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

2021-10-21 代理合同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代理合同6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代理合同 篇1

  合同编号:116127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订立委托的基础和目的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出售房屋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委托。甲方承诺本委托期间不委托其他公司出售,也不自行出售。

  第二条委托的基本事项

  1.甲方自愿将合法拥有的座落于____市______区______________路____弄____支弄____号____室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地产)全权委托给乙方居间出售。该房地产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委托售价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整;租赁情况:__________抵押情况:____________附送设施设备有:____________________

  2.委托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甲方签订本委托时已征得该房地产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并保证该房地产权属清楚。

  4.甲方委托乙方寻找适合购买该房地产的购买方并按政策协助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5.甲方委托乙方一旦达成上述交易条件即代理甲方收取购买方购买该房地产的定金。

  第三条佣金支付

  1.佣金数额: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支付乙方佣金按该房地产成交价百分之一计算。

  2.支付时间:甲方佣金应在该房地产交易过户(取得收件收据)当天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若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其他事项均按____市物价局规定收费。

  第四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委托中委托售价的百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给乙方

  1.甲方虚假委托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或委托出售的该房地产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2.甲方违反本委托约定或与他人私下串通,造成乙方无法完成本委托的;

  3.甲方在委托期内或在终止委托后六个月内以任何形式或价格不通过乙方而与乙方曾介绍过的购买方成交的。

  4.甲方委托其他公司出售该房地产或自行出售该房地产。

  第五条补充条款

  第六条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委托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双方商定守约方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律师费、交通费等由此引发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七条本委托书一式两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立即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 执照号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代理人代表: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代理合同 篇2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因申请股票上市,现委托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办理有关法律事务,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律师为甲方办理股票上市的有关法律事务。

  二、甲方应真实地向乙方律师提供有关的全部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本合同,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三、乙方律师应认真负责,对甲方提供的全部材料进行法律方面的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但对甲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不负责任。

  四、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出现错误,如果受损害的善意第三人提出赔偿请求,甲方负责赔偿后,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最高赔偿额以_________保险公司规定的为准。

  五、乙方律师应对甲方尚未了结的经济仲裁、诉讼和有关争议胜诉败诉及其经济后果作出认真的预测分析,但该部分的法律意见书只是一种参考意见,乙方律师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甲方应为乙方在办理法律事务时提供便利,并承担乙方因此而发生的交通、通讯及材料等费用,该费用为律师的办案费。

  七、参照中国司法部制定的《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同意,律师费的计算方法一般情况按_________计算,二项总和为律师费。如果甲方委托的事务难度较大,所需时间较长,律师费的数额,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收费。

  八、乙方先按半数计收律师费,即_________元,在签订本合同的三天内支付,该律师费无论甲方的股票最终能否上市,乙方都不予退还。余下部分的律师费在甲方的股票得到批准上市交易后付清。

  九、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律师费退还用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律师费不子退还。甲方未付的律师费用,乙方有权追索。

  十、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股票上市为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代理合同 篇3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商场”运营期间提供管理顾问、品牌输出顾问、活动策划、活动执行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具体内容如下:

  一、委托标的

  1、标的物: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共_______层,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

  2、标的用途:为商业商场,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登记项目为准。

  二、委托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在合同期内为商场运营期间提供的商场管理顾问等事宜。

  1、全面制定运营方案,引进先进的市场理念、模式、方法。

  2、制定统一的商户管理制度及相关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3、向甲方提供活动策划及执行的范本,以便建立商场品牌形象。

  4、为甲方培训并建立一支专业的商场日常运营管理团队,以便在合同期满乙方撤出后,甲方有能力独立管理本商场。

  三、委托期限

  1、委托期限:起始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2、甲乙双方同意在委托运营管理期限内,本合同为不可撤销合同。

  四、代理条件

  乙方是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组织,依法对自己的财产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乙方应依法经营。

  五、运营管理费支付

  1、费用标准

  (1)第一年品牌输出、运营管理顾问费用(不含税):______________万元/年(RMB______________元/年)。

  (2)第二年品牌输出、运营管理顾问费用(不含税):______________万元/年(RMB

  ______________元/年)。

  (3)上述费用均为不含税款项,由此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

  (4)指定收款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支付日期:签订本协议后_______日内,甲方应预付给乙方第一年总价款的_______%即人民币______________万元整(RMB______________元);在商场正式开业/商场试营业后的_______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年余额______________万元(RMB______________元)。第二年总价款付款方式为:从第二年计算品牌服务时开始_______日内,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第二年总价款的_______%即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整(RMB______________元);余额______________万元(RMB______________元)在第二年的_______月_______日前支付给乙方。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给予乙方工作以足够的重视,为乙方的工作排除妨碍,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协助。甲方应设专人代表公司负责协调、联系本合同范围内工作的开展,专人代表姓名:_______,职位: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如甲方更换该专人的,应书面通知乙方。

  2、甲方保证其对本协议项目标的的占有、使用、收益权的合法性,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文件。如因此引起的一切纠纷和损失由甲方处理和承担。

  3、甲方对乙方的运营管理进行监督。

  4、对乙方提交的本协议项下的报告、意见等书面文件,甲方应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如有不同意见,甲方应书面提出,超过_______日甲方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甲方认可。

  5、甲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七、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全面制定运营方案,引进先进的市场理念、模式、方法。

  2、制定统一的商户管理制度及相关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3、乙方负责组建项目团队,入驻甲方商场。

  4、乙方如需承担本协议以外的服务内容,甲方应另行支付费用。

  5、项目团队的工作人员由乙方管理,乙方派出的工作人员的报酬由乙方承担。

  6、乙方在接受甲方委托运营管理期间,除承担自身管理队伍的办公和人员开支外,不承担其他费用和开支。

  八、履约保证和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照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2、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或拒不履行本协议,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违约方全部承担。

  3、甲方未能按时向乙方支付运营管理顾问费用,则每拖延一天按应付款项总额的_______‰/日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超过_______日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中止工作或终止合作,并要求甲方一次性将合同余款及相应的违约金支付完毕;如仍不能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相关的经济损失。

  4、乙方在委托期间应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恪守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对甲方的投资和资产负责。若因乙方违法经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5、乙方在履行本协议中,若因重大失职、违约行为,致使甲方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时,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终止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6、如甲方单方终止或解除合同,仍应将本合同项下的费用全额支付给乙方。

  九、合同的解除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执行时。

  2、本合同有效期届满。

  3、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情况。

  十、不可抗力

  1、如遇自然灾害、战争、重大工程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致使本协议不能正常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则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2、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阶段中,各方要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对方不能履行应有的职责的情况予以谅解。

  十一、争议解决

  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补充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签章):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代理合同 篇4

  一、代理的要求:

  1、店铺三心或三心以上,必须为淘宝旺铺,店铺主体为销售服装服饰类的,全职经营或长期在线状态;

  2、同时店铺主页必须放十张以上本品牌的图片。

  二、支付方式:

  我们选择支付宝汇款和银行汇款的款到发货为代理付款的唯一方式,请一定遵守。

  支付宝汇入帐户:

  农业银行帐户:

  帐号:

  工商银行户名:

  帐号:

  三、合作与操作规则。

  1. 仔细阅读代理方案,确认无误后和本公司签订正式代理协议。

  2. 在我们的客服指导下完成铺货。

  3. 销售价格不得低于指导价。如果恶意炒作低价,本公司有权随时取消代销资格,有权拒绝为其发货。公司会有专员不定期去确认代理是否按要求定价,如果没有按要求定价在三次以的,将取消代理资格,一个好的代理环境是要大家一起去共同营造的,所以如果代理看到我司的代理不按要求定价者可联系我们进行投诉。

  4. 卖家货物卖出之后,请到本网站代理专用支付宝账户付款,付款同时填写完整的备注:包括货号,颜色,尺寸,收货人详细地址联系电话以及派送方式。因为每天交易量大,我们不接受其它方式付款,也只依照网站数据作为通知我们发货,请各位代理配合。

  5. 本公司承诺在收到代销会员的付款和订单并确认有货无误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货物发出。若发生商品本身的质量问题,在收到货的三日内,并在吊牌齐全,包装完整,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可以退货及换货,代销会员将无须支付任何货款,本公司包退换并且承担邮费。其它情况下不退货,换货前提必须保证吊牌齐全,包装完整,换货费以及运费由买方承担。

  8.数据传送与下载要求:对方必须是代理商、图片必须水印、图片均是100K 的只能在网站使用的图片。若要终止代销合作,本公司将收回全部图片,乙方不得再采用本店图片。

  四、退换货制度

  1、货物如有质量问题,全额退换,但请在收到货物后三天内及时提出并将货物快递发回,预期不予受理

  发回的退换货商品中,如果有人为损坏或运输磨损,将不能获得退换。

  2.如因顾客不喜欢等原因要求换货,需要每件加收运费,不予退货,来去邮费自理,并请在收到货物后三天内及时提出并将货物快递发回,预期不予受理。换货前提保证吊牌齐全,包装完整,换货费以及运费由乙方承担。

  快递到货时请客户和顾客仔细检查货,如有人为损坏可以拒收退回公司,顾客如因产品质量、错发、

  少发等问题引发争执,协商无效要求退换货的,必须附有质量问题照片(无人为损坏),则公司给预免费退换货物并承担指定快递所产生的运费,无照片的公司一律不给预退换。

  五、提成制度:

  单月累积业绩为20xx元以下,提成为售价的13%;单月累积业绩为20xx-10000元之间,提成为售价的15%;单月累积业绩业10000元以上,提成为售价的17%。

  三个月内销售累计订单低于3笔,取消代理资格。

  六、快递服务与邮费政策:

  代发产品金额在238元(指代理价)以上的,总公司给预包邮(不包EMS 、顺风和港奥台及国外),如代发产品金额低于238元(指代理价)的,不包邮,请在汇款时加上所寄地址相应邮资,没加邮资的.将不预发货,请切记。

  公司选择安全、快捷、重信誉的快递公司为加盟客户提供快递服务,若出现货运问题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果客户有自己的快运公司,则满足客户为前提,出现货运问题公司一概不负责。 货物发出时快递单只会写上“物流部”,或按代理要求填写。

  七、质量问题定义:影响客户正常穿着使用为前提,面料出现破洞,染色和褪色,大面积开线。 如顾客反映:衣服没有图片好看,穿着不舒适,尺寸买错了,实物不喜欢等非质量问题,由客户自行和顾客沟通协调,公司不预负责。

  注:公司保留以上规则的解释权。

代理合同 篇5

  【裁判要旨】

  合同法关于间接代理和行纪合同,都是以委托为基础,其共同点是,接受委托的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如何区分接受委托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是代理关系还是行纪合同关系,要根据委托内容和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认定。符合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形成行纪合同关系;符合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规定的,形成代理合同关系。

  【案情】

  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平安福公司归还车辆并赔偿损失。20xx年2月19日,原告赵宏武以89600元购买了二手朗逸轿车(该车初始登记日期为20xx年5月日),并于同年2月28日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车牌号为豫M 82607。赵宏武将自己的豫

  MR2607号朗逸轿车放在被告三门峡市平安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福公司),由该公司对外出租。双方口头约定:车辆租出去,赵宏武得85%的租赁费,平安福公司提取巧%的管理费;车辆没有租出去,没有费用。20xx年11月17日,平安福公司按照公司规定,审查了王超用于租车的有关手续,与王超签订了租赁合同,将赵宏武的豫MR2607号朗逸轿车出租给王超,约定租期7天。租赁期限届满后,王超未及时归还所租车辆。平安福公司既找不到王超,也找不到王超所租车辆。

  20xx年3月4日,平安福公司向三门峡市公安局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王超从平安福公司租赁豫M 82607号轿车后,向张文辉借款,并将租赁的轿车留置在张文辉处后去向不明。公安机关对此事没做进一步处理。原被告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赵宏武向河南省三门峡

  【审判】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赵宏武将自己的豫M2607号朗逸轿车放置在平安福公司对外出租,双方有口头约定。王超从平安福公司租赁车辆后,向张文辉借款,将租赁的轿车留置在张文辉处,事实清楚。赵宏武主张其与平安福公司是租赁关系,未能提供证据,平安福公司也不予认可,不予认定。根据事实,赵宏武与平安福公司之间为委托代理关系,平安福公司受赵宏武委托,代赵宏武将汽车出租。该车出租后,平安福公司既非车辆承租人,又非车辆占育人,赵宏武要求平安福公司返还车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湖滨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作出(20xx)湖民一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驳回赵宏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赵宏武负担。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赵宏武向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赵宏武申诉称:原审法院以平安福公司既不是车辆承租人又不是车辆占有人为由,驳回原告赵宏武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赵宏武根据双方的合同关系,将自己所有的车辆交给平安福公司,平安福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造成车辆丢失,也未积极弥补车辆丢失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被申诉人平安福公司辩称:赵宏武与平安福公司之间是汽车加盟关系,赵宏武加盟平安福公司的租赁生意,是在充分评估风险之后决定的。平安福公司找人找车,付出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己经尽了各项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没育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抗诉意见认为:(20xx)湖民一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不公。平安福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将赵宏武的轿车出租给王超并直接收取租金的行为,并不具备委托代理的特点(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本案属汽车租赁合同纠纷。原判决认为双方系委托代理关系,适用法律错误。平安福公司将赵宏武的轿车出租给第三人,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的损失,承租人平安福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平安福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王超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所得收益的15%归平安福公司所有,应视为委托人赵宏武支付的报酬。因此,赵宏武与平安福公司之间构成行纪合同关系。平安福公司提出双方是私车加盟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导致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平安福公司将车租出后,第三人王超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车辆无法追回,平安福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门峡市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xx)湖民一初字第124号判决;二、三门峡市平安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赵宏武的豫MR2607号朗逸轿车如不能归还,赔偿赵宏武购车价款89600元;三、驳回赵宏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三门峡市平安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评析】

  关于行纪合同,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所颁布实施的三个合同法中并没有规定,因而行纪合同也只能作为一种无名合同存在。法律规定的欠缺,使行纪业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缺乏必要的法律指引和规范,行纪业在我国的发展受到了一定局限。同时这类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也无法可依。为改变这种局面,合同法在分则部分设专章对行纪合同加以规定,使行纪人和委托人都有法可循,有章可依。本案诉争双方当事人之间,虽然仅有口头合同没有书面合同,但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是一致的,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核心焦点是双方合同关系的性质。原告赵宏武诉求为租赁关系,被告平安福公司答辩为加盟合作关系。租赁合同为合同法上的有名合同,但本案明显不属于租赁合同。被告平安福公司答辩为加盟关系,合同法上没有该类合同,从现实经济

  生活看,加盟的类型千差万别,难于将各种加盟关系归为一类合同。从该案事实看,一审法院和再审法院关于赵宏武将自己的汽车交给平安福公司出租,属于委托关系,对双方基础合同关系认定是一致的,定性也是准确的。与委托合同比较接近的共有三类合同,即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平安福公司并没有向赵宏武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明显不属于居间合同法律关系。赵宏武将自己的汽车放在平安福公司,实际就是赵宏武将自己汽车出租的经营活动,委托给平安福公司;平安福公司出租赵宏武的汽车,并没有以赵宏武的名义,也没有代理赵宏武对外出租,而是平安福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出租赵宏武的汽车。从两审法院的判决看,本案的难点是,上述无争议的事实符合委托代理合同的法律特征,还是符合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辨析

  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存在直接代理、间接代理。直接代理就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人的事务。这与行纪合同具有明显的区别,不再予以分析。

  间接代理就是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即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规定的情形。这与行纪合同相比,其共同点一是,都有三方当事人;二是都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受托人(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行纪人(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关系;三是都有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表现形式。

  这类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也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但行纪合同和委托代理合同中的间接代理,还是有明显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以卜几个方面:

  1、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间接代理制度中,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有时可以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合同效力,由被代理人即委托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行纪合同关系中,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除非有特别约定,由行纪人对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间接代理中,类似情形,经由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有介汉权,可基于介入权的行使,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3、行纪合同关系中,委托人不履行义务致使第三人受到损害的,除非有特别约定,由行纪人对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间接代理中,类似情况,经由受托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有权选择委托人来承担损害的赔偿责任,也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二、本案的法律适用分析

  一审和再审法院关于赵宏武将自己的汽车交给平安福公司属于委托的

  认定意见是一致的,不同点是委托的法律后果是行纪合同关系还是委托代

  理合同关系。一审认定为委托合同关系,再审认定为行纪合同关系。要准确定性当事人之间基于汽车租赁委托的属性,必须把握合同内容等基本事实,结合相关法律条款的含义,正确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

  (一)赵宏武与平安福公司之间关于汽车租赁委托的约定,符合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什么是行纪业务合同法没有规定,一般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进行商业上的交易业务,如财产买卖、有价证券买卖、代为保险、代为出版、代为租赁、代儒入场券、代登广告等。

  平安福公司在出租自有汽车的同时,还接收社会上的汽车对外出租。赵宏武将汽车放在平安福公司,平安福公司接收汽车,二者之间就是一种委托关系。平安福公司出租他人的汽车时,以自己的名义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陈述是加盟关系,并没有代 理的意思表示,实际上就是一种行纪行为。平安福公司收取15%的租金,实为委托人用租金的形式向行纪人支付的报酬。双方虽为口头约定,但对约定内容陈述一致,事实清楚。平安福公司与赵宏武之间关于汽车租赁完成这一复合法律关系,符合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双方形成行纪合同关系。

  (二)平安福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不构成间接代理关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除了合同法》四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外,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也有明确的规定。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适用该条规定,就要查明接受委托一方,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时,第三人是否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从本案事实看,平安福公司接收赵宏武的汽车,陈述为加盟关系;在出租汽车时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即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没有代理赵宏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代理赵宏武的情形。

  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的,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此即委托人的介入权,介入权是形成权。介入权的行使,是由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和委托人的主动介汉构成的,委托人不主动介入或者受托人不披露,均形不成介汉权。适用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前提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前边己

  述,赵宏武和平安福公司之间不存在代理关系,即使在承租人王超不能归还租赁车辆的情况下,平安福公司向委托人赵宏武披露第三人王超,赵宏武也不能行使介入权,介入到平安福公司和王超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成为租赁合同的委托人。

  综上所述,赵宏武和平安福公司之间,只能按照二者之间的委托合同处理;平安福公司和王超之间,只能按照二者的租赁合同关系处理。

  (三)责任承担的法律适用。

  1.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业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租车人王超不归还车辆,导致行纪人平安福公司也不能向赵宏武归还车辆,赵宏武因此受到损害,根据该条规定,平安福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再审改判是恰当的。

  2.一审判决没有分析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法律不当。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只有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一般的法律原则。“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在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章节的有关条款中,都有非常明确具体的规定。无论认定本案是行纪合同法关系,还是委托代理合同法关系,都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

  定。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共有三款,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三款规定,是民事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一审判决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是不当的。

  3.适用法律与认定的事实没有关联性。本案事实,没有和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三 款法律规范相符合的情形,一审判决适用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缺乏事实根

  (作者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合同 篇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协议书,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授权乙方为其代办公司注册手续。

  二、乙方提供的代办咨询服务如下

  1.为甲方提供有关的投资政策、税务咨询;

  2.名称核准;

  3.协助验资;

  4.工商营业执照;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税务登记证;

  7.图章一套;

  8.约定的其他服务。

  三、甲方的责任

  1.甲方应指定专人配合乙方完成新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等事务,并提供齐全的证件和规范的法律文件资料。

  2.甲方对提供的证件和法律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3.甲方承担向工商、税务、技监等机关缴纳的有关费用。或者由甲方提供经费,由乙方代为缴纳。

  四、乙方的责任

  1.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照规定从事企业登记代理工作。

  2.乙方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采用规范的登记代理程序和方法,协助委托方完善各类文件资料,齐全应有的证件。

  3.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密责任,乙方不得将证件和资料提供给与新企业开业登记(包括工商、技监、税务等部门)无关的其他第三者。

  五、费用

  1.本协议书所涉及费用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

  2.本项工商登记咨询代理工作收取总代理费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

  3.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时,需向乙方缴纳代理费的_______%作为预付款,甲方签署本协议后单方面停止履行或违反本协议内容,乙方有权不予返还部分预付款。

  4. 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时,需向乙方提供________元人民币,作为代理过程中相关部门小额收费项目代付款,在代理业务中止或完成时统一结算。

  5、在委托咨询服务过程中,所有必要的费用(如名称登记准费、场地租赁费、验资费、公告费等政府收费)由甲方自理。

  六、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信息撰写材料,甲方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意味着甲方认可乙方撰写的材料符合甲方的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如果因为材料不真实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七、乙方和甲方在执行协议中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八、协议的生效及其它

  1.本协议签字盖章和授权代表签字后即时生效。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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