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乳制品经营安全承诺书
为保证餐饮消费环节乳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此,我们向社会作出以下庄严承诺:
一、实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配备专(兼)职乳制品管理员,具体负责乳制品采购、索证、验收、登记工作,确保不存在、不使用、不经营问题乳粉。
二、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乳制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乳制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乳制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三、采取措施,保持所销售乳制品的质量。配备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冷藏措施存放需要低温保存的乳制品。保证不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乳制品。保证不购进、销售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
四、一旦发现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我们将立即停止销售,并追回已经售出的乳制品,同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承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篇二:乳品经营者承诺书
为确保问题乳粉得到彻底销毁,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经营者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经营者是乳品经营安全责任人,对乳品安全负责。
二、严格自律,诚信守法,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三、不存有、不藏匿、不使用、不经营问题乳粉,一旦发现问题乳粉主动上缴有关部门。
四、建立并执行乳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时审验供货商证照,验明所购批次乳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归档留存。建立乳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乳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应当建立乳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乳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五、建立并执行不合格乳品退市制度。定期检查货架及库存乳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乳品,并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乳品,立即停止销售、下架封存,及时向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本经营者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一切 1
法律责任,接受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经营者、受理单位各执一份。
负责人(签名)
篇三:乳制品经营承诺书
为维护乳制品行业信誉,确保乳制品消费安全,保护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此,我们向社会做出庄严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垂范自律,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保证乳制品质量安全。。
二、保证认真开展乳制品的自查,对自己的经营场所、仓库及其它有关场所进行认真、严格检查,若发现问题食品保证第一时间向主管部门举报。
三、保证切实把好乳制品进货关,乳制品标识真实,不欺诈,不存有、不销售过期变质产品,价格合理,公平交易,维护市场良好秩序。
四、保证严格执行乳制品进货查验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乳制品合格证明和产品表示,并建立乳制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乳制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五、保证不销售过期、变质或者其它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乳制品。
六、本承诺书一式二份,承诺人和工商部门各持一份,严格遵守承诺。
承诺人: xxx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四:乳制品经营者食品安全承诺书
根据《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要求,承诺如下:
1、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严格按照“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或“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许可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2、建立进货查验制度,购入乳制品时,索取供应商相关证照,验明乳制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核实销售乳制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检验报告、发票等方面的信息,不购入无法验证真伪的产品,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可以实现准确溯源;发现虚假票证的,立即向工商部门(举报电话:12315)报告。
严格执行“一票通”和进货台账制度,对浙江省内的供应商(生产企业直供除外)要索取并保存工商部门统一格式、项目内容填写齐全的“一票通”票据。对浙江省外的供应商(或浙江省内生产企业直供的)要如实记录乳制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乳制品的批发经营者、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批发零售经营者,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电子监管制度(安装并使用浙江省工商局统一开发的电子监管软件),出具并保存工商部门统一格式、项目内容填写齐全的“一票通”票据。 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3、乳制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所销售乳制品的质量。销售需要低温保存的乳制品的,应当配备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冷藏措施。
4、禁止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乳制品。禁止购进、销售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
5、乳制品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6、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售出的乳制品,并记录追回情况。
乳制品销售者自行发现其销售的乳制品有前款规定情况的,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部门,通知乳制品生产企业。
7、积极完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检验检测、停开业报告、产品召回和质量安全自查自纠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从业人员质量安全培训,进一步提高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8、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履行不合格乳制品的更换、退货等义务。
乳制品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后,属于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的责任的,销售者可以向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追偿。
9、确认承诺不存有、不经营问题乳粉;严格自律,诚信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严格落实企业内部乳品质量管理责任,规范乳品质量市场准入行为,切实把好乳品进货关,不进、不存、不销问题乳粉。
注:本承诺书一式二份,承诺人留存一份、交工商部门留存备查一份。
经营者名称:
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SP330782
承诺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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