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镇) 村
乙方: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确保畜禽养殖用地在期满后得到复垦,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乙方为兴办畜禽养殖业,需使用本村的土地作为畜禽养殖用地,用地总面积 亩(以国土局实测为准)。
二、畜禽养殖用地使用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乙方只能在畜禽养殖用地上修建简易性的`建筑,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四、在用地期满后,乙方应无条件自行拆除地上的建(构)筑物,及时清理废弃物,并按国家复垦技术标准及结合群众意见,恢复土地原貌,并保证耕地原有水利、耕作层和交通设施的完善。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六、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 村 法人代表(盖章):
乙方(养殖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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