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

2021-06-14 保险合同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保险合同6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保险合同 篇1

  第一条附加条款的订立

  本“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之效力经附加于主合同后始生效力。

  第二条“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给付

  在主合同有效期间且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经本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者,可向本公司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但申领以一次为限。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申请当时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50%为限,且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保险合同所申领的“提前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

  本公司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当年度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该减少部分视为效力终止。

  第三条“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

  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必要的检查报告;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时,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对被保险人的身体进行检查,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第四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本公司依此附加条款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若主合同仍属有效,则主合同所指定的各项保险金受益人仅可申领减额后的保险金额。如被保险人未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则受益人的权益依主合同的规定办理,不受本附加条款的影响。

  第五条欠交保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则本公司将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给付当年度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六条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适用本附加条款:

  一、被保险人曾依本附加条款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

  二、主合同终止或已变更为减额交清;

  三、主合同为定期死亡保险。

保险合同 篇2

  债权人(甲方):_________

  保证人(乙方):_________

  乙方详知甲方与代理人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的《保险代理合同》的各项内容,自愿为该《保险代理合同》提供担保。经甲方审查,同意乙方作为保证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如下:

  一、乙方提供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甲方可以要求代理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代理人_________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损害赔偿金及其利息和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

  三、甲方与代理人变更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包括自动顺延保险代理合同的期限,乙方仍须承担保证责任。

  四、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代理人追偿。

  五、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和代理人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合同 篇3

  保险单: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保险单主要内容是:保险项目、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附注条件等等。

  保险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取得保险保障而缴给保险人(保险公司)的费用。保险费一般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的乘积来计算。对保险费最简单的理解,就是买保险的人交的钱。

  保险费率:单位保险金所应该支付的保险费,是保险金同保险费的比率,通常用千分率来表示。

  保险金: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受益人的钱。

  保险金额: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金额。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通常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条款:指规定有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保险事项的条文。

  保险责任:指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和范围

  被保险人:是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投保单:又称“投保书”,“要保书”。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投保单有保险公司事先准备,具有同意的格式。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保单持有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现金价值:又称“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是被保险人要求解约或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该发还的金额,是“投保人交的部分未使用掉的保险费”。

  责任免除:指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条件范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监管部门,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其职责是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

保险合同 篇4

  第一讲《劳动合同法》

  一、劳动合同法适用的范围

  1、劳动合同法适用的用人单位。所有的用人单位,它包含经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包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还包含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2、劳动合同法适用的劳动者。我市的在编人员和近几年为乡镇招录的本科毕业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除此之外,所有在劳动合同法适用的用人单位中工作的劳动者。

  3、保姆、家庭钟点工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因为他所服务的是家庭,而不是劳动合同法调整的用人单位。

  4、为个体包工头打工的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个体包工头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虽然没有工商执照,但他是应该起执照而没有起执照,属非法用工,也按有工商执照对待。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必须的

  1、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在建立劳动关系前订立劳动合同,也可以在建立劳动关系后订立劳动合同,但最晚不得超过一个月。

  2、如果用人单位在用工一个月还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将从用工第二个月的第一天开始为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共支付11个月。

  1如果用工一个年还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上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4、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一份,必须给劳动者一份。

  三、劳动合同的种类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也就是只要劳动者没有过错、用人单位能够正常开展工作,劳动者就可以工作到退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如果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条款

  (一)法律要求必须具备的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双方可以协商的条款: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如果约定试用期的要遵循以下4条。

  (1)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之内。

  (2)试用期的时间。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下不许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至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至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3)试用期的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4)试用期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在是每月900元。即两个80%,一个最低。

  2、如果约定培训的要遵循以下4条。

  (1)培训项目。必须是专业技术培训。上岗前的教育、军训等培训不算。

  3(2)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于培训该劳动者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共3项。

  (3)可以约定服务期。服务期的时间双方协商。

  (4)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支付约定金的方法是将用人单位为该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分摊到服务期内,劳动者服务时间差几个月支付几个月分摊的培训费作为违约金。

  3、如果约定保密条款的,要遵循以下6条。

  (1)保密的内容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

  (2)保密的时间是双方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和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一是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违反保密约定的劳动合同法没有作规定,应由其它相关法律来调整。二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是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对劳动者的竞业限制。

  (3)竞业限制的人员。只有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其他人员不得约定竞业限制。

  (4)竞业限制怎么制定。一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最多2年,二是竞业限制人员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三是不许自己开办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企业。

  (5)要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要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不给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没有义务遵守竞业限制约定的条款。

  4(6)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多少,法律没作规定,双方商定。

  五、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

  这一讲主要遵循以下3条。

  1、对工资数额和支付的要求。要双方协商一致,但不得低于我市的最低工资。目前是每月900元。用人单位必须按月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对增加工作时间的`规定。如果需要加班,每周最多允许加1天,也就是每周至少休息1天。如果需要加点,一般每天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时,在保障劳动者健康的条件下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不论加班还是加点,必须通过工会与职工协商,每月总数不得超过36小时。 加点的,按150%付给工资。休息日加班的,能补休的要补休,不能补休的要支付200%的工资。节假日加班的要支付300%的工资。

  六、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一)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的概念。解除是在合同履行当中停止履行。终止是出现以下情况劳动合同结束:合同已到约定期限,劳动者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5篇三:劳动合同法的社会保险费怎么算

  劳动合同法的社会保险费怎么算?

  我的月工资为1490,基本工资是1200,满勤200,膳食补贴90,现在我已经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合同里并没有给我买社会保险,我已经在这里工作了8个半月,现在我发起劳动仲裁要求补缴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今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止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请问这怎么算,大概多少?满意的我加分

  满意答案

  好评率:100%

  楼主你好.如果按你的工资1490元作为基数购买的话那么具体费用如下: 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119.2元(8%) 单位月缴费178.8元(12%) 医疗保险:个人月缴费29.8元 (2%) 单位月缴费149元(10%)重特病个人每月1元 单位每月8.94元(0.6%)

  失业保险:个人月缴费7.45元(0.5%)单位月缴费14.9元(1%) (失业保险是按20xx年比例,如果按20xx年比例的话,那么个人缴费就是14.9元(1%),单位缴费是29.8元(2%)) 生育保险:个人不缴费 单位月缴费11.92元(0.8%) 工伤保险: 个人不缴费 单位月缴费

  4.47元(0.3%) 个人每月缴费就是155.45元单位每月缴费就是414.56元

  如果你在原单位工作8个月的话 那么个人缴费就是1243.6元单位缴费是3316.48元 回答完毕..谢谢采纳!

保险合同 篇5

  1.平安如意女性两全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年交保险费。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妇女疾病项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该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须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术项目表”所列手术治疗者,每次手术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手术保险金”。同一次手术或同一手术项目的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3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结婚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结婚津贴保险金”。结婚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年度满5年时生存且未曾领取“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10年、15年和20年3种,投保人投保时可选择其中1种。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按以下公式确定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05×保单年度数);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如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医疗、结婚津贴及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特定妇女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组织检查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特定手术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手术证明;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五、结婚津贴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满3年前结婚者,须提供结婚证明。

  六、子女养育津贴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保单生效日起2年后至满5年前生育者,须提供准生证明和出生证明。

  七、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八、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九、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十、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及生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领取保险金时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其他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十一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条、减额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合同已持续有效达1年以上并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办理减额交清后,第二条“结婚津贴保险金”及“子女教育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前项所称“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是指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净额。

  第十四条、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保单利差的计算及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且于每一保单年度末,若该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大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本公司以二者之差乘以“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计算保单利差。

  前项所称“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是指该保单年度每月第一个营业日人民银行2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之简单算术平均值。

  前述保单利差,本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时所选择的下列两种方式之一给付:

  一、抵交保险费,但交费期满后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二、储存生息:以各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依复利方式计息,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投保人如于投保时未选择保单利差的给付方式,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投保人可于合同有效期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前项给付方式。

  本公司应每年将保单利差的有关资料以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十六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公司规定利率计算),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除第一项规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按()项办法解决:(1)通过仲裁解决;(2)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释义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保险金额」:指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来的、突然的、被保险人无法预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癌症(癌)」:指以不可控制的恶性细胞生长和扩散以及组织浸润为特征,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公布的“疾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但不包括恶性细胞原位无浸润的恶性肿瘤(原位无浸润即指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进入基底膜以下组织)以及皮肤癌(除恶性黑色素瘤)。

  「爱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爱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上一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与本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简单算术平均值。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年复利5.0%。

  「本公司规定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之较大者”+2.0%计算。

  「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保险合同 篇6

  一、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交付保险费义务的履行

  原则:在保险人所在地履行,对于财产保险合同,可以以诉讼方式;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不能。

  (二)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的履行

  1.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的履行;

  2.违反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的法律后果;

  (三)保险标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

  我国《保险法》规定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产生的法律后果:

  1、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2、增加的危险,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事故通知义务的履行;

  (五)投保人对施救义务的履行;

  (六)提供单证义务的履行;

  二、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保险人对签发保险单义务的履行;

  (二)保险人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履行;

  1.索赔 索赔权人:

  义务:时效,财产保险2年,人寿保险5年;

  2.保险理赔:10日内履行,60日内不能确定的先行支付;

  (三)保险人对支付有关费用义务的履行;

  (四)保险人对附随义务的履行;

  1.通知的义务;

  2.保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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