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代理合同6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代理合同 篇1
(合同编号:)
委托方:_________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代理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双方就“委托方授权代理方代理权限”事项协商一致,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北京签署本合同。
一、委托事项:委托方授权代理方代理其在_____地区_____(演员、歌手、模特、出版、演出、艺术品,版权)代理业务,期限为______年。
二、具体要求:代理方以委托方及其网站“_______网代理商”的名义展开业务活动,代理该地区业务。
三、双方责权:
委托方责任:
(一) 委托方承诺在己方网站“_______网”(http://______________)为代理方开通宣传主页,公布其联系方式,并设计相关程序保证代理方与客户的有效交流;
(二) 委托方承诺在授权期内不会重复授权,并保证在授权期内委托方所接收的该地区_____业务由代理方办理(客户指定由第三方办理的除外);
(三) 委托方承诺通过各种宣传途径为加盟代理商作宣传。委托方权利:
(一)委托方有对代理业务及代理商进行监督的权利;对通过委托方代理的业务,委托方将公布在“_______网”上,随时了解代理进展并对代理结果进行公布;
(二)委托方有权取得合同约定的收入;
(三)如因代理方违反约定,委托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保留诉诸法律和要求经济赔偿的权利;
(四)如因代理方责任而导致合同终止,所付代理加盟费用一概不退;对因代理方原因引起的纠纷,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代理方责任:
(一)代理方承诺所提供的己方公司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合乎委托方对该类加盟代理商的要求;
(二)代理方承诺以委托方及其网站名义开展该地区业务,不会超过区域或业务限制开展业务;
(三)代理方承诺遵守《经纪人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遵守委托方管理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会以委托方名义进行不正当竞争或欺诈、诱骗等非法活动;
(四)代理方有责任在授权期内积极宣传委托方网站及业务,积极发展会员,代理方有提交市场发展计划并随时与委托方沟通的责任;
(五)代理方有责任对代理收入依法纳税。
代理方权利:
(一)代理方有依照合同取得收入的权利;
(二)代理方有权在遵守本合同各项约定的前提下,自主开展_____业务的权利。
(三)代理方对委托方该地区_____类会员享有资料共享的权利;
(四)代理方有权依据具体情况,对委托方的代理合同、管理办法、分配方式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
四、费用分配及结算:
(一)加盟费用:
1、国外代理,代理方一次性缴纳代理加盟费用_____美金;
2、港澳台代理,代理方一次性缴纳代理加盟费用_____元人民币;
3、大陆地区(如华北地区、华东地区)级代理,代理方一次性支付代理加盟费用_____元人民币;
4、省级单项代理,代理方一次性支付_____元人民币代理加盟费用;每增加一个类别另外支付_____元人民币;
5、市级单项代理,代理方一次性支付代理加盟费用人民币_____元;每增加一个类别另外支付人民币_____元。
(二)代理费用:凡一次性付清代理加盟费用者,在授权期内所接收的代理业务的所有代理收入均归代理方所有。
(三)会员注册费用:在授权期内该地区会员的注册费用的_____%也归代理方所有。
(四)结算:注册费用款项到帐当月月底(_____日--_____日),通过银行转帐方式结帐。
五、保密:
双方对合作过程中涉及的各自公司信息、合同、文件、资料均应保守秘密,未经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代理双方中任何一方不慎造成泄密,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保留要求经济赔偿或诉诸法律的权利。合同终止后,双方也应对合同内容予以保密。
六、违约责任:如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中规定而给另一方带来损失的,后者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酌情要求前者赔偿经济损失。
七、有关续约或终止:合同授权期满前一个月,委托方根据代理方代理业务开展情况及客户反馈进行评估,对合乎代理要求的代理商,经双方协商后,可以续约;对不合乎要求的代理商,在合同期满后,将终止合作。
八、争端解决: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代理方法人:委托方法人:
电话:电话:
地址:汇款地址:
邮编;邮编: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
开户行:开户行:
帐号:帐号:
代理合同 篇2
委托人(以下称甲方):
企业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受托人(以下称乙方):
企业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甲方在的住宅楼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委托事项
1—1、甲方委托乙方在设立售楼处,销售省市花园住宅楼期工程中的部分房屋,具体为号楼盘共计户。待上述楼盘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进度达到总面积的85%以上时,甲方可根据情况在给乙方安排其它楼盘的销售,届时双方再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确定。
1—2、销售底价见附表一。甲乙双方必须在统一的对外销售价格基础上进行楼盘的对外销售。如果销售底价有变动甲方应提前天以书面形式告之乙方,甲方在没有提前以书面形式告之乙方的情况下进行销售而引起的客户及法律纠纷,由甲方负责。
1—3、如乙方将价格进行上浮销售,必须提前征求甲方同意,售高部分不计算代理费只按甲乙双方4:6分成,否则售高部分归甲方所有。
第二条:合同期限
2—1、本合同期限为天,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2、甲乙双方如需继续合作,应当在不迟于本合同终止之日前一个月另行协商,并重新签定合同。
第三条:费用承担
3—1、乙方在代理销售过程中自身所发生的费用(税金、策划费用、广告制作宣传费用、场地租赁费用、人员聘用费用)由乙方承担。
3—2、乙方在销售期间购房户的异地看房费用制订如下:如果看房户在乙方带领下到达甲方并交纳部分购房款后,看房费用由甲方承担或折为购房款;如果看房户在乙方带领下到达甲方没有交纳部分购房款,看房费用由乙方承担。
3—3、乙方负责看房户的人身安全,所雇佣的车辆必须是参加保险的车辆。多发生的一切人身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3—4、甲方企业和所属楼盘的所有宣传印刷品,在销售代理合同签署后由甲方一次性免费提供乙方套,并且乙方必须在保证宣传资料真实性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印刷。
第四条:佣金费
4—1、本合同所称佣金费仅指乙方销售本合同的约定商品住宅楼,甲方应支付的佣金。
4—2、代理费按照甲方核定的乙方实际销售房款总额和销售进度,支付给乙方。
4—3、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统一底价进行销售,乙方代理佣金按销售额的%进行提取。高出价格表部分,甲乙双方4:6分成。
第五条:佣金结算方式
5—1、甲乙双方具体结算方式为一次性付款达到合同房款的100%,佣金按100%计取;
5—2、一次性付款达到合同房款的90%,佣金按90%计取;
5—3、银行按揭首付款到位、办理完银行按揭手续及银行款到位,佣金按100%计取;
5—4、分期付款达到合同房款90%以下,佣金按相应比例的80%进行计取;
5—5、结算时间为每月一次,次月该日乙方将销售报表报甲方审核,甲方7日内将佣金结算给乙方,剩余佣金待购房户将剩余购房款全部缴纳后,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六条:奖励与惩罚
6—1、乙方销售房屋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个月内销售数量达到总面积90%及其以上,并保证所有房款都到甲方帐户,乙方的佣金费用在%的基础上再加1个点即%。在4个月内销售数量达到总面积的100%,并保证所有房款都到甲方帐户,乙方的佣金费用在%的基础上再加2个点即%。
6—2、乙方在合同期内销售达不到总代理面积的90%(不包括车库和储藏间),代理费按%提取。
6—3、在合同销售期间内,乙方销售缓慢或给甲方楼盘销售造成损失,甲方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力,但要在合同终止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七条:退房处理
7—1、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已购房户退房,甲方退还已交房款的100%,同时乙方将不予返还因该客户买卖房屋所提取的佣金并且甲方应额外按照已交房款5%给予乙方做为经济补偿,客户所有的经济损失并且由甲方包补。
7—2、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已购房户退房,甲方退还已交房款的95%,乙方包补客户已交房款5%的损失,同时乙方应将因该客户买卖房屋所提取的佣金返还给甲方。
7—3、由于客户自身原因造成退房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乙方将不予返还因该客户买卖房屋所提取的佣金。
第八条:甲方应提供乙方的资料复印件
8—1、甲方的营业执照。
8—2、上级有关批准文件。
8—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8—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8—5、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8—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8—7、商品房欲售许可证。
8—8、楼盘规划图和建筑施工图纸。
8—9、工程竣工验收后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房屋销售成品标准》、《房屋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8—10、房屋销售明细表。
第九条:其他
9—1、甲方(乙方)发生销售时,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如果发生重卖现象由甲方(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乙方应及时将准购房户的详细资料通知甲方,通知内容包括:准购房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现居住地址、通讯方式及所买详细楼号等。
9—2、销售期间甲乙双方商定,根据乙方的销售情况,甲方定期到乙方售楼处办理收缴房款和定金。乙方可以收取封房金,但不能直接收取购房定金、购房款。乙方以乙方名义开具的收款收据及发票所收款项,如交付甲方,甲方应给乙方出具相应的收款手续。没有甲方的收款手续的,乙方独自所收款项给购房户造成的一切损害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与客户签定合同同时,应按甲方规定的方法签订,由甲方盖章确认后生效。非经甲方盖章签字的合同,所发生的一切纠纷及造成的经济问题全部由乙方承担。
9—3、在销售期间,甲方所提供的资料和数据不正确或由商品房销售合同而引起的客户纠纷以及因建筑质量引起的问题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法律责任。
9—4、在销售期间,乙方因自行设计的宣传资料不真实而引起的纠纷以及与销售有关的其他问题,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法律责任。
9—5、乙方必须建立严格的客户登记制度,确保客户的售房款以及足额缴纳,并划拨甲方帐户,乙方不得私自挪为它用。
9—6、甲方(乙方)对乙方(甲方)企业的合作事项必须进行保密,如果出现因甲方(乙方)原因泄露甲乙双方合作事项,由甲方(乙方)承担乙方(甲方)的所有损失并且承担法律责任。
9—7、乙方(甲方)不得以甲方(乙方)的名义对外从事与甲方楼盘销售无关的商业行为,一经发现,甲方(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乙方(甲方)给甲方(乙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9—8、甲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后3个月内,协助购房户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其办证费用按主管部门的收费标准和规定由乙方组织购房户向甲方交付。
9—9、甲方负责与客户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甲方指定委托人在乙方销售业绩确认书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本合同未尽事宜,在不违反双方权益及利益的前提下,双方本着诚信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因本合同产生的争执纠纷由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管辖。
9—10、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人签字、盖企业合同章后生效。
9—1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甲方法人代表: 乙方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代理合同 篇3
一 合同双方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二 总则
1.甲方接收乙方委托并提供从中国 到 的铁路运输服务。
2.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运输代理服务并支付相关费用。
三 甲方的权利义务
1.按照乙方提供的各项资料,代办铁路运输计划。
2.定期向乙方提供货物状况信息(如货物位置,到达目的地时间等)。
3.发生货物丢失、破损时,甲方协助乙方或收货人取得铁路事故地当局的原始商务记录,及协助货物权益人向铁路当局办理索赔事项。
4.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解决运输中各类突发事件。
5.若遇国家铁路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并调整相关费率。
四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提供准确的收货人名称、地址、电话、始发站、目的站、品名、数量、毛重等信息。
2.若乙方负责提供全套正确合法有效的相关单据,并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清单和所运货物完全一致。
3.乙方应根据合同条款及时向甲方付款。
4.货物在发运站与目的站的装卸由乙方负责。
五 运输费用确认:
运输货物为 ,数量为 万吨,运输代理费用: ¥ 元/车(人民币 整)。
六 付款方式
乙方应付费用 元 ,运输费用付给甲方指定账户。
七 违约责任
1.如因乙方提供的资料和实际所运货物不符所造成的滞留费和运期延误等,由乙方负责。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货车滞留时,货车滞留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双方不可预见并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自然灾害、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2.如发现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另一方该事件发生的详细情况,以及该事件阻碍通知方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义务的程度。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暂时中止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为止,并且无须为此而承担违约责任。
九 保险
乙方应在运输前为其运输货物购买货运保险。
十 传递方式
本协议中载明的甲、乙双方的联络方式均为双方认可的有效联系方式。传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为本协议认可的书面方式。经由本协议载明的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发给对方的函件,一经送达即视为发出方的真实意思并对发出方具有约束力,除非发出方在合理时间内对该函件予以撤回。在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的情况下,函件自发出之日起视为送达。在采用特快专递的情况下,函件自发出3日后视为送达。
十一 争议解决与使用法律
如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十二 生效、修改及终止
1.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和补充的内容经签字盖章后,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2.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当票货物运输服务完成之日止。
3.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单位地址:
电话:
传真:
E-MAIL: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单位地址:
电话:
传真:
E-MAIL:
代理合同 篇4
甲 方:
地 址:
开 户 行:
帐 号:
联系电话:
乙 方:
开 户 行:
帐 号:
联系电话: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招聘人员,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有效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单位简介、招聘岗位职位描述、要求以及薪酬待遇等材料,填写《客户背景信息调查登记表》(见附件);
二、本次招聘岗位如下:
(一)_________________
招聘岗位填写《委托招聘职位登记表》(见附件)。
三、费用结算方式如下:
(一)委托招聘服务费按委托招聘岗位逐个单独进行核算,服务费标准详见网站报价,具体数额以本合约为准,本次委托招聘服务费总计人民币________元整(大写)。
(二)为使委托招聘服务顺利开展,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支付乙方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作为乙方的委托招聘运作费用。
(三)为使委托招聘服务顺利开展,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支付乙方全部费用,人民币
__________元(大写)。
四、乙方在收到甲方所付的委托招聘费用后,须在本协议期限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两个个工作日内,在网站上发布甲方的委托招聘信息。
(二)乙方在协议期内,按照甲方提供的《委托招聘职位登记表》,以各种方式为甲方寻觅所需人才,在 个工作日内至少一个职位推荐五名有意应聘且基本符合甲方招聘岗位要求的候选人。
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候选人的五个工作日内即应作出相应的取舍决定,并书面反馈给乙方,否则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且不退还甲方所付的委托招聘费用。
六、在协议期限内, 如甲方未录用乙方推荐的候选人,则
(一)双方可另行书面约定协议顺延期。
(二)双方可终止协议时,乙方不退回委托招聘作费。
七、乙方推荐候选人到甲方单位报到之日起十五天内,若甲方和候选人双方都表示满意,则本次委托招聘成功。如委托招聘不成功,乙方应继续想甲方提供所需人才。
八、委托招聘成功后,甲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录用人员在报到之日起因个人原因在一个月内离开甲方单位,或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被甲方辞退,乙方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另外合适人选。
九、甲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单方录用乙方所推荐的候选人,否则视作委托招聘成功,向乙方双倍支付委托招聘费用。
十、保密
(一)乙方应对所签协议严格保密,在未得到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二)甲方应对所签协议严格保密,在未得到乙方书面同意前不能对乙方推荐的.候选人作任何调查。
(三)甲方不得利用录用人员盗取原录用人员工作单位的商业秘密,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乙方配合甲方办好录用人员与原工作单位按正常的程序办好离职手续,录用人员在工作期间与甲方发生的各种劳动纠纷由甲方和该录用人员按有关法律法规解决,乙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十二、协议附件经甲乙双方盖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在执行本协议中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六十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十五、本协议招聘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至_______ 年_____月____日止。
十六、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及经办人签字后开始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盖章)
经 办 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 方:(盖章) 经 办 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代理合同 篇5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签订地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乙方代理甲方追偿权益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追偿下述权益:
以上关于委托权益的陈述是甲方在签署本协议时依据其占有的权益资料并出于告知义务而对委托权益所做的简单描述,甲方并不因此对权益效力做出实质性的判断或保证;权益孳生利息计算如与法院认定的结果不一致,以法院的认定为准。
第二条 代理律师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本所足够人数的执业律师经办委托权益的诉讼追偿事务,并指派 、 等执业律师承办。
第三条 代理范围及期限
代理范围包括: (注:一审、二审、执行、清算等)。
代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代理权限
代理权限为 。
第五条 甲方义务
(一)全面、真实地介绍知晓的案情,提供本协议签署时业已掌握的委托权益有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并保证与甲方保管的原件一致;
(二)及时出具《授权委托书》、《特别授权书》和其它法律文书。有法定或规定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出具,并保证给予乙方留有必要的呈送和准备时间;
(三)出现调解、和解事由的,应及时将是否同意调解的决定通知乙方;
(四)甲方决定撤诉或将胜诉权益转让时,应事先通知乙方;
(五)按本协议约定承担委托权益的追偿费用,支付律师代理费。
第六条 乙方义务
(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严格履行代理追偿职责,切实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二)在尽职调查、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就委托权益的追偿策略提出建议,起草、呈送与委托权益追偿有关的诉讼文书、其它法律文书,积极协调与受案法院、相关部门的关系,按时出庭;
(三)定期报告代理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进展情况、面临的困难及建议。自本协议生效起,每两个月至少报告一次,代理工作完毕后、甲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前汇报一次,但对于与追偿相关的紧急、重要事项,应立即报告;
(四)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及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两年内,对甲方提供的及其在代理过程中知悉、获得的与委托权益有关的司法文书、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判决、裁定、调解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催收通知及其它一切口头和书面的信息、资料负有保秘义务,未经甲方许可或基于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露;
(五)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代理权授予任何第三人;并不得为 及它们的债权、债务人提供与本次法律纠纷有联系的法律服务。
(六)及时将代理过程中获得的司法文书及其它相关文件转交甲方;
(七)经甲方同意代理回收的非现金资产,应及时交付甲方,如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乙方还应予以协助。
(八)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向法院办理保全手续,并不迟于15日保全 的财产、财务资料、证据等。
第七条 费用负担
(一)代理期间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申请执行费等诉讼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代理期间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差旅费、查询费及公关协调费用等,甲方承担 万元(协议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应提供正规票据),超支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律师代理费
(一)乙方代理回收现金的,律师代理费根据回收现金净值(指回收现金扣除甲方预缴的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实际执行费后的净值)按下表分段计算:回收金额在 万元(含)以下的部分,代理费按 %计;回收金额在超过 万元在 万元(含)以下的部分,代理费按 %计;回收金额超过 万元的部分,代理费按 %计。
(二)乙方代理回收非现金资产的,该非现金资产必须执行到位、甲方必须拥有处置权且该实物不被他人追索。在此情况下,回收金额按资产变现金额,或经甲方认可金额,或该资产的评估值、法院裁定的抵债金额(评估确认值与抵债金额不一致的,以金额较低为准)后,扣除甲方预交的诉讼费和直接费用(限于非现金资产权属或处分权转移至甲方期间发生的土地出让金、评估费、过户费、运输费、保管费及相关税费,如抵债时已将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从评估确认值、抵债金额中足额扣除,则不再列入接收费用)后的净值计,依照本条第1款约定费率分段提取律师代理费。
(三)代理回收的资产既有现金,也有非现金资产的,甲方预缴的诉讼费用从回收现金中优先收回后,在将非现金资产折合成现金资产时不得再次扣除(回收现金少于诉讼费用的,不足部分仍应在非现金资产折现时扣除);律师代理费以回收现金与非现金资产净值(按第2 款方法计算)的累计额为计提基数,按照本条第1款约定的费率分段提取。
(四)代理期间发生庭前和解后撤诉、诉讼调解、执行和解的,律师代理费以撤诉、调解、和解后,甲方回现净额(含按本条规定计算的非现阶段金资产折现值)为计提基数,分别按本条第一款约定的费率的 %、 %、 %计提。
(五)甲方将诉讼权益单独转让的,律师代理费以转让回收现金扣除诉讼费用、评估费用后的净值为计提基数,按本条第1款约定费率计提;甲方将诉讼权益与甲方其它非诉权益一起打包转让的,根据诉讼权益的评估值的比例,计算出委托权益所对应的回收现额,扣除诉讼费用后得出诉讼权益的回现净额,按本条第1款约定的费率计提委托权益的律师代理费。
(六)诉讼权益同时出现本条第4款、第5款规定情形的,按本条第5款的规定计算律师代理费。
(七)律师代理费于现金到达甲方指定帐户(分期到帐的,分期支付)、非现金资产变现或甲方认可数额的不变现资产交付完毕(需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以过户登记日为准)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转帐至乙方下列帐号(乙方须至少提前 个工作日将律师收费票据交付 甲方),
乙方开户银行:
户名:
帐号:
第九条 协议终止与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自然终止:
1、委托权益在代理期限内执行终结(包括本次执行终结)的;
2、经办律师因特殊原因丧失能力或代理资格的;
3、协议期满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协议自通知送达之日解除:
1、一审败诉;
2、一审、二审或执行阶段分别经过6--7个月(分别自递交诉状和执行申请之日算起,无结果(指法院未宣判或未实现回收)的;
3、越权代理、滥用代理权或未经甲方同意转委托第三方代理的;为 及它们的债权、债务人提供与本次法律纠纷有联系的法律服务的。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代理期限间内变更经办律师或经办律师更换执业机构的;
5、经办律师丢失重要证据的、司法文书原件,或未在诉状中列明根据已有证据应当列明的诉讼请求,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呈交诉状、保全申请、执行申请及证据材料,或未按时出庭,或泄露本案秘密的;
6、经办律师有其他违反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给甲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协议自通知送达之日解除:
1、甲方有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或隐瞒重要证据材料且未能及时补充的;
2、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提供协助义务,致使乙方不能履行代理职责的。
(四)协议终止和解除后的处理
1、本协议因第(一)款所列情形终止时,乙方依第八条规定应获得的律师代理费,甲方仍应予以支付和报销;
2、本协议因第(二)款所列情形解除时,乙方应将甲方交付及其通过调查取得的证据、代收的诉讼法律文书及其它相关资料如数退还甲方,且不得主张律师代理费,甲方因该款第3、4、5、6项所规定的情形遭受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3、本协议因第(三)款所列情形解除时,对于乙方在解约前因代理追偿而实际发生的成本,甲方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的以外,违约方应视其情形相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支付律师代理费的,应按照日息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逾期部分的违约金;
(二)乙方不转交、呈送司法文书和证据材料,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的及限期内回收金额未达到 万元的,甲方可在支付律师代理费时扣减 %— %,作为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通知、报告、同意、确认及许可
(一)本协议所提及的任何“通知、报告、同意、确认及许可”均应以书面方式作出,送达对方下列指定人员:
甲方联络人: 办公电话: 传真
乙方联络人: 办公电话: 传真
(二)任何“通知、报告、同意、确认及许可”均应以传真或邮寄方式送达对方。采取传真方式的,以发送日为送达日期;采取邮寄方式的,以对方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真诚互谅的原则妥善处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 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协议的生效
(一)本协议经双方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代理合同 篇6
甲方:上海旋朝木业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品牌及价格:
1.1乙方经过详细的市场调查后,向甲方申请加入“大开”木门区域经销经营体系,自愿接受甲方
之经营理念,认同甲方的经营管理模式及产品定位。
1.2甲方授权乙方在 省 市(县) 区(镇) 街(路) 号开办“大开”牌木门专卖店。符合 店要求,属于独家经营区域,并代理开设“大开” 牌木门系列产品特许代理商,甲方授权乙方为地区“大开”牌木门系列产品特许代理商,可在该区域范围内,从事旋朝木业“大开”牌木门系列产品的销售与推广,并负责该区域市场的渠道供货与销售管理.
1.3 乙方享有旋朝木业全国统一供货价(详见价格表)。甲方若有价格变动应提前15天通知乙方。
二.付款方式及发货要求:
2.1 乙方首次新店出样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捌仟 元整,方可享受代理商供货价。乙方购货需填写《订货协议》,负责人签字盖章加以确认。(见附件2)
2.2 乙方可选择银行汇票、电汇、现金等方式向甲方财务部所指定的账户支付货款,款到安排发货。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购销情况定期核对往来账目。
三.运输费用:
上海市订货运费:套装门免费送货,3套以上起送,由甲方负责送到乙方指定的本市地点。三套一下酌情收取一定运输费用。外省市订货:甲方负责办理发货事宜,负责送至乙方指定托运站,运费及包装费由乙方自理。
四.售后服务:
甲方将向乙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合格产品,并承担产品免费保修二年,终身维护的售后承诺。
五.甲方对乙方的要求:
5.1 乙方需有50平方以上的经营场所,经销“大开”牌系列木门。
5.2 乙方需有从事木门或建材产品的经历,并具有独立策划的经营头脑。
5.3 乙方需一次性支付“大开”牌系列木门品牌加盟金: 元整。
5.4 乙方在未得到甲方许可的情况下,不得跨区域经销“大开”牌系列木门。
5.5 乙方需开发本区域内的二,三级分销网点。
5.6乙方需遵守款到发货的原则。(以实际到账为准)
5.7 乙方在代理甲方产品的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来损害甲方的声誉与利益。
5.8 乙方积极对甲方的工作予以评价和投诉,从而达到互相统一的原则。
六.相关费用支付、返利及奖励政策:
6.1 提供“大开”木门专卖店门头招牌及专卖店的装修风格设计图。
6.2 提供“大开”木门专卖店门头制作费: 500 元整。(费用在货款中抵扣)
6.3 提供“大开”木门专卖店装修费::30平方—20xx元, 50平方3500元80平方7000 元整。(费用在货款中抵扣)
6.4 提供“大开”木门专卖店的出样木门,按供价的 8.5 折供货。(仅限新开张一次优惠)
6.5 提供“大开”木门专卖店统一的配套物品如:授权牌,X展架,工作服(2套),环保袋,认证资料,合同订单及产品宣传资料等。
6.6 提供“大开”木门新专卖店,开张策划活动方案,协助乙方做好开业的准备工作。
6.7 提供乙方产品广告宣传支持,按累积提货量,每扇门补贴 10 元计算 ,作为乙方在当地广告推广费用上补贴。(费用在货款中抵扣)
6.8 甲方支持乙方: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止,乙方全年若完成总销售量 万元业绩指标,按实际回款金额 % 以货的形式返利给乙方。
6.9 甲方将提供乙方当地的各类工程信息及技术指导,协助乙方开发市场,促销宣传,加大推广品牌宣传力度。
七、订货、补货及调换
7.1 甲方提供之产品包括甲方自行设计、开发、生产及甲方获得营销权之系列产品。
7.2 应提前将购货计划告知甲方,以便甲方确认。甲方在收到乙方货款后,负责将货物发出,为乙方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视为产品交付,运费由乙方承担。
7.3 乙方每次补进货物金额多少不限,年进货量不得低于套装门 套。定制产品不退不换,如必要产品需更换货须提前通知甲方,在得到同意后方可发至甲方指定地点,否则甲方有权拒收,退换货的运费由乙方负担;半年内不提出申请的视为已销售,则不享受该项服务;产品运输途中的风险,按法规由责任方负责。
八、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自年 月 日至年 日止,本合同期满后,若双方同意,乙方具有优先续约权。
九、合同终止与续约
9.1 乙方如中途要求解除经销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合同解除三日内乙方应负责摘除、销毁所有带有甲方商业标志的灯箱、门面牌匾、宣传画等,并拍照交由甲方备案。经甲方审核确认后,将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所有相关证明文件及赠品退还甲方,并立即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因不可抗力的非人为因素影响导致乙方无法经营,双方可协商终止合同,甲方可收回乙方所有不影响二次销售的产品,确保乙方安全退出。
9.2 合同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在该地区有优先续约权,无需再缴纳订货保证金。如乙方要求续约,应在合同期满前两个月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约申请,续约时乙方需缴纳 仟元的管理费,甲方向乙方出具有效期为一年的〔续约证明〕,如乙方未获甲方〔续约证明〕,则视为乙方放弃,本合同自行终止。甲方有权在其区域内重新发展其他经销商或代理商。
十、附则:
10.1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本合同操作过程中出现新的情况,双方可另行补充,作为本合同的副本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0.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须严格遵守,若一方有违背合同之行为,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
10.3合同期内双方发生争执,应平等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可直接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0.4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方各执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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