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保险合同5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保险合同 篇1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 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 总则
1、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理甲方办理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合同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费用。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的员工之间有雇主和雇员关系。
2、乙方只为甲方代理人身保险业务,不得为甲方以外的保险公司代理人身保险业务。
第二条 代理范围
1.乙方代理推销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
2.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代理产品的首期暂收保险费;
3.乙方代理收取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的续期保险费;
4、甲方以书面形式委托的其他特定事项。
第三条 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到期日前六个月双方需就合同的续签或终止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合同到期日前未达成书面续签协议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条 代理费用
1、代理费用按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详见附件一)支付给乙方,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如有调整,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也作相应调整。
2、甲方以转帐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3、乙方设立独立的代理费用帐户,并在每月的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提交上个月的业务结算表;甲方核实后,在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个月的代理费用全额划入乙方帐户。
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时,应向甲方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保险中介服务专用发票。
第五条 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在代理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对符合承保条件的签发保险单;
2.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
3、有权根据甲方上级公司对代理费用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并通知乙方;
4、有权制定和修改与本合同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5、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
6、有权根据需要调整代理权限范围。
(二)甲方的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2.负责对乙方员工进行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知识培训;
3.对在甲方核保权限内且单证齐全、符合甲方业务管理规定的投保单,甲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核保决定;
4.乙方新单保费划入到甲方后,因甲方原因未出单,在此期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责任赔偿事故,由甲方负责处理;
5.对新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规定,甲方负有告知乙方的义务;
6.对获悉的乙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代理费用;
2.有权获得必要的相关保险实务知识培训;
3.有权从甲方处获取与代理业务相关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
4.有权要求甲方及时签发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单。
(二)乙方的义务
1.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与甲方现有的业务渠道或业务关系单位发生团体的、同险种的业务往来;
2.承担与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3.不得聘用甲方未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代理合同的员工、个人代理人或专管员,不得聘用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代理合同后六个月内的员工、个人代理人;
4.未经甲方同意或授权,不得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诺或签订协议;
5.在收取客户保险费后,按本合同规定及时将保险费划转给甲方;
6.接受甲方的业务检查、监督和指导,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
7.在代理甲方的保险业务时,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和甲方上级公司及甲方的管理要求;
8.必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条款、费率、单证、各种表格等资料文件,且不得修改;
9.根据甲方需要,协助甲方做好理赔工作;
10、对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1.本合同终止后,乙方须及时将所有的客户资料、各种单证、未交接的保险费及其他材料完整地送缴甲方,并通知相关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害客户的利益;
12.不得违反《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第58条的规定。
第六条 代理业务操作规程
根据中国××保险公司__________分公司的规定,保险代理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开设独立的保险费帐户,在交接投保资料的同时,将乙方已收取的首期暂收保险费划入到甲方指定的帐户;
2、乙方在收取指定的续期业务保险费的二个工作日内将保险员全额划入到甲方帐户;
3、保险费帐户:户名: 帐号:开户行:
4、甲方根据交接的清单总金额来核对确认乙方的实际划款金额。
(五)甲方应为乙方单独编制代理业务电脑编号,以方便双方业务流程的操作、各类结算及相关业务的查询。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方均不得擅自变更。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变更。
2、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解除合同,但必须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六个月,本合同解除。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义务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乙方在为甲方代理业务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违约责任。
4、甲乙双方因其他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同意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终局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涉及保险业的专用名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释,法律法规无规定的,按保险行业惯例解释。
4.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保险合同 篇2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 年满3周岁至70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踏人乘坐的合法营运交通工具人口,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交通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交通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交通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交通工具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该类别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该类别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的累计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10万元,其中各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如下:
(一)飞机:人民币50万元;
(二)火车(含地铁、轻轨):人民币30万元;
(三)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人民币10万元;
(四)船舶:人民币20万元;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同一被保险人最多只可投保4份本保险。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为每份人民币88元,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交清全部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八条 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险合同 篇3
一、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经过要约和承诺程序,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根据当事人双方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一种经济行为。
保险合同按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可将其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的最大区别在于各自的保险标的不同。
汽车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是指以汽车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由于汽车保险业务在财产保险公司的所有业务中占据绝对地位,因而汽车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重要合同。
二、汽车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1. 汽车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一种法律行为
汽车保险合同是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并双方意见一致才告成立。汽车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社会地位平等的基础上产生的一项经济活动,是双方当事人平等、等价的一项民事法律行为。
2. 汽车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汽车保险合同的生效是以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为条件,换句话说是以交付保险费为换取保险人承担危险的代价。
3. 汽车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相对于“等价合同”而言的,通俗地讲,射幸合同是一种不等价合同,也就是说,由于汽车保险事故发生的`频率及损失发生率的不确定性,倘若发生了汽车保险事故,对单个的被保险人而言,他获得的汽车保险赔款,远远大于他所缴纳的保险费;倘若没有发生汽车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虽然付出了保险费,仍然不能得到保险赔款。但是从全体被保险人的整体来观察,保险费的总和总是与汽车保险赔款支出趋于一致,所以从汽车保险关系的整体上看,这种合同内容的有偿交换却是等价的。汽车保险合同的这种在特定条件下的等价与不等价特征,我们将之称为汽车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4. 汽车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汽车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正式向保险人提出签订合同的要约后,就必须将汽车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要素如实告知保险人,这一点是所有投保汽车保险的投保人应当明白的规则。因为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如果发现投保人对汽车本身的主要危险情况没有告知、隐瞒或者做错误告知,即便汽车保险合同已经生效,保险人也有权不负赔偿责任。汽车保险合同的诚信原则不仅是针对投保人而言的,也是针对保险人而言的。也就是说,汽车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共同遵守诚信原则。作为投保人,应当将汽车本身的情况,如是否是营运车、是否重复保险等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或者如实回答保险公司提出的问题,不得隐瞒;而保险人也应将保险合同的内容及特别约定事项、免赔责任如实 向投保人进行解释,不得误导或引诱投保人参加汽车保险。因此,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与保险人是同样适用的。
5. 汽车保险合同是对人的合同
在汽车保险中,保险车辆的过户、转让或者出售,必须事先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将保险单或保证凭证批改后方可有效,否则从保险车辆过户、转让、出售时起,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车辆的过户、转让、出售行为是其所有权的转移,必然带来被保险人的变更,而过户、转让或者出售汽车的原被保险人在其投保前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承担了支付保险费等义务,保险人对其资信情况也有一定了解,如果被保险人的汽车发生所有权转移,势必导致保险人对新的车辆所有者的资信情况一无所知。众所周知,在汽车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除了客观自然因素外,还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心及道德品质有关,倘若汽车新的所有者妄想以保险图取索赔,那么汽车保险事故就成为一种必然危险。因此保险车辆的所有权转移行为必须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据此解除保险合同关系的权利。
6. 汽车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互相承担义务、互相享有权利。投保人承担支付保险费义务,保险人承担约定事故出现后的赔款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约定事故发生后有权向保险人索赔,而保险人也有权要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
保险合同 篇4
债权人(甲方):_________
保证人(乙方):_________
乙方详知甲方与代理人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的《保险代理合同》的各项内容,自愿为该《保险代理合同》提供担保。经甲方审查,同意乙方作为保证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如下:
一、乙方提供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甲方可以要求代理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代理人_________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损害赔偿金及其利息和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
三、甲方与代理人变更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包括自动顺延保险代理合同的期限,乙方仍须承担保证责任。
四、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代理人追偿。
五、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和代理人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支)行(以下简称甲方)和保证人_________为_________信用卡申领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_________币信用卡(以下简称_________卡)提供担保签订如下合约:
一、保证人(单位卡保证人必须为单位)承认《_________人民币信用卡章程》和《_________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单位卡),并履行本合约。
二、保证人自愿为乙方领用_________卡进行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如实向甲方提供有关资料,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了解本单位的资信情况。甲方应为保证人保密。
三、保证人中途不愿继续为乙方保证时,须向甲方提出书面退保申请,待乙方使用_________卡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和乙方的全部_________卡失效45天后,其担保责任方可解除,否则,保证人仍负有连带保证责任。如因法律原因导致乙方对甲方所作的清偿无效,保证人仍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乙方_________卡有效期满,保证人未向甲方提出书面退保要求的,甲方将视同保证人继续为乙方保证,乙方领到新卡后,保证人仍继续负有连带保证责任。
五、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本合约的一切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未尽事宜除甲方和保证人双方另有约定外,则依据甲方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
甲方(盖章):_________保证人(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债权人_________(简称甲方),连带保证人_________(简称乙方)。兹为将来债务保证经双方同意订立本契约如下:
第一条乙方对主债务人_________与甲方间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所订契约,主债务人向甲方以本金人民币_________元整为限度透支借款,乙立自愿应甲方的要求与主债务人负连带保证责任是实。
第二条乙方应担保主债务人将来所负首开最高限额的票据上债务的清偿,及其利息迟延违约金实行担保物权费用。以及因债务不履行而发生的全部损害赔偿。
第三条甲方如未经乙方的同意,纵对主债务人为超过第一条所约定、限度的、透支借贷时,乙方就超过额仍应负责任。
第四条甲方经同意主债务人将债权担保物件之一部分先行解而抛弃抵押(质押)权,或调换其一部分或全部时,乙方的连带保证责任并不因此而变更,仍应负责不得借口以担保物权中途变更而主张免除其责任。
第五条主债务人如不含有约履行债务时,不拘担保物件的多寡,乙方经甲方通知后,应即将主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全部代为清偿,并愿意抛弃先诉抗辩权。
第六条乙方的保证债务履行地约定为甲方所在地。
第七条乙方不依约履行责任时,其诉讼法院管辖悉听甲方指定,乙方决无异议。前项诉讼费用乙方应付连带赔偿决不推诿。
第八条乙方同意甲方得将对主债务人所有债权之一部分或全部,以及其担保物权一并转让与他人。
本契约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债权人(甲方)(签字):_________连带保证人(乙方)(签字):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合同 篇5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 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 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九、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第九款情事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第十五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八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是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索赔时效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批注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纠纷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第二十八条 本条款所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
一、心脏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条件: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2.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状。
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
三、脑中风: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人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4.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四、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五、癌症: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六、瘫痪: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六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关节机能的机能丧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膝、踝关节。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八、严重烧伤: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度烧伤。但若烧伤是被保险人自发性或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当时清醒与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九、暴发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肝脏急剧缩小;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急剧退化;
4.肝门脑病。
十、主动脉手术: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第二十九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三十条 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二、言语或咀嚼机能完全永久丧失(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4.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人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一百八十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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