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门代理合同

2019-05-02 代理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品牌及价格:

  1.1乙方经过详细的市场调查后,向甲方申请加入“大开”木门区域经销经营体系,自愿接受甲方之经营理念,认同甲方的经营管理模式及产品定位。

  1.2甲方授权乙方在 省 市(县) 区(镇) 街(路) 号开办“大开”牌木门专卖店。符合 店要求,属于独家经营区域,并代理开设“大开” 牌木门系列产品特许代理商,甲方授权乙方为 地区“大开”牌木门系列产品特许代理商,可在该区域范围内,从事旋朝木业“大开”牌木门系列产品的销售与推广,并负责该区域市场的渠道供货与销售管理.

  1.3 乙方享有旋朝木业全国统一供货价(详见价格表)。甲方若有价格变动应提前15天通知乙方。

  二.付款方式及发货要求:

  2.1 乙方首次新店出样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捌仟 元整,方可享受代理商供货价。乙方购货需填写《订货协议》,负责人签字盖章加以确认。(见附件2)

  2.2 乙方可选择银行汇票、电汇、现金等方式向甲方财务部所指定的账户支付货款,款到安排发货。

  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购销情况定期核对往来账目。

  三.运输费用:

  上海市订货运费:套装门免费送货,3套以上起送,由甲方负责送到乙方指定的本市地点。三套一下酌情收取一定运输费用。外省市订货:甲方负责办理发货事宜,负责送至乙方指定托运站,运费及包装费由乙方自理。

  四.售后服务:

  甲方将向乙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合格产品,并承担产品免费保修二年,终身维护的售后承诺。

  五.甲方对乙方的`要求:

  5.1 乙方需有50平方以上的经营场所,经销“大开”牌系列木门。

  5.2 乙方需有从事木门或建材产品的经历,并具有独立策划的经营头脑。

  5.3 乙方需一次性支付“大开”牌系列木门品牌加盟金: 元整。

  5.4 乙方在未得到甲方许可的情况下,不得跨区域经销“大开”牌系列木门。

  5.5 乙方需开发本区域内的二,三级分销网点。

  5.6乙方需遵守款到发货的原则。(以实际到账为准)

  5.7 乙方在代理甲方产品的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来损害甲方的声誉与利益。

  5.8 乙方积极对甲方的工作予以评价和投诉,从而达到互相统一的原则。

  六.相关费用支付、返利及奖励政策:

  6.1 提供“大开”木门专卖店门头招牌及专卖店的装修风格设计图。

  6.2 提供“大开”木门专卖店门头制作费: 500 元整。(费用在货款中抵扣)

  6.3 提供“大开”木门专卖店装修费:: 30平方—2000元, 50平方3500元80平方7000 元整。(费用在货款中抵扣)

  6.4 提供“大开”木门专卖店的出样木门,按供价的 8.5 折供货。(仅限新开张一次优惠)

  6.5 提供“大开”木门专卖店统一的配套物品如:授权牌,X展架,工作服(2套),环保袋,认证资料,合同订单及产品宣传资料等。

  6.6 提供“大开”木门新专卖店,开张策划活动方案,协助乙方做好开业的准备工作。

  6.7 提供乙方产品广告宣传支持,按累积提货量,每扇门补贴 10 元计算 ,作为乙方在当地广告推广费用上补贴。(费用在货款中抵扣)

  6.8 甲方支持乙方: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全年若完成总销售量 万元业绩指标,按实际回款金额 % 以货的形式返利给乙方。

  6.9 甲方将提供乙方当地的各类工程信息及技术指导,协助乙方开发市场,促销宣传,加大推广品牌宣传力度。

  七、订货、补货及调换

  7.1 甲方提供之产品包括甲方自行设计、开发、生产及甲方获得营销权之系列产品。

  7.2 应提前将购货计划告知甲方,以便甲方确认。甲方在收到乙方货款后,负责将货物发出,为乙方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视为产品交付,运费由乙方承担。

  7.3 乙方每次补进货物金额多少不限,年进货量不得低于套装门 套。定制产品不退不换,如必要产品需更换货须提前通知甲方,在得到同意后方可发至甲方指定地点,否则甲方有权拒收,退换货的运费由乙方负担;半年内不提出申请的视为已销售,则不享受该项服务;产品运输途中的风险,按法规由责任方负责。

  八、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日止,本合同期满后,若双方同意,乙方具有优先续约权。

  九、合同终止与续约

  9.1 乙方如中途要求解除经销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合同解除三日内乙方应负责摘除、销毁所有带有甲方商业标志的灯箱、门面牌匾、宣传画等,并拍照交由甲方备案。经甲方审核确认后,将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所有相关证明文件及赠品退还甲方,并立即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因不可抗力的非人为因素影响导致乙方无法经营,双方可协商终止合同,甲方可收回乙方所有不影响二次销售的产品,确保乙方安全退出。

  9.2 合同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在该地区有优先续约权,无需再缴纳订货保证金。如乙方要求续约,应在合同期满前两个月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约申请,续约时乙方需缴纳 仟元的管理费,甲方向乙方出具有效期为一年的〔续约证明〕,如乙方未获甲方〔续约证明〕,则视为乙方放弃,本合同自行终止。甲方有权在其区域内重新发展其他经销商或代理商。

  十、附则:

  10.1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本合同操作过程中出现新的情况,双方可另行补充,作为本合同的副本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0.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须严格遵守,若一方有违背合同之行为,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

  10.3合同期内双方发生争执,应平等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可直接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0.4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方各执壹份。

  甲 方 乙 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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