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作维修服务承诺书

2020-03-11 承诺书

消防工作维修服务承诺书1

  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洞头经济飞速发展热情服务,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现特向社会承诺如下:

  一、审批项目承办期限比原先缩短一半,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消防设计审核原一般工作在10个工作日之完成,现缩短为5个工作日;建筑工程验收由原17个工作现缩短为10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安全检查申报原5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如图纸、资料不齐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从补送图纸、资料通知书,通知申报单位补送,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审批期限从补齐图纸、资料之日算起。

  二、本着急事急办的原则;符合条件的能办的事,马上办,不符合条件的向单位一次告知,指出应如何整改。

  三、杜绝办人情事,谢绝说情,项目申报应由建设单位申报,不得委托施工、设计单位办理。

  以上是我大队为民服务,方便群众办事的承诺,保证让群众满意,请您们监督并向有关申报单位做好宣传,使申报单位提前清楚申报项目所需的资料,方便群众办事。

消防工作维修服务承诺书2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

  我单位严格按照消防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对 项目的建筑、水、电、暖通、内装修进行消防设计,并对消防设计质量终身负责。

  如该工程消防设计违反消防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我单位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不良信用评估后果。

  特此承诺!

  设计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消防工作维修服务承诺书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签订本消防安全责任书。

  一、认真执行有关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以“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为警示,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二、每个商铺使用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物业安保部门将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完好有效。

  三、各商铺经营者要建立内部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对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放射性等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要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装备,要指定熟悉各种物品性能、由掌握防火灭火知识的人员负责管理。

  四、商铺使用人要自觉接受物业服务中心安保的管理,落实安全防火工作。

  五、商铺使用人要本商铺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全部责任,并制定相关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六、每日商铺经营结束前应有专人检查安全,做到断水、电、关窗门;各种用电设备、仪器必须保证正常运行,严禁超负荷运行,严禁设备、仪器带病作业。

  七、安装和修理用电设备应由电工或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室内电路不准变动,因工作必须变动时,要经物业处工程部批准。

  八、未经物业处安保部同意,不准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准私拉电线,以防火灾。

  九、商铺使用人不得超过原设计装表容量和擅自用电。

  十、对临时有用火要求的,须报物业服务中心安保批准,在有一定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开具《动火证》后方可使用。

  十一、使用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品时,必须提前向物业服务中心安保部申报备案,不经批准,禁止使用和存放。

  十二、商铺使用人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安置在指定地点,不准随意移动或作其他使用,不准在消防器材附近堆放任何物品。

  十三、商铺使用人要了解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及性能。

  十四、改造、装修,凡涉及变动用电、用水管线的,或安装新路线的,应事先向物业处申请,并提供改造、装修的线路布置图,以备日后检查、维修。

  十五、凡违反本规定而引起火灾或其他事故,由肇事人负责全部刑事责任及经济损失。 十六、根据实际需要,物业服务中心安保部将对本《消防安全责任书》做进一步修改或补充。

  十七、物业服务中心安保部在巡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第一次将以《整改通知书》的形式要求整改并给予期限,若到期未整改第二次将进行罚款500元的处理,不交罚款第三次将以书面的形式上报腾冲县公安消防大队进行处理。

  十八、此责任书一式三份,商铺使用人一份,物业服务中心一份,存档一份。 十九、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安全负责人:

  年 月 日

消防工作维修服务承诺书4

  为了加强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本场所将严格履行以下承诺:

  一、认真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坚决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以及改建、扩建、重新装修的,经消防部门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者开业。

  三、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营业期间坚持每两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组织全面检查,消除火种。

  四、营业期间不使用明火,不动火施工,不进行装修改造。

  五、场所内不设置员工宿舍,不留宿从业或消费人员。

  六、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指示标志,并经常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不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

  七、营业期间坚决不占用、堵塞疏散通道,不锁闭安全出口,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八、加强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的管理,不乱拉乱接电线,不违法使用、储存、经营各种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营业期间坚决禁止在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

  九、场所内不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材料或未经阻燃处理的软包、地毯、沙发、窗帘等进行装修,不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装设容易误导疏散的玻璃、镜子等。

  十、定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演习,不断提高员工的防火意识、自防自救常识和引导顾客疏散逃生的技能。

  十一、严格按照核定人数营业。

  本场所未履行以上承诺的,自愿接受消防部门的处罚,发生火灾事故的,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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