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承揽合同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承揽合同 篇1
定作人:(填写全称)
承揽人:(填写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定作人与承揽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作物情况(如有其它约定内容可另设合同附件,写为见合同附件一)
1.1 品名:(应填写定作物的正式名称,不可用其简称或俗名代替)
1.2 规格:(应写明定作物具体的规格型号)
1.3 数量:(具体写明定作物的数量,并注明单位)
1.4 备注:(如无内容,在空格处划线)
第二条合同价款
2.1 合同价款总额:(应以大、小写两种形式填写,并注明币种)
2.2 付款方式:(应详细写明是分期付款还是一次性付款或其他方式)
2.3 付款时间:(写明年、月、日)
第三条 加工成品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3.1 质量要求:(应明确填写要达到的质量标准是国标还是行业标准,必须要写全称)
3.2 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如硬度、强度、韧性、抗腐蚀、抗氧化等各种物理化学参数)
3.3 以封存样品为质量标准的,应当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为保存。
第四条 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
4.1 用承揽人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定作人有权对原材料进行检验。承揽人隐瞒原材料的缺陷而影响定作物的质量时,定作人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4.2 用定作人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定作人按下表标准提供:
材料名称
规格型 号
计 量单 位
数 量
质 量
提供日 期
消 耗 定 额
单价(元)
总金额
(注:如空格不够用,可以另设合同附件,写明见合同附件二)
4.3 定作人于年月日之前提供原材料。(注:分批次提供的或按工序要求提供的,可具体化)
4.4承揽人收到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之日起日内检验完毕,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后日内通知定作人调换或补齐。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否则定作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揽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
5.1 定作人负责提供技术资料和图纸。
5.2承揽人在依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资料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定作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回复并提出修改意见。定作人未答复,承揽人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人赔偿。
5.3定作人要求对承揽物的技术性保密的,承揽人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
第六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
6.1 验收标准:(写明是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封样进行验收)
6.2 验收方法:(写明全部或抽样验收的方法)
6.3 定作人验收承揽人所完成定作物的时间:(写明具体时间年、月、日)
6.4 定作人验收承揽人所完成定作物的地点:(写明详细地址)
6.5 验收前承揽人应当向定作人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6.6 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在使用后日内发现质量缺陷,定作人有权要求退换,并视为质量不符合约定。
6.7 双方就定作物的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以(写明检验机构)对定作物质量的认定为准。
第七条 交(提)定作物的时间和地点
7.1 双方约定由定作人自提定作物
7.1.1 自提定作物的时间:(写明年、月、日)
7.1.2 自提定作物的地点:(写明详细地址不可省略)
7.2 双方约定由承揽人送交定作物
7.2.1 送交定作物的时间:(如选择了7.1,则在空格处划线)
7.2.2 送交定作物的地点:(如选择了7.1,则在空格处划线)
7.3 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所达成的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4 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计算:承揽人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人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人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人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人以必要的途中时间。
第八条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8.1 包装要求:(应具体写明包装方式、包装物品的材质、包装的大小尺寸等)
8.2 费用负担:(写明包装费用由哪方承担 )
第九条 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9.1 定作物的运输方式:(写明是汽车、火车、水运或其他方式)
9.2 运输费用由(如无内容,在空格处划线)承担。
第十条定作物的保修
10.1 定作物保修期:(如保修期从何时起到何时止 )
10.2 在保修期内承揽人免费提供保修服务。
第十一条 定金及预付款
11.1 定作人向承揽人交付定金的数额:(大、小写两种形式填写)
11.2 定作人向承揽人交付定金的时间:(写明年、月、日)
11.3 定作人向承揽人交付预付款的数额:(大、小写两种形式填写)
11.4 定作人向承揽人交付预付款的时间:(写明年、月、日)
第十二条 承揽人的违约责任:
12.1 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若定作人同意接受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接受的,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经过修理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定作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12.2 交付定作物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量,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12.3 未按合同约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因包装不符合同约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人赔偿损失。
12.4 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向定作人支付未交定作物总价的(如未约定则在空格处划线)%的违约金。
12.5 未经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权拒收。
12.6 不能交付定作物的应当向定作人支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总价的(如未约定则在空格处划线)%的违约金。
12.7 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12.8 未按合同约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通知定作人调换、补齐的,由承揽人承担相应的损失。
12.9 擅自调换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人有权拒收,承揽人应赔偿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人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人要求完成,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
12.10 承揽人未按定作人的技术保密要求采取妥善措施,造成定作人的保密性技术泄漏,或被窃取的,承揽人应向定作人承担违约金 元。
12.11 因承揽人原因致使定作物造成的侵权责任和损失,由承揽人承担。
12.12 其它违约责任:(如无内容,在空格处划线)
第十三条 定作人的违约责任:
13.1 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赔偿因此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
13.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定作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定作人应向承揽人支付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的违约金。
13.3 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赔偿因此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承揽人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应当顺延外,定作人还应当支付承揽人停工待料的损失。
13.4 超过合同约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每逾期一日向承揽人支付定作物总价‰的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人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13.5 超过合同约定日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逾期付款额的万分之向承揽人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时止。
13.6 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赔偿因此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
13.7 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时,承担因此多支出的费用。
13.8 其它违约责任:(如无内容,在空格处划线)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14.1 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14.2 在定作人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发生的,承揽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根据有利于我方的原则,在定作人住所地、承揽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的法院中选择其一,涉及铁路工程的可选择铁路运输法院)法院。
第十六条本合同签订地点(填写到县级)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份,定作人执份,承揽人执份。
第十九条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
定作人:(公章) 承揽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承揽合同 篇2
合同编号:
委托方:
承揽方:
签订日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加工承揽合同条例》、《公共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广告播出要求。
1.1 广告内容及证件:
1.2 播出频道和时间:
1.3 制作形式:
1.4 广告长度:
1.5 播出形式:
1.6 播出日期:
第二条 广告费及支付方法。
2.1 广告费
2.2 支付方法及时间:
2.3 承揽方必须开具广告业务统一发票,否则,委托方有权拒付广告费。
第三条 违约责任
3.1 委托方擅自不履行合同,向承揽方偿付未履行部分广告费 %的违约金;逾期支付广告费用,每逾期一天,按所欠款项的 偿付违约金。
3.2 承揽方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向委托方偿付未履行部分广告费 %的违约金,不能按期履行合同义务的,每逾期一天,按未履行部分广告费的 偿付违约金。
3.3 其它违约责任,按《加工承揽合同条例》执行。
第四条 纠纷解决方式。
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协商不成,按下列第( )项规定办理。
1. 向 地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2. 向 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附则。
6.1 本合同附件 件,名称:
6.2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生效至 年 月 日终止。
委 托 方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承 揽 方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承揽合同 篇3
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承揽方(全称):______
定作方(全称):______
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1、品名、规格、数量、价格、交提货日期:
2、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及地点:____________
3、原材料来源及互利方法:______________
4、交(收)货方法、地点及运杂费负担:__________
5、货款结算时间及方法:_________________
6、包装要求及包装物回收办法、费用负担:_________
7、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
8、其他:_______________
9、不可抗力_____________
10、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11、本合同在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违约,双方都有权向仲裁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要求调解、仲裁处理。
12、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___________
13、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承揽人:法人委托书号码____ 定作人:法人委托书号码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承揽人: 定作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帐号: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住址: 住址:
承揽合同 篇4
签订合同单位: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乙方)签订条款如下:
1.产品名称、型号及规格、数量、价格及交货日期等如下表规定
产品名称
型号规模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金额交货日期及数量十万千百十元角分合计人民币(大写)
2.交货办法
(1)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运输:由甲代办,但一切运杂费用等由乙负责,甲交运日期即为交货日期。
3.付款办法:货物交货后,供方随同提单向乙托收或将单据寄交乙方,乙方根据供方单据电汇供方。
4.验收办法:乙应派员到甲仓库验收,如不能派员验收,甲方即按合同规定产品规格数量代为检验。
5.附则
(1)合同如有修改须经双方同意,双方另行签订合同。
(2)在执行合同期间,如遇市场情况变化或其他原因乙方须在_______天前通知撤销加工合同,否则按违约处以__________罚金赔偿对方损失。
(3)本合同须经双方签章并鉴证后生效。
(4)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5)货物运达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收货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合同纠纷的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及代表人:(签字盖章)______ 乙及代表人:(签字盖章)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揽合同 篇5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 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八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九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六十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第二百六十一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二百六十二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三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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