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

2021-03-05 采购合同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采购合同7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采购合同 篇1

  甲方:

  地址:

  电话:传真:

  乙方:(乙方的信息要清楚包括法人代表及联系电话,合同后应附乙方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及相关产品质量合格检测证明等相关材料)

  地址:

  电话:传真:

  鉴于甲方(本合同采购方)拟从乙方采购本合同项下的货物,而且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货物: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基本合同

  1.1 合同效力:本合同为双方关于乙方向甲方供货业务的基本合同,仅对双方商定的基本条款进行约定。本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已经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等与本合同相抵触的或未涉及到的条款均以本合同为准。

  1.2 本合同附件:在双方往来业务中,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协议、合同、传真、订单、图表、信函等均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与本合同冲突时应以本合同为准。(建议考虑一下)

  1.3 具体合同:双方之间按照以下第二条约定的程序达成具体合同,乙方接受甲方订单之时具体合同成立。双方之间每一份具体合同均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二条具体合同

  2.1 订单:乙方具体供货的品名、货物型号、单价、数量、交货期等以甲方的书面订单为准。甲方下达的订单具有法律效力,乙方应在十二小时内或甲方订单之上要求的期限内确认或反馈意见,超期未确认或未反馈视同接受甲方订单;若无正当理由,乙方不得拒绝接受订单。

  2.2 交货:乙方应按其接受的甲方订单规定的数量、时间准时送货至甲

  方所在地

  或甲方指定地,并承担由此所需各项费用、相关税费以及包装费、运费(不含卸货费)、保险费、检查费等全部费用。

  2.3 订单的变更:甲方认为终止或变更订单时,需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对变更订单的处理乙方应该按第2.1条规定执行,如由此造成乙方不便,双方应协商解决,原则上需避免并解决乙方因此导致的不必要的损失。

  第三条供给资材

  3.1 如果甲方依据技术要求,需要将材料、半成品和产成品等(以下称“供给资材”)提供给乙方,由乙方对其进行加工、维护、改善品质等。没有特殊约定的,供给资材的交货地点由甲方指定,关于供给步骤依照甲方规定。

  3.2 乙方领取供给资材后,应及时检查并确认品质、数量等。如果发现供给资材有缺陷或数量不足等异常现象时,当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确认解决。

  3.3 乙方对甲方的供给资材加工不良时,乙方负全责,并赔偿全部损失。乙方应立即与甲方协商,拿出解决方案。

  3.4 供给资材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对供给资材、剩余资材及边角料等的处理,应依照甲方指示。

  3.5 由于乙方发生强制执行、破产申请、公司整顿或劳动纠纷等异常事态,乙方应在及时通知甲方的同时对外声明甲方的所有权,避免甲方财产受到侵害。

  第四条验收及不合格的处理、异议期限

  3.1 验收:乙方送货后2个工作日内,双方按照已经确定封样的样品或双方协商确认的质量标准、图纸及双方同意的技术要求进行验收。本条款下的验收合格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质量担保责任。

  3.2 验收不合格:甲方对乙方供货验收不合格,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一天内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时间内将不合格品取回并同时向甲方交付同等数量的合格品。乙方如有异议应在现场提出书面异议与鉴定结论,否则,视同接受甲方的意见。双方对乙方提出的异议进行协商解决,在乙方提出该异议后五日内双方协商解决不成时,乙方应在七日内提交双方认可的技术权威部门进行检测并以该部门的检测意见为准。因乙方提供的货物验收不合格,而产生的所有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五条质量保证

  4.1 质量要求:乙方保证为甲方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安全、环保等要求,并符合甲方的特殊技术要求(如有,应作为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具体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使用在有效期内、性能良好的原材料制作而成。货物出厂之前经严格检验,包装方式良好,可以避免一般装卸引起的零部件不良。

  4.2 质量事故:若乙方所提供货物发生质量责任事故,从而导致甲方被第三方索赔或遭受国家机构处罚,经双方过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他权威机构认定是乙方责任,则应由乙方承担给甲方及第三者造成的所有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失(包括甲方因此事故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金额,甲方处理事故所花的必要合理之费用等)。

  第六条交货期

  6.1 交货期是指乙方将订单上的订货交付到甲方指定场所的日期,每个订单上都应明确标明交货期。

  6.2 由于甲方技术要求变更等原因要求乙方延迟交货时,交货期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6.3 如果乙方要提前交货,应事先得到甲方的认可。

  6.4 乙方认为无法按期交货时,应事先及时将原因和预计交货日等书面通报甲方,并得到甲方的指示。此时,乙方仍负有对延迟交货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5 如果乙方未按期交货,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延误赔偿金。

  第七条 禁止不正当退货

  7.1 甲方从乙方取得或接收的货物,非正当理由不得强制退货(以下称“不正当退货”)。

  7.2 根据第7.1项规定,甲方下面的行为,视作不正当退货。

  7.2.1 单方面取消订单或以经济情况变动等为理由,退货的行为。

  7.2.2 无明确检查基准及方法的情况下,甲方不恰当地把货物判定为不合格而退货的行为。

  7.2.3 甲方提供的资材不良,导致货物被判不良而将其退货的行为。

  7.2.4 甲方供给资材交付延迟而导致交货期延迟,甲方以此为由退货的行为。

  第八条结算与付款

  8.1 结算:甲方将当月23日为止接收并检查合格入库的货物,乙方与甲方核对无误后提交合格发票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材料,以便甲方及时完成结算手续。

  8.2 付款方式:甲方在次月20日前支付8.1项款项。

  第九条保密及知识产权条款

  9.1 保密:一方对另一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样件、图纸及其他相关供货(价格、数量等)与质量信息等所有技术和经营信息有保密义务。接受方应以书面形式要求其职工及相关协作厂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9.2 不侵权保证:乙方在此向甲方承诺如下: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任何货物或其任何部分或该货物与其他货物一起使用后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权、商业秘密权或其他任何权利。如因上述原因,第三方向甲方提起侵权诉讼,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同意给予赔偿甲方遭受的损失。

  9.3乙方从甲方处取得的专利权、实用新设计权、创意权、商标权及这些权的实施权(以下简称为“工业产权”)及核心技术,除了制造甲方订货外,不得挪作他用。否则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9.4 本条款的效力:本条之上述任何条款,在双方合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持续有效。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0.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和解除本合同。任何对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均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甲乙双方在合同上盖章。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和具体合同。 ①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并在合理期限内未予补救的;

  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本合同或者具体合同的目的;

  ③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④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

  ⑤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本合同或者具体合同的目的;

  ⑥一方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者解散清算程序;

  ⑦一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已经失效或其营业执照被主管部门吊销时;

  ⑧一方发生分立、合并(兼并)、重组、合资(合作)、产权转让等变更事项通知对方后另一方要求新设关联主体提供担保而该方未能提供的;

  ⑨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订单或超过三次以上接受订单后不能按照订单供货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保留就因此受到的损失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依照前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的效果

  本合同以及具体合同依照第十条的规定被解除后,双方尚未履行的义务终止履行。甲方已经履行产品交付义务的,乙方未到期的债务视为到期,乙方应在合同解除后柒日内向甲方清偿所有债务(不通,好像义务定义错了你们商榷一下)。本合同以及具体合同因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的违约依照第十条的规定而由对方解除的,不影响对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违约条款

  10.1 拒绝订单:乙方无故拒绝甲方订单,应按照拒绝订单货物金额的百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2 逾期供货:乙方逾期供货的,应按照逾期供货金额的1%/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除了甲、乙双方事先约定外,最高依照订单品目别金额的20%。(或者改为:甲方因乙方逾期供货造成的实际损失大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乙方应按照实际损失支付违约金)

  10.3不得留置:乙方如系利用甲方的材料,设备或模具等给甲方供货,乙方同意放弃留置权。

  10.4 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当时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利率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指足以影响到本合同相关义务正常履行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如由于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战争、罢工、政府禁令、流行疫情等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以及双方书面确认的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出现不可抗力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另一方,并在七日内提供不可抗力时间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或经另一方认可的其他机构出具

采购合同 篇2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第二条 根据经济合同法,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第二条 订货

  (一)实际订购以订购单形式确定,每款最低订购数量为╳╳.

  (二)订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及交货日期以订购单为准。

  (三)乙方收到订单,需在 个工作日内对货期进行确认,然后签字回传。

  第三条 交货

  (一)交货日期: 从下单之日起 天内交货(乙方送货的,到货日期以甲方实际签收之日为准;甲方自提的,以通知提货之日为准)并以采购订单上的交货日期为准。

  (二)交货方式:

  1、乙方送货到甲方工厂仓库(运费由乙方承担)

  2、乙方发货到,甲方自提。

  3、乙方发货到,甲方自提。

  (三)交货地点:1、略 2、略

  (四)签收:甲方在收到乙方货物时应按送货单进行清点,甲方经办人签收确认。

  第四条 包装规格

  (一)标准纸箱装包装,纸箱不能破烂。纸箱不回收。

  (二)纸箱须标识产品代码、名称,数量。

  (三)产品包装物:由乙方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包装。纸箱不回收。 第五条 质量与检验标准

  (一) 乙方须保证其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或甲方出具的《企业检测标准》之___________________.验收以甲方确认样板为准。凡属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均为不合格品,甲方有权拒收或退货。

  (二)异议:甲方在产品验收或使用过程中对产品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立即封存有关的产品,并以书面向乙方提出。乙方收到甲方提出的异议后,应在 天内会同甲方对产品进行检验,并对有质量瑕疵的产品提出返工、更换、退货等处理意见。

  (三)溢、欠装:订货数量在 套(件)以下,交货数量与订货数量误差在 %以内的,按实际交货数量进行结算,按实际交货数量进行结算;超过此标准的,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按实际交货数量收货及结算。

  (四)不合格品处理条款:抽检不合格率高于、等于 %的由乙方三天内收回并处理至符合标准。 第六条 付款条款(注:实际合同只能是以下其中一款)乙方需提供与签订合同一致的单位账号。A.货到验收合格后60天付款。B.货到验收合格后30天付款。C.货到验收合格后5天内付款。D.其它付款形式(面谈)

  第七条 保证

  (一)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提供产品准确的相关资料,并保证乙方不因生产产品而导致对第三方权益的侵害。如有违此保证,由甲方承担责任。

  (二)乙方保证其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及甲方要求。并保证甲方不因使用所提供的产品而导致对第三方权益的侵害。如有违此保证,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 通知

  本合同签订后,除另有约定外,双方对合同内任何约定的变更、中止的请求或声明、任何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事件等均应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对方,并承担被通知方由此已发生的损失,必要时双方须对变更内容进行书面认可。

  第九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所指的“损失”,得包括相关的生产成本、预期利润、支出(包括因产品原因造成的赔偿、为减少前述损失而发生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等)以上损失为累加计算的。

  (一)乙方逾期交货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交付部分产品金额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天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及拒付货款,甲方因此发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应向乙方支付货款金额 %违约金。乙方有权不按订单日期交货。乙方因此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在乙方开始生产后对产品的质量和数量等要求变更的,当按本合同第八条的要求通知乙方。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如合同一方因人力不可预测、不可抗拒之原因,导致本合同未能得到正确履行的,不属违约,但应在上述原因发生后三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上述原因的影响持续超过 天者,另一方有权中止合同的履行,发生之损失各自承担。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对于任何本合同的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得循平等协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寻求解决方法,对无法达成一致解决意见者,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 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人民法院诉讼)仲裁(诉讼)期间,除因仲裁(诉讼)导致无法履行的条款外,其它条款的履行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合同的修改和补充本合同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盖合同章(或公司公章)后生效,双方在合同履行中达成与本合同相关的补充和修改协议如、质量标准协议、采购订单、补充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等,应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解释

  本合同除双方约定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进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第十五条 合同一经签字盖章,即告生效。订购单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一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若国际方面涉及到产品相关原材料价格有较大浮动时,乙方必须提前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提交甲方,单价变动经双方确认后方可生效执行。

  第十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签名:签名:

  盖章: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采购订单

  合同编号: 订单编号:

  订单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经办人: 甲方审批人:

  乙方经办人: 乙方审批人:

采购合同 篇3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a.“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b.“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格。

  c.“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和域其材料。

  d.“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以及其他的伴随服务,比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e.“合同条款”是指本合同条款。

  f.“买方”买方名称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

  g.“卖方”卖方名称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

  h.“项目现场”本项目现场名称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

  i.“天”指日历天数。

  2.适用性

  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来源地

  3.1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和地区。

  3.2本条所述的“来源地”系指货物开采、生长、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源地。经过制造加工的产品或经过实质上组装主要元件而形成的产品均可称为货,商业上公认的新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目的或功能上与元部件有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3货物和服务的来源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

  4.标准

  4.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准,则应符合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2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公制。

  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5.1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卖方雇佣于履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本合同的雇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5.2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第5.1条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5.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5.1条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全部拷贝)还给买方。

  6.专利权

  6.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7.履约保证金

  7.1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告书后三十(30)天内,向买方提交合同条款资料中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7.2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应能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7.3履约保证金应用本合同货币,或买方可以接受的一种可自由兑换的货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a.由买方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或买方可接受外国银行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以买方接受的格式提交的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或银行本票或保付汇票。

  7.4在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三十(30)天内,买方将把履行保证金退还卖方。

  8.检验和测试

  8.1买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能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测试的代表的身份情况通知卖方。

  8.2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点和域货物的最终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检察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买方不应承担费用。

  8.3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8.4买方在货物到达买方国家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来源国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8.5在交货前,卖方应让制造厂家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给议付行的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厂家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8.6货物低达目的港和/或现场后,买方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称为检验检疫局)申请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交货后检验证书。如果检验检疫局发现规格或数量或两者有不一致的地方,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现场后九十(90)

  天内向卖方提出索赔。

  8.7如果在合同条款第15条规定的保证期内,根据检验检疫局检验的结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及时向卖方提出索赔。

  8.8合同条款第8条的规定无论如何也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9.包装

  9.1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足以承受但不限于承受转运过程中的野蛮装卸,暴露于恶劣气温,盐分大和降雨环境,以及露天存放。包装箱的尺寸及重量应考虑货物最终目的地的偏远程度以及在所有转运地点缺乏重型装卸设施的情况。

  10.装运标记

  10.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英语字样做出以下标记:_________。

  10.2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t)或2吨(t)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英语和国际贸易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适当的标记。

  11.装运条件

  11.1如果是与外国卖方签订的到岸价(cif)/“运费和保险付至_________”价(ip)的合同:

  a.卖方应负责安排订舱位、运输和支付运费,以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交货。

  b.提单/空运提单日期应视为实际交货日期。

  c.除非另行同意,货物不能放在甲板上运输,也不能转运。

  d.承运的船只应来自合格来源国。

  e.目的港/项目现场在专用条款资料表中有规定。

  11.2如果是与国内卖方签订出厂价(exw)合同:

  a.卖方应负责安排内陆运输,但由买方支付运费。

  b.有关运输部门出具的收据的日期应视为交货日期。

  11.3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买方对超运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不承担责任。

  12.装运通知

  12.1如果是与外国卖方签订的到岸价(cif)/“运费和保险付至_________”价(ip)的合同

  a.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即海运前三十天(30)天或空运前十(14)天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体积(立方米或用m3表示)和在装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航空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5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立方米或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给买方。

  b.卖方应在货物装船完成后二十四(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合同号、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立方米或用m3表示)、发票金额、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12米(m),宽2.7米(m),和高3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12.2如果是与国内卖方签订出厂价(exw)合同:

  a.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铁路/公路/水远装运日期之前三十(30)天内或空运运日期之前十四(14)天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或用m32表示)和备妥待运的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应用挂号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五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或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通知买。

  b.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二十四(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号、货物名称、数量、总毛重、体积(立方米或用m3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1米(m),宽2.7米(m)和高3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给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c.在出厂价合同项下,如果是因为卖方延误不能用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上述内容通知买方,使买方不能及时办理保险,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13.交货和单据

  13.1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条件交货。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他单据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有具体规定。

  13.2本合同下的“出厂价(exw)”、“离岸价(fob)”、“货交承运人价(fa)”、“到岸价(cif)”、“运费、保险付至_________价(cip)”及其他用于说明各方任的贸易术语应按照巴黎国际商会出版的目前版本的国际贸

  易惯例术语解释通则(icotems)来解释。

  13.3对从国外供应的货物:

  a.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启运后以电报或电传的形式将全部装运细节,包括合号、货物说明、数量、运输工具名称、提单号码及日期,装货口岸、启运日期、卸货口岸等通知买方和保险公司。卖方应将下列单据寄给买方,并拷贝一份给保险公司:

  (1)标有“运费已付”的已装船清洁提单3份正本,2份副本;

  (2)表明货物品名、数量、单价和总价的卖方发票一式5份;

  (3)标明每箱内容的装箱单一式5份;

  (4)以买方为受益人的以发票价格百分之一十(10%)投保一切险的保险单1正本,4份副本;

  (5)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证书一式5份;

  (6)以买方为抬头开给买方银行的已交货的合同货款的即期汇票一式2份;

  (7)卖方出具的证明运输工具名称和国籍的证明书一式5份;

  (8)卖方有关机构出具的来源国证书一式5份。

  b.对从国内供应的货物:

  (1)说明货物品名、数量、单价和总价的卖方发票一式5份;

  (2)买方出具的证明已收到相应货物的证书一式5份;

  (3)详细的装箱单一式5份;

  (4)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证书一式5份;

  (5)以买方为抬头开给买方银行的已交货价格的即期汇票一式2份;

  (6)交货收据/铁路收据/货车收据一式5份;

  (7)货物来源地证书一式5份。

  14.保险

  14.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按合同条款规定的方式,用一种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进行全面保险。

  14.2如果买方要求按到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_________价(cip)交货,其货物保险将由卖方办理、支付,并以买方为受益人。如果按离岸价(fob)或货交承人价(fca)交货,则保险是买方的责任。

  14.3如果是出厂价(exw)合同,装货后的保险应由买方办理。如果是到岸(cif)/“运费、保险付至_________”价(cip)合同,卖方应用一种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办理以发票金额百分之一百一十(110%)投保的一切险。

  15.运输

  15.1如果合同要求卖方以离岸价(fob)交货,卖方应负责办理、支付直至包括将货物在指定的装船港装上船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包括在合同价中。如果合同要求卖方以货交承运人(fca)价交货,卖方应负责办理、支付将货物在买方指定点或其他同意的地点交由承运方保管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5.2如果合同要求卖方以到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_________价(cip)交货,卖方应负责办理、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港或本合同中指定的其他目的地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5.3如果合同要求卖方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的目的地一项目现场,卖方应负责办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目的地,包括合同规定的保险和储存在内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5.4如果合同要求卖方以到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_________价(cip)交货,所选择承运人事先应获买方同意。如果合同要求卖方(a)以离岸价(fob)或货交承运人价(fca)交货,和(b)替买方和由买方承担费用使用指定的船只或挂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只来安排国际运输,而指定的船只或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只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用于运输货物,卖方应用别的船只安排运输。

  16.伴随服务

  16.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合同条款资料表”与技术规格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

  a.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启动;

  b.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c.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d.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和

  e.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启动,运行、维护和/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6.2如果卖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没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达到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

  16.3卖方应提供“合同条款资料表”/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7.备件

  17.1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任一和全部卖方制造或分配的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a.买方从卖方选购的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期内所承担的义务;和

  b.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

  (1)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和

  (2

  )在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

  17.2卖方应按照合同条款资料表/技术规格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18.保证

  18.1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和全部最新改进。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买方的规格要求设计和/或材料的情况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动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供货物在最终目的地国家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

  18.2本保证在货物或其中任一部分(适用时)交运到合同指明的最终目的地并验收后的十二(12)个月内有效,或在货物从货源国装运口岸或地点启运日期后十八(18)个月内有效,哪一种情况早发生就以哪一种情况为准。

  18.3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本保证期内所产生的索赔。

  18.4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条款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被修理或更换的货物或部件从出厂地或进口港地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费由买方承担。

  18.5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条款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9.索赔

  19.1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合同条款第18条或合同的其他地方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a.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b.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c.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19.2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

  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20.付款

  20.1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有规定。

  21.价格

  21.1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收取的价格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给出。

  22.变更指令

  22.1根据合同条款第35条的规定,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a.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b.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c.交货地点;和/或

  d.卖方提供的服务。

  22.2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将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三十(30)天内提出。

  23.合同修改

  23.1除了合同条款第22条的规定外,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修改均须双方签订书面的修改书。

  24.转让

  24.1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5.分包

  25.1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5.2分包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条款第3条的规定。

  26.卖方履约延误

  26.1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26.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26.3除了合同条款第25条阶情况外,除非延期是根据合同条款第26.2条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拖延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27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27.误期赔偿费

  27.1除合同条款第29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

  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十(10%)。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8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28.违约终止合同

  28.1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a.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26条的规定同意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b.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

  c.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公官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和

  (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款人的利益,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书之前和之后),人为地使各投标价丧失竞争性,剥夺借款人(或业主)从自由公开竞争所能获得的权益。

  28.2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8.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9.不可抗力

  29.1尽管有合同条款第26条、27条和28条的规定,如果卖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不应该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29.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卖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卖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理及其他双方同意的情况。

  29.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卖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买方,除买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卖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延续超过一百二十(120)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就进一步实施合达成协议。

  30.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30.1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31.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31.1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31.2对卖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三十(30)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

  a.让任一部分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来完成和交货:和/或

  b.取消该剩下的货物,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务以及卖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32.争端的解决

  32.1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争端应提交仲裁。

  32.2仲裁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按其仲裁规则/程序北京或中国的其他地点进行。除非双方另行同意,仲裁的官方语言应为英语。

  32.3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32.4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32.5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33.合同语言

  33.1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本合同语言为英语。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应用合同语言书写。

  34.适用法律

  34.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35.通知

  35.1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或电报、电传或传真送到“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电报、电传或传真要经书面确认。

  35.2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难。

  36.税和关税

  36.1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

  36.2如果本合同是授予中国国内的卖方,则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中国国内的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该国内卖方负担。如果合同是授予中国国外的卖方。要求外国卖方在中国境内实施与本合同有关的伴随服务,则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和专用条款资料表中所述的协议(如果有此协议的话)对国外卖方征收的实施伴随服务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外国卖方负担。

  36.3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37.合同生效及其他

  37.1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和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37.2如果本合同的货物在其所在国需要出口许可证的话,卖方应负责办理出口许可证,费用自理。

  买方(盖章):_________卖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

采购合同 篇4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就汽车买卖一事,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以下《买卖汽车合同》,以资共同信守履行。

  一、卖方将 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卖给买方所有(车牌号为: )。

  二、经双方议定,车价款为 万元,合同生效之日买方一次性付清全部车价款。卖方于 年 月 日移交车和相关手续。买方负责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过户所发生的全部税、费由买方承担,卖方协助买方办理过户手续。

  三、移交车时,买方应对该车规费的缴纳、交通事故、证照、债务、车况、随车工具等进行核实,经确认无误后再移交车和支付车价款。

  四、该车至 年 月 日止未曾转让、出租、抵押、合伙等,产权无纠纷,无其他共有人,属卖方所有。

  五、自买方接车之日起,应承担规费的缴纳,营运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等,卖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违约责任,本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应按约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如一方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致使对方受到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采购合同 篇5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就买方向卖方订购礼品的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标的物

  1.1本合同项下定制礼品的名称、数量、单位、单价、金额等详见附件《礼品定制采购明细清单》。

  1.2买方如需变更前款商品种类、数量等,应在卖方交货前通知卖方。

  第二条 价款及支付

  2.1本合同项下商品的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金额:人民币 元整)。

  2.2如买方根据需要按1.2条的约定进行商品及数量变更后,本合同的总价款以实际采购商品的总价款为准进行结算。

  2.3买方应在收到卖方全部商品并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支付全部价款。

  第三条 商品制作要求及包装

  3.1卖方应根据买方的要求进行制作及外包装。具体制作及外包装标准为: 。

  3.2卖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应将根据买方要求制作的样品包括外包装通知买方验收。在买方认可后,该样品封存在买方,作为卖方交货时双方验收的标准。

  3.3如卖方提供的样品不符合买方要求,卖方应在 日内予以改进,并将重作样品通知买方验收。

  3.4如卖方经重作,样品仍不符合买方标准,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3.5如卖方应买方要求,在本合同项下的商品上添加买方提供的商标、标识或图片、设计外包装和进行其他再加工的,该标识、图片或包装设计有关的知识产权归属买方。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复制、使用、销售或允许第三方使用、销售。

  3.6卖方对其制作的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承担知识产权担保责任。除由买方提供的商标、标识、设计或图片以外,因卖方使用第三方商标、标识、设计、肖像、图片等而导致知识产权纠纷或其他侵权纠纷,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条 交货时间

  卖方应在样品通过验收之日起 日内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全部交付买方。

  第五条 交货地点

  5.1本合同项下商品的到货地点为买方指定地点。

  5.2买方如需要变更到货地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前通知卖方。

  第六条 运输费用

  本合同项下商品的运输由卖方负责,费用亦由其承担。

  第七条 商品验收

  7.1卖方将商品运送至买方指定地点后,双方应按本合同附件及双方认可的样品对商品进行现场验收,如果商品运至买方指定地点后,经买方书面通知,卖方不参加验收,则买方有权自行对商品进行验收,其法律效力应等同于上述双方共同进行的现场验收。

  7.2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确认,双方确认之日为商品现场验收合格之日。

  7.3如在现场验收中发现卖方提供的商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与样品不符,卖方应在买方要求的期限内补足、更换。补足、更换后的商品应符合合同要求。

  7.4商品现场验收合格后,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买方有权退货或由卖方在买方要求的期限内重新提供合格产品,同时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7.5本合同约定的商品的风险,在双方或者买方完成验收之后,由卖方转移至买方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本合同全部条款双方均需严格遵守,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8.2如果卖方延迟交货,则卖方应向买方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每延迟一天,按本合同总价款的 %计算违约金。延迟超过 日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应按上述规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8.3在下列情况下,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应返还买方已支付的全部价款,并按照合同总价的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8.3.1逾期补足、更换或补足更换后不符合要求;

  8.3.2商品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买方退货的;

  8.3.3其他:

采购合同 篇6

  需方:

  供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规范购销行为,保护双方权益,明确双方责任,经供需双方协商,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 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PVC线管 规格:____单价:___

  PVC排水管 规格:____单价:_____

  PPR冷水管 规格:____单价:_____

  实际数量以双方公司收货单为准,供方所供管材到工地后需方出具收货单,如市场价格有所调动,供方需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需方。

  二、 交货时间、地点。

  供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需方材料计划,需方应提前2天通知供方,供方将所需管材运到工地后,经验收合格后,由需方负责卸货。如因产品不合格造成一切损失均由供方承担。

  三、 货款支付

  每月20号核对本月供应量,经核对无误后25号结算本月材料费。

  四、 违约责任

  供方如不能按期供货,造成需方经济损失,为每拖延一天供方向需方支付货款的10%作为违约金的损失,需方如不能按约结算货款,应支付不能结算每天按货款的10%作为违约金

  五、 合同中止、解除、终止。

  如果供货方不能按需方提供的规格、尺寸和数量及时提供货物,需方有权终止合同的一切合作事项,并且带来的损失由供货方负责一切损失,如因需方资金不到位,供货方可以终止合同,并限制供货,按违约条例执行,双方依约履行完合同义务,本合同自行终止。

  六、 争议的解决

  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照法律规定依法解决

  七、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

  有效

  八、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供方单位:_____需方单位:______ 签订日期:_____签订日期:______ 地点:_______ 地点:________ 代表人:______ 代表人: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身份证号:______工地负责人电话:_____

  管 材 销 售 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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