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

2021-08-20 保险合同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保险合同8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保险合同 篇1

  案情:

  甲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于20xx年2月28日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双方20xx年3月1日签订的《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书》中有“本保险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保险单明细’、‘特别约定条款’”等内容。保险单明细上,投保人一项为工程公司;投保范围一项内容为: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属于投保单位的工作人员或由投保单位管理的临时用工及劳务工人员及该项目施工活动的相关人员等均在该保险范围内,都属于被保险人。本保险为无记名投保;保险责任一栏为包括“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或从事与本工程相关的工作,由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和残疾”在内的5项内容;保险期限为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11月20日;保险金额:身故保险金20万元/每人。20xx年10月28日,工程公司向保险公司报案称:20xx年10月27日下午,挖掘机操作人员王某在操作挖掘机过程中,山体垮塌,挖掘机被掩埋,驾驶员王某来不及跳离而被埋其中,工程公司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施救,但驾驶员王某还是不幸死亡。因保险合同书上没有指定受益人,后王某的继承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了20万元的索赔请求。

  保险公司受理该案件后,认为根据20xx版《保险法》第十二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以及第五十三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因为工程公司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同意工程公司为其投保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所以工程公司对于王某没有保险利益,该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应当对于王某的死亡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保险合同效力到底应如何认定呢?

  本案中,保险合同签订于20xx年3月1日,根据前述20xx版《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如保险公司认为,工程公司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同意工程公司为其投保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所以工程公司对于王某没有保险利益,该案保险合同无效。但根据20xx版《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以及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工程公司对于作为其劳动者的王某,是有保险利益的。

保险合同 篇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事宜所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协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合同包括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投保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保险单。

  当事人在填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合同时,应按要求如实填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投保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保险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投保单编号:__________

  投保单位名称: 联系人: 银行帐号:

  投保单位地址: 电话投保单位正式职工人数: 人,名单详见后附《养老保险基金缴费清单》。第一次缴纳养老基金(大写) 元(实得工资总额$ ×30%= $)合同单位中方:(投保单位盖单)主管:投保日期:年 月 日外方: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计 年期投保单位性质:合资、合作、外资、其他(以√表示)保险凭证号码: 起保日期: 年 月 日主管: 复核: 经办: 签单: 签单日期: 年 月 日说明1.本投保单位由投保填列,一单位一单。“人数”指投保当月数,“实得工资总额”指第一次缴费时累计总额。2.本投保单经保险公司收到养老基金并签发正式保险凭证后方始生明效。3.粗线框中内容由保险公司填写。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保险单编号:__________

  投保单位名称:__________

  交费标准:实得工资总额的__________%,投保时职工人数:__________人

  起保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投保单位开列的被保险人名单和实得工资总额标准经审核符合规定,本公司同意承保。特制发本单为凭。

  (被保险人名单另附。被保险人退休时另办养老金申领手续)

  签证公司盖章:_______________

  经(副)理:_________________

  主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合同 篇3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

  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xx年交、20年交、30年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以下二种方式之一给付养老金:

  1.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一次性给付养老金。

  2.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16.8%(男性)或14.8%(女性)给付养老金直至身故。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xx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直至领满xx年止。

  以上养老金的领取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返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即行终止。

  三、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若被保险人于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本公司不再负身故保险责任,仅返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

  四、若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交付保险费期间内,从其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合同 篇4

  第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 碰撞、倾覆、火灾 、爆炸;

  (2) 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 、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 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

  (4)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 战争、军事冲突;

  (2) 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3) 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4) 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

  (5) 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

  (1) 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

  (2) 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使损失扩大部分;

  (3) 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 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补偿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亲修理费用。

  第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

  (1) 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

  (2) 部分损失 投保时按重量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陪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作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给予补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 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本公司概不负责:

  (1) 被保险人所有或的代管的同产:

  (2) 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 本车的驾驶人员;

  (4) 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5) 拖带的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

  (6)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二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 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

  (2)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本公司有重新核定。

  本公司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变或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第十四条 本公司赔偿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使保险车辆保持正常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

  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

  第十八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同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本公司。

  第十九条 被保险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五条到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无赔款优待

保险合同 篇5

  1.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10年、15年和20年3种,投保人投保时可选择其中1种。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按以下公式确定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05×保单年度数);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如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医疗、结婚津贴及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组织检查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手术证明;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须提供结婚证明。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须提供准生证明和出生证明。

  七、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八、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九、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十、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及生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领取保险金时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其他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十一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条、减额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合同已持续有效达1年以上并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办理减额交清后,第二条“结婚津贴保险金”及“子女教育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前项所称“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是指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净额。

  第十四条、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保单利差的计算及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且于每一保单年度末,若该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大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本公司以二者之差乘以“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计算保单利差。

  前项所称“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是指该保单年度每月第一个营业日人民银行2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之简单算术平均值。

  前述保单利差,本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时所选择的下列两种方式之一给付:

  一、抵交保险费,但交费期满后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二、储存生息:以各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依复利方式计息,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投保人如于投保时未选择保单利差的给付方式,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投保人可于合同有效期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前项给付方式。

  本公司应每年将保单利差的有关资料以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十六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公司规定利率计算),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除第一项规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按()项办法解决:(1)通过仲裁解决;(2)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释义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保险金额」:指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来的、突然的、被保险人无法预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癌症(癌)」:指以不可控制的恶性细胞生长和扩散以及组织浸润为特征,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公布的“疾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但不包括恶性细胞原位无浸润的恶性肿瘤(原位无浸润即指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进入基底膜以下组织)以及皮肤癌(除恶性黑色素瘤)。

  「爱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爱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上一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与本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简单算术平均值。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年复利5.0%。

  「本公司规定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之较大者”+2.0%计算。

  「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保险合同 篇6

  一、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经过要约和承诺程序,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根据当事人双方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一种经济行为。

  保险合同按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可将其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的最大区别在于各自的保险标的不同。

  汽车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是指以汽车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由于汽车保险业务在财产保险公司的所有业务中占据绝对地位,因而汽车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重要合同。

  二、汽车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1. 汽车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一种法律行为

  汽车保险合同是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并双方意见一致才告成立。汽车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社会地位平等的基础上产生的一项经济活动,是双方当事人平等、等价的一项民事法律行为。

  2. 汽车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汽车保险合同的生效是以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为条件,换句话说是以交付保险费为换取保险人承担危险的代价。

  3. 汽车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相对于“等价合同”而言的,通俗地讲,射幸合同是一种不等价合同,也就是说,由于汽车保险事故发生的频率及损失发生率的不确定性,倘若发生了汽车保险事故,对单个的被保险人而言,他获得的汽车保险赔款,远远大于他所缴纳的保险费;倘若没有发生汽车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虽然付出了保险费,仍然不能得到保险赔款。但是从全体被保险人的整体来观察,保险费的总和总是与汽车保险赔款支出趋于一致,所以从汽车保险关系的整体上看,这种合同内容的有偿交换却是等价的。汽车保险合同的这种在特定条件下的等价与不等价特征,我们将之称为汽车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4. 汽车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汽车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正式向保险人提出签订合同的要约后,就必须将汽车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要素如实告知保险人,这一点是所有投保汽车保险的投保人应当明白的规则。因为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如果发现投保人对汽车本身的主要危险情况没有告知、隐瞒或者做错误告知,即便汽车保险合同已经生效,保险人也有权不负赔偿责任。汽车保险合同的诚信原则不仅是针对投保人而言的,也是针对保险人而言的。也就是说,汽车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共同遵守诚信原则。作为投保人,应当将汽车本身的情况,如是否是营运车、是否重复保险等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或者如实回答保险公司提出的问题,不得隐瞒;而保险人也应将保险合同的内容及特别约定事项、免赔责任如实 向投保人进行解释,不得误导或引诱投保人参加汽车保险。因此,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与保险人是同样适用的。

  5. 汽车保险合同是对人的合同

  在汽车保险中,保险车辆的过户、转让或者出售,必须事先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将保险单或保证凭证批改后方可有效,否则从保险车辆过户、转让、出售时起,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车辆的过户、转让、出售行为是其所有权的转移,必然带来被保险人的变更,而过户、转让或者出售汽车的原被保险人在其投保前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承担了支付保险费等义务,保险人对其资信情况也有一定了解,如果被保险人的汽车发生所有权转移,势必导致保险人对新的车辆所有者的资信情况一无所知。众所周知,在汽车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除了客观自然因素外,还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心及道德品质有关,倘若汽车新的所有者妄想以保险图取索赔,那么汽车保险事故就成为一种必然危险。因此保险车辆的所有权转移行为必须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据此解除保险合同关系的权利。

  6. 汽车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互相承担义务、互相享有权利。投保人承担支付保险费义务,保险人承担约定事故出现后的赔款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约定事故发生后有权向保险人索赔,而保险人也有权要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

保险合同 篇7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本案被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经认真研究本案相关事实,证据及有关法规,我们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1保险合同是否有效2货损原因3是否属保险责任范围原告在保险合同中并无可保利益,因此保险合同无效。此外,货损一不属自然灾害,二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所致,充分的证据表明系因承运人的过失或托运人过错导致。亦即:因绑扎不当及包装不当所致。依相关保单,保险条款及法规,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属于保险除外责任。依法保险人不负保险赔偿责任。兹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为便于合议庭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兹归纳本案基本事实如下:

  20xx年10月30日原告与中国*一冶金建设公司订立“汽车运输协议”约定:在运输途中设备如有损坏,由承运人全权负责;接受货方委托,代办货物保险(原告证据2);

  20xx年11月1日原告向被告投保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综合险,保险标的为:“吊车200吨”。被保险人为原告(原告证据1)。11月2日原告将中国*一冶金建设公司的7200型履带吊车运送至济*钢厂。

  11月3日货运抵目的地后,经货,运双方派员查看,发现吊车臂杆磨损,并签发一份“货物运输签收单”。(原告举证附件三会签纪录第6行提及此签收单)确认因运输绑扎等原因货物有以下部件磨损(被告证据1)。

  11月7日,货主,承运人,日本供方及进口商四方经现场勘验,确认有21处磨损。其中副臂头杆和臂杆主弦管严重磨损报废。另七根腹杆严重磨损需修复。其余部分需油柒修补。同时确认:在运输中出现磨损(原告证据3)。

  20xx年6月托运人收到原告赔偿款人民币130,722元(原告证据8)。

  一本案保险合同因原告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而无效。

  本案投保人是承运人,承运人对运输中的货物并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不能投保货运险;货运险性质上属财产保险,其保险标的为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或灭失引起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承运人对该运输中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并无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但承运人对其承运的货物负有保管,照料之责,对由于货损造成的损失对货方负有赔偿之责,而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法第50条)。因而可以投保货运责任险。

  原告作为承运人本应投保货运责任险,却向保险人投保一般货运险,并以自已作为被保险人。其事先明知只能代货主投保。在其与货主订立的汽车运输协议第8条约定接受货方委托,代办货物保险。且事先已向货主收取了保险费24000元。由于承运人对运输中的货物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原告对本案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依保险法第12条相关规定,本案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就货运险而言,货主(买卖双方)作为货物所有权人,当然对货物的财产及与财产权有关的其他权益具有保险利益。而承运人仅对货运中对第三者的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对货物本身的财产权并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承运人对货运险不具有保险利益而本案保险合同属货运险而非货运责任险。因此。保险合同依法无效。

  假设承运人是为货主代办保险,那么被保险人是货主而非承运人,承运人仍无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主张赔偿。只能由货主自已依保险合同向保险人主张保险理赔。由于货损原因是承运人的过失所致,而运输合同约定:在运输途中,设备如有损坏,由承运人全权负责(原告证据2)。此外,相关的法规亦明确规定,虽然货主可依保险合同向保险人主张赔偿,但保险人理赔后可依法向承运人行使代位追偿权。承运人最终仍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而若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经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法>第45条)。因此,无论原告是否为货主代办保险,也无论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承运人均不能通过货运险保障自已的风险责任。承运人应当代办保险,同时自已应向保险人投保货运责任险,才能为自已依法依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

  二本案货损原因是因为承运人绑扎不当及因为包装不当。

  绑扎不当及包装不当两者均系保险除外责任,保险人依法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此节事实有下述相关证据证实。(1)20xx年11月3日承运人与货主签定的:货物运输签收单确认:因绑扎等原因(被告证据1);(2)11月7日之会签纪录承认会签了:货物运输签收单。确认:发现7200吊车臂杆在运输中出现磨损;发现7200吊车全车臂杆中有13节臂杆共存在21处运输过程中造成的磨损(原告证据3);(3)12月30日货主致函原告称:因你公司之故,造成运输货物破损。(原告证据5);(4)20xx年11月12日原告致函被告承认:在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损坏。(原告证据6);(5)20xx年2月4日原告致进口商函承认:发现7200履带式起重机臂杆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了多处磨损。(原告证据8);上述五方面的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运输过程中发生了货损,货损发生于运输期间;货损的原因是因为绑扎不当及包装不当。该货损原因不是保单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而是属于保险除外责任。

  绑扎不当显然属承运人责任。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11条:承运人责任:货物要捆扎牢固,苫盖严密。<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五十九条搬运装卸作业完成后,货物需绑扎苫盖篷-布的,搬运装卸人员必须将篷-布苫盖严密并绑扎牢固;而保单约定的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被保险人的过失所致货损属保险除外责任。本案原告既是承运人又是被保险人。

  包装不当则属于托运人责任。<合同法>第156条和第306条明确规定: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对此<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11条及<汽车运输规则>第35条亦有相似规定。而包装不当属于保险条款第4条3款明确列明的保险除外责任。

  三本案货损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保单约定的保险条款为:1994年<国内水路,陆(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规定:承保因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质言之,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有二:一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二是因该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并非任何损失均属保险责任范围。

  本案保险条款之综合险与国际货运险中的一切险不同,后者被保险人仅需证明货物因外来原因导致损坏即可,前者举证责任属索赔方,亦即,原告首先负有证明货损原因是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致之举证责任。仅证明货物受损并不足够。迄今原告并未举出任何证据证明货损系由于列明风险所致。反之,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货损系由于承运人的原因,亦即因绑扎不当所致。

  该保险之基本险中包括列明的五种情形,并不包括本案之在运输过程中受损的情况。只有当货损是由于此种列明风险之一所致时,保险人才应依约承担保险责任;而综合险列明的四种情形亦不在其列。同理只有在货损是由于此种列明的四种情况之一者,保险人才应承担保险责任。反之,除外条款明确规定:由于包装不善,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所致的货损,属保险除外责任。

  本案货损不是因自然灾害所致,此点属不争之论。货损也非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所致,。反之,充分的证据证实货损的原因是由于承运人绑扎不当及包装不当。而包装不当及绑扎不当无论是托运人过错还是承运人过失均是保单条款明确约定的保险除外责任。而除外责任除非另有相反约定,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因原告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而无效。即便原告是代托运人办理保险,因货损原因是由于承运人的过失及包装不当所致,既不是基本险也非综合险承保范围,且属保险除外责任,当然不属保险责任范围。托运人已经从货损责任人处取得赔偿,依法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敬请合议庭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司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保险合同 篇8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

  XX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XX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建立、规范、稳定、提升双方的合作关系,以“平等、自愿、互利、诚信”为合作原则,为建设全方位、多领域的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促进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

  一、合作总体框架

  1、甲、乙双方将密切合作共同策划营销活动,制定基于甲方渠道客户,以客户关怀为出发点的客户服务营销规划,促进双方产品的销售,共同做好客户服务工作,以提高客户认知度、满意度。

  2、双方在车辆保险业务、承保理赔服务、车辆维修、零部件报价、市场营销、品牌推广等方面展开全方位深层次合作。

  3、甲方将根据双方保险合作深度,在以下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提供更优质的互动服务:配件价格、喷漆工时、玻璃价格等。

  4、甲、乙双方以诚信为本,忠诚合作,共同服务客户。共同提高双方品牌市场美誉度和核心竞争力,实现业务发展目标。

  二、投保服务合作

  1、甲方与乙方授权的分支机构签署兼业代理协议,乙方在销售相关的 车辆以及进行客户保险续保提醒时,应优先推荐客户投保甲方车险产品。

  2、乙方在代理销售甲方保险时,应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保险产品费率表和承保规章计算保险费,并按乙方实务要求提供完备的投保资料,甲方需给予乙方相应的配合。

  3、甲方指定专门的客户经理,负责乙方经销商店代理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签单承保工作,通报有关行业性文件、并协助乙方处理相关的车险产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事项,努力拓展双方业务合作。

  4、甲方承诺的送单时效:对于乙方当日传真至甲方的投保资料,甲方承诺于次日上午 点前可将 送至乙方。(如个别客户有特殊上牌时间要求的,可协商后个别处理)

  5、甲方应按保监会的规定执行车险“见费出单”。

  6、乙方经销商代理甲方车辆保险业务全年保险费金额达 万以上的,甲方应在乙方经销商店安装并及时调试更新“远程出单系统”,实现现场查询和出单功能。

  7、甲方向乙方经销商代理的保险业务支付手续费,手续费按月结算。保险销售代理手续费采用法规统一比例,交强险为________%,商业车险为________%。甲方应按时根据协商确定的代理手续费比例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如果_______年度因保险监管要求手续费率有所变化,甲方将及时通知乙方,在不违反监管要求的情况下,甲方根据双方重新协商确定的代理手续费比例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8、信息提供和沟通:甲方应定期为乙方提供专业化销售、营销礼仪、沟通技巧、车险产品、理赔流程等多项培训课程。甲、乙双方应定期相互通报相关业务经营情况,反馈客户对保险产品的需求信息和保险服务方面的意见,促进双方业务持续、健康的发展。

  三、理赔服务合作乙方为甲方最高级别的重要客户,一切事宜均以第一次序优先处理,甲方为乙方提供绿色通道的服务模式,指派理赔服务专员全程协助办理各项手续。赔案“并发式”处理,同时启动多环节事故处理流程,缩短工作时间。

  (一) 出险报案管理

  1、甲方提供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 ,为客户提供24小时的救援和接待服务。

  2、客户出险后乙方可为客户拨打上述电话代为报案,顾客亦可直接拨打上述电话报案。

  3、如顾客直接拨打上述电话报案,甲方的电话服务中心在接到报案后以电话或者短信形式通知乙方,必要时甲乙双方一同进行现场查勘和施救等;对于无需对第一现场进行查勘的出险车俩,甲方应将客户直接指引回乙方店内进行定损。

  (二) 甲方同意为乙方的保险客户提供理赔时限承诺。

  甲方_____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签章) 代表人__________(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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