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地产代理与业主用
本表格由地产代理监管局按《地产代理条例》订明
一般注意事项请仔细阅读本协议并按指示填写。如你不明白本协议内的任何字句,请要求代理解释。如你不明白或不同意代理的解释,则最佳的做法是在签署本协议前咨询你的律师。
备注凡本协议内的任何字句尾随有括号的数字(例如(1)),请立即参阅本协议附表4内相同编号的注释。凡本协议内的任何字句提述本协议的某附表,亦请立即参阅该附表。
1. 代理的委任及本协议的有效期 本人/我们, (“业主”)现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并在该等条款的规限下委任 (“代理”(2))为本人/我们的独家(3)/非独家(1)代理,为出租 (“物业”)进行推销。本协议由 年 月 日起生效,并于 年 月 日届满(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有效期”)。
[注意如属独家代理的关系,则即使物业在有效期内并非经由代理租出,业主仍可能须向代理支付佣金,因此当业主与代理建立独家代理关系时应谨慎考虑。代理以独家代理身分行事时须履行的特别责任,可在第12条下以额外条款的形式指明。]
2. 代理关系及代理的责任
代理与业主同意 -
(a) 代理与业主之间的代理关系属单边代理/双边代理/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3)(1)关系;
(b) 如属双边代理关系,则代理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向业主披露代理将向租客收取的佣金的数额或收费率;
(c) 如属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关系,则代理须在建立双边代理关系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向业主披露该代理关系以及代理将向租客收取的佣金的数额或收费率;及
(d) 代理除须履行本协议或任何成文法则委予代理的责任外,亦须履行本协议附表1内所列的责任。
3. 放盘租金[注意:业主并没有藉本条授权代理代业主接受任何要约。放盘租金只供放盘及作广告宣传之用。]
放盘租金为月租港币 元(hk$ ),包括/不包括(1)差饷及管理费。放盘租金只在业主的书面指示下方可更改,而该等指示将构成本协议一部分。
4. 佣金 本协议适用于业主须向代理支付的佣金的规定,列于本协议附表2及4内(4)。
5. 物业资料 代理须向业主提供《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订明并经代理填妥和签署的出租资料表格。
6. 视察物业
(a) 业主同意容许代理/租客(1)于双方议定的时间查看物业。
同意 不同意 (8)
(b) 业主同意将物业的锁匙交由代理妥为保管,以供查看物业之用。
同意 不同意 (8)
(c) 业主授权代理将锁匙交予其它地产代理/人士(1),以供查看物业之用。
同意 不同意 (8)
7. 分销放盘
(a) 业主授权代理将物业分销放盘,并将由业主提供的关于业主及物业的资料交予其它地产代理以供分销放盘之用。
同意 不同意 (8)
(b) 如代理将物业交由另一地产代理(“分销放盘代理”)分销放盘,则代理须确保分销放盘代理遵守《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中关于广告宣传的规定。
8. 广告宣传
(a) 业主授权代理发出关于物业的广告。
同意 不同意 (8)
(b) 如对以上问题的回答是“同意”的话,则除本协议另有指明外,广告宣传费将由代理承担。
9. 代理须披露权益
(a) 代表代理签署本协议的人现披露他或其指明亲属(5),或其任何代名人,或其指明亲属的任何代名人,或代理或代理的任何雇员/大股东(6)/合伙人/董事对物业拥有金钱上的或其它实益的权益(7)
有 没有 (8)
(b) 如对以上问题的回答是“有”的话,则必须在本协议附表3述明有关权益的详情。
(c) 代表代理签署本协议的人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以书面向业主披露在有效期内产生的上述(a)段所提述的任何权益。
10. 业主的确认
业主确认他已 -
(a) 阅读并明白本协议的条款;及
(b) (8)收取本协议第5条规定提供的出租资料表格。
(8)同意于业主与一名租客订立具约束力的租契之前收取出租资料表格。
11. 附表 本协议的附表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12. 额外条款[注意这些额外条款不得与本协议的其它条款有所抵触,亦不得限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
业主的签署 为代理及代代理签署的地产代理/营业员的签署
香港身分证号码(如适用的话) 签署人的姓名或名称及牌照号码
如业主是一间公司,请述明
签署人的姓名或名称 签署人的职位
代理的营业详情说明书号码
业主的商业登记证号码
地址 地址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传真号码
日期 日期 [注意在本协议签署后,必须立即给予业主一份经签署的'本协议的正本或副本。]
附表1
代理的责任
代理须 -
(a) 代业主推销物业;
(b) 为业主取得关于物业的资料;
(c) 安排租客视察物业;
(d) 进行商议,并向业主提交所有关于物业的要约;及
(e) 协助业主与租客订立具约束力的租契。
附表2
业主须支付的佣金
1. 除本附表第2条另有规定外,如业主在有效期内经由代理与租客就物业订立具约束力的租契,则业主须于:
(8)签署租契时,
(8)租契指明的租赁期开始时,
向代理支付一笔数额$/成交租金的 %(1)作为代理的佣金。
2. 除本附表第3条另有规定外,如非因业主犯错而令该具约束力的租契未能如期起租,则业主没有责任向代理支付任何佣金。在此情况下,如业主已支付佣金,则代理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由起租日期起计的5个工作日)将佣金连同利息/不连同利息(1)退还予业主。
3. 如业主与租客非基于租契的条文而共同取消该具约束力的租契,则业主须于取消该租契时向代理支付佣金。
4. 如代理为出租物业而与其它地产代理合作,则业主无须向该等地产代理支付任何佣金。
附表3
对物业所拥有的权益 按照本协议第9条,就物业所拥有的金钱上的或其它实益的权益的详情如下
附表4
注释
(1) 指删去不适用者。所有删除必须加以简签。
(2) 在本协议第1条内填上有关地产代理业务实体(即俗称商号)的名称。
(3) 独家代理 - 指代理是唯一为业主行事的地产代理。如业主在有效期内经由另一地产代理与一名租客就物业订立具约束力的租契,则代理有权向业主追讨附表2第1条所指明的佣金。
单边代理 - 指代理只为业主行事。
双边代理 - 指代理既为业主亦为物业的租客行事。
有可能代表双方的代理 - 指代理只为业主行事,但于稍后亦可能为物业的租客行事。
(4) 佣金的数额或收费率可由业主与代理商议。
(5) 指明亲属 - 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
(6) 大股东 - 指在代理的股东大会上,有权行使百分之十或以上的投票权或控制百分之十或以上的投票权的行使的人。
(7) 拥有金钱上的或其它实益的权益,包括
(a) 身为对物业拥有金钱上的或其它实益的权益的公司或任何其它团体的成员;
(b) 与对物业拥有金钱上的或其它实益的权益的人有合伙关系,或受雇于该人;或
(c) 属于任何关乎物业的安排或协议(不论是否可强制执行)的一方。
(8) 请于适当的方格内划上“ü”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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