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保证书篇一
鹤立林区安监局:
我(业户)申请成为鹤立林区201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业户,为进一步落实上级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的方针、政策,搞好本单位的安全工作,现作出如下保证:
一、在经营过程中坚决遵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烟花爆竹销售的有关规定,服从安监局监督管理;
二、只从依法取得批发销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进货,零售场所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烟花爆竹存放量不超过市、县安监局的核定量(存量不超过3
0箱、总含药量不超过50公斤),不设立储存仓库;
三、不在国道、省道等车辆较多的主要公路沿线和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内销售烟花爆竹,杜绝形成烟花爆竹“一条街”、“集中市场”;
四、烟花爆竹零售点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小于50米,与加油站以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重点消防单位、输变电设施、的直线距离不小于100米,与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疗机构、商场、体育场馆等人员聚集场所的直线距离不小于50米;
五、不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不在主要街道、交通枢纽、居民区、集贸市场内布设零售网点;
六、不销售假冒伪劣和违禁烟花爆竹产品(说明:合法渠道的烟花爆竹每个都贴有防伪标识);
七、烟花爆竹零售点摊点长度在2-5米之间。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语或警示牌,内容包括: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
八、不伪造、涂改、损毁、买卖、出租、出借、冒用、转让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不进行“一证多摊”的销售情况;
九、严格按销售许可证规定的时限进行经营,到期后主动上交相关证照;
十、如有违法行为或没遵守以上保证,自愿接受法律制裁或处罚。
保证人:
(签字按手印)
年 月 日
烟花爆竹保证书篇二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规范辖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安全责任,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烟花爆竹经营责任单位现承诺做好以下工作:
一、店内所有经营人员需经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二、在经营场所不超量储存烟花爆竹产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专营店储存量不超于450公斤,兼营店储存量按照100公斤/节柜台,不超于3节。如检查期间发现超储烟花爆竹行为,我局将一律收缴。
三、在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所有烟花爆竹专(兼)经营店,店内所有线路不得存在私拉乱扯现象,要统一规范进行穿管排线。
五、未销售完烟花爆竹产品在存放期间,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与人员密集场所要隔离。
六、所有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要确保对储存产品的管理,如违反上述承诺内容,自愿接受上级监管部门的处理,造成事故的责任自负。
保证人:
年月日
烟花爆竹保证书篇三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确保不发生烟花爆竹爆炸、火灾等安全事故,本经营点向XX街道和全社会郑重承诺: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自律,规范经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安排专人负责、专库存放、专柜销售,销售人员持证上岗。销售场所及库房配备数量充足、性能良好的消防器材。
三、规范进货渠道,只向本辖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私自进货,不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四、在指定的经营场所内经营,不沿街摆放,不到集贸市场摆摊或走街串巷流动销售。不在公众场所和经营场所50米以内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涂改、出借、转让。
六、自觉接受安监局、公安部门、等有关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安全检查,对提出的安全隐患按照要求及时加以整改,确保安全经营。
七、如有与上述承诺不符的行为或造成安全事故的,本单位自愿接受相关部门处罚,请XX街道及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承诺单位: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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