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条款

2017-05-13 保险合同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健康告知书,复效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 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 凡出生满一个月至年满十四周岁、身体健康、发育正常的婴、少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父母或有法定抚养关系(限年龄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保险一份或多份。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本条款有下列保险责任,投保人可按附表一的组合,选择下列投保项目
  (一)被保险人在初中、高中教育金领取期(12、13、14、15、16、17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内生存,本公司分六年给付初中、高中教育金,每年每份500元。12岁、13岁、14岁投保的被保险人,只能从15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高中教育金,领取三年,每年每份500元。选择费率序号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二)被保险人在大学教育金领取期(18、19、20、21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内生存,本公司分四年给付大学教育金,每年每份1000元,选择费率序号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22岁时,本公司一次性给付婚嫁金,给付金额详见附表一;
  (四)被保险人生存达到养老金的领取年龄(男60岁,女55岁合同生效对应日)时,可逐月领取养老金,直到身故。每份养老金月领取标准详见附表一。选择费率序号、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五)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时起至终身,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一次性给付终身人寿保险金,每份给付金额详见附表一;
  (六)被保险人生存至30岁时,本公司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父母10000元的祝寿金(此项责任只限选择费率序号投保的被保险人。详见附表一。)

  第四条 若投保人在保险缴费期内,因意外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被保险人可免缴纳未缴尚未缴付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12岁至22岁期间,按合同约定每少领500元给付金时,还可增养老金的月领标准,增加标准详见附表三。

  第四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对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
  (三)战争、军事行动及动乱;
  (四)核辐射、核污染;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其他违章驾驶;
  (六)被保险人患有性病、爱滋病;
  (七)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项。
  发生以上第(一)类情况,本公司不退还所缴的保险费,其它情况本公司按退保处理。

  第五章 保险合同生效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支付第一期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开始生效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六章 保险期限

  第八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分别为保险缴费期、约定保险金领取期及终身保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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