房、宿舍楼及员工生活区及其附属设施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甲方无偿提供的生产设备除外)。

  8.4 丙方在乙方归还厂房三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汇入乙方指定的帐户。

  第九条 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9.1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上述厂房、宿舍楼、员工生活区及其附属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甲方及丙方应将乙方多缴纳的租金退还乙方:

  (一)该厂房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二)该厂房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三)不可抗力

  9.2 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叁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违约金的收付由丙方全程担保:

  (一)甲方未按时交付上述厂房、宿舍楼及员工生活区及其附属设施和生产设备,经乙方催告后 七 日内仍未交付的。

  (二)甲方发现乙方未认真履行其管理职责,存在安全生产隐患,且书面告知乙方整改,乙方整改不力或逾期拒不整改的。

  (三)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和相关部门的批准,擅自改变上述厂房、宿舍楼、员工生活区及其附属设施规划设计的生产使用性质或合同约定的用途,用于从事约定之外的活动。

  (四)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和经安全生产监督、消防等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增设、改造特种设备,或者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

担保合同 篇8

  债权担保

  债权担保的内容即担保权与担保义务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的担保权因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性质不同,也表现不同的属性。在人的担保即保证中,担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属债权范围;而在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故也称为担保物权,两者间的效力相差较大。与此相对应,担保义务人的义务在人的担保中,实为一种债务,而于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负担。

  保证合同内容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保证的方式;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的期间;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抵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抵押担保的范围;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质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性;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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