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担保合同8篇,欢迎大家分享。
担保合同 篇1
第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_________。
2、合同双方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法定的保证责任范围的,对保证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但超过法定保证责任范围的部分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证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证人在自愿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第二条 保证担保方式
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
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2、本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对主合同中的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没有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5、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6、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第三条 保证责任
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主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除_________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情趣吧事先取得本合同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6、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7、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8、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9、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10、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11、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保证人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变故,保证人应提前_________天书面通知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保证人在日之内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2、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3、本合同的主合同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5、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6、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7、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第五条 债权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保证人应如实提供。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主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债权人债权落空,或者债务人有违约情形等。
3、在订立保证合同之前,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提供的保证人不具备清偿能力为由拒绝与其签订保证合同;但保证合同一经订立,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第六条 保证人违约责任
1、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债权人支付被保证的主合同项下金额_________%的违约金,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应赔偿债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保证人未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有权直接用保证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2、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 保证人在此向债权人作出以下声明和保证:
1、保证人是依照_________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_________,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以其本身名义起诉和应诉及拥有其资产和经营其现在或计划经营的业务;
2、保证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权利、权力和权限签订本担保书和履行本保证书下的责任;
3、本保证书在主合同生效时同时生效,即对保证人构成合法、有效和具约束力的义务,可以按其条款付诸实施,并可以随时在_________法庭执行;
4、保证人在签署及/或履行本保证书都不会违反或触犯任何法律或条例、或保证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违反或触犯保证人签订的任何契约或协议或对保证人本身或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文件;或超越保证人保证的权限 ,或超越保证人董事会的权限,或导致或迫使在其本身的任何资产上设置任何抵押。
5、保证人没有拖欠任何应付之其他债务,亦未在保证人已签下的任何契约、信托契约、协议或其他文件中发生或因任何事情的发生和存在而构成任何文件中所定下的违约事件;
6、没有人正在任何法院、裁判所、仲裁处或政府机关对保证人或其资产提出诉讼,此诉讼将会严重影响保证人的财务、业务、资产及其他状况;
7、除法定的优先债务以外,保证人在本保证书下所承担的责任为直接的及无条件的,而其付款责任均在任何时间与其他无抵押的债务享有同等地位;
8、保证人在本保证书签署之日时并未违反任何有关债务履行的协议,或不履行或违反任何其他协议,该等违约会对保证人有不利影响;
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充分和准确地披露了其在本保证书签约日时存在的全部实际的重要债务;
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最近审定的年度财务报表已经按照_________法律与条件以及公认的常用会计原则编制妥当。上述财务报表连同其所附记录均真实和清楚地反映了该报表所涉及期间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同时自上述财务报表完成后,保证人的营运、业务、资产、债务或 状况未发生实际不利变化;
保证人没有任何未在其最近审定财务报表或其所附记录未予以披露的任何重要债务或任何重要的未实现的损失或预期的损失;
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 关于保证人的一切资料,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为真实的、完全的和准确的;
保证人在本保证书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无任何税项引致的扣减或预扣。
第八条 保证人免责范围
1、保证合同约定,债权人转让其债权,保证责任免除的`;
2、保证期间,债务人虽然得到债权人许可,将其债务移转第三人,但未经保证人同意;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 ;
4、在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5、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责。
第九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 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 、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二条 合同变更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四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效力
1、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2、保证人 的分支机构未经保证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本保证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保证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
3、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证人 :_________债权人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担保合同 篇2
担保人:
被担保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六条规定,“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 被担保人预订广州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携程”)签证产品,并将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前往 旅游;
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已充分知晓以上内容,担保人同意为被担保人提供以下担保,
1. 保证被担保人在境外期间遵守所在国法律,旅行结束后按时回国;
2. 保证被担保人按要求参加面试和面试销签、提交销签材料;
3. 如被担保人在旅行期间发生不遵守中国及当地法律法规,或滞留不归或未按要求参加面试和面试销签、提交销签材料等,担保人将与被担保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放弃先诉抗辩权,赔偿携程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自愿在收到携程通知之日起15日内无条件支付担保金RMB100000/人,对因此给携程造成的经济和名誉损失,予以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未能及时支付,携程有权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担保人确认已清楚明白了解根据本担保函所需承担的责任。本担保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本担保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直至本担保函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担保人: 被担保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手机: 手机: 固定电话: 固定电话:
日期: 日期:
附:担保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及本人信息页复印件
注:1、担保人必须是中国大陆公民,且常住地在大陆;
2、请担保人在9:00-18:00时间段内保持联系方式的畅通;
3、请用正规A4纸打印
担保合同 篇3
买方(客户)名称: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名称:______(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合同日期: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合同地点:________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_区
因甲方的请求,丙方愿意为甲方、乙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提供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丙方作为甲方履行主合同的保证人。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如下:
一、 丙方为甲方履行主合同的义务,即支付乙方货款提供担保。保证金额为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而末支付的款项。
二、 丙方对上条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不按主合同的约定付清货款,乙方有权直接向丙方追偿。丙方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索款通知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清偿述款项。
三、 丙方同意在乙方依约提出代偿要求时,以本公司所有之资金、财产先予偿还乙方在债权得到丙方之清偿后, 将该债权转移给丙方。
四、 乙方在此同意,在甲方暂时没有能力及时还款时,若甲方能根据乙方的要求提出合理有效的还款计划,则乙方将暂不向丙方提出代偿要求,乙方向丙方主张代偿的期限亦相应后延。但若甲方末能按照还款计划如期还款,则乙方随时可向丙方要求代为清偿。
五、 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因甲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甲方地位及财力状况的改变、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或文件及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
六、 丙方机构若发生变更、撤销,丙方应提前_______天书面通知乙方和甲方。丙方如发生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连带责任;或由甲方和丙方落实为乙言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如丙方破产,甲方应丙方破产前二个月内重新提供保证人。
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变更本合同还款时,应经三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八、 违约责任
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末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乙方可视情况担保总额的_______%向丙方收取违约金。
九、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丙三方解决争议的方式与主合同规定的一致。
十、 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订并加盖单位公章,并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十一、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公章)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丙方(公章)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担保编号:_____________
担保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甲)担保权人拟投资于_________(“项目企业”的名称和主要业务地);_________(乙)作为这一投资安排的一部分,担保权人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业已与________(东道国)政府缔结了_______(担保协议的名称),其核准副本业已提供给多边机构;_________(丙)担保权人业已向多边机构申请担保与这一投资及其担保协议有关的某种非商业风险;以及_______(丁)多边机构,经东道国政府的同意,业已同意按以下所规定的条件,提供该担保;有鉴于此,有关各方协议如下:
第1条通则
有关各方特此认为多边机构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担保产权投资通则(下称“通则”)的一切条款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且有同样效力,如同它们完全规定于合同之中,(须经本附表a的修改)。这里所用字母开始大写的术语定义于通则之中。
第2条担保投资
担保投资应是担保权人由于_________(支付或其他出资取得这些股份)所取得的项目企业_________(普通)股份;但这一股份数必须调整,以反映股份分股、股票股利或类似指标和根据以下第6条所规定的备用担保纳入本合同担保的附加股份。
第3条担保
在与本合同条款保持一致的情况之下,并考虑到根据第7条所支付的保险费,多边机构同意赔偿担保权人在担保期限由于下列任何风险发生的直接结果所承受的有关担保投资或其收入任何损失额的_________%(“担保百分比”):
(1)转移限制;
(2)征用;
(3)违约;或
(4)战争和内乱。
第4条担保期限
担保期限应开始于代表多边机构签署本合同(“合同日期”),结束于______或根据通则第七章终止本合同的任何一个较早的日期
第5条担保货币
多边机构和担保权人根据本合同的一切支付,都应用_________(“担保货币”)进行。
第6条担保额和备用担保额
在任何情况之下,根据本合同的任何和全部赔偿总额都不得超过_________(“担保额”),除非根据通则第29条,经担保权人请求,在不超过_________(“备用担保额”)的数额的条件下,这一数额才得以增加,并且,在通过第30条所规定的情况下应予减少。
第7条保险费
在担保期限,担保权人应向多边机构以担保额的_________%加上备用担保额的_________%的比例,支付年度保险费。
第一年度的保险费应是_________(数额),并应在合同日期支付。以后的年度保险费应在合同日期周年或在此之前支付,并且,应根据这类保险费日期生效的担保额和备用担保额计算。
第8条会计原则
就本合同而言,项目企业的财务报表或有关项目企业的财务报表应根据_________(国名)所公认的会计原则编制。
第9条违约期限
就违约担保而言,通则第9条(b)款所指定的期限应是担保权人就不执行或违约求偿提起司法或仲裁程序之后的_______年。
第10条担保确定性申请表的保证
担保权人理解,多边机构缔结本合同的依据是作为附表b附于本合同之后的担保确定性申请表中的信息和陈述。
担保权人表示并保证,在其签署本合同之日,这类信息和陈述在所有重要方面都是准确的和完全的;但是,这一保证不得扩展到有关预测和估计的错误,如果:
(1)在上述日期,担保权人或项目企业都不知道这类错误,或者,即使他们十分谨慎行事,也不可能知道这类错误;并且
(2)当担保权人或项目企业知道这一错误时,担保权人迅速向多边机构通报。
第11条仲裁
在与通则第3.1节所规定的限制相一致的情况之下,有关各方之间产生于本合同或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端都应根据通则第3条所指定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程序应在_________(城市和国家)进行。
第12条地址
下列地址应是为通则第6条的目的而规定的:担保权人:__________,多边机构:_____________。
第13条生效
本合同应在合同日期生效。
有关各方,通过其正式授权的代表,以其各自的名字,签署本合同,以资证明。
担保权人(盖章):_________多边机构(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条委托担保内容:
甲方同意以其房屋(即座落于_________的房屋)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甲方为使顺利获得此项贷款,特委托乙方提供阶段性担保,该阶段指的是甲方与贷款银行签订《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之日起至甲方所购的房屋设定贷款抵押完成之期间。
第二条委托费的约定:
委托费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由甲方在签订《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的同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三条甲方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交纳不少于房价总款(见甲方与卖方在《房屋转让合同》的约定)_________%的首付款;若银行贷款与上述首付款之和小于房价总款,则甲方应在签订《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的同时一次性向乙方交纳差额部分。
2.甲方承诺银行贷款直接拨付乙方。
3.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委托费;并按法律法规及政策和合同规定,约定支付房屋过户,申领权属证书以及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的各项税费。
4.甲方须特别授权乙方为其办理房屋过户及申领权属证书事宜。
第四条乙方义务:
在甲方完全履行本合同前提下,乙方承担本合同第一条担保责任。
第五条违约责任:
1.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及《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不能履行,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交纳给乙方的委托代理费不予退还,归乙方所有。
2.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及《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不能履行;若乙方已收取甲方委托代理费的,乙方应返还,同时乙方尚应支付等于委托代理费的违约金给甲方。
第六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双方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是本合同附件,系本合同组成部分。
第八条本合同终止时间为甲方所购的房屋设定抵押完成之日。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担保合同 篇4
甲方:(贷款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已与乙方、丙方共同签署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教育助学担保借款合同》,本协议为上述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甲方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及乙方的提款要求发放贷款。
3.现乙方在自愿的前提下授权甲方在乙方毕业前收押乙方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原件(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_____大学颁发),直至上述合同约定之助学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后,由甲方一次性返还乙方。在乙方毕业时,甲方收押乙方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原件时,无须再次事先通知乙方。??
4.乙方同意在自甲方取得上述合同项下的助学贷款时,委托甲方将该贷款金额的_______%直接划入甲方为乙方开立的个人专门帐户,作为该助学贷款的保证金交由甲方和乙方所在学院共同保管、使用(具体保管、使用方法以甲方与乙方所在学院签署的《<______银行、_______大学_______助学贷款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为准)。
5.如乙方出现贷款本息逾期不能按时归还情况时,则甲方有权在产生逾期贷款后_______日内,以上述保证金垫付逾期贷款本息及罚息,待mba借款学员归还所欠款项后,由甲方负责划回保证金帐户。上述合同项下助学贷款结清时,甲方将收押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原件退还乙方。
6.上述保证金帐户按其存款余额计算储蓄存款活期利息,甲方以该助学贷款结清日为准退还乙方全部保证金本息。丙方作为保证人对上述协议内容并无疑义。
7.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全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
丙方:(签字)______________
担保合同 篇5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电 话: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丙方(保证人):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电 话:
乙方因做生意急需一笔资金周转,向甲方借款,丙方愿意为乙方借款向甲方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现甲乙丙各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供双方共同信守。
一、借款用途: 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周转,甲方同意出借,但乙方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
二、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 整(小写:¥ 元)。
三、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以甲方实际出借款项之日起算,乙方应另行出具借条)至 年 月 日止,逾期未还款的,按本合同第八条处理。
四、还款方式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时间主动偿还对甲方的欠款及利息。乙方到期还清所有本协议规定的款项后,甲方收到还款后将借据交给乙方。
担保合同 篇6
独立担保合同的效力如何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债权债务进行担保的事情,可以在主合同当中约定相应的担保条款,然后由担保人签字盖章,或者单独在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签订一份担保合同。像这样独立的担保合同其法律效力是在怎样的?下面,我们一起看看相关介绍吧。
一、独立担保合同的效力如何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从文意的角度来理解,“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该款的前半句已经明确了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从属关系。上述两种观点对于这个问题没有分歧。关键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该约定是否是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从属关系的约定,比如担保合同约定主合同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这相当于确认主合同的效力与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具有从属关系,两合同的效力相互没有影响。
但是,若仅作此理解,则“另有约定”的概念过于宽广,似乎主合同与担保合同是互不影响的两个合同,只要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便不受制于主合同的效力,那么无法体现两合同之间存在的内在关联性。如果从限制性解释的角度出发,主张此处“另有约定”理解为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约定担保人对无效合同的后果负担保责任,这也就是说担保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因主合同无效而应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这一解释,弥补了文义解释说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内在关联性的忽略。
二、担保合同另有约定指什么
我们理解的“另有约定”的意思应该是,否定从合同的效力受制于主合同的效力,在此基础上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的所承担的担保责任与因主合同无效所承担的担保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前者是对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后者是在主合同无效时对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与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有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是这样规定的:“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物权法》这一规定进一步表明,我国现行法没有采取物权行为独立性与无因性理论。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句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意思是,除非法律特别规定了担保合同不因主债权债务合同的无效而归于无效,否则担保合同是否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是不可以由当事人来约定。比如《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也即,最高额抵押权并不是从属于其中的某一个债权的。如果某一个债权无效,最高额抵押权并不因此而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亦排除了当事人之间约定债权债务关系合同和担保合同之间是否具有主从关系的可能性。
对于独立的担保合同来讲,其同样要手《合同法》的约束。我们在判定其法律效力的时候,只要该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之间是自愿签署的,那么该合同就具有效力,这是无可厚非的事情。更多担保合同的知识,欢迎你到网站进行详细了解。
担保合同 篇7
一、概念
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
二、特征
1.从属性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担保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保障所担保的债务履行,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二是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三是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四是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担保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是与主合同同时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订立在先,担保合同随后订立。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不从属于被担保的合同的,若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担保法》第14条和第59条也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或者抵押权。
2.补充性
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担保合同的补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 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得以扩张,或使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二 效力的补充,即在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3.相对独立性
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发生或存在的相对独立性,即担保合同也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其他合同的成立一样,须有当事人的合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的成立或者发生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的法律调整。二是效力的相对独立性,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担保合同可以不依附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单独发生效力,此时,被担保的合同债权不成立、无效或者失效,对已经成立的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发生影响。此外,担保合同有自己的成立、生效要件和消灭的原因,而且,担保合不成立、无效或者消灭,对其所担保的合同债权不发生影响。
担保合同从其涵义上来说,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由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设立的合同。
从担保合同的法律关系构成看,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
从担保合同的性质看,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担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担保主债合同的实现,由此可见,若没有主债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设立担保合同。因此,担保合同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而且与之共始终。
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信方面予以考察。
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为不得撤销的担保),则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
其次,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国家禁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订立保证合同,做为保证人都应认定为无效。
第三是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例如,不能以人身为标的设立担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如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标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的内容如违背法律或有害社会公共秩序应为无效,如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砍下债务人的一支胳膊,这样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依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序予以确定,如债务人、
担保人、债权人都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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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合同的类型
建筑合同有许多类型,通常由业主来选择合同的类型。合同类型的选择取决于所执行胡工作的种类以及它是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执行的。
1.1 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通常使用在建筑领域。在招标过程中要对所需要的材料的数量进行足够精确的计算,以使承包人提交出该工作的一个价格总量。每个项目的数量,例如干式墙、门框、浴室的水池、输电的管道和线,以及房顶的瓦片都需要从计划时就进行精确的计算。当工程需要材料的数量和质量在合同文件中都清楚说明了,提交一个投标总额对承包人来说才是公平胡。
1.2 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用于不可能对所需的材料总量进行精确估算的工作。单价合同通常用在繁重的公路工程上。设计者可能计算有1000 000m3 的土需要被移动,但是业主和承包人知道工程结束后, 承包人是不可能恰好移动1000 000m3 的土的。精确的数量将会改变。对这个问题公正的解决办法是业主告诉承包人估计的总量,在工程结束后按精确量出的数量支付承包人。
承包人提交的是一个单价合同里对每个项目定的价格。单位价格乘以工程师估计的量相差可以超过15%或20%,可能高于或低于估计的量,有时对单位价格还要进行协商。当实际的量较低时,承包商也许会要求重新确定一个较高的价格,因为预期所挣得的总额减少了。当实际的量较高时,业主因为相反的原因也许会要求重新定一个价格。单位价格合同的目的是公平地对待合同双方。
1.3 成本附加
成本附加(可回收费用)合同用于业主和承包人在谈判、投标和授权的过程中均很难或不可能确定他们成本的情况。有一些因素使得对成本进行计算是不可能的,包括不可预知的极差的天气情况(例如在南极地带可能遇到),偏僻地区的不可预知的运输需求,争斗或战争,或者工作量需要依赖其他承包商的工作的合同。
成本附加合同有许多形式,最普通的是正价加固定的附加费以及正价加上正价的一定百分比。大多数业主宁愿选择正价加固定的附加费,因为这样承包人所获得的利益总量不可能增加,因此除去了承包人会作出不节约或生产出较差质量工程的任何动机。正价加上正价的一定百分比的合同也许对条件十分艰苦的情况下是十分公平的,或者工程完成的时间不可确定时,但是为了保持生产率作出一些激励是需要的。如果工程有可能需要一年或两年,则仅由六个月所挣到的利润就不再有吸引力了。
1.4 改革和趋势
A+B式合同是从欧洲传过来的相对较新的改革。它们是由运输局开发以减少公路建设的时间以及因此对交通流进行限制的时间。许多公路工程项目包括翻新、修复、改造以及加宽。真正的新建工程很少。A+B合同的目的是提供一种可以付给承包人报酬的方法,考虑补偿其定施工顺序和分段等方面的专业性,以使工程可以快速有效地完成。 “A+B”的意思是成本加上时间。运输局对每天公路工程完成的数量进行指定,承包人投标给出的是一定的成本和所需的天数。以成本加上时间合计较低来确定低投标人。当然也有可能选择出价较高但是工作天数较少的低投标人,而不是其它的承包人。
合同还有其他一些形式,每个都有它自己专门的目的。例如,担保最高价格的合同,用在设计完成前就开始进行谈判的使用,这时承包人非常困难或不可能精确的估计出价格。这种形式的合同也经常用在一个承包人对只完成了一部分的合同的内容没有履行职责,另一承包人完成了这个工程的情况。
2 订立合同的方法
订立合同的方法是只业主为了促成一项工程使用的合同的安排,但是合同形式是指怎样支付执行工程的承包人。
2.1 设计—建造
设计—建造合同的意思就是它的名字所表现出来的。一个承包人在设计和建造上都有责任。这种类型的承包逐渐变得很流行。一个设计—建造合同给业主提供了明显的有利条件,他就不必在设计者和承包人之间意见不合时当调解人了,因为在同一个合同下他们是在一起工作的。设计—建造合同通常建立在一个成本加上一个对最大花费的担保(GMP)的基础上。通常因花费低于GMP而节省下的钱是由业主和承包人分享。从美国设计建造协会可以获得大量的关于设计—建设合同的信息。网址为www.dbia.org 。
2.2 设计—建造—运营
设计—建造—运营合同并不象设计—建造合同那样常见。它们用于一些工程中,例如运动竞技场、水处理厂、水净化设施以及公路收费站。其原理是对于一个特定的时期内,承包人保持对设施的部分所有权,可以达到100%,在那段时间对设施进行运营一定利益来对投资资金(全部花费加上利润)进行补偿。承包人拥有所有权的期限可以从几年变化到永久性使用。在拥有所有权的期间,承包人以业主的身份对所有花费负责,并接受所有的利润。对于运动竞技场的情况,有一个典型的收入分红制协议适合于队伍所有人或市政当局。
3 担保(保证)
任何一个合同都有三方的当事人—责任人(承包人)、担保人(公司担保)以及债权人(业主)。担保人和责任人形成一个联合体对业主作出一些担保,也就是这两个当事人对业主均亦责任。
3.1 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有两个目的:(1)如果决定了最低的责任投标人则要保证承包人签定合同,(2)保证承包人会提供必需的报酬并且执行担保,以及保险方针。当提交了屡约担保和支付报酬的担保,承包人就解除了对投标合同的义务。
大多数的投标担保就是我们所说的投标担保的扩展,它们只需要对低标和下一个投标人给出价格的不同之处进行罚款,如果两个担保不相符。还有违约金担保。违约金担保以实际的损失达到一定限量的形式来作出规定的。
3.2 屡约担保
屡约担保保证在申明的投标价格下执行合同所需要胡内容。实际上,担保人会对合同的履行进行担保,或则会按照设计图和说明书描述的形式来完成工程。担保人处在被要求对合同的执行进行担保的位置。因此,在担保人乐于发给报酬和执行担保之前,承包人必须证明他有完成任务的能力。担保人会参观承包人的总公司以及工作地,并且会接触业主最近完成的合同。
承包人必须与他们的担保人发展一个长期存在的工作关系,当他们申请报酬和申请屡约担保时,他们与担保人必须保持始终如一的工作关系,因为担保人在工程类型、位置和尺寸上有特殊约束情况下会承诺支付费用的。如果承包人执行合同时没有履行义务,则担保人有三个基本的选择:
(1) 买回担保。让业主对担保处罚的数量进行检查。
(2) 更换担保人。为了保证另一个承包人能够完成这项工作,要进行投标协协
商或登出投标广告。
(3) 为承包人提供经费。担保的公司有花费高于担保价值的风险,但是这仍然
是一个共同的选择,因为承包人对工程是熟悉的。
现今大多数担保人都会努力尝试更换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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