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爱岗敬业演讲稿——光荣的使命

2017-05-05 爱岗敬业演讲稿

  一提到法官,人们会很自然地想到法庭,在庄严的国徽下,坐在高高的法椅上,身披法袍、手执法槌,代表国家裁判着社会的是是非非,那就是法官!他往往令人产生无限的崇敬感,仅这种美好的感觉,世界上还有什么可比?这是何等的荣耀!
  在中国,人们把高考的那个月称之为“黑色七月”,因为每年的七月都决定着学子们一生的命运。历经十年寒窗苦,而又在七月胜出的佼佼者,当他们填报志愿时,又总是对法律专业情有独钟、趋之若骛,该有多少莘莘学子梦想成为一名法官啊!今年的统一司法考试,全国有36万之众竟相参加,为之拼搏,使人们又一次深切地感受到人们对法官职业是多么地向往。而我们就是一名令人羡慕的法官,我们应该感到庆幸,应该感谢命运对我们的垂青和厚爱,应该感到作为一名法官的无尚光荣!
  在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法官都是备受尊崇的,他们都以自己是一名法官引以为荣,美国一位著名的大法官说道:“当我回头看看世界上的各种职业时,只有法官的职业让我心动和感激,她有智者的渊博,有上帝的仁爱,有父亲的慈祥。我选择了法官职业是我一生中做得最好的事”。这段话应该算得上法官职业光荣感最淋漓尽致、最发自肺腑的一段表述吧。
  作为一名共和国的法官,一名新世纪的法官,在光荣之余,我们更应该想到些什么呢?做到些什么呢?就这个问题,每位法官都应该深思。
  我认为一个法官最重要的是要深刻感受法官肩上的重任和神圣的使命,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开拓奋进,做精英化法官,努力实现公正和效率,以不负党和人民的重托。法官对于一个国家,其作用是巨大的,近代法律大家沈家本说道:“中国政治,欲有所进步,须先从司法一门入手。司法者,全国治体命脉所系……一代之法,不徒在立法之善,而在用法之得其平”。孟子亦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这些话都说明,法律的实现是万万离不开司法者的,司法者的因素是第一位的',所以,司法公正和效率能否实现?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最直接、最关键的因素取决于我们法官,法官的责任重大、使命神圣而艰巨啊!
  国家建立司法制度的最大目的,就在于通过法庭这一窗口,给予每一个公民公正的关怀,对每一个人的权益给予同等的关注。而法官的使命就是要实现这一国家制度目的,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高效,给公民以关怀。
  那么,新时期共和国法官应该是什么样子的?法官应该如何完成自己的使命呢?我认为:
  第一,法官要精研法律。如果法律知识贫乏,对法律没有一个全局的、精确的了解,法官在审理具体个案时,就可能不知道适用哪条法律,或适用法条错误,那样何谈公正?
  第二,法官要有现代司法理念。法律是抽象的、相对固定和滞后的,而生活每天都是新的,司法不是简单的按图索骥,案件中“活”的事实与法律中“死”的法条并非一一对应,对号入座就行了,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无法可依”,此时影响法官作出不同判断的根本因素是法官的司法观念。现代司法观念的核心是公平、平等、民主、效率、开放、程序正义、司法独立等等,司法观念是法官的灵魂,它体现着法官对法的本质、法的精神的深刻理解,现代司法观念可使法官平衡公正与效率的冲突、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冲突等等,对法律作出一个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理解,并弥补法律缺陷和漏洞。
  第三,法官要有广博的文化科技素养:法学虽然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但案件的复杂性、广泛性又决定了法学与政治学、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管理学、哲学以及外语、科技等学科有着丝丝缕缕的联系,美国联邦法院法院高等法官布兰代斯说道:“一个法律工作者如果不曾研究经济学和社会学,那么他就极容易成为一个社会公敌”,可见经济学和社会学对一个法官是多么重要啊!再比如我院实现了微机联网和办公自动化,这种形势下,法官不懂科技行吗?
  第四,法官不但要实现公正,还要让人看的见公正,感受到公正,尤其是要让当事人感受到程序公正。诉讼可能只实现了有限的实体公正,但所有的诉讼都应该实现完全的程序公正。绝大多数当事人一生中来法院可能只一次,法官有责任确保当事人无论胜败,都至少会认同和尊重我们的司法程序,使他们觉得受到了程序公正的待遇和合理文明的礼遇。这就要求法官时刻保持中立、慎言、稳重、理智。喋喋不休地介入当事人的争论,往往打破当事人的平衡,这等于法官自卸法官责任,改演律师角色,这怎么能让一方当事人感觉公正?如果说律师是“我说故我在”,那么法官则是“我思故我在”。法官的主要职责是倾听和思考,然后在此基础上将抽象的法律条文与复杂的具体案件对应起来,演绎出最令人信服的判决,写就出折射法精神的妙文。
  第五,法官应该是一个法理情交融的人。法律的基础是理性,法官断案也应凭借理性,法律制度的自治要求法官在穿上法袍的那一刻起放弃一切感情色彩,使自己的脑袋成为一块无色无彩的玻璃板,但古今中外那些家喻户晓的杰出法官无一不是法理情并重者。事实上,具有玻璃板资质的头脑恐怕无论从事任何工作,都不会出类拔萃。理想的法官应该是心性、智性与灵性三方面都得到了高度发展的人物。一个只会援引法律规则的人可以充当一副性能良好的法律机器,但却不能成为一名受人敬仰的优秀法官。只有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三统一”,才是司法之至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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