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险合同6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保险合同 篇1
第一讲《劳动合同法》
一、劳动合同法适用的范围
1、劳动合同法适用的用人单位。所有的用人单位,它包含经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包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还包含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2、劳动合同法适用的劳动者。我市的在编人员和近几年为乡镇招录的本科毕业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除此之外,所有在劳动合同法适用的用人单位中工作的劳动者。
3、保姆、家庭钟点工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因为他所服务的是家庭,而不是劳动合同法调整的用人单位。
4、为个体包工头打工的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个体包工头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虽然没有工商执照,但他是应该起执照而没有起执照,属非法用工,也按有工商执照对待。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必须的
1、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在建立劳动关系前订立劳动合同,也可以在建立劳动关系后订立劳动合同,但最晚不得超过一个月。
2、如果用人单位在用工一个月还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将从用工第二个月的第一天开始为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共支付11个月。
1如果用工一个年还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上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4、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一份,必须给劳动者一份。
三、劳动合同的种类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也就是只要劳动者没有过错、用人单位能够正常开展工作,劳动者就可以工作到退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如果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条款
(一)法律要求必须具备的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双方可以协商的条款: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如果约定试用期的要遵循以下4条。
(1)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之内。
(2)试用期的时间。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下不许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至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至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3)试用期的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4)试用期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在是每月900元。即两个80%,一个最低。
2、如果约定培训的要遵循以下4条。
(1)培训项目。必须是专业技术培训。上岗前的教育、军训等培训不算。
3(2)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于培训该劳动者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共3项。
(3)可以约定服务期。服务期的时间双方协商。
(4)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支付约定金的方法是将用人单位为该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分摊到服务期内,劳动者服务时间差几个月支付几个月分摊的培训费作为违约金。
3、如果约定保密条款的,要遵循以下6条。
(1)保密的内容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
(2)保密的时间是双方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和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一是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违反保密约定的劳动合同法没有作规定,应由其它相关法律来调整。二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是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对劳动者的竞业限制。
(3)竞业限制的人员。只有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其他人员不得约定竞业限制。
(4)竞业限制怎么制定。一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最多2年,二是竞业限制人员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三是不许自己开办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企业。
(5)要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要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不给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没有义务遵守竞业限制约定的条款。
4(6)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多少,法律没作规定,双方商定。
五、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
这一讲主要遵循以下3条。
1、对工资数额和支付的要求。要双方协商一致,但不得低于我市的最低工资。目前是每月900元。用人单位必须按月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对增加工作时间的规定。如果需要加班,每周最多允许加1天,也就是每周至少休息1天。如果需要加点,一般每天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时,在保障劳动者健康的条件下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不论加班还是加点,必须通过工会与职工协商,每月总数不得超过36小时。 加点的,按150%付给工资。休息日加班的,能补休的要补休,不能补休的要支付200%的工资。节假日加班的要支付300%的工资。
六、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一)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的概念。解除是在合同履行当中停止履行。终止是出现以下情况劳动合同结束:合同已到约定期限,劳动者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5篇三:劳动合同法的社会保险费怎么算
劳动合同法的社会保险费怎么算?
我的月工资为1490,基本工资是1200,满勤200,膳食补贴90,现在我已经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合同里并没有给我买社会保险,我已经在这里工作了8个半月,现在我发起劳动仲裁要求补缴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今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止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请问这怎么算,大概多少?满意的我加分
满意答案
好评率:100%
楼主你好.如果按你的工资1490元作为基数购买的话那么具体费用如下: 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119.2元(8%) 单位月缴费178.8元(12%) 医疗保险:个人月缴费29.8元 (2%) 单位月缴费149元(10%)重特病个人每月1元 单位每月8.94元(0.6%)
失业保险:个人月缴费7.45元(0.5%)单位月缴费14.9元(1%) (失业保险是按20xx年比例,如果按20xx年比例的话,那么个人缴费就是14.9元(1%),单位缴费是29.8元(2%)) 生育保险:个人不缴费 单位月缴费11.92元(0.8%) 工伤保险: 个人不缴费 单位月缴费
4.47元(0.3%) 个人每月缴费就是155.45元单位每月缴费就是414.56元
如果你在原单位工作8个月的话 那么个人缴费就是1243.6元单位缴费是3316.48元 回答完毕..谢谢采纳!
保险合同 篇2
甲方:xx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乙方: 汽贸公司
为落实双方公司战略合作向导,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上,经双方协商,特达成以下有关保险业务等方面合作协议:
各种费用及付款方式:
一、甲方按照本地保险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规定向乙方经销商代理保险业务支付手续费,机动车辆商业险按实收保费x%支付(按国家相关规定由乙方承担税费或提供正规发-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实收保费的x%支付(车船使用税除外)。
二、乙方代替甲方将保险费收取到乙方指定账户,或由乙方客户自行到甲方指定柜台办理相关付款业务,如因乙方原因无法到账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在次月底前将乙方应得保险手续费返还到乙方指定账户中。
承保方式及项目:
一、乙方需办理消费信贷业务的车辆,应在办理保险时主动声明,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在办理消费信贷业务车辆保险时,甲方依法合规承保以下险种并按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规定给予乙方一定比例的优惠措施:
1、机动车辆损失险(按实际车辆价值承保,如因开票价高于或低于甲方车辆信息库内的双方协商解决); 2;第三者责任保险(该险种不低于20万元);
3、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不低于5万元);
4、全车盗抢险(新车按实际价值承保);
5、玻璃单独破碎险(国产车按国产玻璃承保,进口车按进口玻璃承保);
6、车辆划痕险(20xx、5000、10000根据车辆购置价选择);
7、自燃损失险;
8、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含车船使用税且按国家相关规定收取);
9、不计免赔特约险(包含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全车盗抢险以及车辆划痕险);
10、随车行李损失定额保险(每车保险费¥100.00元);(自愿选择)
11、私家车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每份¥120.00元)。(自愿选择)
以上险种由乙方自行选择办理。
其他事项:
一、乙方办理其他不属于消费信贷车辆保险的由乙方自行选择承保险种及金额。
二、甲方在办理保险业务时按乙方要求注明特别约定以下内容:1、第一受益人:
2、第二受益人:
3、第三受益人:
4、第四受益人:
三、本协议期间发生的一切业务双方均按本协议执行,有效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本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甲、乙双方在合作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终止本协议,符合单方终止合同的情况下,由解除合同的一方需提前三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
四、甲方原则上将乙方所办理保险发生事故后的车辆推荐给乙方配套的修理厂,并乙方必须尊重甲方系统的报价及定损,甲方系统报价保证均为原厂市场价格,且乙方必须保证所使用的配件为原厂正件产品,因质量问题产生的一切纠纷由乙方负责。
五、本协议的任何变更,经甲、乙双方协商并记载其内同的书面文件上签字盖章后生效。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保留一份,同时报备各自主管部门一份。
七、本协议未尽之处,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xx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 账户:XX
全称:xx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开户行地址:
甲方业务代表:
联系电话: 邮箱:
乙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 账户:
全称:
开户行地址:
乙方业务代表: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保险合同 篇3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团体福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并能正常工作的人,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团体福利保险合同范文节选!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三条 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合同保险费缴付方式为趸缴。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基本保险金额
第四条 本合同所指基本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金时第一次应领取的金额。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将按保险单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所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给付养老金,给付额度从被保险人第二次领取养老金开始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递增,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可以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为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65周岁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祝寿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
四、被保险人生存至75周岁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老年看护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
五、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以后身故,保险人将按保险单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届时,若被保险人已领满十年养老金,保险合同效力在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后即行终止;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未满十年,保险合同效力在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领满十年养老金时即行终止。团体福利保险合同范文节选!
责任免除
第六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七条 投保人、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八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养老金、祝寿金、老年看护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金申请书;
二、保险单、投保单位证明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
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继续领取时,应出具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九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金申请书;
二、保险单、投保单位证明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凭证;
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四、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通知不能送达给投保人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被保险人。
第十一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且未开始领取养老金,投保人不愿继续参加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保险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在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需经被保险人同意。养老金、祝寿金、老年看护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的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费与应付保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的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变更地址
第十四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保险人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释义
第十五条 本合同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其他
第十六条 本合同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七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不发生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
团体福利保险条款基本保险金额表(每趸交千元保费/单位:元)
┌──────┬─────┬─────┬──────┬─────┬─────┐
│ 基本保额│ │ │ 基本保额│ │ │
│ │ 男 │ 女 │ │ 男 │ 女 │
│ 年龄 │ │ │年 龄 │ │ │
├──────┼─────┼─────┼──────┼─────┼─────┤
│ 16 │ 486.39 │ 344.08 │ 38 │ 137.32 │ 91.84│
├──────┼─────┼─────┼──────┼─────┼─────┤
│ 17 │ 460.42 │ 324.28 │ 39 │ 129.39 │ 86.44│
├──────┼─────┼─────┼──────┼─────┼─────┤
│ 18 │ 436.01 │ 305.63 │ 40 │ 121.93 │ 81.36│
├──────┼─────┼─────┼──────┼─────┼─────┤
│ 19 │ 412.97 │ 288.07 │ 41 │ 114.90 │ 76.58│
├──────┼─────┼─────┼──────┼─────┼─────┤
│ 20 │ 391.10 │ 271.51 │ 42 │ 108.30 │ 72.09│
├──────┼─────┼─────┼──────┼─────┼─────┤
│ 21 │ 370.28 │ 255.89 │ 43 │ 102.08 │ 67.87│
├──────┼─────┼─────┼──────┼─────┼─────┤
│ 22 │ 350.40 │ 241.13 │ 44 │ 96.24│ 63.90│
├──────┼─────┼─────┼──────┼─────┼─────┤
│ 23 │ 331.40 │ 227.20 │ 45 │ 90.75│ 60.17│
├──────┼─────┼─────┼──────┼─────┼─────┤
│ 24 │ 313.23 │ 214.03 │ 46 │ 85.59│ 56.67│
├──────┼─────┼─────┼──────┼─────┼─────┤
│ 25 │ 295.88 │ 201.60 │ 47 │ 80.74│ 53.38│
├──────┼─────┼─────┼──────┼─────┼─────┤
│ 26 │ 279.34 │ 189.86 │ 48 │ 76.18│ 50.28│
├──────┼─────┼─────┼──────┼─────┼─────┤
│ 27 │ 263.59 │ 178.78 │ 49 │ 71.91│ 47.38│
├──────┼─────┼─────┼──────┼─────┼─────┤
│ 28 │ 248.63 │ 168.33 │ 50 │ 67.89│ 44.65│
├──────┼─────┼─────┼──────┼─────┼─────┤
│ 29 │ 234.44 │ 158.47 │ 51 │ 64.13│ 42.10│
├──────┼─────┼─────┼──────┼─────┼─────┤
│ 30 │ 221.00 │ 149.17 │ 52 │ 60.59│ 39.70│
├──────┼─────┼─────┼──────┼─────┼─────┤
│ 31 │ 208.29 │ 140.41 │ 53 │ 57.29│ 37.45│
├──────┼─────┼─────┼──────┼─────┼─────┤
│ 32 │ 196.29 │ 132.15 │ 54 │ 54.19│ 35.34│
├──────┼─────┼─────┼──────┼─────┼─────┤
│ 33 │ 184.95 │ 124.38 │ 55 │ 51.29│ │
├──────┼─────┼─────┼──────┼─────┼─────┤
│ 34 │ 174.26 │ 117.06 │ 56 │ 48.58│ │
├──────┼─────┼─────┼──────┼─────┼─────┤
│ 35 │ 164.18 │ 110.17 │ 57 │ 46.05│ │
├──────┼─────┼─────┼──────┼─────┼─────┤
│ 36 │ 154.69 │ 103.68 │ 58 │ 43.69│ │
├──────┼─────┼─────┼──────┼─────┼─────┤
│ 37 │ 145.74 │ 97.58 │ 59 │ 41.49│ │
└──────┴─────┴─────┴──────┴─────┴─────┘
团体福利保险条款生存给付系数表(对应基本保额)
┌─────┬──────┬────┬──────┬─────┬────┐
│给付系数 │ 男 │ 女 │ 给付系数│ │ │
│ │ │ │ │ 男 │ 女 │
│年 龄 │ │ │年 龄 │ │ │
├─────┼──────┼────┼──────┼─────┼────┤
│ 55 │ │ 1.0│ 81 │ 3.5 │ 4.0│
├─────┼──────┼────┼──────┼─────┼────┤
│ 56 │ │ 1.1│ 82 │ 3.6 │ 4.1│
├─────┼──────┼────┼──────┼─────┼────┤
│ 57 │ │ 1.2│ 83 │ 3.7 │ 4.2│
│ │ │ │ │ │ │
├─────┼──────┼────┼──────┼─────┼────┤
│ 58 │ │ 1.3│ 84 │ 3.8 │ 4.3│
├─────┼──────┼────┼──────┼─────┼────┤
│ 59 │ │ 1.4│ 85 │ 3.9 │ 4.4│
├─────┼──────┼────┼──────┼─────┼────┤
│ 60 │ 1.0 │ 1.5│ 86 │ 4.0 │ 4.5│
├─────┼──────┼────┼──────┼─────┼────┤
│ 61 │ 1.1 │ 1.6│ 87 │ 4.1 │ 4.6│
├─────┼──────┼────┼──────┼─────┼────┤
│ 62 │ 1.2 │ 1.7│ 88 │ 4.2 │ 4.7│
├─────┼──────┼────┼──────┼─────┼────┤
│ 63 │ 1.3 │ 1.8│ 89 │ 4.3 │ 4.8│
├─────┼──────┼────┼──────┼─────┼────┤
│ 64 │ 1.4 │ 1.9│ 90 │ 4.4 │ 4.9│
├─────┼──────┼────┼──────┼─────┼────┤
│ 65 │ 1.6 │ 2.1│ 91 │ 4.5 │ 5.0│
├─────┼──────┼────┼──────┼─────┼────┤
│ 66 │ 1.7 │ 2.2│ 92 │ 4.6 │ 5.1│
├─────┼──────┼────┼──────┼─────┼────┤
│ 67 │ 1.8 │ 2.3│ 93 │ 4.7 │ 5.2│
├─────┼──────┼────┼──────┼─────┼────┤
│ 68 │ 1.9 │ 2.4│ 94 │ 4.8 │ 5.3│
├─────┼──────┼────┼──────┼─────┼────┤
│ 69 │ 2.o │ 2.5│ 95 │ 4.9 │ 5.4│
├─────┼──────┼────┼──────┼─────┼────┤
│ 70 │ 2.1 │ 2.6│ 96 │ 5.0 │ 5.5│
├─────┼──────┼────┼──────┼─────┼────┤
│ 71 │ 2.2 │ 2.7│ 97 │ 5.1 │ 6.0│
├─────┼──────┼────┼──────┼─────┼────┤
│ 72 │ 2.3 │ 2.8│ 98 │ 5.2 │ 6.1│
├─────┼──────┼────┼──────┼─────┼────┤
│ 73 │ 2.4 │ 2.9│ 99 │ 5.3 │ │
│ │ │ │ │ │ 6.2│
└─────┴──────┴────┴──────┴─────┴────┘
┌──────┬────┬─────┬──────┬────┬────┐
│ 给付系数│ │ │ 给付系数 │ │ │
│ │ 男 │ 女 │ │ 男 │ 女 │
│年龄 │ │ │年 龄 │ │ │
├──────┼────┼─────┼──────┼────┼────┤
│ 74 │ 2.5│ 3.0 │ 100 │ 5.4│ 6.3│
├──────┼────┼─────┼──────┼────┼────┤
│ 75 │ 2.9│ 3.4 │ 101 │ 5.5│ 6.4│
├──────┼────┼─────┼──────┼────┼────┤
│ 76 │ 3.0│ 3.5 │ 102 │ 5.6│ 6.5│
├──────┼────┼─────┼──────┼────┼────┤
│ 77 │ 3.1│ 3.6 │ 103 │ 5.7│ 6.6│
├──────┼────┼─────┼──────┼────┼────┤
│ 78 │ 3.2│ 3.7 │ 104 │ 5.8│ 6.7│
├──────┼────┼─────┼──────┼────┼────┤
│ 79 │ 3.3│ 3.8 │ 105 │ 5.9│ 6.8│
├──────┼────┼─────┼──────┼────┼────┤
│ 80 │ 3.4│ 3.9 │ 106 │ 6.0│ 6.9│
└──────┴────┴─────┴──────┴────┴────┘
注1:本表用于计算被保险人各年龄的生存给付数额,即基本保额x生存给付系数。
注2:本表所述生存给付为递增养老金,祝寿金和老年看护金的总和。
注3:生存年龄超过106岁依此表类推。
保险合同 篇4
安全保障义务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经营者保证安全义务的责任类型有哪些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经营者保证安全义务的责任类型:
1、直接责任。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至此,《解释》确立了经营者的直接责任。
例如,饭店服务人员没有擦干净地板,留有污渍,顾客踩在上面滑倒,造成伤害;某商场在通道上安装的玻璃门未设置警示标志,一般人很难发现这是一扇门,顾客通过时撞在门上,造成伤害,饭店和商场经营者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种责任类型的特征为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不是由于直接加害人的行为,而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是因为这种未尽注意义务的行为而直接产生的损害,这时候的责任,就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的直接责任。按照《法国民法典》对侵权责任形态的界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责任,就是直接责任,以区别对他人的行为所致损害负责或者对自己管领下的物件所致损害负责的替代责任。
经营者对自己的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所致损害负责,原则上是为自己的行为所致损害负责,因此应当是直接责任。经营者承担直接责任的构成要件为:
(1)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引起正当信赖,例如信赖其环境设施的正常利用符合安全性要求。
(2)损害发生于经营者的危险控制范围。
(3)对发生损害的潜在危险经营者能够合理予以控制。
(4)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第三者责任的介入。
2、补充责任。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解释》明确了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赔偿责任。例如第三人在旅店将住店的旅客杀害,抢劫犯在银行营业场所抢劫顾客的钱财或伤害顾客的身体,顾客到餐厅用餐、与他人发生争执而遭到毒打,顾客在商场购物时被偷、被打等,是此类案件常见的表现形式。其含义是:首先,受害人在旅馆、饭店、银行等从事特殊经营活动的场地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后,应当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例如,受到其妻子伤害的丈夫,直接加害人就是其妻,应当由其妻承担责任。
要准确理解补充赔偿责任的涵义,要抓住以下两个要领:一是顺位的补充,即首先应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直接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不能确定谁是直接责任人时,才由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实体的补充,即补足差额。但必须注意的是,经营者只能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经营者的补充赔偿责任的总额,不是以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总额为限,而是根据其自己行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总额为限。
经营者承担补充责任的构成要件为:
(1)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根本原因。
(2)经营者对侵权的发生未尽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侵权成立的条件,但非原因。
(3)第三人侵权与经营者的不作为行为发生竞合。符合上述条件,经营者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经营者在承担了补充责任之后,获得对加害人或者其他赔偿义务人的追偿权,这是一种单向的追偿权,即实际承担责任的经营者可以向终局责任人、直接侵权的第三人追偿。这一责任设计完全符合侵权的原因力理论分析。所谓“原因力”是指在构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中,每一个原因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对于损害事实之出现起主要作用的原因为主要原因,对于损害事实之出现起次要作用的原因为次要原因,其中主要原因对于损害事实之出现具有较大的原因力,而次要原因对于损害事实之出现具有较小的原因力。分析原因力的作用主要是用以确定加害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和承担多大的民事责任。由于这种类型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介入导致损害的发生,从原因力分析,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才是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根本原因,而经营者的不作为并非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只是加大了损害发生的可能性,或者说如果经营者勤勉积极地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则极有可能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经营者违背此义务只是侵权成立的条件,而非原因。
保险合同 篇5
被代理人(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
通讯地址:
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
通讯地址: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总则
(一)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
(二)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二、代理范围
(一)地域范围:甲方授权乙方在____行政区域内代理保险业务。
(二)业务范围:
1、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__________。
2、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
(1)向客户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2)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
(3)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投保人。
(4)接受客户咨询。
(5)甲方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3、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超越本合同甲方书面授权范围的行为,由乙方承担责任。
三、代理期限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____个月,自_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
(一)乙方须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之后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费之后才能开具收据。
(二)乙方不得为客户垫缴保险费,乙方缴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缴纳的。
(三)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账户收款。乙方应在____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将以甲方代理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及时缴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五、代理手续费的支付
(一)甲方根据乙方代理的保险费收入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具体支付标准由甲方按不同险种、不同缴费期限和不同缴费方式确定,并予公布。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统一对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并予公布。
(二)代理手续费以人民币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支付。
(三)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投保单由乙方签署姓名、代码,并且经过甲方核保,甲方已据此签出保险单。
2、甲方已收到相应的保险费。
3、乙方遵守代理合同的各项规定。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四)当客户向甲方提出要求变更为其服务的代理人时,甲方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单变更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务,并书面通知乙方的情况,此时甲方不再支付乙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
(五)不论本代理合同是否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____日内要求解除合同或由于乙方的过错致使投保人解除合同时,乙方无权获得与所退还保险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已领取的必须退还甲方。
六、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
(1)签发保险单,对乙方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
(2)有权制定和修改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随时对代理手续费及其他待遇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与补充,并通知乙方。
(3)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有权对乙方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4)有权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5)当客户向甲方提出要求变更为其服务的代理人时,甲方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单变更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务,并书面通知乙方。
2、甲方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2)对乙方符合甲方要求并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3)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需的证件、资料、单证及提供必要的帮助。
(4)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权利
(1)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2)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3)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证件、保险单证和资料。
(4)要求甲方提供有关培训。
(5)享受甲方提供的有关待遇。
2、乙方义务
(1)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与乙方代理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
(2)为客户提供收费、送单、咨询、协助变更保险单和协助办理理赔申领事宜等服务。
(3)努力维持现有业务。
(4)应达到甲方确定的最低业绩标准。
(5)按时参加有关的培训、会议和研讨等活动。
(6)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活动和业绩情况进行记录。
(7)承担与开展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8)按甲方规定领取有关单证时履行签收手续。
(9)不得与客户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10)对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七、担保
(一)在本合同订立时,乙方应按甲方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负责保管,合同终止后无息返还乙方。
(二)在订立本合同时,乙方还需提供两个经甲方同意或认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公民或法人作为担保人,与甲方订立保证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八、合同的变更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依法对保险代理的地域范围、险种范围、代理手续费标准、保证人等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二)双方如不能就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动终止。
九、合同解除与终止
(一)甲乙双方均可以提前_____个月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对方提出解除本合同,____个月期限届满,本合同即行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出解除本合同:
1、违反本合同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2、不符合代理人条件,或丧失代理人资格。
3、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和降低保险费率。
4、有违法犯罪或严重损害甲方信誉行为。
5、对甲方有不诚实的欺骗行为。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
1、保证合同失效,从失效之日起____个月内又无新的担保人。
2、本合同期满。
3、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四)合同终止有关事宜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按规定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应向甲方交回钱款、展业证书、本合同书、保险条款、单证、文件、手册、其他印有甲方公司名称的印刷品以及归其保存的表格和文件,还应提交甲方需要的与甲方业务情况有关的台账和记录(客户记录、资料)的复印件,不得再以甲方代理人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十、违约责任
(一)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二)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规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及甲方与代理业务相关的规定,甲方有权变更授权范围或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十一、争议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
(一)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本合同对外不作为任何身份证明。
(二)如果甲乙双方在订立本合同之前,曾订立相关的代理合同或聘用合同,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原合同自行终止。
甲方(盖章):
负责人:
开户银行:
账号:
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
负责人:
开户银行:
账号:
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合同 篇6
第一章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下列小麦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管理的小麦;
(二)由被保险人合法租种的小麦;
(三)代他人管理的小麦。
第二条 下列小麦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新开垦土地上种植的小麦;
(二)经济林内间种的小麦。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三条 由于雹灾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雹灾后,被保险人管理不善或故意、违法行为;
(二)发生雹灾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小麦、或改种其他作物;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
第三章 保险期限
第五条 从小麦返青起至小麦收获离开田间止,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单上的约定为准。
第四章 保险产量、保险价格
第六条 每亩保险产量按被保险人所在县(市)前3至5年平均亩产量的30%至60%(含)确定。保险价格是指上年度国家小麦最低保护价格。
第五章 保险金额、保险费
第七条 每亩保险金额按每亩保险产量与保险价格确定。
第八条 保险费按保险人规定的费率计收。
第六章 赔偿处理
第九条 保险小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全部损失
保险小麦发生下列雹灾损失时视为全部损失:
1.收获期前:
(1)90%(含)以上的小麦植株倒折;
(2)保险小麦损失严重,以至县级(含县)以上政府部门决定改种其他作物。
2.收获期:实际产量不足正常产量的10%(含)。
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下列赔偿标准计算赔款:
保险小麦面积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
保险小麦绝产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部分损失
保险小麦遭受雹灾损失,凡未达到全损标准的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按保险产量与实际产量的差额和保险价格计算赔偿金额,实际产量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测定的结果确定;实际产量达到或超过保险产量时,不发生赔款。小麦保险面积等于或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小麦保险面积低于实际播种面积时,如无法区分保险面积部分,按保险面积与实际播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第十条 如果保险小麦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同时遭受非保险责任灾害损失,对非保险责任灾害造成的损失,应从保险损失中扣除。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证、分户清单)、损失清单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第七章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当按实际播种面积投保所有符合承保条件的小麦。
第十四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小麦发生权利转让或者保险小麦遭受其他原因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或者协助保险人做好损失程度等记录,以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合理确定赔款。
第十五条 保险小麦发生雹灾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必要施救措施,同时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协助查勘。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项办法解决:
(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人(盖章):_________ 被保险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_________作物种植险保险单(正本)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
户数: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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