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合同

2020-03-08 代理合同

人事代理合同范本1

  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因工作需要所聘用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受聘人员)的人事关系、档案委托甲方管理。甲方为乙方所聘用的人员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或单纯寄档服务。

  二、乙方与受聘人员须签定《聘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范。

  三、甲方为乙方办理人事代理的受聘人员提供以下人事代理服务:保管档案;代办毕业生就业手续(代办费由乙方缴纳);保留干部身份;连续计算工龄;办理毕业生转正定级、职称确认;协助办理职称评审;出国(境)政审;出具相关人事档案证明;材料归档;代办代理人员流动手续(代办费由乙方缴纳)。甲方为乙方办理单纯寄档的受聘人员提供以下单纯寄档服务:保管档案;升学(出国)政审;出具档案寄存证明;材料归档。

  四、乙方须及时向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办理受聘人员各类社会保险。受聘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由甲方协助办理。

  五、乙方须按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负责受聘人员的计生工作,承担受聘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有关责任。

  六、乙方须按有关规定负责受聘人员在受聘期间的工资、福利、医疗、假期、专业培训及思想教育等。

  七、乙方须于每年八月一至十五日向甲方缴交受聘人员的人事代理服务费或单纯寄档费,人事代理服务费按每人每月人民币贰拾元缴交,单纯寄档费按每人每月人民币壹拾元缴交,由单位负担。逾期每天将按规定加收千分之三滞纳金;逾期半年不交的,甲方不负本协议所负责任和义务。

  八、乙方受聘人员解除合同的,乙方须在壹个月内通知甲方,并提供解除合同、工作鉴定及人事代理服务费或单纯寄档费缴交截止时间的书面证明材料。如因乙方未通知或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已解除合同的受聘人员的人事代理服务费或单纯寄档费仍由乙方承担。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订本协议时,乙方须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盖有乙方公章),复印件由甲方留存。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即日起生效。乙方因单位名称、地址或法人代表变更,须及时向甲方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否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十、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约定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同等效力。本协议所涉及的人事人才服务项目、办事程序及办事材料由甲方根据有关人事人才政策法规制定和调整,不须事先通知乙方,本协议继续有效。 根据国家人事部、省、市人事局的有关规定,漳州市人才交流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与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人事代理合同范本2

  甲方:

  乙方:中国北方人才市场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其授权的范围内,为甲方提供劳动人事管理相关的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人事代理服务内容

  1、乙方为甲方员工提供人事档案及劳动人事关系管理。

  2、乙方为甲方员工代办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天津市相关规定执行。

  3、甲方需要的其它服务

  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告知甲方办理各项手续所应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应及时准确地完成甲方员工信息变更和个人资料交换等书面材料的交接工作;同时对甲方员工进行信息登记管理,便于查询核实。

  2、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员工名单,每月按时完成双方约定的服务内容。

  3、乙方自收到甲方支付的款项后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合法的财务票据。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甲方员工有效的相关材料,如因甲方提供材料不符合乙方要求,导致协议不能如期履行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应在每月25日前,将次月确定的参保人员的增减变更信息通知乙方,如因甲方未按时提供变更信息导致错缴或漏缴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应按照乙方实际代缴金额向乙方支付保险费和代理服务费。

  3、甲方应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甲方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按时汇入乙方指定的社保中心账户;如因甲方未按时向乙方指定的社保中心支付社会保险费,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连续2个月未支付或一年累计达到3次迟延支付前述款项的,将视同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4、甲方在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甲方负责通知该员工到我中心办理个人档案转存以及缴纳保险等相关手续,如因甲方未及时通知到本人,由此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协作义务

  1. 甲乙双方应对甲方员工的情况及时交换信息、转递资料。

  2、甲乙双方承诺保守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取的对方及客户单位的商业秘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将对方的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三、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服务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

  档案管理

  代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申报

  代理住房公积金申报

  代填各类保险报表

  保管、填写养老保险手册

  代办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报销 (单次收费)

  代办就失业证、用工手续、合同备案 (单次收费)

  提供上门服务

  四、服务费收费标准

  1.人事代理服务费标准为:元(人/年)。

  2.支付方式:自乙方为甲方提供第一次服务当月起,乙方按年度根据实际服务人数向甲方收取服务费。服务费为:标准费用(人/年)×实际服务人数。甲方每半年向乙方支付一次服务费。

  五、违约责任

  1、因乙方过错造成的社会保险费迟缴、漏缴、错缴,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2、甲方未按时向乙方支付代理服务费,逾期支付达30日后,乙方可中止提供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服务内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有甲方自行承担。

  3、任意终止本协议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年服务费的30%计算,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经有关权威机构确认后,违约方应予以赔偿。

  4、 除乙方存在重大过错外,甲方不得在协议期内办理撤户及大宗档案转移,否则视为甲方有意终止本协议,则按第五条第3款执行。

  5、甲方及其员工或第三方,因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服务内容之外的事项而产生的争议,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与乙方无关。甲方员工与原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发生争议的,需由甲方员工本人与原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协商解决,乙方不提供代理协商服务。

  六、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先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七、其他

  1、本协议所列条款之未尽事宜,或根据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需修改、变更本协议时,提出方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协议条款的修改、变更,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且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期间为自 年月日(本协议生效起)至 年月日止。本协议期满后,如双方均未提出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自动顺延,顺延期双方约定。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单位名称:单位名称:中国北方人才市场 地 址:地 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 邮 编: 北路29号

  人事经理: 邮 编:

  电 话:服务专员:

  人事专员电 话:

  电 话:手 机:

  E-mail:E-mail:

  年 月 日

人事代理合同范本3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乙方委托甲方就 实行人事代理事宜订立合同如下:

  一、乙方自愿委托甲方管理上述人员的档案和人事关系。

  二、甲方接受乙方委托,负责管理上述人员的档案和人事关系,并为代管人员提供人事关系接转、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方面的人事代理服务。

  三、乙方委托甲方人事代理期间,甲方不负责代管人员的伤残、失业、医疗、养老保险等一切劳保福利费用。

  四、乙方负责移交或协助移交代理人员完整的人事档案。合同期间,乙方应及时向甲方转交代管人员在聘用单位形成的新的档案材料,经甲方审核后存入代管人员档案。代管人员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五、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支付人事代理服务费,每人每月 元,从签订合同之日起,首次一次付清壹年费用。代理期间,乙方应主动向甲方续缴人事代理服务费,逾期一年未交费者,甲方有权终止代理服务,由此而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六、本合同自年 月 日起生效。此次缴费至年 月 日。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商定。

  七、乙方在合同期间内,提前调出档案,甲方不退还乙方的人事管理费。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人事代理合同范本4

  甲方(代理方)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邮 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e-mail:

  乙方(委托方)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沈阳办事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沈阳办事机构电话:

  业务负责人:沈阳办事机构负责人:

  邮编:传真:e-mail: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乙方雇员人事业务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提及的人事代理是指乙方根据管理需要,将全部或部分人事业务委托甲方依法办理的服务业务。

  第二条 委托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法人组织。

  第三条 代理方是指XX市人才中心所属的、经授权的、依法从事人事代理及人才派遣业务的实体中介机构。

  第二章 甲方权利义务

  第四条 甲方有权力询问乙方与委托人事业务相关的情况,有权力核实乙方提供相关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五条 甲方有义务在合同期内按乙方要求开展如下委托人事代理服务:

  1、提供国家、当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人事代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服务功能等咨询服务;

  2、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负责保管乙方员工的人事档案,负责办理出具各种以人事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

  3、提供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推荐、招聘、测评、初步面试等服务;

  4、负责代办乙方工作人员的社会统筹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住房公积金的申报和缴交;

  5、负责代办乙方与其员工的劳动合同鉴证相关手续;

  6、乙方要求办理的其他人事服务。

  第六条 甲方有义务保守乙方人事、劳资相关商业机密。

  第七条 甲方按乙方委托要求,在办理过程中遇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章 乙方权利义务

  第八条 乙方有权力委托甲方为其代理、代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人事代理业务,有权

  力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经与甲方协商后对本合同标准文本进行修改后签订委托人事代理合同。

  第九条 双方签订合同后,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甲方管理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力通过甲方对其员工的档案及相关人事资料进行管理、调用、控制。

  第十条 乙方有权力对甲方的代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乙方有义务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书)、办理本项业务人员的授权委托书、与本项业务相关的公司背景资料及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其员工的人事相关资料、劳动关系证明和其他与委托人事代理服务相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 乙方有义务按委托代理合同规定的时间、方式、数额向甲方支付代理服务费。

  第四章 费用及付款

  第十四条 乙方应向甲方按每人每月 元支付代理服务费,代理过程中遇第三方收费的,由乙方另行支付。

  第十五条 乙方应在每月8日之前支付代理服务费,或划款至下列帐户: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五章 争议与仲裁

  第十六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可提交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七条 由乙方提供的与委托甲方代理服务相关的数据、材料不真实或不准确而引起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第六章 其他条款

  第十八条 在合同期限内,双方应定期核对委托人事服务情况和账目等资料。

  第十九条 在合同期限内,乙方提出单方中止合同的,乙方应按如下要求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双方签订合同时间未满一年的,乙方按当月代理服务费金额交满一年服务费;双方签订合同时间满一年未满一年半的,乙方按当月代理服务费金额支付满一年半的服务费;双方签订合同时间满一年半以上的,乙方违约金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双方约定需修改或删除的本合同条款。

  第二十二条 其他需约定的协议见附页。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

  甲方:沈阳人才交流服务经营管理中心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人)

  签字: 签字:

  (公章)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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