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

2021-08-08 保险合同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险合同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关于保险合同范文5篇

保险合同 篇1

  对我国财产保险公司而言,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产品开发才是其健康持续发展的核心要素。从某种意义上讲,产品开发是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根本,也是业务赖以存在的基础。而保险合同设计又是产品开发体系中的重要环节。本文分析了我国财产保险合同中需要改进之处并提出相应的创新方向。

  一、所需保障范围和条件可作为附属保单、批单分别加入

  美国的商业财产保险条款中都是采用附属保单的形式,即保障范围和条件是单独的,需要那一项就采用那一项,然后和其他的附属保单及一些专门的条件事项组成一个完整的保单。例如按照保险责任来分国分为财产保险基本险、综合险,相对应的是美国采用基本附属保单(BasicForm)、责任范围广泛的附属保单(BroadForm)和特殊附属保单(SpecialForm)。早在美国使用标准火险单时期,就有数以百计与之相配套的附属保单和批单,以适应不同的保险财产特点和投保人的需要。不同的附属保单和批单在内容上都与标准火险单相衔接和配套,做到了保险合同格式标准化。例如,标准火险单、普通财产附属保单、预防通货膨胀批单与营业中断附属保单等都可以合用,避免了各种单证之间的内容重复。标准火险单不能单独使用,它必须加上适当的附属保单和批单。现代美国的商业财产保险分为单险种保单和一揽子保单两大类。商业一揽子保单包括共同的保单声明事项,条件事项、一份或多份保险责任范围附属保单和适用的批单,以及补充的声明事项和条件事项。上述这些单证之间在内容上仍然相互衔接和配套,如包括建筑物和动产保险责任范围附属保单、作为承保的损失原因的特殊附属保单、地震附属保单、建筑商风险保险责任范围附属保单、建筑物和动产功能价值批单等内容。

  二、加快一揽子保单开发

  现代保险业务出现综合化趋势,一揽子保险单能承保不同可保利益的风险。一揽子保险单首先可以给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全面的保障,其次避免了多份保险带来的巨大的重复成本,比如调查企业的经营和风险状况周围的环境风险等等,再次可以给企业和保险公司之间建立长期的友好的关系,对保险公司来说这么大的客户是很有吸引力的,并且有利于形成保险公司的品牌效应,通过优质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能够让企业信赖自己的保险产品,让其愿意并且专一购买自己的产品,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揽子综合保险能够有较低的保费这是由于成本的降低同时能够平摊风险,使得整体的赔付率变化幅度不会很大,这也方便保险公司预期风险制定比较合理的保费但是与专业化的保单相比选择哪一种就要看消费者的偏好,倘若投保人并不需要那么多功能的保单,而只关注某一方面利益的保障,可能会更偏向与选择专一功能的保险,另外一揽子保险的保费总额很大,有时候超过企业或个人的承受能力所以,更偏好专一的保险而不是综合保险。。

  美国财产保险业的私人、商业汽车保险单、房主保险单、企业财产和责任综合保险单的优点可供我国财产保险开发车险、家庭财产险、企业财产险借鉴。其中私人汽车保险单业除了车损险和责任险,还包括医疗费用给付条款、未保险驾驶人条款,后两者是目前我国车险保单中空白的。美国的企业财产和责任综合险基本的保险责任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犯罪保险、锅炉和机器保险四大部分,除了劳工险、汽车保险、保证保险等特殊险种,其余的保险范围可以选择,即加上适当附属保单和批单。ISO设计的美国的房主保险单(HO1-8),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承包住宅、其他建筑物、动产、额外生活费用支出和房租收入损失;第二部分提供个人责任保险和受害人的医疗费用保险。

  三、扩大保障范围和增加通用条款

  以美国的火灾保险单附属保单为例。被保险人不愿意购买那些保额超过他们的建筑物市价的保险,而保险人担心道德和心理危险因素也不想承保这样保额的保险。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美国的商业财产险中有以下两种批单可以使用:建筑物功能价值批单(FunctionalBuildingValuationEndorsement)和动产功能价值批单(不包括存货)。这些批单规定损失理算以功能重置成本为基础。功能重置成本是指用相似的可以履行相同功能但不一定同受损的财产一样的财产来置换受损财产的成本。

  另外很多企业或组织的动产的价值特别是待售商品的价值会发生巨大的波动(或升或降)。由于普通的.财产保险不能对波动的价值提供满意的保险,投保人或者超额投保支付了过多的保费或者就是不足额投保。申报价值附属保单和旺季保险限额批单提供了解决价值波动问题的方案。在申报价值附属保单(ValueReportingForm)中,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向保险人定期申报投保的营业性动产的价值。如果被保险人申报的价值准确和及时,即使损失发生时的价值大于上次申报给保险人的价值,保险人也会全额赔偿损失(受保额和免赔额限制)。旺季批单通常是在签发保单时附加上去的(也可能在保险期中间加上去),保费是在保额增加的时期按比例收取的。旺季批单适用于那些存货价值浮动有规律的小型企业。

  财产保险合同有一些国际通用条款,如代位求偿权条款、重复保险条款、争议处理条款等。除前述的共同保险条款之外还应增补如下几项通行条款:

  被保险人的定义条款。被保险人可以是指名的被保险人及其法定代表。指定被保险人的法定代表为被保险人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在被保险人死亡、精神错乱或破产情况下保险人拒绝赔偿,被保险人的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接管人等属于法定代表。因此,这些条款很有必要。

  空房条款。当建筑物无人居住或未被占有连续超过一定天数后所发生的损失应予以除外不保。在这种情况下损失概率增加,部分损失容易成为全损。目前只有平安保险公司的家庭财产保险产品中已把它列入责任免除。但这一除外责任同样适用于我国的企业财产保险。

  保护受押人权益条款。按照可保利益原则,受押人对抵押财产也有可保利益。受押人通常是向抵押人发放购置房地产的贷款,以房地产作为抵押贷款的担保品。一旦作为担保品的房地产遭受损失,受押人有可能得不到贷款的偿还。保护受押人权益的办法有多种,如由受押人购买等于其可保利益的保险;或由被保险人(抵押人)把保单转让给受押人等。在我国,针对个人购置商品住房,保险公司相继开办了抵押商品房保险和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险种。在抵押商品房保险中,受押人通过保单上的批注优先取得等于其可保利益的保险赔款权利。事实上,只要在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中设置这一条款或批单,就毋须单独开办这类抵押商品房保险。如今,企业通过向银行取得抵押贷款来购置房地产也是屡见不鲜的,比较可行的办法还是在条款或合同中设置与前述的标准抵押条款类似的条款或批单。

  估价条款。美国的商业财产保险的建筑物和动产保险责任范围附属保单中的估价条款仍规定保险财产价值估价是以实际价值为基础,但也规定了一些例外,如损失2500美元以下的建筑物、已出售但尚未交货的存货。玻璃、装修。重要文件和记录等。

  鉴定(公估)条款。当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对财产的估价或赔款金额发生争议时,就要使用鉴定(公估)条款。鉴定类似于仲裁程序,规定鉴定条款的目的是减少诉讼。

  四、建立类似ISO、AAIS的行业服务协会促进保单标准化

  我国财产产品开发的一个瓶颈就是缺乏准确、可分析的数据库。这和我国财产保险业起步较晚,重发展速度、保险费收入增加分不开的,财产保险费率厘定由于其标的风险程度的差异,风险分级对数据库的依赖性不言而喻。随着中国财产保险竞争格局的形成,任何一家公司市场份额都是有限,鉴于财产保险标的风险差异大,建立同业的费率厘定组织和保单设计协会无论从整合行业资源还是促进市场竞争和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都是很重要的。在这方面,美国财产保险公司联合建立费率厘定机构(ISO、AAIS),保险公司向费率厘定局提供损失统计数据做为费率厘定局制定纯保费和成本分析的基础,费率厘定局做出纯费率供报保险公司是用,同时提供的信度、风险分级、成本分摊供财险公司参考,大量原始数据的积累,使得精算预测准确性的提高。

保险合同 篇2

  债权人(甲方):_________

  保证人(乙方):_________

  乙方详知甲方与代理人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的《保险代理合同》的各项内容,自愿为该《保险代理合同》提供担保。经甲方审查,同意乙方作为保证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如下:

  一、乙方提供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甲方可以要求代理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代理人_________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损害赔偿金及其利息和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

  三、甲方与代理人变更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包括自动顺延保险代理合同的期限,乙方仍须承担保证责任。

  四、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代理人追偿。

  五、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和代理人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保险合同 篇3

  编号:________________

  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人寿保险公司营业部营销部

  为了方便客户,长期向客户提供人寿保险的服务,甲、乙双方对首期、续期保费的收、付、结账,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保险合同及交费条款规定。乙方委托中国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市分行将保险费从甲方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划至乙方银行存款账户。甲方同意首期、续期保费由乙方提供正确数字后交中国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市分行代扣。

  二、甲方在中国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市分行任一储蓄所开立通存通兑活期储蓄存折,并向乙方提供正确的储蓄账号,若因账号不正确而引起的各种争议,由甲方承担责任。甲方保证此账号有足够的款项支付应交保险费,账户内若无足够余额支付费用而引起的责任,概由甲方承担。甲方因故结清扣款账户,应重新开立账户,并及时到乙方备案。

  三、甲方同意中国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市分行以无折支取方式转账,支付款项并不别给凭证,由乙方按期发给款项收讫通知。

  四、甲方对转账付出的款项持疑、异时,应向乙方查询处理。

  五、首期保险费甲方应在与乙方业务员签订本合同当日存入账户中。若因账户中存款余额不足而使保险合同不能成立,由此引起的责任概由甲方承担,且本合同同一个月以后自动解除。

  六、续期转账时间以甲、乙双方在首期交费时所约定的交费时间为准,乙方认真受理,如收费有误,在下次收费中调整。

  七、若因申请变更下表中事项,应填写变更申请书,经公司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并从即日起执行。

  八、本合同只适用于个人交费,自甲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九、甲方签字人必须是存款账户户名人,户名人必须是投保人,一个账户可支付多个被保险人的多项费用。甲方所开存款账户必须是密码账户。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三份。

  注:请您仔细阅读本合同书背面的“补充说明”后再交费。

  甲方(投保人)姓名

  甲方(投保人)身份证号

  转账时间

  月日的每对应日

  甲方人民币储蓄账号

  甲方人民币开户行

  中国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市分行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储蓄所

  乙方

  ______人寿保险公司营业部营销部

  乙方人民币开户行

  乙方人民币账号

  查询部门

  ______人寿保险公司营业部营销部

  合计保费

  人民币(大写)

  小写

  查询电话

  保单号码

  甲方_______________(签字) 乙方____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业务员姓名_________________

  业务员号码_________________

  所属_______区_____部_____组

  联系电话(寻呼)___________

  补充说明

  一、若投保人系首期交费,则本合同所列的合计保费为预收首期保险费,并不表明本公司已同意承保。本公司同意承保以正式签发保险单为准。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需体检或加费而未完成相应义务时,本公司有权不予承保。

  二、若投保人系首期交费,自银行实际扣款之日起,本公司免费为投保单中的被保险人提供定期意外伤害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二万元整。保险期间自银行实际扣款之日起,至下列三项事件中最先发生之日时止:

  (1)本公司签发主险保单之日。

  (2)自银行实际扣款之日起第三十日。

  (3)本公司拒绝投保人的投保申请,且投保人签收退还的保险费时止。在本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不负其他保险责任。若投保人所填写的投保单有重大不实告知,本公司不承担本保险责任。受益人为投保单中列明的受益人。

  除外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发生在境外的行为;

  (5)被保险人参加各类体育竞赛活动;

  (6)被保险人酗酒、斗殴行为;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或无执照驾驶。

  三、若本公司接受投保申请,公司将开具正式保险费收据;若投保申请不被接受或在冷静期内投保要求撤消保单,本公司将预收首期保险费无息返还投保人。

  四、投保人自交费起一个月内未收到正式保险费收据、有关投保人事宜的通知或保险单,应及时与本公司联系。甲方若在续期交费日前,未向乙方提出解约申请,则视为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当期保险费。

  五、本补充说明为《委托中国____银行____市分行代扣保险费合同书》的组成部分,与合同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为维护您的权益不受损害,并避免在投保后发生任何纠纷,本公司本着最大诚信的原则,明确告知上述事项。请您亲笔签字以示确实认知上述事项(由业务员或其他人代签均属无效),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本公司概不负责。

  本公司业务咨询电话: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合同 篇4

  【摘要】保险合同理赔纠纷的传统处理主要包括诉讼和仲裁两种方式。但这两种处理方式都存在明显效率低、高成本的特点,尤其不适宜处理案情简单、标的额较小的保险合同纠纷。随着保险消费者快速、低成本处理纠纷的呼声日益高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开展了大量探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省市的派出机构也指导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结合实际,大胆实践,摸索出若干种新的保险合同纠纷快速调处模式。

  【关键词】保险;合同纠纷;快速调处

  由于保险合同是一种高度格式化和专业化的合同,在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经常发生因投保、续保、理赔而发生纠纷。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是诉讼和仲裁。但是这两种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方式也具有不可避免的缺陷:

  首先,纠纷处理费用高,很多小额保险合同纠纷的保险人考虑到成本与效益的比例关系,不得不放弃应有权益。

  其次,纠纷处理时间长。被保险人经常在漫长的诉讼和仲裁程序面前望而却步,放弃了维权的努力。

  再次,纠纷处理专业性差。从实际情况看,部分法官和仲裁员保险知识普遍比较薄弱,案件的质量难以保证。

  最后,执行有难度。某些保险公司虽然一审败诉,但为了迫使被保险人对一审判决作出让步,有意提起二审,以合法形式拖延履行赔付义务,甚至在判决生效后也不积极履行判决书,迫使被保险人交纳申请执行费。

  伴随着我国加入时间贸易组织后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尤其在《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23号)发布后,建立一种新型的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成为保险业发展十分急迫的任务。

  1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相关的五种模式

  上海模式。依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保险合同纠纷。可见上海模式在法律上应归属人们调解制度范畴。

  甘肃模式。由于采用了设立仲裁委员会分会的形式,所以法律程序上应归属于仲裁范畴。

  安徽模式、山东模式各有特色,但均未明确归属的法律制度范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推荐模式。在保监会推荐模式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应采用哪种法律模式,但在“处理机制的运行模式”部分规定“结合我国保险业的实际,调处机构采用调解模式……此外,为提高处理机制的效率,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用调解与裁决相结合的模式处理保险合同纠纷。”

  以上五种模式的关系。前四种均为省级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第五种模式,制定主体虽然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但在该文件已明确其性质为“指导意见”所以,这五种模式相互平行,没有效力等级区分。

  纠纷解决是广义的司法制度组成部分。保监会通知不具有立法效力,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在没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仅仅依据通知建立新的就纠纷解决机制,不但难以与现有制度衔接,也破坏了司法制度的统一性。

  2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若干制度评析

  2.1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构和人员

  (1)保监会模式。规定“可以在保险行业协会成立调解处理机构(以下简称“调处机构”)”。在具体案件的调处过程中,“被保险人对调处人员有选择权。涉案保险公司的员工应当回避”

  (2)甘肃模式。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分会,实际是仲裁机构的组成部分,但是聘请了若干保险业工作人员作为仲裁员。

  (3)上海模式。①调解委员会置备有调解员名册,供争议各方查阅。②调解人员的选定基本上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

  (4)安徽模式。①裁决员在主裁人领导下,负责具体裁决和调解工作,并实行回避制度。②裁决可以采用裁决员或者裁决组的形式。但对裁决组的人数未作规定。

  (5)山东模式。①纠纷调解工作由本会办公室从本会成员中指定调解员组成调解小组进行。②调解纠纷涉及调解员任职保险公司的、调解员与申请人有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的、调解员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内有人受聘于当事保险公司的,该调解员回避。

  综合以上情况,有几点重要问题的对比:

  1)是否需要采取合议方式处理纠纷。从以上模式看,有的没有规定,有的规定必须采取合议方式,有的提供了合议和独任两种模式供实践中选择。采取独任方式更有利于时限该制度的设立目的,采用合议制容易失去快速处理机制的优势。

  2)回避范围问题。而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的处理结果,无论是调解还是裁决,均对被保险人一方没有强制约束力,被保险人一方可以继续采取其他方式维权。所以,当调处人员与争议的保险合同没有直接厉害关系的时候,可以不回避,这也切合我国保险业从业人员流动较大的现实。

  2.2案件处理时限

  (1)保监会模式。调处工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20日内结案,经争议各方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日。

  (2)甘肃模式。依据仲裁法律法规和仲裁规则。

  (3)上海模式。调解工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

  (4)安徽模式。对于裁决纠纷,裁决员或裁决组原则上应当在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裁决完毕。

  (5)山东规则。调解纠纷应自受理立案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2.3 案件处理经费:保险行业协会是社会团体,处理合同纠纷不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国家没有拨款,因此决定这项制度存续的关键问题之一是经费问题。

  (1)保监会周延礼主席在回答网友提问时表示“原则上我们不提倡收取被保险人的调解费用,但对保险公司一方,各地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讨论是否收取费用”

  (2)上海模式。调解员因调解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争议各方在调解意向书中约定分担和垫付的比例。

  (3)安徽模式。规定了经费的来源包括“保险行业协会划拨的费用”“参加裁决机制的会员公司交纳的费用。”“其他合法收入(如咨询费等)。”

  (4)山东模式。“调解纠纷不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同时,保险公司在《保险索赔纠纷调解承诺书》中承诺“同意承担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保险行业协会的性质是“行业自律组织”,不是经营主体,其收费除了会费以外,应当具有合法的理由和依据。在上海模式中,采取的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制,而按照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十一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这就使上海模式下,保险同业工会调解收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

  3几点建议

  在当前保险市场诚信问题突出的情况下,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合同纠纷解决机制是保险机构和保险监管者需要共同面对的复杂艰巨任务。笔者认为,建立该制度必须从根本上把握以下几个关键法律问题:

  从宏观上,将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置身于我国司法体系之中,成为其有机组成部分,照搬国外模式往往脱离中国司法体制的现状,造成目前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不能适应中国实际,缺乏生命力,甚至在很多省市根本无法开展或开展后形同虚设的现状。这种脱离中国实际的做法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的保险合同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定位不清。有的试点地区将其定位为仲裁机构;有的试点地区将其定位为人民调解制度,但在具体规定上又违反了人民调解制度具体规定;还有很多地区根本没有定位,在机制设立的文件中以保监会通知为根据,缺乏牢固的制度根基。

  二是现有的探索还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的信任。保险公司普遍对纠纷处理机制抱有戒备。1.试点规定不利于保险公司。大部分规定无论胜负,均由保险公司承担费用。2.诉讼和仲裁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而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下作出的处理仅仅约束保险公司一方,保险公司在处理后不得再通过诉讼仲裁寻求保护,被保险人则可以不受约束,即可以选择接受该处理结果,也可以反悔并通过诉讼仲裁获得更多利益。3.“强制裁决”涉嫌违法。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中均强调了人民调解需要遵循自愿原则,当事人不接受调解的,不可以强行调解,调解协议应当双方自愿,不可以强制裁决。

  三是被保险人也对这种机制充满了怀疑:1.处理纠纷的人员大部分都是各保险公司的在职和退休工作人员,其公正性受到怀疑。2.部分保险公司不参加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这些公司的被保险人不能获得快速处理机制的保护。

  为了获得双方信任,必须公平合理设定双方权利义务。伤害任何一方基本权利和不公平待遇都会使这种实践丧失生命力。

  笔者建议:

  第一:在收费问题上,如果将机制定位为人民调解制度,则不应当收费;如果将制度定位为仲裁制度,则按照相关规定收费。

  第二:在处理机制上,充分利用人民调解机制的制度资源建立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避免在探索中失去制度根基。

  第三:充分尊重合同双方意见,取消强制裁决和剥夺一方诉讼权的规定,只有在双赢的前提下,才能充分体现调处机制的优越性。

  第四:终止各地区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的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模式,以适应全国保险统一市场的要求。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2] 左为民,李玉福.中国司法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xx中国保险市场年报,20xx年版

  [4] 杨华柏.保险业法制年度报告.20xx.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5] 陈依维.保险知识百问百答.机械工业出版社,20xx年版

  [6] 贾林青.保险法案例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7]李宏勃.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人民信访.清华大学出版社,20xx年

保险合同 篇5

  合同编号:_________

  保险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章 基本险。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节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

  1.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二节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2.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4.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5.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2.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4.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冲突、扣押、罚没;

  2.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3.驾驶员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4.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5.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经公安部门侦破后;

  6.保险事故发生前,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7.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3.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节 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第七条 车辆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第八条 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为五个赔偿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第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第四节 赔偿处理

  第十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一条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 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关于保险合同范文5篇】相关文章:

1.关于保险合同范文九篇

2.关于保险合同范文五篇

3.关于保险合同范文六篇

4.关于保险合同范文6篇

5.关于保险合同范文7篇

6.关于保险合同范文8篇

7.关于保险合同范文9篇

8.关于保险合同范文八篇

上一篇:保险合同 下一篇: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