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中国商标代理委托合同

2017-05-10 代理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深圳市粤海商务有限公司

  甲方就拟定名称 申请商标注册事宜,现委托乙方办理申请文件以及申请,审查程序中的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且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办理以下事务;

  2.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商标负有保密责任,如有泄露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

  3.甲方按双方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因乙方责任使甲方提出的相关商标申请事项被驳回,由乙方义务重新代理申请(规费由甲方承担)

  4.甲方应无保留地向商标代理人陈述商标申请的真实情况,提供详细、真实的资料及证明文件(包括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的委托书);

  5.如甲方的申请有弄需作假或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等不正当行为,经发现和证实后,甲方应当承担相关一切责任,乙方有权利终止合同,所收费用均不予退回;

  6.如甲方的申请案在审查期间,发生申请人与其他权利之间的权利纠纷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规定予以解决,因此而发生的审查时限的延误或终止,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7.乙方承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约 月为甲方取得商标局核准的`该项商标的

  证明(政府因素除外)

  8.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可解除与乙方代理关系,但必须办理解除手续,所缴费用均不予退还;

  9.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申请代理费: 元

  其他事项代理费用: 元

  由乙方代缴申请费: 元

  合计: 万 千 佰 拾 元整(实际支付 元)

  10.代理期间双方应密切配合,有问题应及时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中途变更或终止委托代理合同,违约方应承担全部后果;

  11.如甲方的通讯地址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否则,由此造成甲方无法取得商标权证明的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

  1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并在乙方受到申请商标必须的资料及上述费用之日起生效,到该项商标申请获中国商标局正式授权,或因甲方原因造成视为放弃或驳回为止;

  1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个执一份,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委托方: 受托方:深圳市粤海商务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代表 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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